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税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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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法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切实提高收入增长质量,确保圆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纠正采取空转、违规调库等手段虚增收入的行为,坚决纠正招商引税等转引税款的行为,坚决防止突击收税的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分析研判税收收入形势,制定组织税收收入预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二、加强征管堵漏增收。

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推进信息管税,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查找征管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逐项梳理征管薄弱环节,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

加强各税种管理。

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管理,推进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围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发票、发票违法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

三、认真落实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要求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自查的部署,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全面梳理政策落实情况,认真执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支持创业就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增长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新所得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14〕10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81号)
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34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税[2014]39号、42号、总局公告34号)
4、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102号)
5、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52号)
6、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2号)
7、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办发[2014]15号)
8、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问题(财税〔2014〕79号)
9、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2014〕55号)
征收管理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2、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4、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5、总局新申报表解读。

国发[2014]62号

国发[2014]62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014年最新税法政策解读

2014年最新税法政策解读

一、2014年最新税法政策解读二、企业涉税争议问题及处理技巧税务模块一:收入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1、开了发票的收入是否就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2、不征税收入是否真的不征税?3、什么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补贴要交税吗?4、财政性资金如何会计处理?如何填报申报表?5、哪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如何进行调整?6、商业上的买一赠一如何开票、会计处理才可以不作为视同销售?7、企业无偿接受的股权、机器设备需不需要交税?8、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处理?9、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是否确认应税收入?10、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11、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所得能否平均按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2、借给关联企业现金,是否要算利息收入?抽逃资金有怎样的税务风险?13、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14、查补收入能否弥补亏损?15、未开红字发票的销售折让能否在税前扣除?1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7、取得的境外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如何处理?税务模块二: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18、如何正确理解、把握成本费用扣除的整体要求19、成本费用税前列与发票的关系20、哪些发票为不合规发票,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抬头名称为公司简称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列支52、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53、出差补助要发票吗,要扣个税吗?54、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否税前扣除?55、一次性支付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56、公司临时向社会雇工的工资报酬如何处理?57、按合同计提的房租是否可以在当年所得税前列支?58、哪些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可以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59、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需提交哪些资料?60、企业能够进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61、财政拨付项目专项资金发生的研发费可否加计提除?62、残疾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税务模块三:资产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63、如何理解计税基础概念?64、花10元钱购买一工具,预计使用年限3年,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吗?65、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吗?66、集团内部调拨取得固定资产,可否以调拨单为入账凭证计提折旧?67、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68、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可以计提折旧税前列支吗?69、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能不能确定为零?70、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71、补提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能否税前列支?72、公司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凭证?企业自办食堂购买蔬菜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企业共用水电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善意取得的假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外票据能否税前列支?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公司发生的个人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吗?暂估入库原材料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21、成本项目税前列支的税法概念,成本项目真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22、工资税前列支对“合理性”和“实际发生”的理解?23、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24、企业所得税“工资”与个人所得税“工资”概念的差异25、体现在存货中的未实际发放工资是否也需要调整?26、哪些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项目列支?27、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处理?28、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否也需要发票?29、取暖费补贴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30、没有职工食堂,发放的伙食费是福利费吗?31、公司承担的工伤费用能否税前扣除?32、企业为职工报销的学历教育费用是否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3、公司为员工缴纳的意外险、健康保险、公众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34、企业租用个人车辆费用如何税前扣除?35、企业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的汽车,其折旧能否税前列支?36、企业向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吗?确定其折旧年限?73、公司购买的活动板房、简易房怎样计提折旧?74、土地是否要记入房屋建筑物原值?75、提前解约租赁房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如何让处理?76、装修费用的摊销年限应如何确定?77、大修理期间的固定资产税法上是否计提折旧?78、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税前列支?哪些损失需要税务审批后列支?79、未实际处置的实物资产计算的损失能否申报扣除?80、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81、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税务模块四:税收优惠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82、高新取证年度前几个月所得适用15%税率,还是25%税率?83、小型微利企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84、高新技术企业能否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85、企业是高新和软件企业双重身份,减半优惠是按25%减半还是15%减半?86、“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否享受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87、小型微利企业除了20%税收优惠外,还有没有其他的优惠?88、公司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89、免税收入是否必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0、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何税收优惠?91、企业购买的财务软件能否进行加速摊销?92、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7、企业集团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该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39、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40、支付佣金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41、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42、关联公司往来入账其他应收款,在汇算时要按占用资金计算应收利息做纳税调增吗?43、业务招待费都包括哪些内容?44、年度没有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可否税前扣除?45、没有付完全款的广告费是否可以扣除?46、怎样理解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从税前扣除?4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48、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49、什么样的捐赠票据才是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50、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名单每年不一样的吗?51、经济和同违约金能否税前列支,需要发票吗?税务模块五:征收管理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93、汇算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94、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需要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9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息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96、核定征收企业处置资产的收入是否要记入应税收入?97、核定征收企业核定期间的亏损如何处理?98、核定征收企业利润超过订税的20%以后就要全额征收所得税吗?99、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吗?100、什么情况下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需要提交税务证明?101、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102、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3、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经汇算清缴后存在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总机构弥补?104、季度利润能否自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5、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以前年度人力资源- 企业的管家的亏损怎样弥补?106、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向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申请审批?。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4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4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4房屋契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的税费,是一种国家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2014年,我国对于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以下将详细介绍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4年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

普通住房是指用于自住的住房,2014年,我国规定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即购房者需要根据购房价格的1%作为契税进行缴纳。

例如,如果购房价格为100万元,那么购房者需要额外支付1万元的契税。

其次,对于非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

非普通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居住性质的房屋。

2014年,我国规定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高于普通住房的税率。

购房者需要根据购房价格的1.5%作为契税进行缴纳。

例如,如果购房价格为200万元,那么购房者需要额外支付3万元的契税。

另外,对于二手房的契税征收标准。

2014年,我国规定对于二手房的契税税率为1%,与普通住房相同。

购房者需要根据购房价格的1%作为契税进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二手房的契税征收标准,往往还会受到当地政策的影响,购房者在缴纳契税时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标准。

最后,对于首套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4年,我国对于首套房的契税征收标准实行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购买首套房的购房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或者税率优惠。

具体的政策优惠内容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购房者在购买首套房时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购房中介了解具体的政策内容。

综上所述,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4年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二手房和首套房的契税征收标准。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的契税税率和征收标准,同时也需要留意当地的政策优惠内容。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购房者在缴纳契税时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2014-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暗含的避税风险<赵国庆>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发文日期:2014年06月27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35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明确:(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的规定执行。

同时需注意三点:一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未注明起始日期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014.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行为进行了契税减免,执行期限到2014年年底,持续时间为3年。

通知中规定的改制重组包含: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合并、分立、出售、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及事业单位改制这九种行为。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这是针对改制重组这项行为的、围绕契税的配套政策,能降低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成本。

通知中反复强调“投资主体不变”,或者“原投资主体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可免征契税。

张斌认为,改制重组行为,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更换名称,并不构成实质的交易行为,对此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如,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建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等,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投资主体没发生改变的,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则有如下安排:对于国有独资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则要求该国有独资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才能对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至于国有控股公司以其资产组建新公司,则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才能免征契税。

原土地、房产权属不变的,还有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以及事业这些行为,都免征契税。

除此之外,还有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也免征契税。

对于发生实质性权属改变的行为,如企业破产、企业出售、事业单位改制,则规定了减免的条件,基本上与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程度有关。

事业单位改制中,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契税减免政策与上雷同。

即与原事业单位全体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契税免征;与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契税减半。

张斌认为,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一定税收优惠,这部分鼓励性政策是阶段性的,未来是否延续有一定变数。

2014年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4年新税收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 总局关 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增值税一般 纳税 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的公 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 0 1 3 年第7 5 号)
主要内容 : ( 1 ) “ 营改增”试 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超过5 0 0 万
主管部 门( 包括中央 、 省、 地市及县级 ) 按照各 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 电 影制片 、 发行 、 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 含成员企业 ) 、 电影制片厂及其
服务的业务活动纳入“ 营改增 ” 试点 , 增值税税率为1 1 %。 ( 3 ) 1 0 6 号文
即退的政策 ;对试 纳税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 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 对经中 国人民银行 、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 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 ,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 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是试点纳税人提供
澳门 、 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 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七是以下优惠都执行到2 0 1 5 年 底。 注册在洋 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 区内的试点纳 税人 , 提供的
国内货物运 输服务 、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实行的增值税 即征
陆路运输税 目, 增值税税率 1 1 %。 ( 2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 邮 政企业提供 邮件寄递 、 邮政汇兑 、 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 等邮政基本
制度解读 I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2 0 1 4 年新税收政策解读
支 0 云 昌 刍 国金 张
从2 0 1 4 年1 月1 日起 , 一批新 的税 收政 策开始实施 。 这些新政策 的主要 内容有 哪些 ? 执行中需要 注意哪些关键点? 税 收中介专家对

2014工资交税标准

2014工资交税标准

2014工资交税标准2014年工资交税标准。

2014年,我国工资交税标准有了一定的调整,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一年的税收政策中,工资交税标准的调整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着直接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4年的工资交税标准。

首先,根据2014年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3500元。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的月收入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超过3500元的部分,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2014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逐级递进的,随着收入增加而逐渐提高。

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来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是不同的。

另外,2014年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支出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家庭支出。

总的来说,2014年的工资交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为广大工薪阶层减轻了一定的税收负担。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通过合理合法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为国家的社会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2014年的工资交税标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着一定的影响,需要广大纳税人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收支,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政策带来的红利,为自己的家庭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

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

目录
★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填表前须知:
1、本表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的统计情况。
2、此表在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同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 ,不单独填报此表。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 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 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 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 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 (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 确了“小型微利企业”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4个人所得税标准

2014个人所得税标准

2014个人所得税标准2014年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了解个人所得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将对2014年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首先,2014年个人所得税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起征点两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4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而起征点则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2014年的起征点为3500元。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

也就是说,不同收入额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例如,对于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而对于月收入在8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则需要缴纳45%的税率。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各种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扣除各种应纳税收入的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这些扣除项目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让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2014年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来确定的,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纳税人在了解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同时,也需要及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纳税计划。

综上所述,2014年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纳税人利益的重要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合理合法地履行纳税义务,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多的税收政策,让纳税人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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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税收新政策》讲义讲解提纲: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六、税总办函[2014]652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第一课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4/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4/11/14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月20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

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

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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