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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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由省级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全省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

各类项目包括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涉及项目的各项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工作体系第五条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实现联通,可通过我在线平台直接进入中央平台。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当今数字化发展的时代,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防范风险,并加强监管,全国逐渐建立起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该平台集成了各级行政部门、企业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实现了审批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在线监管。

1. 平台功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 - 项目申请:企业投资者可在平台上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便于审批机关及时查阅和审核。

- 审批流程管理:平台设立了完善的审批流程,实现了申请材料的在线流转和审批结果的反馈。

- 风险监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 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可以对投资项目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优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立带来了诸多优势: - 节省时间:在线审批省去了繁琐的人工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

- 降低成本:减少了纸质材料的使用和人力资源的投入,降低了审批成本。

- 提升透明度:公开透明的审批流程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增加了审批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 强化监管:实时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情况,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介入和管理。

3. 应用案例在某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完成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家企业在平台上申请了一项重要项目,通过在线审批流程顺利获得了批准。

整个审批过程仅用时一周,大大缩短了传统审批周期。

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实时监控,有效防范了项目风险。

4.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进一步完善和扩展。

未来,平台将更加智能化,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

同时,平台还将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动,构建一个更加便捷高效的投资审批监管体系。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数字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促进投资便利化、企业发展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相信在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该平台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

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地方各级在线平台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XX省、XX市、XX县)”。

第五条【平台功能】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工作体系第六条【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现就《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和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委牵头建设了省市县纵向一体化、横向协同化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在线平台2.0版于2017年12月上线试运行。

为加强在线平台运行管理,保障在线平台的规范应用,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委研究起草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今年3月,我们多次赴11个设区市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交流,于5月形成初稿,并征求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

根据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我们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10月我们征求了19个省级部门、11个设区市发改委、委内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又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经委主任办公—1 —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有6章25条。

在贯彻落实《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工作实际,进行了全面深化,突出我省特色,要求更明确,操作性更强。

第1章总则共6条。

阐述了立规目的、平台释义、平台定位、适用范围、平台架构和运行原则。

在线平台是全省投资项目网上申请行政审批的唯一受理、办理与监管服务系统,是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功能模块,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监管、统一反馈等功能。

第2章体系架构共5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并发挥作用,保障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省市县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主要提供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赋码、事项筛选、办理意见反馈、事项指导清单生成、事项网上申报、事项网上审批、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办件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咨询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统计监测、中介服务管理、代办服务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在线平台是全省投资项目网上申请行政审批的唯一受理、办理与监管服务系统,也是实现“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的基础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

在线平台是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功能模块,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监管、统一反馈等功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协同监管及指导服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凭项目代码提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完整齐全的申报材料,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提供代办服务,代为网上申报。

第四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我省各类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强透明度,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平台的意义、功能和运作模式。

二、平台意义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立,旨在搭建一个便捷、高效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网络。

通过该平台,监管部门可以实现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实时监控与审批,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水平,推动经济发展。

三、平台功能1.提交投资项目资料:申请者可在平台上提交投资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立项申请、财务报表等;2.审批流程管理:监管部门可根据投资项目属性设定不同的审批流程,并在平台上实时监控审批进度;3.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可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数据进行分析,帮助监管部门了解审批情况,及时调整政策;4.风险预警提示:平台可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模型,实现对潜在风险的预警提示,提醒监管部门及时处理;5.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平台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资料、意见等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日后查阅。

四、平台运作模式1.申请者注册:投资者需注册平台账号,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认证资料;2.提交项目资料:投资者登录平台,上传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填写审批申请;3.审批流程: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按照设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如需补充资料,可在平台上即时通知申请者;4.审批结果:监管部门根据审批流程最终给出审批结果,申请者可在平台上查看审批意见;5.监管和评估:项目审批通过后,监管部门会对项目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五、结语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立,为我国投资审批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监管效率得到了提升,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监管部门仍需不断优化平台功能,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推动平台在投资审批监管领域的深入应用,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增长。

数字政府视角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践研究——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例

数字政府视角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践研究——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例

数字政府视角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践研究——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例文|张靓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已有五年多,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数字化管理的基础工程,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实例研究,探讨数字政府视角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在制度、技术层面的建设现状、应用成效,以及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数字化建设的策略分析。

一、引言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提出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重点任务。

数字政府是以制度和技术双轮驱动作为保障体系,通过数字化转型和创新性战略、助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实现跨层级、跨地域的一体化协同,实现面向领导科学决策、面向社会精准治理、面向公众高效服务、面向数字生态协同保护、面向部门数字化转型的数字适宜、人民满意的整体政府。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投资管理”)的创新管理方式,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投资管理数字化的基础工程,是数字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二、制度基础和指导原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2号)两部行政法规为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将在线平台写入其中,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数字化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信息公开、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等,标志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数字化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2•【文号】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局、林业草原局、文物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审批行为,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水平,现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附件1),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

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要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

各地方平台要按照清单调整系统功能,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统一名称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为切实减轻项目单位负担,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五、清单内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由中央平台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码,编码规则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中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事项有调整的将及时修订和公布。

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由省级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全省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

各类项目包括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涉及项目的各项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工作体系第五条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实现联通,可通过我在线平台直接进入中央平台。

第六条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78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及运行规程第三章工作体系和部门岗位职责第四章基础标准和运行保障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政府集中建设、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实现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在线申报、各级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和依责监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横向联接省级部门审批系统及信用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源交易等平台。

第二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相关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涉密投资项目除外。

项目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文件(图件),应当直接送达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在线平台尚未纳入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可暂按原审批规定程序执行或在相关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涉及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审批程序、投资审批管理事项以及各种政
策规定等,以便业主可以准确掌握这些投资审批的基本程序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
1、项目投资概况: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细节;
3、项目审批程序及要求: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核指标、各项审
批材料等;
4、项目施工登记:登记手续、审批时间、招投标、招标定标等;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投资审批制度,明确投资审批流程、审批程序、关键程序及标准,实行统一审批规范、建立完善的投资审
批管理制度。

2、根据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即
资金可行性、项目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以确保投资项目可行。

3、根据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确保投资项目投
资安全,同时,还要分析风险防范措施,以防止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项 项目单位或 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和符合相关政策 主管部门 要求的文件。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04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6
05
06
07
项目单位
2
序号
审批事项 材料 名称 序号 01
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表)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 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 产业政策文件) 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 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 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 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 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 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 求) 项目所在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 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 、县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 意见
提供单位
适用情形
项目单位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02
10
建设项目 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 审批
03
项目单位
04
项目单位
05
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 的。
01 02 03 11 海域使用 权审核 04 05 06 07 01 02 12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审批 部门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涉及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项目。
提供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或 主管部门
适用情形
02
03
项目单位
7
选址 意见书 04
主管部门
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 书。
05

2023年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区国有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以“简化立项程序,缩短项目前期,优化管理模式”为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政策,通过“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最大限度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全面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我区的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计划安排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咨询论证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根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资产权属一般应归区属国有企业所有,不能归区属国有企业所有的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作往来挂账。

第七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第九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特点,采用不同的审批管理方式。

(一)经营性项目。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纳入企业投资项目“最多80天”考核。

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省2017年本)》(以下简称省核准目录)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发改部门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规章(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3.将第五条修改为:“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海洋局、民用航空局、文物局、能源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

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六条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正式运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25
•【文号】发改投资[2017]0197号
•【施行日期】2017.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
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7]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要求,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运行。

为做好在线平台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在线平台功能、优化流程,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要加大宣传和服务力度,引导企业(项目单位)使用在线平台,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办事指南、业务规则、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
督。

三、各地区要加强在线平台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加快制定本地区在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在线平台平稳高效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重庆市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重庆市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重庆市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一、备案范围依据市政府《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确定的权限分工,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新(扩)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

二、项目类型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分为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

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三、备案权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四、备案流程项目单位在申请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前,应认真学习《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并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各项条件。

符合条件的项目备案流程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通过重庆市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即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备案,按照平台要求进行操作。

五、备案所需信息企业提交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含股东构成);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项目监管(一)项目单位要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通过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发展改革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依法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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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

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地方各级在线平台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XX省、XX市、XX县)”。

第五条【平台功能】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六条【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八条【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

负责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审批和监管职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
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九条【建设运维部门】建设运维部门。

负责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中央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国家信息中心。

地方平台由地方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项目代码
第十条【代码作用】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

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赋码规则】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代码兼容及调整】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代码应用】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办理流程】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

各级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

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

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

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特别程序。

项目履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等特别程序,其办理时限不计入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别程序的办理信息及时告知在线平台。

(五)事项办结。

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上下联动】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

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地方平台之间交换。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共享】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

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五章运行保障
第十八条【运行要求】建设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相关要求,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各级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安全保障】各级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

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实时监控在线平台数据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条【数据接口规范】各级在线平台应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并保证数据质量。

若数据规范进行调整,各级在线平台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制度规则】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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