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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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转让方、转让价格等,并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核查转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1997年6月5日,原威海市5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股东授权代表联合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金猴集团公司、山东黑豹集团公司、威海蓝天宾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威海市区东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签署《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原5家信用合作社股东以经评估并确认

后的净资产折价入股,成为威海城市合作银行股东;信用社原股东的认股数额以各信用社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的股份为准,其他单位以实际交付的货币资金认购的股份数为准。

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如贷款的金额、类别、形成时间)、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内容、调整前及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的原因等。

3、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变化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执行利率水平,并分析与同期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3)发行人关联方贷款的逾期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净利差为2.36%,净利息收益率为2.5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比已上市银行结合各个生息资产、付息负债分别占总生息资产和总付息负债的比例、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贷款结构及存款结构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与同行业上市银行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发行人申报报表已更新至2016年6月30日,但未提供相应的监管意见书,请发行人尽快提供。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2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威海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1)同意将原中心社、新威社股东股权37,861,629元全部核减,将原兴海社、顺通社股东股权核减4,844,549元;(2)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银行平稳发展需要,同意用资本公积对原中心社、新威社股东按原信用社期间的股东股权等额赠与5,827,400元;(3)同意对原中心社持有的兴海社股份1,063,470元进行抵消处理,并相应减少实收资本1,063,470元。以上调整后,威海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由350,644,909元变更为312,702,661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原城市信用社积累的大量潜在损失和亏损产生的原因、金额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成立时上述损失和风险未能充分暴露的原因,通过减资方式是否能够有效消化历史包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同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股东及股权转让。请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

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等。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股权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请列表逐笔披露股权转上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

10、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产权变动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并对发行人股权中是否尚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1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质押、冻洁或查封的股份占发行人数量、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或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并发表意见。

1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存在的瑕疵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瑕疵产生的原因、是否影响租赁的有效性及稳定性,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因监管机构的审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而被要求整改或受到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历次被要求整改或处罚的原因、结果、影响,并对每次被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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