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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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20160527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20160527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2)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三、核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3)四、核查原则 (4)五、主要技术路线 (6)六、技术要求 (7)(一)一般规定 (7)(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11)(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7)(四)质量保障措施 (17)(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9)七、典型情况分析 (19)八、预期成果 (21)九、附表及填写说明 (22)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是按水利部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工作。

做好该项工作,全面、准确的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有利于我们正确研判水污染形势,科学制订湖南省水资源保护规范和规划;有利于我们践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有利于提高全省水资源保护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及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全省水资源配置,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和登记,全面掌握我省入河排污现状,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管理,建立分级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重要入河排污口监测规划,拟定排污口规范化治理方案,为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一)核查对象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登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

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二)核查范围全省范围(省、市、县三级水功能区)内建成且运行的以及正在建设的入河排污口(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加强监督管理:对排污口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分类,科学安排监控、检查排污口情况,加强排污口的管理;
2.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尽量采用高效率、平衡经济、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污水处理技术,保证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有良好的环境影响;
3.处理排污口排出物:及时对排污口出口处的污水物质处理,如对污水的悬浮物、油脂等进行实时捕获,不能投入大气、水体中;
4.加强管理和技术改善:排污口应加强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治理污染物,定期检查,不断改善排污口环境影响,减少污染物排放;
5.设置严格的监测制度:排污口运行情况应定期对排污口及其附近的环境进行测量,以确保污染不超标,不影响河道环境质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项目招标文件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项目招标文件

第七部分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结合本次所要采购项目的实际, 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单位,特制定本评标办法。

一、总则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

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进行评审。

择优选定提供服务单位,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权益,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优选方案,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小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的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吃请和礼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审的有关活动。

对未成交单位,竞争性磋商小组不作任何解释。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工作的进行,一经发现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二、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共同组成。

评标全过程由采购管理部门全程监督。

三、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磋商程序、磋商原则和方式1、开标准备1.1采购组织机构原则上采用电子评标,按照响应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 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供应商如不参加磋商大会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磋商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投标无效。

1.3所有二次报价询标流程,均在线上完成,请各供应商务必不要离开电脑太久,并留意手机短信。

(请提前检查“政采云”内,关于‘项目采购'的岗位权限是否已勾选上。

如有问题, 请致电 400-881-7190)。

2、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2.1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各供应商代表在收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术》入河海放设规范解读排口置技《()术》河海入排放口设置技规范已于2022年11月24布,日发于2022年12月1,、实日施现就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十九三对了划届全家构改作规中会深化党和国机革出全面。

,系其和统部署中“()导口设置指入河海排污”能别职分门、门一门。

类、利部海洋统调由水部整至生态环境部各生产、、、放生活用水最终将排至江河湖海。

()入河海排污口是染污物进入水体的最后关口,()对排口管好入河海污水生态义。

护作具重环境保工有要意,前目东态和生生环境部广省态未环境厅式正出台于用()导海排污口指入河理的管术相关技。

东《过文件根据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渡期入河排污口设》,术时照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技规范暂参SL 532—2011《术》执(理导则以入河排污口管技行下简称“《导》则”)。

《》导水于则是由利部2011,年制定10未曾修年间,类划、订排口仅根据废水的且污的分污性质分为工业废水生、,未。

入活污水混合废污水等河排污口考虑排水水质等因素十,大,求发近年我国水环境状况及废污水排放要已生巨变化《》对类门排口的已生环前管导则污分不符合态境部当实际理。

,办、办入海排口据中央公厅务院需求至于污根中共国公厅《义范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先行示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东和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东广省划湾美丽海规(2019-2035年)》,污管理需规范入海排口,开,类展污清治索污口分理入海排口查与整并探建立入海排管制度,海排污口置目但入设前尚无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来,近年、中党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2,办《办院厅日国务公印发国务院》,对厅于加入排口理的公关强河入海污监督管工作实施意见义、类、、河入海污定任主体审和监入排口分责批管提出最新,要求给各地。

染理入河入海排污口管指明方向自水污防治攻来,,大著内坚战和黑臭水体整治以深圳市治水成效显市绝多水理设的已到数市政污处施出水水质达地表水Ⅴ类,及标以上准义通常意市群为的已不属于和民众认“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20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to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General rule of source tracing(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制定溯源方案 (3)6开展分步溯源 (4)7登记溯源结果 (9)8校核溯源结果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相关表格 (12)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 (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排查发现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CH/Z3001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30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300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5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T8021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JJ18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函〔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围与容,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与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围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围普查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与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北政办[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4〕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8日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6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依照国家十部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下同);(二)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市直政府职能部门。

其中县区人民政府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两种方式进行考核,市直政府组成部门只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组织(一)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绩效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二)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绩效办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直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其中对市水利局的考核工作由市绩效办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京环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及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

2.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入河排污口类型属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企事业单位污废水处理设施等直接排入水环境的出水口(城镇再生水厂除外)。

4.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

二、申请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附件)。

三、申请方式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材料与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同时提交至审批主管部门。

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四、审批流程1.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接件受理、办理时限、公示要求等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执行。

2.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参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办理时限、公示要求等审批程序执行。

五、其他方面1.对于不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建设项目(不排水或排水进入市政管网),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办理。

2.根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城镇再生水厂出水口、城镇雨洪排口的设置审批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是用于粗略估算、评价和认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必要性的一种技术文件,是实施河道治理项目前期水资源调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技术导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入河排污口空间位置选择: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水力条件、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空间位置选择,以保证污染物的有效处理。

二、入河排污口截流设施设置:应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截流设施,以减少污染物对河道水质的影响。

三、入河排污口净化设施设置:应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净化设施,以有效处理污染物,减少对河道水质的危害。

四、入河排污口控制技术措施: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控制技术措施,以保证污染物的有效处理。

五、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措施: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水力条件、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技术措施,以确保污染物的有效处理。

The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etting and Verification Report of Inlet Pollution Outlets is a technical document used to roughly estimate, evaluate, and certify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inlet pollution outlets. It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preliminary water resources survey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ver management projects.This technical guidelin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spects:1. Selection of spatial position of inlet pollution outlet: The spatial position of inlet pollution outlet should be selected according tothe hydraulic conditions, pollutant concentration and discharge volume of inlet pollution outlet, so a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treatment of pollutants.2. Setting of interception faciliti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According to the concentration and discharge of pollutants and other factors, the interception faciliti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should be reasonably set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pollutants on river water quality.3. Setting of purification faciliti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According to the concentration and discharge of pollutants and other factors, the purification faciliti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should be reasonably set to effectively treat pollutants and reduce the harm to river water quality.4. Control technology measur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llutants, the control technology measur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should be reasonably set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treatment of pollutants.5. Monitoring technology measur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According to the hydraulic conditions, pollutant concentration and discharge volume of inlet pollution outlet, reasonable monitoring technology measures for inlet pollution outlet should be set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treatment of pollutants.。

入河排口 考核

入河排口 考核

入河排口考核【原创版】目录一、入河排口的概念与分类二、入河排口考核的目的和意义三、入河排口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四、入河排口考核的实施与监管五、入河排口考核的结果与影响正文一、入河排口的概念与分类入河排口是指将废水、污水或雨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的管道口。

根据排放物的性质,入河排口可分为污水排口、雨水排口和混合排口。

污水排口主要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其水质较差,对河流水质影响较大。

雨水排口主要排放雨水,其水质相对较好,对河流水质影响较小。

混合排口则同时排放污水和雨水,其对河流水质的影响因排放物的比例和性质而异。

二、入河排口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入河排口考核是为了加强对入河排口的管理和监管,保障河流水质,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对入河排口的考核,可以了解排口的水质状况、排放量和排放规律,为水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考核结果还可以作为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督排污行为的重要依据,推动排污单位提高治污能力,减少污染排放。

三、入河排口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入河排口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质检测:通过对排口排放的水样进行化学、生物和物理指标分析,了解水质状况。

水质检测指标包括 pH 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2.排放量监测:通过流量计、堰测等方法,监测排口的排放量,为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提供依据。

3.排放规律分析:通过对排口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长期监测,分析其排放规律,为水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4.设施检查:检查排口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为考核提供基础数据。

四、入河排口考核的实施与监管入河排口考核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排污单位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考核结果需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排口,环保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同时,环保部门还需加强对排口的日常监管,确保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

五、入河排口考核的结果与影响入河排口考核的结果可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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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

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

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

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

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i1in=∑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1) 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 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 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 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 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 污=Q 平均×T ×D ×(1-c)×式中 :W 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 3;Q 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 3/s ;D ——年排放天数,日;T ——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

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年用水量的确定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之间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大部分不来自自来水:用水量=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人均用水量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参考取值~之间(三)、混合废污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厂排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雨污分流(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部分,不考虑)雨污合流(合理去除雨水部分是关键)①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包括雨水在内的城市管网入河排水量-全年城市雨水量②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无降水期间城市排水管网入河排水量(抽样调查)×全年排放天数对于雨污混流的排污口也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在判定其规模时要扣除雨水量,应根据排污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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