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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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doc 21页)

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大会

被授权签约人:业主委员会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区街道路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办公楼平方米,工业厂房平方米,会所平方米,停车库(场)平方米,其他。(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收集),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健身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

(六)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告知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交费用事项;

(十)甲方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采取招投标形式选聘的,应以中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为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选择(包干制/酬金制),并应与中标文件的约定一致。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普通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工业厂房: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第七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由业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交纳,其中:电梯运行费元/月;水泵运行费元/月;楼道、地坪等公共照明费元/月;其他元/月。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从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应当每年次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的质询。

双方约定(聘请/不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双方约定审计的,审计时间为年月日,进行例行审计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选择物业服务费酬金制的,列入物业服务支出,由全体业主承担;选择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的,或者应甲方

要求进行非例行审计,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行开支。

聘请专业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甲方选定/乙方选定)。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停车场(库)收费标准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收取:

(一)停车场(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元;

2、室内汽车位:每月元;

3、摩托车:每月元;

4、电动车:每月元;

5、自行车:每月元。

(二)停车场(库)属于开发建设等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元;

2、室内汽车位:每月元;

3、摩托车:每月元;

4、电动车:每月元;

5、自行车:每月元。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独立车库,由车位使用人按规定标准向乙方交纳;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非独立车库,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元;

2、室内汽车位:每月元;

3、摩托车:每月元;

4、电动车:每月元;

5、自行车:每月元。

本条第(一)、(二)款的车位使用费归停车场(库)的权利人所有。乙方从车位使用费中按下列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元;

2、室内汽车位:每月元;

3、摩托车:每月元;

4、电动车:每月元;

5、自行车:每月元。

第十一条乙方在收取上述停车场(库)停车管理服务费后,对于车辆的保管责任,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政府没有规定的,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下列配套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乒乓室:

(四)网球场:

(五)篮球场:

(六)游泳池:

(七)其他:

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交纳。如需交纳,收费标准为。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甲方所有的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出租经营。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交纳。如需交纳,收费标准为。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库)的车位使用费在扣除停车管理服务费后的收益,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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