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贷款财务顾问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企业融资、贷款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企业融资、贷款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一楼西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鉴于:1、乙方为了本企业的发展,需要融资或贷款;
2、甲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融资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声明与保证
1.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 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1.1.2 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1.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2.1 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1.2.2 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2 合作内容
2.1
甲方在投融资业务咨询、股权融资辅导、银行贷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辅导服务并帮助乙方进行股权融资或协助办理股权、债权贷款等事宜。
2.2 乙方愿意聘请甲方为其提供相关股权融资业务咨询、辅导服务,以及办理股权、债权贷款事宜,并向甲方支付服务报酬。
3 服务内容及范围
3.1服务内容
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内容的咨询辅导、融资服务,帮助乙方进行股权、债权贷款事宜。
3.2服务范围
3.2.1 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关投资咨询、股权融资服务,做好股权、债权贷款业务事项。
3.2.2 甲方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协助乙方实施相关的咨询建议,将为乙方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服务。
4 双方的责任、义务
4.1 甲方的责任、义务
4.1.1在许可的范围接受乙方授权,为乙方引荐投资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股权融资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乙方寻找符合要求的投资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股权、债权贷款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乙方处理贷款事项。
4.1.2协助乙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银行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银行的询问;向乙方提供合适的股权设置方案,并对股权定价提供专业意见;
4.1.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4.1.4联络乙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根据乙方的要求,就股权价格与投资方进行必要的协调和谈判;
4.1.5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乙方洽谈之前,与乙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4.1.6 在对乙方的经营、财务、债权及法律等状况进行调查后,有义务对上述有关数据及文件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4.1.7负责督促投资方按要求向乙方缴纳款项。
4.2 乙方的责任、义务
4.2.1 在许可的范围向甲方授权,为乙方引荐投资方或授权乙方处理股权、债权贷款事宜;
4.2.2 向甲方提供融资或贷款所需的所有详尽的、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和文件,以便甲方的工作顺利地进行。
4.2.3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路演活动,并同意将乙方路演的视频资料交甲方用于融资宣传活动;
4.2.4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2.5 同意甲方调阅与本次融资有关的乙方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4.2.6 乙方在每次与甲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甲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4.2.7 协助甲方本次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5 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5.1 乙方就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按融资额的3%、贷款额的2%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财务顾问费。
5.1.1首付定金,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2日内,乙方支付__0_元前期融资或贷款服务费定金。
5.1.2在首笔融资或贷款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扣除首付定金后的其余款项。
5.2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行永安支行,帐户号: 1100 1042 3000 5301 5236 。
6 违约责任
6.1若甲方收取定金费用后,无故不履行相关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违约金。
6.2 若在协议期限内,融资或贷款没有成功,乙方亦提出终止协议,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退回已支付定金的50%,协议终止。因乙方原因造成融资、贷款工作合理推迟,则协议期限应相应顺延。若甲方要求推迟的时间过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6.3 若乙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甲方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约定财务顾问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6.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贷款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所需资金不能到位,如乙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乙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购等)等,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约定财务顾问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在投资商、金融领域的信誉损失等)。
6.5若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