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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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

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

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

《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1、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

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和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

4、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

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5、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保障广大学生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杂费收费管理第二条学杂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四条学杂费的收取应当具体到学生联系上。

第五条学杂费的收取应当按学期或学年结清,不得跨期收费。

第六条学杂费收取应当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支出,并应当及时公开收支情况。

第三章课外辅导费收费管理第七条课外辅导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课外辅导和兴趣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课外辅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课外辅导费的收取应当按照辅导内容和周期设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延长收费周期。

第十条学校应当明确课外辅导费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用于课外辅导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课外辅导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差旅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差旅费和住宿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在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或需要集中住宿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明确差旅费和住宿费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学生出行和住宿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其他费用收费管理第十六条其他费用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明确其他费用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其他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学校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杂费: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费用。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监督等,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包括:1. 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教材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非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六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收费前,应向学生或家长提供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第八条学校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第九条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违规票据。

第十条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或家长手中,并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收费监督小组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学生或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收费监督小组投诉。

第十四条学校对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收费、乱收费、使用违规票据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或家长违反收费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12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中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学校的杂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第六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和幅度范围,在不超过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由地(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意见

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意见

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意见(摘自鲁政办[1998]12号文)〔按:最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报告》。

省政府以鲁政办〔1998〕12号文件批转了报告,并要求各市地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调整规范的意见摘登如下:〕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小学收费项目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农村30元,城镇(含县城所在地的镇,下同)40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农村55元,城镇65元。

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高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农村100元,城镇11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农村60元,城镇70元,省级重点高中(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210元(市地、县重点高中或规范化高中参照执行);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20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

3.住宿费。

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40元,城镇50元。

4.借读费。

凡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在我省异地借读的,每生每学期,小学180元,初中300元。

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

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备案。

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各地一律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代收费项目。

课本费:指学校根据省教委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书目,向学生代收的购买课本的费用;作业本费:指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的部分作业本而收取的费用;班费:指班级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包括班务活动和校外教育活动)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取暖费:指在供暖条件的学校利用供暖设施(包括集中供暖和火炉供暖)为学生提供供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自行车看管费:指学校派专人为学生看管自行车而收取的费用。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第二条学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收费应当明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第四条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五条学校对于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用途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杂费第七条学杂费是指义务教育学校为提供教育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学杂费的依据主要有学生的年级、学科等。

收费依据必须明确。

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入用于师资培训、教学设备更新、校园环境改善等与学生教育教学相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与教学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生寄宿于学校的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住宿费的收费依据主要有寄宿的时长、寄宿标准等。

收费依据必须明确。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住宿费收入用于宿舍设施维修、水电费用支出、寄宿生活保障等与学生寄宿相关的用途。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与住宿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教材费第十七条教材费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教材而收取的费用。

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的教材目录选用教材,并确保教材的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书籍和学习资料。

第六章其他收费第二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收取一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收费应当明确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第二十三条其他收费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于享受国家补助、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附件:相关附件包括学校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明细等。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一、收费管理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1、管理模式我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区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5教师培训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业务费: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30%;公务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以内;设备购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5%左右;修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左右;教师培训费:支出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4、经费支出程序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8、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三、检查与监督1、坚持民主理财,推行校务公开.各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的经费支出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外,公示、公布;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x〕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2x〕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2x]17号)执行。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2.15【实施日期】1997.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17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收费管理规定(4篇)

学校收费管理规定(4篇)

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收费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等。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有权知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第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收费管理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

第二章:学费收费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学费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公示在网站及教务处等显眼位置。

第十一条学校收取学费应当提供正式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及收费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学费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有权对学费收费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三章: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提供学生宿舍,并按照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住宿费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公示在网站及宿舍管理处等显眼位置。

第十七条学校收取住宿费应当提供正式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及收费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宿舍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住宿费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生和家长有权对住宿费收费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四章:杂费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收取的杂费项目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收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公示在网站和教务处等显眼位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收取杂费应当提供正式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及收费人员信息。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杂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杂费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渝办发[2004]26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为补充的原则。

学校代收费的法律规定(3篇)

学校代收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学校代收费是指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代为收取学生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如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校服费等。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学校教育服务的多样化,学校代收费已成为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

为了规范学校代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学校代收费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给出实施指南。

一、学校代收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其他学校不得收取与教育无关的费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学校代收费的合法性要求1. 收费项目合法学校代收费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2. 收费标准合理学校代收费的标准应当合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3. 收费透明学校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 收费依据明确学校代收费的依据应当明确,如国家相关政策、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等。

5. 合同规范学校与学生或家长签订的收费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校代收费的实施指南1. 制定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琼府办〔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

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管理制度1、教育收费根据按照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学校应在所列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

3、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学生每次交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收据,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人员姓名。

4、学生交纳费用时,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

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收据由班主任登记,家长保留。

5、如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变化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必须由学校向物价局和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审请核批准后再组织织实施收费,未经报批,不准收费,并实行谁收费谁负责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杜绝乱收费现象,确保收费的规范、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学校收费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程序。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收费操作程序,细化操作措施.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收费.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

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为学生代办服务收费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多退少不补”和“一事一清”原则,并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

代办服务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让利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在学期结束时及时清退给学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08年08月17日星期日 11:20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5.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8.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任职期限)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10.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1.《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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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 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 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996]10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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