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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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是我国铁路运输收入和国家外汇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我国铁路涉外工作的一部分。其任务是,正确办理国际铁路联运中一切费用的清算,及时处理国内外债权债务,保证我国铁路的正当收益,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的完整。

第2条根据国际铁路合作组织统一制定的协定、细则及一切有效规章、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国内铁路客货运输规章及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做为国内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国际铁路联运清算机构

第3条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是我国铁路对内对外办理国际联运清算业务的全权机构。其国内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各铁路局财务处、各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办理国际联运客货运输业务的车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

第4条职责范围

部清算中心的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国际联运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2、负责国际联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

算工作。

3、检查、监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送费用的收缴与清算工作。

4、负责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费、列车服务费、事故赔偿费等在国际联运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清算工作。

5、负责国际旅客联运乘车票据的印刷、管理及国际货物联运运单印制的审查工作。

6、负责国际铁路联运清算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各铁路局、分局、国际联运客货营业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在办理国际铁路客货联运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做到正确核收;款额及时上缴,各项报表准确无误、按时上报,以保证我国铁路对外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国际铁路联运旅客票价和费用的清算

第5条一切国内外铁路和国际旅行社发售的、发到和过境中国铁路的国际联运客票和卧铺票与补加费收据,以及在国际列车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并负责同国外清算。

第6条中国国际旅行社发售国际联运乘车票据票价的清算

1、中国国际旅行社各分、支社根据《清算规则》第2.1项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于清算月次月五日前报国际旅行社总社,总社于十五日以前寄部清算中心。

清算表(附外文)编制的份数(包括自留的一份)如下:

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到朝、越、蒙的四份,经满洲里到苏联的四份,到波、捷、匈、罗的五份,到德、保的六份;经二连到苏联

的五份,到波、捷、匈、罗的六份,到德、保的七份。

格式第1―1号表:指乘我路卧车的二份,指乘他路卧车的四份。

中国国际旅行社扣除客票票价的5%作为旅行社收益(手续费),其余客票票价和全部卧铺票票价于寄送报表的同时按正确款额缴部清算中心。

2、部清算中心收到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寄来的清算表和票款后,对票、款、帐、表进行审核对照,并按每一国家铁路分别编制“中国国际旅行社发售客票、卧铺票票价报告总表”(附表1)二份,一份(附清算表)于月末以前寄有关国家铁路清算。

第7条在中国境内外籍旅客乘坐国际联运车厢票价的清算

在中国境内外籍旅客乘坐外国车厢时,由各地国际旅行社使用国际客协册页客票和卧铺票(将“MC”符号划去),按国内2号票价表核收外汇券,并编制国内用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各二份,于清算月次月五日前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总社于十五日前随报告表一起寄部清算中心,并将全部票款(外汇券)缴部清算中心。

第8条在外国境内的国内旅客乘坐中国车厢票价的清算

在外国境内的国内旅客乘坐中国车厢时,列车员向旅客收回的乘车证(或卧铺票)由列车(客运)段每月一次报部清算中心,由部清算中心编制格式第1―1号表二份,统一向有关国家铁路清算。

列车员在国际列车上用补加费收据补收的各项费用,由列车(客运)段将补加费收据存根按月汇总,连同所收款额(结汇后的人民币)一并汇交部清算中心。

第9条到达和过境旅客票价的清算

1、凡持有国外发售的我国内段联运卧铺票的旅客,在我国各联运站转车时,均需在当地中国国际旅行社分、支社办理签证,乘坐我国内列车车厢时,还须办理换票手续,由旅行社换发“卧车乘车证”,并将收回的卧铺票和乘车证存根于月末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转部清算中心。

2、对乘坐中国铁路卧车的联运旅客(包括中国铁路发送的旅客),列车员应填写国际客协办事细则第6条第1项规定的卧铺使用通知单(附表2),连同应收回的卧铺票,卧车乘车证、补加费收据和有关客运记录交列车(客运)段,每月一次报部清算中心。

对乘坐19次(包括从28次转来)/20次(包括转至27次列车苏联车厢、27/28次列车朝鲜车厢、23/24次、89/90次列车蒙古车厢,以及其他车次外国车厢的国际联运旅客,均由各该次列车的中国列车长编制卧铺使用通知单,并按上述办法上报。

3、部清算中心收到上述收回的票据和通知单后,负责同国外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进行审核对照。

在审核对照过程中,发现漏列客票和计算错误时,应在收到国外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按《清算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1―3号表三份,寄往外国铁路二份签认。外国铁路签认的格式第1―3号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帐。对漏列的卧铺票,由部清算中心编制格式第1―1号表二份,将其中的一份连同有关的卧铺票一并寄发售路(或指乘路)进行清算。

4、外国铁路提出的格式第1―3号表,由部清算中心在收到该表之日起

的二个月内进行审核处理,并签复国外。

第10条退还国际旅客联运票款的清算

1、根据《国际客协》第30条第9项的规定,旅客在乘车前向原购票的中国国际旅行社分、支社提出退票请求时:

(1)对当月售出的乘车票据,可立即办理退款,已退款的乘车票据按废票处理,并注明“退票”字样,随月报报部清算中心。

(2)对非当月售出的乘车票据,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根据《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1号第3条和《清算规则》第2.1.1.5项的规定,可单独决定满足退还票款要求时,可立即办理退款,并填写“扣除未使用客票和卧铺票票款清单”(附表3)二份,连同乘车票据寄部清算中心,部清算中心据此在给有关国家铁路报告总表中将退票款额扣除。

根据退票请求书陈述的情况判断可同意退款,但提供的乘车票据未按《国际客协》第30条规定办理时,则填写“退还客票和卧铺票票款明细表”(附表4)二份,另外,中铁以外的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各一份,连同乘车票据寄部清算中心,经有关责任路同意后,再将票款退给旅客。

2、退还票款时,旅行社所扣除的客票票价5%的手续费不退。

3、部清算中心接到国外的退票请求书,应同该路寄来的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进行审核对照。如该项款额确已列入清算表,并根据《国际客协》第30、38条规定审核同意退款时,则签复国外,并将退票请求书和所附的乘车票据留下或随函转寄他路;不同意退款时,应填注理由,将退票请求书连同所附的乘车票据一并签复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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