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保期管理细则6.20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保质期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品等。
第三条商品保质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二)科学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四)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保质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保质期标识第五条商品保质期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日期;(三)保质期;(四)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五)执行标准。
第六条商品保质期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商品保质期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商品保质期标识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标识内容,字体应当不小于五号字;(二)执行标准等标识内容,字体应当不小于小四号字。
第九条商品保质期标识的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十条商品保质期标识的材质应当耐磨损、耐腐蚀,保证标识的持久性。
第三章商品保质期计算第十一条商品保质期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三)按照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计算,保质期从包装日期起算。
第十三条药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
第十四条化妆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
第十五条日用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
产品保修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产品保修期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产品保修期限的设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本文将从产品保修期的定义、法律依据、保修期限的确定、保修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保修期的定义产品保修期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或损坏,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的期限。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四、保修期限的确定1.法定保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
2.合同约定保修期限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在产品销售合同中可以约定保修期限,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法定保修期限。
3.行业标准保修期限对于某些产品,国家或行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了产品的保修期限。
五、保修责任的承担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保修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履行保修责任,包括提供维修服务、协助消费者联系生产者等。
3.维修服务提供商责任维修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4.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生产者、销售者的要求,合理使用产品,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产品损坏。
六、保修期限的延长1.因维修导致延长产品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而延长保修期限的,延长部分不得超过原保修期限的一半。
2.因不可抗力导致延长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产品损坏,且消费者无法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保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七、保修期限的终止1.产品已过保修期限保修期限届满,消费者不再享有保修权利。
2.产品被非法翻新产品被非法翻新后,保修期限自翻新之日起重新计算。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保质期管理和控制,确保商品质量,降低商品损耗,规定如下:一、验收环节保质期管理1、保质期60天以下的商品,收货时商品产龄(商品自生产日期到当前日期)不超过保质期的四分之一。
2、保质期60天以上的商品,收货时商品产龄不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3、促销商品和赠品:收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产龄可延长至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4、特殊情况下,超出上述期限需进入卖场销售的,验收单须经采购主管或卖场主管签字同意方可收货并注明原因。
二、在架商品保质期管理1、陈列:理货员在商品补货时要仔细检查对比生产日期,并将生产日期较早的商品排在货架前列。
2、自查:理货员要建立在架商品保质期自查制度,对保质期较短的商品(30天内)要每天检查一遍,其他商品确保一个月内全部检查一遍,卖场管理员人员每天要随机抽查保质期情况。
3、及时处理:在架商品超过三分之二保质期为保质期预警,每周三将保质期预警商品上报主管,门店管理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联系供应商退换货、调整陈列位置、促销、打折、买赠等)。
4、在架商品产龄超过五分之四时必须撤柜或下架,并联系供应商退货、换货,自采商品无法退货的,申请报损处理。
三、店间调拨管理1、如果为应急调拨(即顾客立即购买的),产龄只要不超过五分之四保质期,调入门店可以收货。
2、例行补货调拨,调入门店收货时商品产龄不超过保质期的五分之二,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二分之一,超过二分之一可以由组长签字批准后收货。
四、责任管理1、因验收人员违反规定自行收货,造成报损损失由后仓及本柜组人员全部承担。
2、由管理人员签字批准的特殊情况的收货,造成报损损失,责任由签字人全部承担。
3、因理货员检查不到位造成的报损损失或漏报、瞒报,由该货区理货员承担全部损失。
4、理货员上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处置不当造成的报损损失由相应的管理人员承担全部损失,管理人员出现问题弄虚作假、不向上级领导汇报的,视具体情况每次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质保期,即产品质量保证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的期限。
在我国,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销售。
本文将从质保期的概念、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质保期的概念质保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销售的商品在特定时间内承担质量保证的期限。
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质保期通常以年、月或日为单位计算。
三、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质保期的具体规定1.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上或者包装上标明质保期限。
2. 质保期限自消费者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
3. 质保期限的长度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商品特点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4. 在质保期内,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三)质保期的延长1. 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消费者需求,延长质保期限。
2. 延长质保期限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1.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商品质量,处理消费者投诉。
2. 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投诉调解等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1.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保修卡等凭证。
2. 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与生产者、销售者联系,要求解决。
产品质保期管理细则6.20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保期管理细则一、总则为了明确质保期维修责任,及时有效的进行维修,提高质保期维修管理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我司声誉,特制订产品质保期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管理细则”)。
二、原则公正、及时、有效三、组织机构主责部门:房产公司销售销售客服部配合部门(子公司):嘉创物业项目部,运维管理部、房产子公司工程部四:质保期间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天津天保基建在广大消费者中的良好形象,有效避免因承包人维修工作不及时、承包人员工消极怠工等情况而导致的购房人不满,特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要求房产子公司将此规定加入招标文件,作为管理依据,维修期间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详见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质保期管理的重要依据,此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作为管理依据,维修期间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详见附件5)。
五、工作流程:1、物业前台接到业主报修,填写返修报修单(报修单见附件1);2、返修报修单发到物业项目经理部工程部;3、物业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查看后判定维修单位,判定维修情况如下:3.1若由业主自己造成,则由业主自己维修。
3.2因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功能损坏的由业主自己维修。
3.3非业主造成的分为(1)、过保修期的维修范围由物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
(2)、在保修期范围内的通知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由销售客服部联系施工单位(按照附件2)>确定施工单位维修时间>①、施工单位按时到场>由施工单位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业主签字并返回物业留档;②、施工单位不按时到场>则发《质量维修通知单》(以传真形式发送(格式见附件3),待此通知单发后仍然不按时到场,则:由销售客服部约定第三方施工单位维修>第三方维修单位维修由销售客服部、物业与施工单位一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确认后由施工方报维修费用明细>并报预算控制部确认维修费用>维修完成后照相留底并现场确定工程量>维修完成后由销售客服部组织验收并验收签字>维修完成确定维修完好由销售客服部、物业公司共同进行工程量确认流程图:六、相关表单:附件1报修单附件2维修任务移交单附件3质量维修通知单维修单位:编号:1、认证流程:本确认单由销售客服部填写,作为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依据。
产品质量保修期规定
产品质量保修期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以下产品质量保修期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质量。
1. 定义- 产品质量保修期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可以免费享受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时间段。
- 大多数情况下,产品质量保修期自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
- 产品质量保修期仅适用于新品,对于二手产品或已经过期的产品,需另行规定。
2. 保修期的设定- 不同类型的产品设定不同的保修期,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 通常情况下,耐用消费品的保修期较长,一般为1年以上。
非耐用消费品的保修期较短,一般为6个月至1年。
- 部分高价值产品(如汽车、家电等)的保修期可能会长达2年以上。
- 保修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但需事先公示并明确告知消费者。
3. 保修范围-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消费者享有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 保修范围一般包括产品的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材料问题等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 人为损坏、意外损坏或非正常使用等情况下,一般不在保修范围内。
4. 保修服务-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消费者可以向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指定的服务中心寻求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 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指定的服务中心应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保修服务,包括及时维修、更换相同型号的产品或无条件退货等。
- 消费者在保修期内享有合法的维权权益,制造商、销售商或服务中心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保修服务。
5. 保修期限的延长-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届满前,如果产品发生了质量问题或需要维修,保修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 延长的保修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或电子的延长保修凭证。
6. 法律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了解产品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等相关信息,并保留购买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对于违反产品质量保修期规定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产品质保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产品质量的质保期规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一、产品质保期的定义质保期,即产品质量保证期,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消费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为质保期。
质保期不得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不得以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为由拒绝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三、产品质保期的期限1. 法律规定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期限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质保期:- 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等,质保期一般为1年至2年。
商品质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
第三条商品质量保证是指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商品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方面。
第四条商品质量保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消费者利益优先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商品质量保证责任第五条商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商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商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七条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商品应当符合商品说明书、商品标签等所标明的质量要求;(三)商品应当具有合理的使用期限;(四)商品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商品质量保证承担以下责任:(一)提供商品质量保证书;(二)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三)对商品进行售后服务;(四)对商品质量保证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
第三章商品质量保证期限第九条商品质量保证期限从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商品质量保证期限分为以下几种:(一)法定质量保证期限;(二)约定质量保证期限;(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一条法定质量保证期限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和合理使用寿命确定,具体期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法定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三条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商品质量保证内容第十四条商品质量保证内容包括:(一)商品性能保证;(二)商品安全性保证;(三)商品可靠性保证;(四)商品耐用性保证;(五)商品售后服务保证。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商品的保质期是指商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
商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
标注在限时使用的商品上。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一)目的保证商品先进先出,有效避免过期商品。
(二)范围1、适合于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部分消杀用品、部分玩具等。
2、以下所称保质期包括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
(三)内容规定一、商品先进先出管理1、批量较大的商品验收后,整箱商品应按照生产日期先后顺序存放,仓库内每层货架最前面、最上面应存放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下面、最后面应存放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
2、商品在出仓时,应先出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后出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
3、商品上柜时,应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摆放,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摆放在货架的最前面,依次至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摆放在货架最后面。
4、商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必须随时注意按照商品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商品进行整理,并填写商品保质期检查表。
5、对没做到先进先出的当事人,将根据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二、商品过期、临过期时间界定1、概念1)商品验收期:是指在商品进入保质期后可以进货验收的时间。
2)商品保质期临期:是指商品在达到保质期前必须对销售剩余商品进行处理的时间段。
3)商品过期,是指商品超过保质期。
2、商品保质期验收、临期商品下架要求:1)物流中心送货商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国产商品的剩于保质期必须在该商品整个保质期限的80%以上,进口商品的剩于保质期必须在该商品整个保质期限的70%以上。
2)门店商品验收期、商品近保质期预警期和商品过期的时间界定如下:○1 有效期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销完即停止,销售并清退撤柜。
○2 有效期1天以上3天以下的(含3天),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
○3 有效期3天以上7天以下的,须在第一天起前3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4 有效期为7天以上10天以下的,须在前5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
商品保修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保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品质量。
为了规范商品保修时间,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商品保修时间的法律规定。
二、商品保修时间的概念商品保修时间,是指商品销售者、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服务单位在商品销售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商品实行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服务期限。
三、商品保修时间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石性法律,其中对商品保修时间有明确规定。
(1)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相应的功能、性能和用途,并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保修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对商品实行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保修时间也有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承担质量责任,对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责任,对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保修时间也有相关规定。
(1)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实行质量保证,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商品实行保修、退换货等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保修时间也有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你知道保质期应该怎么算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一、针对商品的范围:所有食品部商品、部分非食品,生鲜除外。
二、目的:加强部门管理,减少因保质期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商品损耗,争取最大限度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三、规定内容:1、严格遵循保质期收货管理规定中的内容收货,如发生例外情况需收货部同事向卖场部门员工解释已收商品的原因及数量(有关保质期的收货标准详见《商品保质期收货规定》)。
原则上收货部应严格遵守收货标准,如有例外情况最好能征求卖场同事的意见,参照实际情况处理。
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品保持期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过期商品在卖场销售。
表: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食品杂货一般包装食品:保质期半年以上距保持期一周时禁止销售冷藏食品保质期一月以上距保持期5天时禁止销售冷藏食品:保质期一月以内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销售冷冻食品保质期一月以上距保持期5天时禁止销售奶制品、豆制品:保质期一周以上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销售果蔬干货、蜜饯:外地产距保持期一周时禁止销售熟食熟食地产:非当日生产日期禁止销售熟食外地产: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销售非食HBA、卫生用品、护理用品、清洁用品等:保质期1-3年距保持期1个月时禁止销售备注赠品:保质期一个月以上距保质期1周时禁止赠送保持期一个月以下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赠送2、收货后的商品要执行“先进先出”原则。
首先,查询系统中此种商品在此之前是否有库存,如有存货需将库存部分先行出库并立即将其补充到货架之上,把刚收进来的商品放入仓库之中。
如果先行进货的商品进行补货之后仍有剩余,需将这部分商品放回仓库(原则是不准让后续进货的商品阻挡先期进货商品视线),不能让剩余的商品流散到仓库和货架之外的卖场中。
3、高值商品(如烟酒柜中的商品)或流转率低的商品,要把每批进货单据进行复印,并且将每批商品的批次号,每种商品的保质期登记下来,以便随时掌握这些商品临近保质期的区别长短。
产品保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明确产品保修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保修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保修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制造缺陷导致的故障;2.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材料、工艺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性能下降;3.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磨损、老化等原因导致的正常损耗;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随附文件的损坏或遗失。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1. 产品因用户自行拆卸、修理、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的损坏;3. 产品因使用非原装配件或与产品不兼容的配件造成的损坏;4. 产品超过保修期限。
第三章保修期限第六条本企业产品保修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整机保修期限为1年,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为3年;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整机保修期限为1年,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为3年;3. 机械设备:自购买之日起,整机保修期限为1年,关键部件保修期限为5年。
第四章保修条件第七条消费者要求保修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有效证明;2.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超过保修期限;3. 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未发生损坏或性能下降。
第五章保修程序第八条消费者要求保修时,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1. 消费者应将产品送至本企业指定的维修点或授权维修中心;2. 消费者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有效证明;3. 维修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4. 根据故障原因,维修人员提出维修方案,并告知消费者;5. 消费者同意维修方案后,维修人员开始维修;6. 维修完成后,消费者需支付维修费用(如适用);7. 消费者领取维修后的产品,并签字确认。
产品保质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储存、运输和使用条件下,保持其原有品质和功能的时间。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品保质期。
第五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不得销售过期产品。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产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保质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产品保质期标注第七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保质期。
第八条产品保质期的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二)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三)标注格式应当统一,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九条产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一)直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直接标注产品保质期,如“保质期:2023年12月31日”。
(二)间接标注:通过标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方式,间接标注产品保质期。
第十条产品保质期的标注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日期;(三)保质期;(四)储存条件;(五)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标注产品保质期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章产品保质期管理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保持原有品质和功能:(一)采用合理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二)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合理设计产品包装,防止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受损;(四)提供正确的储存和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一)采购合格的产品;(二)在销售场所设置明显标识,告知消费者产品保质期;(三)建立产品销售记录,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商品质保期管理制度
商品质保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缩短商品中间流转环节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保证商品采、贮、产、运、销过程中的新鲜与安全,为销售营造充分的条件,进一步规范公司商品质保期的管理,减少损耗,降低费用,促进销售,特制订本制度。
二、部门职责采购部:商品采购把关。
品控部:入库前质量抽查。
仓库:库存商品的管理。
生产单位:分拣、加工过程保质期把关。
物流配送:配货、运输过程把关。
销售部及门店:流通环节把关。
运营管理部:检查督导各个环节。
三、相关要求商品保质期不是一成不变,受贮存条件,现场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随时发生变化。
对生鲜商品来说,要想确保新鲜或延长保质期,只能创造良好的采、贮、产、运、销冷链。
哪个环节出现断链,都可能影响到商品的质量与安全。
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环节,要尽量缩短非标准条件存放时间,随时调整保质期。
因此要求全过程控制和把关。
各部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采购部:1、商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相关有效证件,加工商品标签规范,农产品应当有采摘时间。
2、采购商品保质期:加工商品不得超过保质期的1/6,农产品必须新鲜,易变质的叶菜类、浆果类尽量直接从基地当天采收入库。
3、制定保质期内变质、异常及临期商品等退换货明细及标准。
4、与供应商签订保质期内变质、异常及临期商品等退换货合同,明确相关事项。
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5、建立供应商档案,半年进行一次供应商信誉度评价,择优汰劣。
(二)品控部1、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商品进行索证、验证、检验把关。
2、监督检查采购、贮存、生产过程中商品、产品的贮存管理和保质期,及时纠正不合格。
3、制定修订商品保质期。
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保质期标准、贮存条件、贮存方法,确保商品新鲜与安全。
4、建立相关质量安全档案,实现全程可追溯。
(三)仓储1、协助品控搞好商品的索证、验货把关,严格执行商品保质期的有关规定。
2、各库房分别或集中划分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按照各类商品的类别和贮存条件归类存放,隔墙离地,码放整齐、符合保鲜要求、标识清晰、便于管理。
保修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的保修期限,规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运输者和用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交通工具、建筑及装饰材料、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保修时间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对其销售或者修理的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担保证商品性能、安全、寿命的法律责任的时间。
第四条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服务,并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二章保修期限的基本规定第五条保修期限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商品的使用寿命为依据;(二)考虑商品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因素;(三)参照同类商品的通用保修期限;(四)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下列商品的保修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商品特点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家具等;(二)电子产品,如手机、电脑、数码相机等;(三)药品、食品等。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一般产品为一年,关键部件为三年;(二)电子产品:一般产品为一年,关键部件为两年;(三)交通工具:汽车为三年或行驶十万公里,摩托车为一年;(四)建筑及装饰材料:五年;(五)家具:一般产品为一年,定制产品为两年;(六)服装、鞋帽:三个月;(七)化妆品:三个月;(八)食品:根据食品类别和保质期确定;(九)药品:根据药品类别和保质期确定。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的销售包装、说明书、广告等材料中明确标注保修期限。
第三章保修期限的延长与缩短第九条保修期限的延长:(一)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在商品销售前或者销售后,延长保修期限;(二)保修期限的延长应当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并在销售包装、说明书等材料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保修期限的缩短:(一)保修期限的缩短应当有充分理由,如商品的特殊设计、使用条件等;(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将缩短保修期限的理由告知消费者,并在销售包装、说明书等材料中予以明确。
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四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下列产品:(一)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二)失效、变质的产品;(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七)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今天店铺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产品质保期法律规定(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产品质保期相关问题产品过了保质期后,发现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和两种情况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其具体含义是:一是,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二是,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内容;三是,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一般是针对侵权责任而言的。
2.产品瑕疵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价值低落。
产品保修期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产品保修期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产品保修期的法律规定、保修期的意义、保修期的期限、保修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参考。
二、产品保修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保修责任。
”此外,《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产品保修期作出了相关规定。
2. 产品保修期的定义产品保修期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维修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
三、产品保修期的意义1. 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保修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2.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保修期的规定,迫使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诚信经营,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信誉度。
3.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产品保修期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产品保修期的期限1. 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修期不得少于七日。
”此外,针对不同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对保修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企业约定的保修期限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和市场情况,与消费者约定保修期限,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
五、保修责任的承担1. 保修责任的主体保修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经营者、委托的维修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
2. 保修责任的承担方式(1)免费维修:生产经营者或其委托的维修机构在保修期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免费维修。
(2)更换:生产经营者或其委托的维修机构在保修期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更换。
商品法律规定质保期(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质保期,即商品质量保证期,是指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的期限。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质量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而质保期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商品法律规定质保期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商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质保期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2)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对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对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质保期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商品质量保证期限,自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商品承担下列质量保证义务:……(二)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对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对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质保期也作出了一定规定。
(1)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商品质量保证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执行。
”(2)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商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质量保证期限届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品质量保证责任消灭。
”三、商品质保期的具体规定1. 质保期的计算商品质保期的计算,一般以商品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产品仓储质保期管理管理制度
产品仓储质保期管理管理制度一、质保期设置与标识1. 产品质保期标准(1)制定质保期标准:明确不同种类产品的质保期标准,依据产品性质、存储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2)合规标识要求:规定质保期标识的合规要求,确保标识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相关法规。
二、质保期监控与管理1. 温湿度控制(1)设定储存温湿度标准:根据不同产品的质保期要求,设定相应的储存温湿度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温湿度监测频率:规定温湿度监测频率,确保在整个储存期间能够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措施。
三、入库与出库管理1. 入库时效控制(1)及时入库:规定产品在验收完成后的时间内必须及时入库,避免延误导致质保期缩短。
(2)先进先出原则:强调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先入库的产品先出库,最大限度减少滞留时间。
2. 出库时效控制(1)提前通知客户:在产品接近质保期时提前通知客户,确保客户有足够时间消耗产品。
(2)临近质保期产品处理:规定临近质保期的产品必须优先出库,避免过期产品流入市场。
四、质保期监测与处理1. 定期抽样检测(1)产品质量检测计划:制定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样检测计划,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检测结果分析与记录: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建立记录系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废品处理与报废程序1. 质保期过期产品处理(1)过期产品处理流程:规定过期产品的处理流程,包括报废、销毁等程序。
(2)记录与报告:建立过期产品处理记录与报告系统,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六、培训与人员管理1. 质保期知识培训(1)员工培训计划:制定定期的质保期知识培训计划,提高员工对质保期管理的认知。
(2)培训效果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确保培训取得预期效果。
七、持续改进与反馈1. 质保期管理改进计划(1)定期评估质保期管理:定期评估质保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计划。
(2)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反馈机制,收集质保期管理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保期管理细则一、总则为了明确质保期维修责任,及时有效的进行维修,提高质保期维修管理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我司声誉,特制订产品质保期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管理细则”)。
二、原则公正、及时、有效三、组织机构主责部门:房产公司销售销售客服部配合部门(子公司):嘉创物业项目部,运维管理部、房产子公司工程部四:质保期间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天津天保基建在广大消费者中的良好形象,有效避免因承包人维修工作不及时、承包人员工消极怠工等情况而导致的购房人不满,特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要求房产子公司将此规定加入招标文件,作为管理依据,维修期间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详见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质保期管理的重要依据,此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作为管理依据,维修期间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详见附件5)。
五、工作流程:1、物业前台接到业主报修,填写返修报修单(报修单见附件1);2、返修报修单发到物业项目经理部工程部;3、物业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查看后判定维修单位,判定维修情况如下:3.1若由业主自己造成,则由业主自己维修。
3.2因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功能损坏的由业主自己维修。
3.3非业主造成的分为(1)、过保修期的维修范围由物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
(2)、在保修期范围内的通知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由销售客服部联系施工单位(按照附件2)>确定施工单位维修时间>①、施工单位按时到场>由施工单位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业主签字并返回物业留档;②、施工单位不按时到场>则发《质量维修通知单》(以传真形式发送(格式见附件3),待此通知单发后仍然不按时到场,则:由销售客服部约定第三方施工单位维修>第三方维修单位维修由销售客服部、物业与施工单位一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确认后由施工方报维修费用明细>并报预算控制部确认维修费用>维修完成后照相留底并现场确定工程量>维修完成后由销售客服部组织验收并验收签字>维修完成确定维修完好由销售客服部、物业公司共同进行工程量确认流程图:六、相关表单:附件1报修单附件2维修任务移交单附件3质量维修通知单维修单位:编号:1、认证流程:本确认单由销售客服部填写,作为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依据。
2、认证规定:乙方在接单后。
没有按照规定日期到场维修视为同意扣款。
3、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由预算控制部存档。
为了维护天保基建在广大消费者中的良好形象,有效避免因承包人对维修项目维修工作不及时、承包人员工消极怠工等情况而导致的购房人不满,特制定本规定:1、在办理入住后六个月内及保修期内供热、供冷期间,各承包人维修人员必须于每天9:00到售后服务部领取维修单并签到,每缺勤一次扣除保修金500元。
2、承包人维修人员接到维修单后,应立即到物业领取钥匙(或与购房人取得联系,定时间维修),领取钥匙后,应立即到存在问题的购房人家查看情况,问题如不属实可向物业澄清,如有疑问,可立即到客户服务部进行询问。
如维修单问题确实存在,应及时进行修复解决(如维修单上标有时间,以维修单所约定时间为准)。
3、维修单所述问题完工后,应于24小时内返回客户服务部,维修单每晚送回一天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如现场无维修人员或不能及时解决维修问题,以及维修质量不能达到有关质量要求或购房人要求,由客户服务部制定解决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赔偿损失由该承包人负责。
费用双倍从该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客户服务部、购房人签字认可后即为有效,不必再行通知责任单位。
5、承包人的维修人员应训练有素,礼貌待人,耐心解答购房人提出的各项工程问题。
维修人员在维修单元内严禁吸烟、吐痰、大小便,一经发现,违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维修人员在已装修完毕或完成地面装修的房间施工时,维修人员应自备鞋套。
7、承包人维修人员完工后,应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装袋并带走,扔到垃圾筒中,严禁凌空抛撒,未清理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7、维修人员维修完毕后,应请购房人在维修单上签署意见。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天津滨海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屋面漏雨,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或倒风等。
1.2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等。
1.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等饰面空鼓、脱落、开裂、面浆活起碱脱皮等。
1.4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等。
1.5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及地下室所有穿墙套管漏水。
1.6室内上下水管道漏水、阀门关闭不严,电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失灵、电器具安装不牢固、接头松动、电线破损、短路、断路等。
1.7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它质量问题。
上述保修内容中,凡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承包人可不承担保修责任,但如果发包人明确提出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某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工作时,除非承包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发包人负责协调落实。
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工作造成购房人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本合同约定的均属于承包人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3、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项目保修期限做以下补充:承发包双方根据本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承发包双方及监理、前期物业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后交付购房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遗留项工程(即甩项工程)和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如果有),其保修期应分别按遗留项工程或有质量缺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经承发包双方及监理、前期物业公司在最终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的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修期限为除1-6条外包含以下内容:(1)、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2)、保温工程,为5年。
(3)、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均为2年。
若上述任一项目在其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维修事宜,由承包人保修,保修完成由发包人、监理、物业公司、购房人进行验收,则该项目的保修期均自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依据本附件相应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其他约定:由承包人自制或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和设备等)的保修期,应按国家、行业、地方、生产企业、以往惯例的要求和产品说明等执行,如上述这些保修期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差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最长的日期和该产品最优越的保修责任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一)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二、质量保修期限”中“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及“三、缺陷责任期”调整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承发包双方及监理、前期物业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后交付购房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专用条款中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专用条款执行。
(二)质量保修责任1、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负责质量保修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发包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发包人在该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对保修工作的管理,建立保修档案,并视情况委托监理或自行对保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保修负责人和保修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由发包人在保修工作正式开始前十天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如有调整,发包人应于调整前的三天内通知承包人。
2、原则上应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担任本工程保修工作的总负责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维修经理),代表承包人全权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
如果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和物业公司后,承包人项目经理不能专职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承包人应在第一次申请本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书面确认另外一名承包人维修经理,该人选必须经过发包人的批准和认可,否则无效。
如承发包双方就承包人维修经理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发包人有权在上述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其公司中选择一名他认为合适的人担当此职务。
承包人维修经理应有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与保修工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区分、费用的确认、违约金的认可、权利的行使、保修工作的实施等所有方面。
承包人维修经理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等均视为承包人的最终意见,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3、承包人的维修办公室设置在发包人指定的维修中心或事先约定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地点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