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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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哎呀呀,朋友们!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可不能轻视啊!这当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那是相当重要啦!
先说主要内容,您得把征占用草原的用途说得明明白白呀,就像给草原的未来规划一个清晰的路线!比如说,是用于建设工厂,还是发展农牧业,不能含糊!还有面积和位置,这就好比给草原划定一个准确的“领地”,一点都不能差错!再就是征占用的期限,可不能无限期地占用,得有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就像给草原设定一个恢复的倒计时!
然后呢,注意事项可千万不能马虎!您想想,要是申报材料不齐全,能通过审核吗?那肯定不行呀!所有的相关文件都得准备妥当,一个都不能少!而且,不能虚报信息,这可不像善意的谎言,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啦!还有啊,得充分考虑草原的生态保护,不能因为征占用而破坏了草原的生态平衡,这就好比把房子建在了根基不稳的土地上!
哎呀呀,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这件事,咱们必须认真对待。

这可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得严肃、谨慎!一定要把主要内容搞清楚,注意事项牢记心,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手续,也能让草原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呀!。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20022002日起施行的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还。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欢迎共阅草原征占用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维普资讯
@ 行家 点:行 指 迷 ,讨 件 层 景 指 请 家 点 津探 事 深 背
《 草原征 占用审核审批: 管理办法》 解读
0 农 业 部 政 策 法 规 司 李 迎 宾
我 国是一 个草 原大 国 . 为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草 原 行 政 主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权 限 作 了 原 则

范 围
《 原 法 》 在 草 原 征 占 用 草 方 面 共 设 定 了 三 项 审 核 审 批
即行政许 可制度 。

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矿 藏 开 采 和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 使 用 草 原 的 审 核 《 原 法 》 3 条 规 定 : 进 行 草 第 8 “ 不 占 或 少 占 草 原 : 确 需 用
保 护 、 设 和 合 理 利 用 草 原 .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 依 照 有 性 规 定 . 从 增 强 可 操 作 性 的 建
《 原 法》 第3 4 草 8、0和 4 条 规 关 土 地 管 理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1 定 了 草 原 征 占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规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制 度 . 授 权 草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二 是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审 门 对 矿 藏 开 采 和 工 程 建 设 征 核 。 《 原 法 》 第 4 条 规 定 : 草 0 用 使 用 草 原 进 行 审 核 、 对 临 “ 要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 当 需 应 时 占 用 草 原 以 及 在 草 原 上 修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草 建直 接 为草 原 保护 和畜 牧 、 I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审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期 限 不 得 批 。 为 落 实 《 原 法 》的 上 述 超 过 两 年 . 并 不 得 在 临 时 占 草 规 定 . 照 《 政 许 可 法 》的 用 的 草 原 上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按 行 要 求 明 确 有 关 审 核 审 批 的 条 物 、 筑 物 ; 用 期 满 , 地 构 占 用 件 、 程 序 等 内 容 . 农 业 部 于 单 位 必 须 恢 复 草 原 植 被 并 及 20 0 6年 1 2 月 7日 发 布 r 《 原 时 退 还 , ” 草 征 占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三 是 在 草 原 上 修 建 直 接 ( 下 简 称 《办 法 》 。自 2 0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服 以 ) 06 年 3 1日起 实 施 。 《 法 》 月 办 是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的 审 批 《 原 草 首 部 规 范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法 》 4 条 第 1 规 定 : 在 草 第 1 款 “ 批 程 序 的 规 章 , 于落 实 《 对 草 原 1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修 原 法 》 护 、 设 和 合 理 利 用 保 建 草 原 的 规 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关 于 《办 法 》的 调 整

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流程
4.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Nhomakorabea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具备的条件目录: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一、事项名称: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第39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
三、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
2.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2.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原法第66条)
六、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草原法第65条)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农业部公告第685号――关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配套

农业部公告第685号――关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配套

农业部公告第685号――关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
法》的配套表格的公告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68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685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规范对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强草原资源保护,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草原征占用申请表》、《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和《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样式,现予公布。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字第号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区号)传真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表说明
1. 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原为个人的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

符合《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原”;符合第七条的简称“临时占用”;符合第八条的简称“修建服务用工程设施”。

4.一项工程使用草原,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5.申请表的编号、补偿费用、现场查验意见、审查机构意见及审核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和个人不必填写。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草原的征占用问题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政府部门需要对草原征占用进行审批,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一、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操作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操作规范包括征占用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征占用申请1. 征占用申请应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草原的目的、征占用的范围和面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征占用申请人应提供草原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方案,明确草原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确保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审批机关1. 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具备相关的草原保护和环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草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审批程序1. 草原征占用审批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批。

2. 草原征占用审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批环节的透明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审批结果1. 草原征占用审批的结果应当是合法、公正、合理的。

2. 如有需要,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可以加入监管措施,确保征占用实施后的环境保护和草原恢复。

二、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草原征占用的审批流程图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征占用申请提交与受理1. 征占用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到征占用审批机关,等待受理。

2.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审批流程和期限。

(二)环境评价报告审查1.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根据审批对象的情况,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和草原管理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

2. 环境保护部门和草原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审批决策1.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环评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征占用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草原占地手续办理流程

草原占地手续办理流程

草原占地手续办理流程一、了解基本规定。

咱得先知道啊,草原那可是大自然给咱的宝贝,想在草原上占地可不能乱来。

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点小差别,但大体上呢,都是要保护草原生态的。

你得清楚自己占地是干啥用的,是搞个小牧场养养小动物呀,还是搞个特色旅游项目之类的。

这不同的用途呢,对应的手续要求可能也不一样哦。

二、确定土地权属。

这一点可太重要啦。

你得弄明白这块草原是谁家的,是集体的呢,还是已经有明确归属的。

要是弄混了,那后面可就麻烦大了。

就好比你去邻居家串门,结果走错门了,多尴尬呀。

一般来说呢,可以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草原管理站啥的问问,人家工作人员会给咱解释得明明白白的。

三、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宝子,这准备工作可不少呢。

你得有个详细的规划方案。

比如说你想在草原上盖个小房子,那房子的大小、样式、位置都得规划好。

而且这个方案得符合环保要求,可不能破坏草原的生态平衡哦。

其次呢,你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得让人家知道是谁要占地。

还有啊,你得有足够的资金证明,这就像是你去超市买东西得带够钱一样,让人家知道你有能力进行后续的开发建设。

四、正式申请。

当你前面那些都准备好了,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啦。

这个时候呢,要填写各种各样的表格,可别嫌麻烦,就当是在玩一个超级认真的游戏。

把表格里的内容都填得清清楚楚、仔仔细细的。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再去问问工作人员,他们都很热心的。

提交申请的时候,别忘了把之前准备的那些材料都一并交上去,像规划方案、身份证明、资金证明啥的。

五、审核过程。

提交申请之后呢,就进入审核阶段啦。

这个时候你可能就得有点耐心喽。

相关部门会对咱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他们会看咱的规划合不合理,会不会对草原造成破坏,资金是不是真的足够等等。

这就像是一场考试,他们是考官,咱的申请材料就是答卷。

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啥问题,他们会通知咱修改或者补充材料的,这时候咱就得麻溜儿地去处理,可不能拖拖拉拉的。

征占使用草原的申请流程

征占使用草原的申请流程

01、征用、使用草原申请流程(包括五项: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4、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5、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8号令)规定
二、申请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三、办理程序:
1、填写申报表;
2、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初审;
4、申报材料复审;
5、申报材料复核及征用、使用草原的现场查验;
6、审核。

四、申报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标准文件;
3、被征用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6、拟征用、使用草原的坐标图;
五、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收费依据:无
注:如此事项无收费。

请在收费标准填写:免费。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9日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农业部出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农业部出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农业部出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畜牧业》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完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近日.农业部制定并公布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充实完善《草
原法》配套法规规章体系.对在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草原征占用管理.严格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农牧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1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2.8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出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J], 中国农业网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J], 杜青林;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出台 [J],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J],
5.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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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号:农办牧[2017]28号颁布⽇期:2017-06-13执⾏⽇期:2017-06-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进⼀步加强草原征占⽤审核审批管理⼯作,保护草原资源和⽣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认真履⾏职能,依法加强服务管理《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条规定,进⾏矿藏开采和⼯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或者使⽤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草原征占⽤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草原征占⽤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进⾏了规定。

各级草原⾏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责,依法实施草原征占⽤审核审批许可。

要主动做好服务⼯作,告知项⽬建设单位征占⽤草原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项⽬建设单位规范编写征占⽤草原申请材料。

对受理的征占⽤草原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要加强与国⼟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建⽴健全建设项⽬征⽤使⽤草原的⽤地预审协商机制,共同做好征⽤使⽤草原的建设⽤地审批⼯作。

要对征占⽤草原的全过程进⾏监管,跟踪检查⽤地情况,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为的发⽣。

⼆、落实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为《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第⼋章,对各类破坏草原⾏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六⼗三条规定,⽆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或者使⽤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法批准征收、征⽤、使⽤草原的⽂件⽆效。

第六⼗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使⽤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法使⽤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擅⾃将草原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使⽤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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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
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报告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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