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产购置预算。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与财务核算相互衔接,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二、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三、资产的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1、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状况,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3、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安排资产购置资金。
四、资产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1、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处置
04 无形资产处置的评估和定 价
评估方法
市场法
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无形资产的价格,来确定待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市场上存在大量可比交易案例 的情况。
收益法
通过预测无形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经济收益,并将其折现到当前时点,从而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无 形资产具有明确且可预测的收益来源的情况。
法律或政策变化
由于法律或政策调整,部 分无形资产可能不再符合 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 以规避风险。
处置方式
出售
将无形资产通过市场或协商方 式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
现资产变现。
转让
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通常 涉及一定的费用或权益交换。
报废
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已无价值 的无形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报告还将分析当前行政事业单位 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02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概 述
无形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够为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分类
根据性质和来源,无形资产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无形资产的 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未来,无形资产处置 将呈现以下趋势:一是评估方法将更加科学 、准确;二是转让市场将更加规范、活跃;
三是处置方式将更加多样化、灵活。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处置的实践案例
01 02 03
案例一
某行政单位成功转让一项专利权。该单位通过专业评估机 构对专利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 公开挂牌转让,最终成功转让给一家企业,实现了无形资 产的变现。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事业单位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何有效管理无形资产,提高其价值和效用,已经成为当前事业单位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问题分析1. 定位不清晰事业单位通常由政府主导,其中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等。
在日常经营中,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存在着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很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2. 管理不规范在事业单位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往往是片面的、随意的。
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容易出现浪费和损失。
3. 评估不科学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是其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很多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效果。
二、对策研究1. 加强管理的专业化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专业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是关键。
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养等方式,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可以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明确无形资产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效率的关键。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计出适合自己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登记、保护、评估、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
3.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评估是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可以借助外部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和使用效果。
可以建立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体系,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无形资产。
4. 强化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开展内部培训、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员工都认识到无形资产对于事业单位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管理无形资产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事业单位注销资产处置方案
事业单位注销资产处置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在事业单位注销的过程中,资产处置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资产处置旨在合理、有效地处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确保资产得到妥善处置,最大化地保障单位的经济效益。
本方案旨在规范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处置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性。
二、资产清查与评估1.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应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对其拥有的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归档清查,确保对所有资产有准确的掌握。
2.资产评估:经过清查后,事业单位应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价值,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三、资产分类与处置方法1.固定资产:根据资产的使用状况、价值和市场需求,对固定资产进行以下分类与处置方法:1.1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对于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出借、转为公共资产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处置。
1.2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可以选择以公开拍卖、二手交易、废旧回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无形资产:根据资产的价值和市场需求,对无形资产进行以下分类与处置方法:2.1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对于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出售、许可使用、转让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2不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对于不可转让的无形资产,事业单位可以选择以公开拍卖、废弃、注销等方式进行处置。
3.其他资产:根据资产的特性和市场需求,对其他资产进行以下分类与处置方法:3.1可转让的其他资产:对于可以转让的其他资产,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出售、转让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处置。
3.2不可转让的其他资产:对于不可转让的其他资产,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报废、捐赠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程序1.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清查与评估的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的目标、时间表、程序和方法。
2.内部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方案应经过事业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单位负责人的审批、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的意见反馈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老会计经验】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增加(购建)的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结余。
无形资产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体现了一种投资范畴的资金动向,特别是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时是在投资范畴中反映。
因此,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应该界定这部分净资产的属性。
如果和固定资产一样,称为无形资产基金,又不太合适。
因为大部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不多而且也不规范,假如与固定基金合并,也不妥当。
笔者认为,应该将其放在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中核算比较合适,这样处理不仅能与国际会计进一步接轨,而且能在会计处理时比原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例1]某科研单位(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2001年3月用财政拨入的农村农技推广经费55.8万元购人海南某县10亩南繁试验田,使用期50年。
合同签署,汇款付讫。
则会计分录为:借:事业支出农村农技推广经费(某项目)558000贷:银行存款558000同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海南某县)558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58000(注: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用财政专款购建无形资产的分录同上)[例2]某事业单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于2001年10月用自有资金购入某项专利10万元,已通过银行付款。
则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某专利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00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00000(注: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无形资产的分录同上,其他途径增加的无形资产其方法与上述相似)上述例子对事业单位用财政拨入的专项经费购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使原有制度的不足得到弥补。
而用非财政资金增加(购建)的无形资产,其核算比原有制度更规范。
同时还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试行内部成本核算都不影响增加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权力机关设立的,主要负责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与企业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所有权,但掌握着诸如品牌、信誉、人才等无形资产。
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得到妥善管理,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本文拟探讨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方案。
二、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重要性分析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经营活动、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但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品牌(公信力)、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知识产权)、商誉(公众评价和口碑)、人才(组织人力)等。
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形资产的积累是企业运营的核心动力,对企业未来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无形资产的价值十分明显。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管理的机构,在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方面优势十分明显,这其中包括既有所在地、管理特色、服务质量、“公信力”、人才资源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原则1.市场价值原则无形资产一般在市场上没有确切的标准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市场环境和相关因素。
因此,在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应重视市场价值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等手段,了解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全面掌握其市场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
2.细分管理原则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专门性等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应采用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应遵循细分管理原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无形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
3.择优用人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成功离不开人才的支持,而人才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同样至关重要。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应注重引进、培养和选拔无形资产管理和利用方面的专业人才,实现无形资产最大化价值的实现。
4.制度建设原则制度作为保障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同样至关重要。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应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评价、保护、审计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无形资产得到经济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利用。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叶凤云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第17期摘要:长期以来,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构建无形资产的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问题;对策一、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无形资产认识不充分。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既看不见又摸不着,更难以见到其价值所在,因此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有哪些无形资产不清楚,也不了解哪些无形资产对单位发展至关重要,更缺乏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定量分析和认识。
甚至有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都把单位的固定资产等同于全部国有资产,所以只注重固定资产的管理,没有将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淡薄。
(2)无形资产制度不健全。
为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制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地有关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配套政策,但这些资产管理规定明显注重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没作明确规定。
这使得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有效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造成无形资产有关制度不健全。
(3)无形资产管理不到位。
行政事业单位通常会设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但对无形资产从未明确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从而导致对无形资产的入库登记、台账建立、使用管理以及清查等管理职责不清。
有的单位在资产盘点核查时往往把无形资产排除在外,有的甚至随意报废处置尚有使用价值且未到报废年限的无形资产,有的未经评估或评估价过低直接处置闲置的无形资产,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4)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
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入、委托开发或自行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时,应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但在实际过程中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的无形资产时一般都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列入支出,并未按财务规定确认无形资产,甚至没有启用“无形资产”科目。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价。 事业单位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 为入账价值。 (2)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当予以合理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有其特殊 性: ①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将其成 本予以一次性摊销,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 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形资产的受益期内分期平 均摊销,按照摊销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业务流程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那可多了去了,像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之类的。
要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得看看它是不是满足几个小条件哦。
比如说,得是单位能够控制的,而且能给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
就像咱们单位要是有个独特的专利技术,这个技术是咱们自己研发或者合法取得的,并且这个技术能让单位在某些业务上有优势,或者能产生收益,那这就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啦。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这部分也很重要呢。
如果是外购的无形资产,那成本就很好确定啦,就是买这个无形资产花的钱加上相关税费这些。
比如说买个软件,花了多少钱,再加上安装调试费之类的,这些加起来就是这个软件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啦。
要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呢,就稍微复杂点。
要把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都算进去,什么研发人员的工资啊,研发用的材料设备费用啊等等。
可不能瞎算哦,得按照规定来。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1. 摊销。
无形资产一般是要进行摊销的。
摊销就像是把无形资产的成本一点一点地分摊到它发挥作用的期间里。
摊销的方法有很多种,像直线法就很常用。
确定了摊销方法后,就按照这个方法计算每年或者每个月要摊销的金额。
比如说一项无形资产成本是100万,摊销年限是10年,那每年摊销就是10万呗。
不过有些特殊的无形资产可能不摊销,像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就不摊销,但是得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2. 减值。
要是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了,那可不能装作没看见。
什么叫减值呢?就是这个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它的账面价值低了。
比如说单位有个商标权,本来值80万,结果因为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竞争产品,这个商标权现在能卖出去或者能给单位带来的价值只有50万了,那这就减值了。
这时候就要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到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要确认为减值损失呢。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1. 出租。
有时候事业单位会把无形资产出租出去。
这时候就有收入啦,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确认呢。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市直各委办局,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旗县区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2.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3.报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
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非企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各种政府的公共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调拨。
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
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让资产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经营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
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
指国有资产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一)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发挥无形资产的价值,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无形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条无形资产的定义(一)无形资产是指具有商业价值、非货币性的可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鉴定确认,属于自建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确认。
(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或者其他财务报表中明确列示。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无形资产的获取、使用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要高效、科学,确保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三)公平原则:无形资产的管理应该公平、公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获取和保护…(此处省略部分内容)…第十章处理与处置第七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出售:将无形资产以合法的方式出售给他人。
(二)许可使用:将无形资产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授权给他人。
(三)抵押:将无形资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四)转让: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八十条处理与处置程序(一)无形资产的处理与处置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应当依法公开、公示,确保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三)无形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各项事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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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置 包括哪些?
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置
01
无形资产的 出售
02
无形资产的 出租
03
无形资产的 报废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无形资产的处置
A 无偿调出 C 出售 E 核销无形资产
B 对外捐赠 D 置换换出
1.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核算
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100000
累计摊销
30000
贷:无形资产
130000
借:经费支出
2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20000
2.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核算
报经批准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转 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实现无形资产出售、置换时: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赏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 的相关费用支出等: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例题: 某市财政局经批准对贫困县捐赠“财政综合管理软件”, 该项软件的原值130000元,已计提摊销30000元,市 财政发生系统调试费20000元。做出账务处理。
例题:
某市知识产权局,经批准将一项专利权出售,
该项专利权原值130000元,累计摊销为30000元, 做出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实现无形资产出售、置换时: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00 30000
130000
1000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