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税收法律法规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TOMPDA,逝水年华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浙政办发[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发挥资源税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资源产品市场价格和我省生产经营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资源税征收政策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用石、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的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为每吨3元。

二、在全省范围统一对建筑用砂征收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为每吨3元。

三、对在我省境内开采方解石、叶腊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为:方解石4元/吨、叶腊石3元/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我省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适用税率标准为:1.铁矿石10元/吨;2.铜矿石5元/吨;3.铅锌矿石10元/吨;4.钨矿石7元/吨;5.锡矿石12元/吨;6.钼矿石8元/吨;7.黄金矿石3元/吨。

五、对国家和省政府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六、本通知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资产评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发办【2005】60号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8、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10、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评估机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财企【2011】450号1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12、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份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1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1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17、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0日财企【2009】46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财企【2010】199号19、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财金【2011】59号2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2日财文资【2012】15号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2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30、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3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34、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3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
,
资 源 税 税 目税 额 幅 度 表



中 因 意 外 事故或 者 自然 灾 害等 原 因遭 受重大 损失 的 由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人 民政 府 酌情 决定 减税 或者 免
, 、 、

(二 )纳税 人 开 采 或者 生 Nhomakorabea 应税 产 品 过 程
税 额 幅度
8一 3 0
2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其 他 减 税



25

品 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 整
,
的 由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决 定

,


.
,
未 分别 核 算或 者 不 能 准 确 提 供 不 同税 目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的 从 高适 用 税 额
, 。
第五 条 资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按 照 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和 规 定 的单 位 税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计 算公
政 策法 规衡 忘扮
F
J
N

V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第一 条
在 中华 人 民
第 + 一条
收 购未 税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采 本条 例 规 定 的 矿 产 品 或者 生 产盐 ( 以 下简 称 开采 或者 生 产 应税 产 品 的 单 位和 个 人 为 资 源 税的纳税 义 务 人 (以 下简 称纳 税 人 ) 应 当 依照
。 、 , 。 , , , 。 ,
总理
1 993
李鹅
12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资源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税收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具有社会效益的资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四、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税。

五、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税依据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规定,如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资源税

资源税

资源税的性质及定位
• 从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来看,最主要的税费工具有两种:一种是权 利金,另一种是资源租金税。权利金指直接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课征 的费用,它是矿产开采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 的支付,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对其经济权益的体现。而资源租金 税指的是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称为超额利 润税、附加利润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租金税最 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中扣减掉累计成本, 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课征。 • 我国在资源税性质的认识上始终存在着争议。主流看法认为资源税属于 权利金,而不同意见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资源税应为资源租金税;二 是认为权利金是费,是对国家财产权利的补偿,而资源税是税,二者不 能等同;三是认为我国开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是权利金,因此资源 税不应认定为权利金。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源税征收方式 的几经变更、法律条文的不当表述和实践中资源税费关系的混乱等等。
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 年 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 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 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 1987年4月和 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年 月和 年 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制度。 使用税制度。 •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国务院于 年 月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行条例》 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 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年 月 日起执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 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 系指固体盐、液体盐。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 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 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财法字〔1995〕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27【实施日期】199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一、有哪些文件涉及了成本利润率?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温宿县吐孜鲁克石膏矿评估报告

温宿县吐孜鲁克石膏矿评估报告

温宿县金坤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温宿吐孜鲁克石膏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新志诚矿评报[2011]第009号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对拟出让的温宿县金坤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温宿吐孜鲁克石膏矿采矿权进行了价值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资料和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采矿权在2011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谨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1、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名称: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大道38号9栋1-201室法人代表:张美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650100070000029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152、评估委托人和采矿权人本次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出让人为新疆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人为温宿县金坤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简介如下:名称:温宿县金坤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温宿县东大街52号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52922030000017,法定代表人为王新华,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项目为石膏开采、销售,红黑页岩开采、销售,风化煤开采、销售,矿产品销售,代办有关证件。

3、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温宿县金坤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温宿吐孜鲁克石膏矿采矿权。

根据新疆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C6500002009047120013460),采用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万吨/年,矿区面积0.209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380米至1330 米标高,有效期限3年,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6日,矿区范围由13个拐点圈定。

矿区范围内拐点坐标如下:采矿许可证范围拐点坐标表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新国土资开审发[2007]219号),批准将开采标高调整为+1390-+1317米,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采矿许可证》(C6500002009047120013460)批准并经调整开采标高后的矿区范围。

中税网税坛第13期_煤炭资源税从量变从价 资源税改革进程再重启

中税网税坛第13期_煤炭资源税从量变从价  资源税改革进程再重启

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5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冬生 联系人:李文静 联系人:孙学杰 上海 联系人:张振文 联系人:胡伟 联系人:肇启云 大连 陕西 济南 电话:010-65518718 电话:010-65518718 电话:010-57354075 电话:021-62869970 电话:021-62860689 电话:021-62865900 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C 座 12 层 邮箱:wangdongsheng@ 邮箱:liwenjing@ 邮箱:sunxuejie@ 邮箱:zhangzhenwen@ 邮箱:huwei@ 邮箱:zhaoqiyun@ 联系人:王立杰 联系人:文前 联系人:徐春艳 联系人:裴小洁 联系人:王鏖 邮箱:lnshenyang@ 江苏 吉林 天津 山东 青岛 河南 无锡 湖南 福建 福州 珠海 深圳 云南 四川 四川 广西 东莞 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税网(吉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网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中税网俊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中税网润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中税网捷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税网天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网(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网(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珠海中税网国睿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市中税网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中税网云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中税网立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西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税网众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建良 邮箱:jsnanjing@ 联系人:陈东兴 邮箱:jilin@ 联系人:杨政洁 邮箱:tjzhengjie@ 联系人:刘学军 邮箱:sdjunjie@ 联系人:殷茂刚 邮箱:qdrunde@ 联系人:王春丹 联系人:袁金海 邮箱:jswuxi@ 联系人:石敖 邮箱:hntianyi@ 联系人:吴玮 邮箱:fujian@ 联系人:周炜 邮箱:fuzhou@ 联系人:李鹰 邮箱:zhguorui@ 联系人:刘忠 邮箱:szhuacheng@ 联系人:郭光伟 邮箱:ynyunrui@ 联系人:李华荣 邮箱:sclihua@ 联系人:谢合敏 邮箱:scjuncheng@ 联系人:古越胜 邮箱:guangxi@ 联系人:黄棕生 邮箱:dgzhongyu@ 电话:0769-21688966 电话:0771-5848976 电话:028-84876681 电话:0838-3065166 电话:0871-64121207 电话:0755-82208859 电话:0756-6187728 电话:0591-87336682 电话:0591-83660185 电话:0731-68412741 电话:0371-86120962 电话:0510-80711710 邮箱:hnjiechuang@ 电话: 0532-86888921 电话:0535-4082016 电话:022-27227316 电话:0431-88639508 电话:025-52609792 电话:0411-82743433 电话:029-87370969 电话:0531-86927288 电话:0451-55195618 电话:024-58309190 邮箱:wanglijie@ 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邮箱:wenqian@ 邮箱:xuchunyan@ 黑龙江 黑龙江中税网事务所事务所有限公司 辽宁 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邮箱:peixiaojie@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细则 。 条例所附 《 资源税税 目 税率表》 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
(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 二)天然气 , 是指专 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炭 ,是指原煤 ,不包括洗煤 、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三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 ,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 目不包括在内: (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l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 。国家能源研发中心 ( 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依托 能源示范工程 ,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 ,落实技术创新任务。能源企业则发挥在能源科
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加大 自主创新投入 ,提升 自 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 自主品牌重大装备
的比例 。
2 规划》指出,行
… …
由于能源技术相对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环保压力大 ,如果不切实提升能源科技装备
水平 ,能源安全问题将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规划》 的发布实施 ,将对我 国 “ 十二五” 、乃至 “ 十三五”能源科技装备的发展起到统领和提振的作用。
财政部颁布 《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旋细则》
煤炭直接液化技术均实现国产化或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 ,钻井技术、钻井装备、主要炼油技术等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原 油 ,是指 开采 的天然 原油 ,不 包 括人 造石 油 。 一
( )天 然气 。是指专 门开采 或 者与原 油 同时 开采 的 天然气 。 二 ( )煤 炭 ,是指 原煤 ,不包 括洗 煤 、选 煤及 其他 煤炭 制 品 。 三
( )其 他非 金属 矿原 矿 ,是 指上 列产 品 和井 矿盐 以外 的非 金 属矿 原矿 。 四
条 例第 一条 所 称个人 。是指 个体 工商 户 和其 他个 人 。
第 四条
矿 产 品等级 的 划分 ,按 本细 则所 附 《 几个 主要 品种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表 》执 行 。
对 于划 分 资源 等级 的应 税产 品 ,其 《 几个 主要 品种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表 》 中未列 举名 称 的纳税 人适 用 的
括 收取 的增值 税销 项税 额 。
价 外 费用 .包 括价 外 向购 买方 收 取的手 续 费 、补贴 、基 金 、集 资费 、返 还利 润 、奖励 费 、违 约金 、滞
纳 金 、延 期付 款利 息 、赔偿 金 、代 收款 项 、代 垫款 项 、包装 费 、包装 物 租金 、储 备费 、优 质 费 、运 输装 卸
第 卜2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财政 部令 第 6 6号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资源 税暂 行条 例 实施 细则 》 已经 财政 部部 务会 议 和 国家税 务总 局局 务会 议修 订通 过 ,
现 予公 布 . 自 2 1 年 l 01 1月 1日起 施行 。
1 .由国务 院或者 财 政 部批 准 设 立 的政 府 性 基金 ,由国 务 院或 者 省级 人 民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的行 政事 业性 收 费 : 2 收取 时开具 省 级 以上财 政 部 门印制 的财 政 票据 : . 3 所 收 款项 全额 上缴 财政 。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发办【2005】60号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8、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10、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评估机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财企【2011】450号1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12、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份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1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1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17、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0日财企【2009】46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财企【2010】199号19、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财金【2011】59号2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2日财文资【2012】15号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2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30、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3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34、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3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xls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doc
附1: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附2: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注:表中所列企业(或矿区)名称更改的,由更名后的企业(或矿区)继续执行原所在等级税率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