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
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体系汇总
②董事长、监事长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③总经理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辽宁
2000万元≤责任公司≤2亿元;3000万元≤股份公司≤2亿元
①所有主发起人持股≤注册资本总额45%,且单一主发起人持股≤注册资本总额20%;
②注册资本总额1%≤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注册资本总额10%
①董事、监事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②董事长和经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9年以上
山东
①小额贷款业务
②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③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①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②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湖北
①小额货款业务
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①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②其余30%资金的单户股份公司≥4000万元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①企业法人
②净资产≥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7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500万元
①单一主发起人持股≤注册资本总额20%
②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注册资本总额lO%
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贵州
责任公司≥500万元;股份公司≥1000万元
①单一主发起人持股≤注册资本总额20%
②注册资本总额5‰≤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注册资本总额10%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法规汇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8)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11)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7)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6)浙工商直〔201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3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意见 (37)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1)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在杭州举行 (45)浙工商综〔2012〕16号:关于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9)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 (40)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贷监〔2016〕1号) (97)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号) (101)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10、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 (109)11、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穗金融规〔2018〕5号) .. 1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
中信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
中信银行为小企业提供了一系列贷款扶持政策,旨在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以下是中信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1. 信用贷款:中信银行根据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无需抵押物,审批速度快,有助于缓解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2. 担保贷款:中信银行为有担保需求的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满足不同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 小额贷款:针对资金需求较小的小企业,中信银行推出小额贷款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融资便利性。
4. 利率优惠:中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 灵活还款:中信银行为小企业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款等,满足企业不同的还款需求。
6. 专业服务:中信银行为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
咨询、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政策的明确性和合规性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起到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进行探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对客户的服务政策。
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政策。
对客户的服务政策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政策。
二、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合规性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公司应注册成立,并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以确保合规性。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循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贷款利率合理,并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高利贷行为。
此外,公司还需要确保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明确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尽量明确和具体。
首先,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贷款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客户能够清楚地了解流程和要求。
其次,公司应当明确贷款审批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透明公正。
同时,在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也应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产生纠纷。
四、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调整与完善随着金融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也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
公司应时刻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定期评估和优化自身的政策,确保其与市场需求和客户利益的匹配。
五、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执行和监督是确保政策落地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策的全面执行。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公开与宣传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将政策公开和宣传。
公司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合法渠道上公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客户服务政策,以便客户和相关方了解并遵守。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对于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面的政策性规定精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面的政策性规定精要1,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2,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抽逃注册资本;(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1-2条源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5,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6,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7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8,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优秀范文五篇)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一、小额贷款政策依据:主要按照赣人社发[2012]48号、赣财金[2014]3号文件执行。
二、小额贷款扶持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8大类)。
关于创业人员年龄界定:我省文件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即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农村户籍女性创业扶持年龄以55周岁为上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除外)。
城镇户籍女性退休年龄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为准。
三、小额贷款扶持类型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微利项目)及合伙经营,另一类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一〉个人(微利项目)包括: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1、个体经营是指从事个体经营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微利项目包括种养殖业;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是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业创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3、二次扶持是指: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并按时归还贷款的个人和合伙创业者,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可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情况,确定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劳动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小额贷款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的认定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汇编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汇编制度汇编一、公司差不多制度(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1)(二)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2)(三)业务治理差不多制度 (3)(四)公司考核方法 (10)二、贷款业务部(一)贷款业务部部门职责.......................................... .18 (二)贷款业务部部经理岗位职责 (19)(三)贷款业务部部职员岗位职责 (20)(四)贷前调查制度 (21)(五)贷后治理制度 (26)三、风险治理部(一)风险治理部部门职责 (29)(二)风险治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30)(三)贷款风险操纵员岗位职责 (31)(四)风险操纵治理制度 (32)(五)责任追究制度 (36)1、贷款业务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6)2、风险治理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7)3、综合治理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8)4、稽核财务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8)5、贷款审批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8)(六)贷款审批制度 (40)四、稽核财务部(一)稽核财务部部门职责 (42)(二)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43)(三)财务治理方法 (44)(四)财务治理及内部审计制度 (50)五、综合治理部(一)综合治理部部门职责 (55)(二)综合治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56)(三)综合治理部文员岗位职责……………………………… .57六、印章治理方法 (60)七、办公治理制度 (62)八、人事治理制度 (68)一、公司差不多制度(一)总经理岗位职责1. 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 拟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聘任和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治理人员。
7.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治理制度,组织对职员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信贷制度汇编(精华)_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信贷制度汇编(精华)_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制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操作原则,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型,根据现行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依法开办的各类小额贷款业务,本制度是我公司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制订其它一般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依据,本公司将视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其它一般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贷款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前后台和业务操作部门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共同对我公司的贷款风险负责。
第四条审贷分离。
是指客户的小额贷款业务在部门之间或者部门的不同岗位之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审,再经集体评审后,由审批人履行审批职能。
第五条分级审批。
是指我公司内部设置多个审贷层级,以及各审贷层级之间再设两个或以上的岗位体现业务制衡的原则。
我公司小额贷款业务审批环节中,共设5个审贷层级,分别为:信贷业务部(初审部门)、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部门)、贷款审批委员会(最高集体评审机构)、总经理(有权审批人)、董事长(最高审批人)。
第六条授权机制。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最高审批人,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下审批公司的所有贷款业务,董事长可对公司的总经理进行转授权,总经理不得进行再转授权。
董事长对总经理进行转授权,须经董事会同意通过,授权内容必须是清晰、明确的,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授权进行调整或取消。
董事长及总经理必须遵循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信贷制度行使自身权限。
第七条贷款否决机制。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审批人拥有贷款业务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同意权利,即经贷款审批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的业务,有权审批人可否决该笔业务;经贷款审批委员会集体评审否决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不能同意该笔业务,但可提出复议。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暂行)第一条为鼓励支持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对新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对新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享受ⅩⅩ市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第五条对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政府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第六条积极向上争取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支持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第七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由政府指定评估事务所和公证机构,三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到的评估和公证业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2/3收取。
第九条由市政府出资,委托中国人民银行ⅩⅩ支行定期免费为小额贷款公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新成立的其他类金融机构优惠政策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调整资本金上限限额和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限额由原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亿元。
对规范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并按原规定程序报批。
小额贷款公司可将截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直至达5亿元止,并按规定报批。
(二)2个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含关联方,下同)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其中,单个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含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时,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小贷公司 金融 政策
小贷公司金融政策
根据中国的金融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注册资本不超过5000万元,专门向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以下是与小贷公司相关的金融政策:
1. 客户准入要求:小贷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准入标准,包括形成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注册资本金的合法来源、设立风险防范机制等。
2. 利率管理: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需要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不得将利率过高,且需遵循利率透明公开原则。
3. 风险分担机制:在发放小额贷款时,小贷公司需要建立一套风险分担机制,以降低风险。
这包括风险准备金、风险共担、信贷担保等。
4. 监管要求:小贷公司需要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运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5. 投资限制:小贷公司在投资方面也有一定限制,不得进行非法的投资活动,并需定期报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以上只是对小贷公司相关金融政策的概括,具体的政策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国家政策或时期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为确保符合最新的政策要求,建议小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动向,并与专业机构进行咨询。
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
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一、公司概况1.1 公司背景某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XX万元,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地区内颇有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之一。
1.2 公司宗旨公司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为宗旨,致力于为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融资服务。
二、管理制度2.1 营销管理2.1.1 营销策略公司采取多元化的营销策略,包括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广告宣传、合作推广等方式吸引客户。
2.1.2 市场调研公司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为制定营销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2.2 风险管理2.2.1 风险评估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资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贷款逾期率在可控范围内。
2.2.2 风险控制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监控贷款风险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2.3 人力资源管理2.3.1 招聘培训公司注重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2.3.2 绩效考核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情况进行奖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三、公司发展3.1 业务拓展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年内逐步拓展业务范围,增加产品线,拓展市场份额。
3.2 技术创新公司将加大对技术的投入,引进先进的贷款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模型,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总结某小额贷款公司致力于打造专业、高效的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营模式,持续提升服务品质和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以上是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整理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整理依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什么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规范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章将总结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
第二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和长期发展,同时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董事会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维护公司的利益。
本节将介绍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节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机构,负责监测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本节将介绍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需要建立严格的业务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第二节客户风险评估管理客户风险评估是小额贷款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的基础。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评估管理的方法和流程。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一节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保障资金安全和规范运营的重要手段。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流程。
第二节审计与监察制度审计与监察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审计与监察制度的要求和流程。
第五章外部监管第一节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监管机构和相关规章。
第二节外部评估与报告除了监管机构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进行外部评估和报告,以确保其业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本节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评估和报告要求。
第六章处罚与合规第一节违规处罚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违规操作,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是指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业务制定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小额贷款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与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注册的、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需满足以下监管要求:1.注册资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资本实力和经营能力。
2.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需具备相应的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技术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符合监管部门的准入标准。
3.业务范围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等。
4.风险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决策和风险监控等环节。
5.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应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并按合同约定平等协商确定,不得恶意竞争或乱收费。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规范的运营流程、制度和管理措施。
2.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需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客户披露经营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3.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4.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5.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控、审计、合规等制度和流程。
6.诚信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保护客户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为了保障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机制。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1.日常监管:监管部门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汇编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
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
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
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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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目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17)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2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3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二○○八年五月四日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6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