临时劳务外委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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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存在的企业法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业务描述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供场地、车辆和人员辅助甲方进行现场返修作业。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对乙方有监督权,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配合作业。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及时支付乙方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配合支持甲方现场作业等。第四条:其他约束条款
1、由于乙方操作人员自身操作不当造车的人身伤、残、亡等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无法履行有关条款,或无法达到协议中各项要求,甚至妨碍协议的执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价格及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现场作业实际产生的人员工时、叉车使用工时填写派工单,并由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甲乙双方以派工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格如下:人工费:30元/小时/人
叉车租赁费:35元/小时/台
乙方在收到派工单后向甲方开具服务费用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安排款项支付。
第六条:保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在协议终止之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此项业务时,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位置。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水、雪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或类似事件。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在不可抗力续期内双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目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建设该事件的负面影响,避免为另一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期及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如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协议。
协议提出终止后,由双方派出代表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两月内结清往来账款,完成善后事宜的处理,否则违约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遵照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成都禹帆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