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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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计算方式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计算方式

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计算方式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计算方式1.运费计算的原则(1)发送国家和到达国家铁路的运费,均按铁路所在国家的国内规章办理。

(2)过境国铁路的运费,均按承运当日统一货价格规定计算,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支付。

如在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与未参加国际货协国的国家之间运送货物,则有关未参加货协国家铁路的运费,可按其所参加的另一种联运协定计算。

我国出口的联运货物,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均规定在卖方车辆上交货,因此我方仅负责至出口国境站一段的运送费用。

但联运进口货物,则要负担过境运送费和我国铁路铁路段的费用。

2.过境运费的计算过境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其计算程序是:(1)根据运单上载明的运输路线,在过境里程表中,查出各通过国的过程里程。

(2)根据货物品名,在货物品名分等表中查出其可适用的运价等级和计费重量标准化。

(3)在慢运货物运费计算表中,根据货物运价等级和总的'过境里程查出适用的运费率。

其计算公式为:基本运费额二货物运费率X计费重量运费总额二基本运费额X (1襟加成率)加成率系指运费总额应按托运类别在基本运费额基础上所增加的百分比。

快运货物运费按慢运运费加100%,零担货物加50%后再加100%。

随旅客列车挂运整车费,另加200%o3.国内段运费按《国内价规》计算,其程序是:(1)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

一般应根据最短路径确定,并需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2)根据运单上所列货物品名,查找货物运价分号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根据运价里程与运价号,在货物运价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

(4)计费重量与运价率相乘,即得岀该批货物的国内运费,其计算公式为:运费二运价率X计费重。

国际铁路联运货运单据及其缮制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 郵TIONALTHROUGHRAIL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人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外[1995]15号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外[1995]15号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外(1995)15号1995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口岸运输畅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载于本办法附件一。

(本书未附)第三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口岸工作在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稳定和发展周边国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把口岸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口岸工作的好坏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国际联运工作要贯彻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

铁道部主管运输的副部长领导全路国际联运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口岸局局长碰头会议,研究口岸问题。

第六条口岸铁路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领导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会议,研究口岸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条口岸铁路分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分局长)领导分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不定期如今有关部门开会,及时主动协调解决口岸存在问题。

第八条铁路国际联运是铁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归口管理。

铁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

第九条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口岸铁路局国际联运工作。

铁道部运输局和口岸铁路局、铁路分局负责国际联运口岸工作日常运输组织。

第十条各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铁路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财[1990]133号

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财[1990]133号

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正文:---------------------------------------------------------------------------------------------------------------------------------------------------- 铁道部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1990年6月9日铁财(1990)13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是我国铁路运输收入和国家外汇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我国铁路涉外工作的一部分。

其任务是,正确办理国际铁路联运中一切费用的清算,及时处理国内外债权债务,保证我国铁路的正当收益,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的完整。

第2条根据国际铁路合作组织统一制定的协定、细则及一切有效规章、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国内铁路客货运输规章及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做为国内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国际铁路联运清算机构第3条机构的设置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是我国铁路对内对外办理国际联运清算业务的全权机构。

其国内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各铁路局财务处、各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办理国际联运客货运输业务的车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

第4条职责范围部清算中心的职责范围包括:1、负责国际联运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2、负责国际联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3、检查、监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送费用的收缴与清算工作。

4、负责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费、列车服务费、事故赔偿费等在国际联运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清算工作。

5、负责国际旅客联运乘车票据的印刷、管理及国际货物联运运单印制的审查工作。

6、负责国际铁路联运清算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各铁路局、分局、国际联运客货营业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在办理国际铁路客货联运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做到正确核收;款额及时上缴,各项报表准确无误、按时上报,以保证我国铁路对外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1990)-铁运字[1990]33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1990)-铁运字[1990]33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1990)正文:----------------------------------------------------------------------------------------------------------------------------------------------------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字(1990)33号199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中央定价,集中管理。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军运、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未与铁路网办理直通的临时营业铁路运输另有规定者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未与铁路网接通的营业铁路货物运价,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3条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运费的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公斤进为10公斤。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4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

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绕路经由计算: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2.因自然灾害经政府指示或其他不是由于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3.因最短径路运输能力不足,经政府指示或铁路和托运人共同商定的整车货物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正式营业铁路与临时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率不同时,运价里程应分别计算,但如运价里程合计不超过起码里程,应按发站的运价率适用一个起码里程计费。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一、背景介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送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流运输方式。

为了保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安全、高效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各相关方严格遵守。

二、规章制度概述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安全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安全规程是我国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包括了货物包装、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各相关方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货物安全。

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合同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规定了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费用、责任等内容。

各相关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价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价规则是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运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依据等。

各相关方在进行运价的制定和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运价的公平合理。

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装卸操作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装卸操作规程是对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操作要求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了装卸设备、操作流程、安全措施等内容。

各相关方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时,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高效。

5.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保险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保险规定是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和赔偿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了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的程序等内容。

各相关方在进行货物运输保险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1. 货主责任货主作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委托方,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记。

同时,货主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并配合承运人进行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操作。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不同国家之间通过铁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和联运。

为了保证货物联运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标准,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以下是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的详细内容:一、运输合同1. 运输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

2. 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费及费用结算方式等内容,确保双方对货物运输的各项要求达成一致。

3. 运输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保险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货物包装1. 货物应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货物包装应符合运输工具的要求,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输。

三、货物装卸1. 货物的装卸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

2. 装卸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使用专业装卸设备,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3. 装卸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运输工具1. 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运行性能和安全性。

2. 运输工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运输工具应配备相应的防盗、防火和防爆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运输文件和报关手续1. 运输文件应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备案。

2. 运输文件应包括货物的装运单据、运输合同、保险单据等,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运输文件和报关手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办理,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六、安全保障1.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货物的安全保护,防止货物被盗、被损坏或者遗失。

2.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运输工具的安全保护,防止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或者遭受破坏。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61.10.15•【文号】铁运条[61]字第2657号,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施行日期】196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铁运条(61)字第2657号,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1961年10月15日)一、根据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第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联运的全国铁路和水路各单位均应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铁路与水路间的费用清算工作。

三、属于铁路内部和水路内部的清算仍应分别按照铁道部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在起运地点一次收清水陆全程费用时,铁路与水路间的清算以在第一换装地点当地清算为原则,换装地点如属管理局所在地,应由港务局与管理局进行清算;如不是管理局所在地,其清算机构和具体手续由港务局与铁路局协商确定。

五、第一换装站港的清算应由接运方负责审核,发现款额不符时,应在货票(结算用乙联)上进行订正,并根据订正后的正确数字编制运杂费结算清单(附表一)连同货票向对方一次清算完毕。

六、凡尚不能在起运地点一次收清水陆全程费用,需要办理相互代收费用时,铁路与水路间的清算,在最后换装地点进行清算,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凡不能在起运地点一次收费时,如起运地为铁路车站应在运单及货票各联上加盖“水路到收”戳记,起运地为水路,港口应在运单及货票各联上加盖“铁路到收”戳记。

七、最后换装港站的清算应先经审核,发现款额不符时,在货票(结算用乙联)上进行订正,并根据订正后的正确数字编制“运杂费结算清单”,连同货票向接运方一次清算完毕。

八、货物发生分运时,铁路、水路双方均按原票据进行清算,原票据应在第一次分运时随同分运单办理交接,分运单不作清算的依据。

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2000年3月24日发布)第一条为吸收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量,规范铁路国际联运过境货物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借鉴国外铁路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以下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过境中国铁路继续运往境外的国际联运货物。

下列国际联运货物运送,均适用本规定:1.经一国境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另一国境站出境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2.经一国境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一港口站转运到其他国家的货物。

3.经一港口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一国境站出境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第三条办理过境货物的国境站、港口站和过境里程表载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第8条过境里程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过境里程表”。

第四条过境货物转发送手续,一律由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对经港口转发运以及经国境站接入(交出)转运的国际联运货物,港口站(国境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凡以过境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在国际货协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的,均视为过境货物。

第六条过境货物运送费用,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在接入国境站或港口站(由港口接入时)向代理人核收。

第七条过境货物运费,按照《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并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

经由阿拉山口国境站办理过境货物运送时,港口站(国境站)至乌西站的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并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

关于发布《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8.24•【文号】铁运[1993]10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发布《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通知(铁运〔1993〕103号)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将《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为做好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组织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由保价运输机构归口管理,国境铁路局在现行主管国际铁路联运部门内指定专人负责,其他铁路局在现行保价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

有关国际联运保价货物事故案件调查处理受部外事司指导。

二、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费连同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由发站、进口国境站随国内运输收入按规定报缴。

各级运输收入部门将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费,一并纳入货物保价收入。

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收入,优先用于发站和国境站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的安全防范、事故勘查、施救所需费用的支出。

三、国际联运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国内提出赔偿请求的,经审查确认属于国内铁路责任的,按国内规定处理,部分责任属于国外铁路的,我方完成处理程序后,转交国外处理。

国外提出的赔偿请求,仍按《国际货协规定》执行。

四、为做好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的统计分析工作,车站按月填报“国际联运保价货物运输报告”(见附件格式一)。

国际联运保价货物在国内段发生的事故,要单独统计分析,逐级填报“国际联运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以《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格式六代用)。

车站、铁路局接到的国际联运保价货物赔偿案件,应按顺序填写“国际联运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见附件格式二)。

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可结合管内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件:格式一:国际联运保价货物运输报告(略)格式二:国际联运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关于开展保价运输的规定,适应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保证国际联运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铁路客运——铁路国际旅客联运

铁路客运——铁路国际旅客联运

第九章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第一节概述铁路国际旅客联运是指发、到站不在同一国内的旅客、行李和包裹铁路运输,包括海铁联运。

参加国际旅客联运的铁路间具有连带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入世贸组织,掌握铁路国际旅客联运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本章所述的国际旅客联运,系指我国同其他国家铁路间办理的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

一、参加国际联运的国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中,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运送,称为国际铁路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大类。

目前采用《国际客运运价规程》(简称《国际客价》)的国家铁路有下列国家的铁路:白俄罗斯共和国铁路BC (白铁)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VZD (越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KZH (哈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KZD (中铁)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铁路ZC (朝铁)拉脱维亚共和国铁路LDZ (拉铁)立陶宛共和国铁路LG (立铁)蒙古铁路MTZ (蒙铁)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铁路RZD (俄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铁路KRG (吉铁)土库曼斯坦铁路TRK (土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铁路TDZ (塔铁)爱沙尼亚共和国铁路EVR (爱铁)乌兹别克斯坦铁路UTI [乌(兹)铁]乌克兰铁路UZ [乌(克)铁]二、我国铁路的旅客联运站《国际客价》中规定的办理旅客联运的车站称之为联运站。

我国铁路现有29个旅客联运站:北京、北京西、大同、天津、衡阳、长沙、汉口、郑州、呼和浩特、集宁、二连、沈阳、长春、丹东、哈尔滨、牡丹江、满洲里、绥芬河、桂林、南宁、凭祥、乌鲁木齐、阿拉山口、昆明北、河口、山海关、开远、宜良、昂昂溪。

我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示意图如图9-1所示。

图9-1中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站示意图三、国境站及国际列车国与国之间邻接的车站称之为国境站,我国现有国际旅客联运的国境站如表9-1所示。

第二节旅客运送一、国际联运旅客乘车票据《国际旅客联运协定》(简称《国际客协》)所规定的旅客车票,是国际联运中凭以乘车的票据,有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1997年5月21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铁路运输营销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运输收入管理,完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制度,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颁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83)铁财字1312号〕即行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会计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运输收入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好运输收入对于促进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收入管理经营责任制,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客、货运窗口正确计算核收客、货运杂费,维护铁路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运输收入进款动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压缩在途资金,确保运输收入进款完整和及时缴拨;组织客货运输票证管理,负责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供应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严格财经纪律,实施运输收入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查处在收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运输收入计划分析,大力组织运输收入,为铁路开展营销战略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陆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1991年第6期专刊修改第一章货物运输(一)基本条件第1条国际联运范围1、同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和同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1)目前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有: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共和国、罗马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等九国铁路。

(国际货协1条)我国发往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匈铁、捷铁、德铁(原民主德国铁路管内车站,下同)及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全程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

(统一货价3条1项)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阿、朝铁路除外)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所有各站间,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我国各站营业办理限制按国内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

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联运站名表见本办法附件2(按部外事司文电修改补充)。

(国际货协3条2项)(2)我国同邻国铁路间的货物运送中朝铁路间:中铁国境站朝铁国境站丹东——新义州集安——满浦图们——南阳朝鲜铁路是准轨(1435毫米轨距),中朝铁路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

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我方国境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对方国境站办理交接。

中越铁路间:中铁国境越铁国境站凭祥——同登山腰——新铺越南铁路主要是米轨(1000毫米轨距),但连接我国铁路凭祥的一段铁路,为准轨和米轨的混合轨。

我国铁路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凭祥的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暂在凭祥站办理。

我国成都铁路局米轨各站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山腰的联运货车也可以相互过轨。

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山腰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新铺站办理交接。

需经成都铁路局准、米轨换装的联运货物,除有特定者外,暂不办理。

中越铁路联运目前暂时中断。

中苏铁路间:中铁国境站苏铁国境站满洲里——后贝加尔绥芬河——格罗迭科沃苏联铁路是宽轨(1520毫米轨距)。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支付方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支付方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支付方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支付方式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参加《国际货协》各邻国铁路间运送费用的计收:发送路运送费用,按承运当日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计费,以发送国货币,在发运站向发货人核收到达路运送费用,按承运当日到达路国内规章规定计费,以到达国货币,在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我国进口货物国内段费用改为在国境口岸车站收取)我国做法同,以国境线为界,出口在发运站收取我国境内费用,进口在国境站收取我国境内费用
2、过境货物铁路运输过境运送费用按承运当日《统一货价》计费,以瑞士法郎算出的款额按支付当日规定的兑换率折成核收运送国家的货币,由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与过境路清算。

我国一律在国境口岸车站和海运港口车站核收。

计算汇率为固定汇率:1 瑞士法郎=5.2 元人民币判断题我国所有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全部执行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则收费标准。

( )答案:错误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费交付方式(1)发货人交纳全程运费(2)发货人只交纳发运国从发站到边境的发运国铁路运杂费,收货人支付出境后的换装费和到达国的运杂费(3)在托运发往第三国货物时,发货人交纳发送国运杂费,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支付过境国运杂费,收货人支付到达国运杂费单选题我国铁路联运货物运输费用是按( )计算A、《统一货价》B、中国铁路《铁路运价规则》C、我国境内按中铁《铁路运价规则》,境外按当地国家铁路运费D、《INCOTERM 2000 规则》答案:C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运费计算(新增掌握)一、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运费的基本条件我国铁路运费核收的基本文件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其附属规章,计算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的基本条件如下:1、
计费重量单位1) 在我国铁路运输,货物的运输重量是按照车辆的标记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费用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费用

2.确定货物过境运价等级 根据发货人在运单中填写的货物名称及代码,查 《通用货物品名表》确定货物的运价等级。运价等 级分为3个等级,其中第3等为按轴公里计费的货物。 3 3 3.确定过境货物运价率 根据货物过境运价等级与过境里程查“过境统一货 价参加路慢运货物运费计算表”,便可查出过境货 物的运价率。
内容一运送费用核收方法二过境运费的计算三押运人乘车费四杂费一运送费用核收方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费用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以及其他费用分为发送路的运送费用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按下列方法核收
第四节 国际铁路 货物联运的费用
内容 一、运送费用核收方法 二、过境运费的计算 三、押运人乘车费 四、杂费
大吨位集装箱运费按下述规定计算: 慢运20英尺大吨位集装箱的运费,按1等15t计算, 不按箱内货物实际重量计算;30和40英尺大吨位集 装箱的运费,按20英尺大吨位集装箱的费率计算后, 20 再分别加成50%和100%。大吨位空集装箱的运费, 各按其运费的50%计算。快运大吨位集装箱的运费, 按慢运费率计算后,再加成50%;随旅客列车运送 时,则加成100%。
因此,按重量计费的过境运费(整车、零担)可按 下述公式计算:
运价率 × 计费重量 过境运费 = 100 (13-1)
过境运送费用以瑞士法郎为单位,1瑞士法郎=100 分。计算运送费用所得出的最终款额尾数不足1分 时,四舍五入。 运送快运货物时,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运费,加 100%; 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加200%; 零担货物,加50%;超限货物加成100%。 运出与运进《统一货价》参加铁路国家的搬家货 物,按其运费总额减50%核收。
此外,还有从一种运输票据更换成另一种运 输票据的重新办理费、通过克莱佩达─穆克兰 轮渡的轮渡费、 使用冷藏车运送时的冷藏运 输费以及加温运送时的燃料供应费等一些杂 费,需要时见《统一货价》第7条。

国铁清算标准计价

国铁清算标准计价

国铁清算标准计价目前,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办理客运业务逐渐增多。

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各方利益,现对国铁、合资、地方铁路相互间办理直通客运业务,实行分段计费的收入清算办法规定如下:一、关于清算1.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开行的直通旅客列车,相互代收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收入应按车次、单位别进行统计,均列代收款。

2.国铁各站代收的合资、地方铁路段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由收款铁路局于次月15日上缴部资金清算中心,由部资金清算中心在收到进款三日内向有关合资、地方铁路清算。

3.合资、地方铁路代收的国铁和其他铁路段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由合资、地方铁路按日向提供客运票证的接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清算,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取得的清算款分别按管内、直通列运输收入(其中卧铺订票费10元列客货运服务收入)。

4.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开行的直通旅客列车使用担当方自筹空调车底时,上浮票价按部有关规定核算与清算。

5.软票费列车票发售方收入,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随票价列国铁收入。

6.到站补收的无票旅客票价及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归查补方收入,互不清算。

7.列车内补票的旅客票价收入及超重运费归列车担当方收入,互不清算。

8.清算双方办理清算时,均应按附件格式编制结算表。

为鼓励代收方的积极性,债权方应向代收方支付一定的代办费并签订协议,同时抄报部财务司、资金清算中心,债权方支付和代收方取得的代办费应按规定列支和使用。

二、关于费用补偿1.国铁担当的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时,合资、地方铁路应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及铁道部公布的单价向列车担当局补偿车辆费用。

2.合资、地方铁路担当的列车,在国铁和有关铁路段运行时,由国铁和有关铁路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及铁道部公布的单价向列车担当方补偿车辆费用。

3.合资、地方铁路与接轨的铁路局间直通客车机车交路清算,提供服务方向接受服务方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和铁道部公布的相邻局单价进行清算。

国际联运杂费

国际联运杂费

国际联运杂费
在国际旅客联运中,除运费外,有时还产生杂费。

杂费主要包括售票手续费、签票费和声明价格费等。

1、售票手续费
售票手续费包括两部分:客票中统一包含的部分和各国铁路各自规定的部分。

《国际旅客联运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统一规定,将客票票价的5%作为售票处的收入。

各售票处向上级机关缴款及各国铁路中央机关相互清算时,将这一部分扣除。

除此之外,各国铁路还可以在规定的票价之外加收一定的手续费,以抵补售票处特别是代理发售铁路车票的旅行社售票处的支出。

2、签票费
售票处在办理中转、返程票和往返票签证手续时,可以收取签票费。

签票费标准由各国铁路分别确定。

3、声明价格费
托运行李时是否声明价格由旅客自定。

托运包裹时必须声明价格,声明价格时应支付声明价格费。

声明价格费取决于运送里程和行包的声明价格款额,其费率标准在《国际客价》中统一规定。

声明价格费对经由的每个国家铁路分段计算。

因此在计算声明价格费时,首先要确定经由的每个国家铁路里程。

声明价格不足150瑞士法郎时,可以根据每个国家铁路的运送里程直接在声明价格费率表中查找;声明价格超过150瑞士法郎时,先将声明价格为150瑞士法郎的费率乘以声明价格款额中所包含的150
瑞士法郎的整倍数,然后加上余数的费率。

计算声明价格时应注意:每批行李或包裹在每个国家路段的声明价格费不应低于0.03瑞士法郎。

不足0.03瑞士法郎时进整至0.03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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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是我国铁路运输收入和国家外汇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我国铁路涉外工作的一部分。

其任务是,正确办理国际铁路联运中一切费用的清算,及时处理国内外债权债务,保证我国铁路的正当收益,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的完整。

第2条根据国际铁路合作组织统一制定的协定、细则及一切有效规章、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国内铁路客货运输规章及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做为国内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国际铁路联运清算机构第3条机构的设置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是我国铁路对内对外办理国际联运清算业务的全权机构。

其国内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各铁路局财务处、各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办理国际联运客货运输业务的车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

第4条职责范围部清算中心的职责范围包括:1、负责国际联运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2、负责国际联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3、检查、监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送费用的收缴与清算工作。

4、负责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费、列车服务费、事故赔偿费等在国际联运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清算工作。

5、负责国际旅客联运乘车票据的印刷、管理及国际货物联运运单印制的审查工作。

6、负责国际铁路联运清算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各铁路局、分局、国际联运客货营业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在办理国际铁路客货联运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做到正确核收;款额及时上缴,各项报表准确无误、按时上报,以保证我国铁路对外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国际铁路联运旅客票价和费用的清算第5条一切国内外铁路和国际旅行社发售的、发到和过境中国铁路的国际联运客票和卧铺票与补加费收据,以及在国际列车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并负责同国外清算。

第6条中国国际旅行社发售国际联运乘车票据票价的清算1、中国国际旅行社各分、支社根据《清算规则》第2.1项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于清算月次月五日前报国际旅行社总社,总社于十五日以前寄部清算中心。

清算表(附外文)编制的份数(包括自留的一份)如下: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到朝、越、蒙的四份,经满洲里到苏联的四份,到波、捷、匈、罗的五份,到德、保的六份;经二连到苏联的五份,到波、捷、匈、罗的六份,到德、保的七份。

格式第1―1号表:指乘我路卧车的二份,指乘他路卧车的四份。

中国国际旅行社扣除客票票价的5%作为旅行社收益(手续费),其余客票票价和全部卧铺票票价于寄送报表的同时按正确款额缴部清算中心。

2、部清算中心收到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寄来的清算表和票款后,对票、款、帐、表进行审核对照,并按每一国家铁路分别编制“中国国际旅行社发售客票、卧铺票票价报告总表”(附表1)二份,一份(附清算表)于月末以前寄有关国家铁路清算。

第7条在中国境内外籍旅客乘坐国际联运车厢票价的清算在中国境内外籍旅客乘坐外国车厢时,由各地国际旅行社使用国际客协册页客票和卧铺票(将“MC”符号划去),按国内2号票价表核收外汇券,并编制国内用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各二份,于清算月次月五日前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总社于十五日前随报告表一起寄部清算中心,并将全部票款(外汇券)缴部清算中心。

第8条在外国境内的国内旅客乘坐中国车厢票价的清算在外国境内的国内旅客乘坐中国车厢时,列车员向旅客收回的乘车证(或卧铺票)由列车(客运)段每月一次报部清算中心,由部清算中心编制格式第1―1号表二份,统一向有关国家铁路清算。

列车员在国际列车上用补加费收据补收的各项费用,由列车(客运)段将补加费收据存根按月汇总,连同所收款额(结汇后的人民币)一并汇交部清算中心。

第9条到达和过境旅客票价的清算1、凡持有国外发售的我国内段联运卧铺票的旅客,在我国各联运站转车时,均需在当地中国国际旅行社分、支社办理签证,乘坐我国内列车车厢时,还须办理换票手续,由旅行社换发“卧车乘车证”,并将收回的卧铺票和乘车证存根于月末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转部清算中心。

2、对乘坐中国铁路卧车的联运旅客(包括中国铁路发送的旅客),列车员应填写国际客协办事细则第6条第1项规定的卧铺使用通知单(附表2),连同应收回的卧铺票,卧车乘车证、补加费收据和有关客运记录交列车(客运)段,每月一次报部清算中心。

对乘坐19次(包括从28次转来)/20次(包括转至27次列车苏联车厢、27/28次列车朝鲜车厢、23/24次、89/90次列车蒙古车厢,以及其他车次外国车厢的国际联运旅客,均由各该次列车的中国列车长编制卧铺使用通知单,并按上述办法上报。

3、部清算中心收到上述收回的票据和通知单后,负责同国外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进行审核对照。

在审核对照过程中,发现漏列客票和计算错误时,应在收到国外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按《清算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1―3号表三份,寄往外国铁路二份签认。

外国铁路签认的格式第1―3号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帐。

对漏列的卧铺票,由部清算中心编制格式第1―1号表二份,将其中的一份连同有关的卧铺票一并寄发售路(或指乘路)进行清算。

4、外国铁路提出的格式第1―3号表,由部清算中心在收到该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进行审核处理,并签复国外。

第10条退还国际旅客联运票款的清算1、根据《国际客协》第30条第9项的规定,旅客在乘车前向原购票的中国国际旅行社分、支社提出退票请求时:(1)对当月售出的乘车票据,可立即办理退款,已退款的乘车票据按废票处理,并注明“退票”字样,随月报报部清算中心。

(2)对非当月售出的乘车票据,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根据《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1号第3条和《清算规则》第2.1.1.5项的规定,可单独决定满足退还票款要求时,可立即办理退款,并填写“扣除未使用客票和卧铺票票款清单”(附表3)二份,连同乘车票据寄部清算中心,部清算中心据此在给有关国家铁路报告总表中将退票款额扣除。

根据退票请求书陈述的情况判断可同意退款,但提供的乘车票据未按《国际客协》第30条规定办理时,则填写“退还客票和卧铺票票款明细表”(附表4)二份,另外,中铁以外的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各一份,连同乘车票据寄部清算中心,经有关责任路同意后,再将票款退给旅客。

2、退还票款时,旅行社所扣除的客票票价5%的手续费不退。

3、部清算中心接到国外的退票请求书,应同该路寄来的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进行审核对照。

如该项款额确已列入清算表,并根据《国际客协》第30、38条规定审核同意退款时,则签复国外,并将退票请求书和所附的乘车票据留下或随函转寄他路;不同意退款时,应填注理由,将退票请求书连同所附的乘车票据一并签复国外。

第四章国际铁路联运旅客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清算第11条发送国际旅客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清算1、中国铁路发送的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由发站所属铁路分局根据发站报来的行李、包裹票存根进行审核,按《清算规则》第2.2.1项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2号表(或2―1号表)三份,于清算月次月十五日以前寄部清算中心二份(每经过一个过境路增加一份),并将代收的过境国铁路运送费用汇至部清算中心。

格式第2号表(或2―1号表)按行李、属于旅客的包裹和不属于旅客的包裹分别编制。

2、部清算中心按每个国家分别编制“中国铁路车站发送行李、包裹运送费用报告总表”(附表1)二份,其中一份附清算表于清算月次月末以前寄有关国家铁路清算。

第12条到达和过境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清算1、到达和过境我国的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由到达分局或过境中国的出口国境分局,将到达的行李、包裹运行报单或过境的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影印件,于每月五日前报部清算中心。

由部清算中心与外国铁路的格式第2号表(或2―1号表)进行审核对照。

2、部清算中心在审核对照中发现漏列或计算错误时,在收到国外格式第2号表(或2―1号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按《清算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3号表三份,寄有关国家铁路二份签认。

国外签回的格式第3号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帐。

3、外国铁路提出的格式第3号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处理,并在收到之日起的二个月内签复国外。

第13条发站核收的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送费用,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对于少收、漏收运送费用,由部清算中心填发“国际铁路联运运送费用订正通知书”(附表7),寄发送分局处理,补收的款额于每月十五日前汇至部清算中心。

第五章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送费用的清算第14条为了正确办理国际联运进口货物运送费用的清算,特制定“国际联运进口货物运送费用计算单”(简称“计算单”,附表5)。

计算单按运输收入票据管理,由进口国境站编制,由国境分局负责印制,带有固定号码,自00001~10000号循环。

电子计算机作业时,由国境站自行编号打印,自年初起至年终止顺序编号。

计算单一式四联,使用方法如下:甲联,贴在运单第二联上随同所运货物交到站;乙联,于清算月份的次月五日前汇总报部清算中心;丙联,于清算月份的次月五日前汇总报所属国境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丁联,进口国境站存查。

第15条进口国境站对进口货物运送票据要按规定进行核对,对过境路在运单上记载的应向收货人核收的运送费用进行复核,按《统一货价》正确计算,并根据国内《价规》计算应向收货人核收的国内段运杂费后,逐批编制计算单,同时,在运单第2张“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栏下空白处加盖“附计算单第……号”戳记。

第16条到站对运单上贴附的计算单进行复核,发现内容和项目填写不全或运送费用计算错误时,应更正计算单,按正确款额以运费杂费收据核收,并按规定上缴进款。

运单第2、4张及计算单随运杂费收据上报所属分局收入检查室。

如进口货物入境后中途变更到站,应由受理变更的车站发电通知进口国境铁路分局和原到站所属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以及部清算中心,对到站变更的货物,由到站发电通知进口国境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部清算中心。

如变更站未按规定发电通知,则清算的款额由变更站负担。

第17条到达分局收入检查室对到站上报的运单、计算单和运费杂费收据,要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按进口国境站别编制国内4号表(附表6)。

对通过过境铁路的进口货物,根据计算单编制国内4号表一式三份(过境铁路运送费用由发货人承担时,在4号表“代收外国铁路运送费用”栏填记“发货人负担”字样),一份留存,一份在清算月份次月十五日前报部清算中心,同时,将代收的外国铁路运送费用汇给部清算中心,一份在清算月份次月十五日前寄给进口国境铁路分局,并将应付的运杂费汇给国境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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