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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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住〔2007〕15号附件1: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信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
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及有关部门的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属客户的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技术科负责协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各管理部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错误数据及时转交各管理部进行修改,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建立本中心用户体系,管理本中心用户;负责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工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导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并且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备1名专职人员,专岗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信息维护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监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稳、高效、安全运行。
各管理部需设立征信业务岗2个(分为A、B岗),负责本管理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信息核查、异议信息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中心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相互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员用户。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员用户创建各管理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管理员用户可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进行停用和启用操作。凡离开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
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十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有关操作。用户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第十七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经用户申请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件1),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密码。
第四章查询与使用
第十八条查询用户在下列情况下应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有必要考察其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3. 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书面授权:
1.授权本中心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
2.授权本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上述授权需采取授权书的形式。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客户信息报告进行贷款审批时,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单》(见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第二十二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