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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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采购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

第三条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需求论证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具体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

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第五条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第六条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

(二)该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

(三)采购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七条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发布公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类别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三)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功能及对应的性能要求、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履约期限、地点、方式等能够实现采购目的的全部内容;

(四)评分细则;

(五)对采购需求所提意见的反馈方式及相关要求;

(六)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

第八条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1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征求意见公告要求的有效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转交至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需求修改情况反馈至采购中心及相关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组织专家论证的,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可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业务精通的行业专家或从财政部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人数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到专家论证会现场介绍情况并参与讨论。采购人代表须持有采购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一条未经发布公告征求意见,直接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发布公告征集参与供应商;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后又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告知对采购需求提出过修改意见且意见未被采纳的供应商,供应商自愿参会。

参会的供应商可以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参会的采购人代表及供应商须遵守论证现场纪律。专家出具论证报告时,采购人代表及供应商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离场,不得干预专家独立做出论证结论。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就论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载明参会人员和论证结果。对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存在分歧的采购需求条款,应当逐条说明论证意见。

论证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并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需求论证发现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确实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的,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应当建议其修改;拒不修改的,应当由采购人所在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来函确认,或者由采购人报请财政部门同意。

对于不涉及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等违规内容的采购需求,采购人拒不采纳论证意见的,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应当告知采购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并由采购人来函确认。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内部呈报采购文件时,如该项目有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环节,应当将相关论证材料一并附上。

第十六条需求论证过程中所产生的书面材料及音视频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作为业务档案存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需求公示论证办法》(国机采办〔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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