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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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劳动委员会仲裁,在向航空公司支付338 万余元的违约金后,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仲裁结果,双方都表示不服。 2005年3月,双方分别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7月6日,四川双流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西 南地区首例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 议案,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 2005年10月,在成都市双流县法院庭外调 解下,由飞行员加盟的民营航空公司承担了 他们的“转会费”,其数额均为每人30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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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东方航空江苏公司两名 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 陈某和刘某都曾在空军部队当过战斗机飞行 员,1996年6月和9月先后转业到东方航空 公司江苏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现2人都 已晋升为机长。去年7月12日,该航空公司 人力资源部同时收到2人邮寄的辞职报告。 他们的辞职理由都是,长期工作使他们感到 身心疲惫不堪。
劳动合同法案例
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
• 1、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30 日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出纳工作。 2006年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到香港旅游,1月 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派王小姐将20万元人 民币兑换成港币,但并没有提供到银行兑换 的相关材料,而是要求王小姐与银行门口的 “黄牛”兑换,并派会计和一名保安陪同。 王小姐及其同事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在银行附 近与“黄牛”私下交易,对方检验了人民币 的真伪后要求王小姐一行原地等候,但该“ 黄牛”一去不复返。王小姐只能提着未兑换 的人民币回公司。
• 2005年3月,甲公司承接客户委托,承运 货物至西班牙。运输公司某车队按照甲公司 的指令到客户指定的仓库将货物装箱后,在 填制进港箱单时,运输公司向甲公司询问货 物卸货港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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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小姐承接该项询问,答复运输公司卸货港 的代码为“SPE”。但“SPE”实际为意大 利LASPEZIA港的缩写代码,而不是目的地 西班牙港口的代码。港区操作人员根据装箱 单上卸货代码所表示的卸货地点,按照卸货 的先后顺序对集装箱在货运船舶上位置进行 排放。由于装箱单表示的卸货港与客户要求 的实际卸货港不一致,导致货箱放置的位置 错误,货箱被重新吊放,产生额外的3139 美元的改港费用。甲公司在支付了该笔费用 后,在费用的承担问题上,与崔小姐发生了 争议,于是在崔小姐的2005年3月份工资中 扣除了1000元,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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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打开提包一看,顿时傻了眼,20万人 民币除了2张是真的外,其他都是冥币,钱 被掉包了。公司立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 。
• 公司认为,王小姐在兑换过程中,没有尽到 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疏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 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从2006 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王小姐工资的20%,并 调整了王小姐的工作岗位。
• 但法院同时认为,甲公司应该建立、健全避免或减
少差错产生的机制。差错的产生而不能避免损害结
果的发生,客观地反映出甲公司管理的不严密及业
务运作机制存在缺陷。对此,甲公司应该承担主要
责任。甲公司主张由崔小姐承担全部责任过于苛刻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过程中实际是要承受用人
风险的。甲公司遭受的损失应该以双方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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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与2机长之间的 劳动合同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2机长分 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而航空公 司向两人索要的培训费,应包含在这100万 元赔偿款之中;航空公司自判决生效10日内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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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陈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主管,双 方劳动合同签订到2004年12月30日。 2004年9月6日公司认为,陈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顾客回扣,遂解除了与陈之间的劳动合 同,陈小姐当天就离开了公司,2天后公司 给她办理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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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崔小姐与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自 2004年9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 事海运业务操作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 劳动合同中还写明,崔小姐应按岗位职责的 规范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 偿金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者责任大小和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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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崔小姐承认其告知运输公司的卸货 港代码为SPE,因而导致了承载货物的集装 箱在运输船舶上排放位置的错误,使甲公司 额外支付了3139美元的改港费,崔小姐自 愿以人民币3500元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崔 小姐自愿承担的数额已足以弥补其在此损失 范围内的过错责任。据此,对甲公司要求崔 小姐赔偿3139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 了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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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小姐为追索被甲公司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请 求,于2005年4月2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5年4月23日也 向该会申请仲裁,要求崔小姐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机关以甲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 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崔小姐 的申诉事项,仲裁机关认为造成甲公司损失 的责任归属未能明确之前,甲公司不应克扣 崔小姐的工资,而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应通 过另一法律途径追索,仲裁机关作出了甲公 司返还崔小姐2005年3月被扣的工资人民币 1000元及其他内容的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 机关作出的决定和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受责任的能力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地加以确
定与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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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2年,大学电子专业毕业的小张应聘 成为本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与公 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工 作时间长了,小张的月薪也慢慢从最初的 1000多元涨到了4000多元,公司的待遇福 利也不错。在眼下“大学生应聘800元月薪 岗位”的就业形势下,小张感觉这份月薪 4000多元的工作实在值得珍惜,并打算在公 司好好干出一番成绩。然而,小张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合同到期 前,公司就已向小张表示将不再与其续签劳 动合同,并签订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
• 但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 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 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 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劳动 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小王也尽到了一 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 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 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违反〈劳动法〉有 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对申诉人要求公司支付 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990元及50%的额外 经济补偿金6495元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 300元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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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某是国内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1995 年,他从空军某部转业到航空公司,第二年 开始正式飞行,此后在这家公司效力近十年 。这些年里,他从当初一名普通的飞机副驾 驶,一直做到了机长。他在2004年底向航 空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要他赔偿845万余 元后,才能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如此高额的赔偿,李某显然不能接受。 2004年12月,李某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申诉,航空公司方面当即同时提
• 10月下旬,陈小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获支 持由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9621元和未提前30天通知的经济补偿金 3207元。广告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 诉讼。
• 在法庭上,双方都表示,是对方先炒了自己 20
• 公司表示,陈小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主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回扣,造成公司损失 数万元。因考虑到她合同期将满,董事会决 定调动她的岗位,但陈不服调动,于2004年 9月6日提出了辞职。因为陈小姐先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公司不应赔偿。公司还提供了3 家单位出具复印的书面材料,证明陈小姐以 高出市场30%的价格做业务,造成公司数万 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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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表示,航空公司设置如此高额的违约金 条款是违法的,限制了他作为一名劳动者的 择业自由。李某在法庭上请求判令航空公司 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确认劳动合 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并要公司支付10万 元的住房补贴。
• 航空公司表示,李某可以辞职,但前提是支 付赔偿金、违约金、服装费、培训费等,总 共845万余元。航空公司认为飞行员与其他 工种有着特殊的区别,国家花费巨资才能培 养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如果他们动辄辞职 ,对于国家来说,相当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李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了正 常的工作,给航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 失。因此,航空公司要求高额赔偿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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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崔小姐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 该由其承担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
• 崔小姐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过失,其对客户指定的卸 货港地点是知情的,其只要对SPE代码含义作一番 核实,即可避免差错的发生。在庭审中,崔小姐也 未能举证证实其所称的发出错误指令是由船运公司 造成的,因此也没有正当的免责事由,应当对其行 为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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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极力挽留。但去年8月 13日起,2人不再到单位上班了,公司也停 发了工资,但一直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见两人去意已决,航空公司提出,10年间 公司每年都送他们出国学习,各花去培训费 84.9万元和112.8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和 劳动合同的约定,两人单方提出辞职,必须 赔偿所有培训费用,并对公司作出适当补偿 。2人不同意赔偿,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 仲裁。仲裁委裁决,2机长与航空公司的劳 动合同于当年8月13日解除;分别赔偿公司 培训费33万余元和38万余元。
• 王小姐认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不同 意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职,并于2006年3 月18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 续,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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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指派小王私自兑换港币,应 视为职务行为。但小王身为财务人员,明知私自买 卖港币违法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并在兑换中 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公司有权给予小王 一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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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对不续 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但由于公司的要求小张 又继续工作了一个多月,这段时间已形成事实劳动 关系,按照有关新规定,应订合同而未订合同的用 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 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支付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小张未续签合同 的这段工作时间仅为一个多月,因此小张主张公司 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 偿金的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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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当时公司有一个重要项目尚未完成, 而这个项目又是小张参与设计的,如果小张 这时离开公司,项目设计缺少人手将无法按 期交货。因此,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合同 期满后,小张又继续留下工作了一段时间, 直到2005年6月中旬项目完成,人事部门口 头通知小张在一周之内交接完毕离开公司。
• 小张心里很不爽,他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 满后,自己在公司又工作了一段时间,已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 系,应当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近2万元。但公 司却一口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 ,小张便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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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收到裁决书后,航空公司不服,即向江宁区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人除支付培训费用外 ,各再赔偿相关损失费100万元。据法院审 理查明,2人与某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飞行员在约定服 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可向 其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法院认为,劳 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机 长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 单方解约行为合法有效。然而合法解约不代 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 的约定和航空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2人单 方解约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中对服务期限的 约定,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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