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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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
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
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
申报号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附件3)
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
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国际收支交易、非居民收入支出、有关B股的收入支出不实行限额申报、仍按有关进出口核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单(即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也需填写申报单)。
五、申报时限
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重庆外汇管理局确认后,我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第三章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一、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收款
1、当我行不是解付银行时,国际部可直接向解付银行划拨款项,无需进行申报。但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同时在面函上注明“转解他行”。
2、如我行系最终解付行,国际部须于收到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
1)如客户未与我行签定《银行代理企业完成申报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申报协议”)(请见附件)国际部应于收妥款项日,通知客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我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对私)一式三联,加盖公章(财务章、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国际部核对无误后,录入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申报完毕,经办员章、银行业务公章,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2)如客户已与我行签定《代申报协议》,则由国际部根据已知要素代客户填列预留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对私)并录入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申报完毕,加盖经办员章、银行业务公章,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二、电汇及光票托收的收入款项
1、综合服务部应建立“涉外收入款项台帐”(含光票托收收入)(至少应含收款日期、业务编号、币种、金额、付款人/帐号、收款人/帐号、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备注等要素)将当日涉外收入逐笔登记。
2、当我行不是解付银行时,综合服务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同时在台帐中注明“转解他行”。
3、当我行系最终解付银行,
1)客户为分行营业部客户,应区分是否需要我行代理申报,综合
服务部负责解付及申报手续;申报方式比照贸易项下国际收支申报,相关申报号应在台帐中注明。如当日不能确定款项性质而未能解付,应在电汇收入款项台帐备注栏注明,实际解付时再登记申报号;如款项最终未解付,无须申报。
2)客户为支行客户,综合服务部将报文转发至支行;支行应建立“涉外收入款明细台帐”(至少应含收款日期、业务编号、币种、金额、付款人/帐号、收款人/帐号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备注等要素),并在收到款项时逐笔登记。经支行审核,款项当日即可解付,应通过邮件通知综合服务部,综合服务部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号。支行应在收到款项并贷记客户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并敦促客户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已与客户签订“代申报协议”的由支行代填写相关内容),加盖该收款人章(公章、财务章、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支行应在审核申报单各要素无误后,加盖支行经办员章、银行业务章后交分行综合服务部。
如当天因收款人要素不齐或其它原因宕帐或未解付至收款人帐户的,支行应建立未解付跟踪制度。支行应在系统中进行“网点挂帐”操作,并在台帐上注明宕帐原因。同时填写“当日收入款项免予申报明细表”(附件4),于17:00前传真至综合服务部。款项如解付,应通过邮件通知综合服务部,综合服务部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号。解付后三个工作日支行应将国际收支申报单交综合服务部进行申报系统录入操作。
对于三个工作日后未向综合服务部提交涉外收入申报单,而且该笔汇入款支行未报送“当日收入款项免予申报明细表”(附件4),则视同支行迟申报,综合服务部将对其进行差错记录,作为申报考核依据。
4.综合服务部收到支行的信息及“当日收入款项免予申报明细表”后,应与“涉外收入款项台帐”相核对,核对笔数及金额无误后在将表/单输入计算机,并在管理查询中确保无“表单不符”后,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