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2024江苏省属电力公司供电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江苏省属电力公司供电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2024江苏省属电力公司1.2 乙方:供电合同签订方第二条供电内容2.1 供电范围:江苏省属电力公司供电区域2.2 供电电压等级:具体电压等级根据合同约定2.3 供电方式:交流供电第三条供电质量3.1 供电频率:50Hz3.2 电压波动:±5%3.3 供电可靠性: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第四条供电容量及用电负荷4.1 供电容量:具体容量根据合同约定4.2 用电负荷:乙方合同约定的最大用电负荷第五条用电计量5.1 计量方式:高供高计5.2 计量设备:由国家认可的计量设备5.3 计量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第六条电价及收费6.1 电价:根据国家电力价格政策及江苏省属电力公司制定的电价标准执行6.2 收费方式:按月结算6.3 违约金:乙方违约使用电力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七条合同期限7.1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日期止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8.2 合同解除:在合同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电,应承担违约责任9.2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1.2 合同修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合同内容11.3 合同终止: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12.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第十三条辅助条款13.1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方案、用电方案等13.2 技术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供电技术支持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14.2 合同签订地:江苏省属电力公司所在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第二条供电内容2.1 供电范围:江苏省属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具体供电范围见附件2.2 供电电压等级:具体电压等级根据合同约定,见附件2.3 供电方式:交流供电,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三条供电质量3.1 供电频率:50Hz,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3.2 电压波动:±5%,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3.3 供电可靠性: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第四条供电容量及用电负荷4.1 供电容量:具体容量根据合同约定,见附件4.2 用电负荷:乙方合同约定的最大用电负荷,见附件第五条用电计量5.1 计量方式:高供高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5.2 计量设备:由国家认可的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型号及精度见附件5.3 计量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第六条电价及收费6.1 电价:根据国家电力价格政策及江苏省属电力公司制定的电价标准执行,电价标准见附件6.2 收费方式:按月结算,具体结算方式见附件6.3 违约金:乙方违约使用电力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见附件第七条合同期限7.1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日期止,合同期限见附件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一、用电合同的签订
1、每个合同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之前签署,以
表示各自的意愿。
3、合同双方当事人需明确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备
的具体性能参数、购买单价、用电数量、交货日期、交付位置、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4、合同双方当事人致力于维持良好的沟通、协调、配合、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
5、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用电合同的质量要求
1、用电设备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不得存在任
何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除电力公司规定的质量检验要求外,还应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将质量检验和验收结论纳入到用电合同中。
3、用电设备的装配要满足电力设备安装质量规范中的要求,按照国
家规定的装配程序,未按正确程序装配或有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购用电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型号、性能
参数、品牌、质保期等。
5、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用电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保证质量。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活动,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干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信誉和履行能力。
第六条合同谈判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定,符合公司利益和经营策略。
第九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合同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的保密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电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二、合同签订管理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草案,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履行管理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等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申请,并说明理由;(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或终止合同申请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同意后,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四)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进行备案。
五、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合同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法规概述本文档是电监会27号令制定的供电监管办法。
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和管理的行为,保障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主体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是国家能源局和其授权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对供电企业的电力供应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职责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检查:对供电企业的法定资质、电力加价、电费结算、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等进行检查和监督;2.督促整改: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及时整改;3.处理投诉:受理用电人投诉,调查处理供电企业违法违规问题;4.惩处违法行为:对供电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5.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行为。
监管原则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稳定可靠:供电企业要保证电网稳定安全运行,确保用电人的电力供应;2.公正透明:电力监管机构要公正、公平、透明地行使监管职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3.法律依据: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4.风险防控: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供电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电网不稳定或安全事故频发:导致用电人停电、线路短路等安全隐患;2.违规收费、加价: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电费或者违规加价;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电力资源,排挤竞争对手;4.违规变更供电协议:违规变更用电人的供电协议;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修,导致安全事故。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罚款:不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先行警告,可同时处以罚款;2.暂停供电:用电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暂停供电不超过15日;3.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吊销供电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国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网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网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与外部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合同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风险防控原则:加强对合同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四)高效务实原则:简化合同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签订前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完整;(四)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相关证明材料、往来函件等。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五)负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二)起草合同文本;(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第十一条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程序,依法保护供电方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原集团公司颁发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实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分公司和电力用户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者,分公司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供用电合同起草、会审(会签)、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XX 供电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五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共分为三类: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依法制定。
第六条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均为有效文本。
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合同填制规范第八条供用电合同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
其中:1、承德供电公司编号:共2位即102、XX供电分公司编号:共2位即043、合同类别编号: 共1位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低压供用电合同 2临时供用电合同 34、用电类别编号: 共1位大工业用电 1 非、普工业用电 2农业生产用电 3 商业用电 4居民生活用电 5 非居民照明用电 65、合同号: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九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有分公司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封面右上方盖“供用电合同废止章”。
第四章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第十条分公司用电科设专责人员(或兼职)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生技科、用电科、主管经理、经理会签后由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合同履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一、总则1.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在开发建设和商业、商务活动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3. 合同是指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监管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各类民事合同等。
二、合同管理机构1.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 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1. 各部门和分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等。
四、合同的订立1. 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行业规范和公司利益。
五、合同的审核1.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审核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条件等。
六、合同的签约权限1. 合同签约人应具备相应的签约资格。
2. 合同签约人应在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七、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八、合同的检查1.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 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九、合同的纠纷处理1.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档案的管理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合同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十一、奖惩1. 对合同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2024年度协议履行监管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协议履行监管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的目的与原则1.2 协议的适用范围1.3 协议的有效期限第二条双方责任2.1 甲方责任2.2 乙方责任2.3 丙方责任第三条协议履行监管流程3.1 计划制定与审批3.2 进度报告与审核3.3 问题反馈与处理第四条监管措施4.1 甲方监管措施4.2 乙方监管措施4.3 丙方监管措施第五条沟通机制5.1 定期沟通会议5.2 紧急情况沟通5.3 沟通记录保存第六条变更管理6.1 协议变更条件6.2 协议变更程序6.3 变更记录保存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界定7.2 违约责任承担7.3 违约处理流程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界定8.2 争议解决方式8.3 争议处理流程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范围9.2 保密信息使用限制9.3 保密信息泄露处理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0.3 诉讼地点与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程序11.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内容说明12.3 附件修订历史第十三条合同签署13.1 签署程序13.2 签署人员13.3 签署日期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合同的解释权14.3 合同的完整性声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的目的与原则本协议旨在明确2024年度协议履行监管办法,确保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1.2 协议的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乙方、丙方在2024年度内开展的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进度监管、质量控制、沟通协调等方面。
1.3 协议的有效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供电监管办法(一)
供电监管办法(一)一、导言为了加强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供需双方协作共赢,制定本《供电监管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到供电企业和用户的管理、监管活动。
三、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监管活动应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不得歧视、不得滥用权力。
2.保障公平竞争:监管活动应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监管活动应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需双方协作共赢。
四、供电企业的监管1.落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任:供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加强对用户需求的调研、分析,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2.确保供电安全稳定: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电安全稳定。
3.公开透明:供电企业应依法公开企业管理信息,提高信息公开度,服务用户的知情权。
4.加强社会责任落实:供电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落实,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
五、用户的监管1.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用户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犯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2.协助供电企业维护供电安全稳定:用户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的保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3.理性用电,节能减排:用户应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合理使用电力资源,减少用电峰值。
4.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用户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
六、监管方式1.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供电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投诉举报:监管机构应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受理并处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3.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应对违法违规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管理管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拥有监督、检查、调查等权力。
八、其他1.本《供电监管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06•【文号】电综[1997]553号•【施行日期】1997.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电综[1997]553号)现将《供用电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使用。
为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法律地位及其作用《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
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合同一旦签订,供用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特别在当前,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供用电合同制度,必将有利于推动电力企业实行商业化运行、法制化管理,促进电力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认真做好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合同法律知识培训,这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前提。
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而且还要学好弄懂《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使他们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会依据法律法规签订《供用电合同》,会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电力企业的正当权益,会根据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供用电纠纷。
特别对合同的签约人员,还必须学会正确理解和使用《供用电合同》文本,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内容和条款。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和签约人员的资格认可工作。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2. 供用电合同的基本要求2.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主体:明确供电公司和用电客户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合同目的:明确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用电客户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供电方式:明确供电公司提供的电力供应方式,如交流供电或直流供电。
•供电地点:明确用电客户所在地或具体供电点的地质信息。
•用电性质:明确用电客户的用电性质,如工业用电、居民用电或商业用电等。
•供电负荷:明确用电客户的用电负荷情况,如额定负荷、峰值负荷等。
2.2 合同签订与履行2.2.1 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电公司与用电客户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签署。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2.2 合同履行供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客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用电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电费,并遵守相关的用电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2.3 合同变更与终止2.3.1 合同变更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一致后达成变更协议。
2.3.2 合同解除与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延续合同;•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合同履行目的的。
3. 违约处理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具体违约处理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常见的违约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以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解除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解除供用电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
•追究法律责任:受损害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4. 合同争议解决供用电合同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仲裁、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合同管理是供电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系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2. 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
3. 加强合同风险防控,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4.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合同管理队伍。
三、具体措施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1)制定《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和奖惩措施。
(2)建立健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的审批制度。
2.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1)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财务、商务等方面的知识水平。
(2)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合同管理队伍。
3. 加强合同信息化建设(1)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合同审查、审批、备案等环节的效率。
4. 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1)严格按照《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2)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3)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约定事项得到落实。
5. 加强合同风险防控(1)建立合同风险评估机制,对合同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预警。
(2)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3)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及时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2. 合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合同管理工作。
4. 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总结通过实施本工作计划,供电公司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合同风险防控,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涵盖起草、会审(会签)、签订、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其中主要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用电合同职能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制订、修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3、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4、协调各供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法律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按照《**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理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授权手续。
2、配合公司营销部建立、健全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会同公司营销部检查、指导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
3、负责对公司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条款合法性、严密性予以审核。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签署前的谈判。
负责协调、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第五条各供电公司是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公司供用电合同自谈判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理;2、对于本公司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上报;3、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的建档管理,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电力公司规定报送报表.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分类第六条各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应为书面形式.第七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5类,即《高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1)、《低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2)、《临时供用电合同》(见附件3)、使用IC卡电能表计量的或使用机械表计量的《居民供用电协议》(另行发文).第八条与客户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两方)》(见附件4)、《电费结算协议(三方)》(见附件5)、《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等附属协议及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传、电报、信件和图表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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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司监督机制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 号《江苏省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及所属三产公司所订立合同的履行。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已实际设立的协议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纪委监察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
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事务部为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其工作职责为:
(一)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进行登记和统计;
(二)每年度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例行报表;
(三)对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出具;
(四)根据承办部门或二级合同管理部门所报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及时做出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
(五)适时参与合同的履行验收;
(六)对已办理公正合同,实施全面监督,保证缔约方的权益
(七)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五条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依合同签订权限范围每季末月5日前将已履行完结的合同统计后报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台帐统计、报表工作由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
行。
第八条公司各基层单位及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
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
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九条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多重履行报表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为:
(一)采用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单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通过合同承办部门和二级管理部门的季度报表进行综合性评定。
第十条公司每年将对各单位和三产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评比。
第十一条经检查发现因合同承办人或合同承办部门责任,出现F列情况之一,扣除小指标考核12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件,致
使公司名誉受损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单位双文明评比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合同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商磋过程中未,使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以至引起合同争议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承办部门未及时协调、纠正,以至引起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隐瞒不报或不实施维权追究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责任给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的
(六)经检查发现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缺乏真实性的
(七)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疏于管理的
(八)其他情况造成合同履行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经检查、评比,成绩突出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具体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方法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负责人签
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供电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