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论文-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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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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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课程论文武汉大学通识课课程论文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论文题u:《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课程教师:李国庆法学院学生学号:2009302450023学生姓名:吴东东学生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10年11月1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吴东东(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政治、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眠U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外来一些开放文明思想的荡涤,也变得越来越开放。

比如女性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现象就发生了些改变,更多人身体力行主张婚姻自山,而我们都知道婚姻自山不仅仅指结婚自山,也包含离婚自山,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对离婚有着过去那种保守的排斥情绪后,离婚在中国也不在是什么奇怪的事去了,因此离婚的现象现在在中国很常见其至呈现增长趋势。

那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很现实同时也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今天,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制度、存在问题及对此的一些建议进行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婚姻法;子女抚养;现行制度;问题;建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不断得到解放,女性的地位得到了重视和提升,从前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早已是被甩在了历史的长河里,另外关于被以往的人们难以接受的离婚制度,如今也是打着追求个人幸福发展,人性化的大旗,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所普遍接受,离婚其至成为了“家常便饭”。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离异家庭的比例占43. 7%还不止,然而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大众往往忽视了,在离婚两位当事人背后还常常有一个小小的身影,他们父母健在,家庭却是残缺的,甚至没有的家。

他们不能像别的同龄的孩子那样每天见到自己父母,向父母撒撒娇,向父母要自己心爱的玩具,等等。

除了心理上的创伤之外,这些父母离异孩子的正常抚养费也有很大的问题。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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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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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 __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3.手段的多样性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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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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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别:AP08086 学号:AP0808602 姓名:陈斌关于非婚同居之立法完善一、非婚同居概念在法学理论界,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二、我国非婚同居现状2008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解除非婚同居案件438起,比前一年同期大幅增长。

大多数同居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私下解决,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这个数字的增加,足以说明实际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也大量增加。

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2009年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是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伴侣组建的。

总体来说,在我国,婚姻外的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同居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我国非婚同居人群分布:一是适婚年龄的青年人,二是老年人。

20—29岁年龄组同居者占全部同居人口的14.3%,45—54岁年龄组占全部同居人口的31.7%。

非婚同居人群集中的另一个年龄段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

城市中老人同居已相当普遍,非婚同居以“搭伴养老”的形式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需求。

三、非婚同居的危害1.弱势群体受侵害。

法律对非婚同居并不加以规制。

因此,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

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

另外,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各种问题。

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2.分手财产难分割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恋爱同居十年,两人同心协力,苦心经营布匹及服装加工生意,其间用共同积蓄于2004年8月购置门面房一处,登记产权人为张某,后来因各自家庭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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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文章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接着,分析了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子女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讨论了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革建议。

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法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2.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国家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家庭成员权益,调节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主择偶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指导婚姻家庭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也是确保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3. 婚姻家庭法的作用3.1 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范婚姻缔结、离婚、财产分割等制度,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3.2 保护妇女权益在过去的婚姻家庭法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歧视和暴力。

然而,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等。

3.3 保障子女权益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子女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4. 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然而,现实社会中仍存在各种婚姻家庭法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离婚率的上升、家庭暴力的发生等。

这些问题对婚姻家庭法的有效实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5. 解决办法和改革建议为了应对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一些解决办法和改革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建立完善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体系,为夫妻提供婚姻指导和矛盾解决的帮助。

此外,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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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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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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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当代社会,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婚姻家庭法展开讨论,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首先,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定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婚姻的定义和理解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家庭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为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婚姻家庭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纠纷方面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公平地划分夫妻财产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离婚纠纷的增多也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如何公正地处理离婚纠纷,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另外,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

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应该加强对于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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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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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就被称为剩女。

自己已经被列为其中之一了。

节目中,嘉宾们说的话都很经典。

剩下的来的都是精品,因为我们条件还不错,我们不想随随便便把自己嫁掉;我们不是被剩,而是我们把男人们给剩下了;顾老师认为被剩有两个原因,一是看不中男人,看中的都是别人的,好男人都被别人占居了,另一种是男人看不上自己。

石老师认为也是两种,一种是美女,一种是丑女。

如果你十八岁高中毕业,青春烂漫,能嫁出去的可能性是100%;如果你一不留神上了大学,还混到了一个本科文凭,找到一份工作,开始忙碌的生活,能嫁出去的概率是六成;要是你特别上进,又读了硕士,还一不留神在公司当了部门经理,嫁出去的概率只剩四成;你还奋斗,还不断努力,越来越有钱,地位越来越高,混成了CEO、COO、CFO,能嫁出去的概率只有两成了;你还在奋斗,读了博士后,越来越有钱,甚至上了世界首富榜,美国500强,能嫁出去的概率只有0成了。

秋老师说,一个人想明白了,也就想结婚了,也许两三年前,自己还很年轻,有许多事没想明白,没想好自己到底要什么样的生活,所以才迟迟没有结婚。

互动的一位网友说得好“常言说天下只有剩菜剩饭,没有剩男剩女,你们所说的剩女,我想只是缘分还没到而已”。

我常常也是这样想的,朋友常问我有没有男朋友?不要太挑剔了,我常常回他们,不是挑剔,只是缘分还没到而已。

25到29岁,只是初级剩女,我们还可以努力寻找,不用太悲观。

兔子说“幸福永远在前方,而我永远在路止”,我觉得特经典,我就是这样过来的,总想,会有更好的在前方等着我。

如果现在还没想通,前方永无尽头,自己将永远留在剩的行列里了。

殷老师说“什么时候人能知道自己真正要什么,可能她才能正直抓得住她想要的幸福”。

也许此时,我已经知道自己要的是什么了,所以,我会好好抓住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幸福。

男人想要一个自己爱的女人,女人想要一个爱自己的男人,这种关系叫做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俗称夫妻。

石老师认为,那么优秀的女子嫁不出去就两个字“贪婪”,她们的择偶标准如同精品购物指南,体健貌端,有车有房,月薪过万等等。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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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 __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3.手段的多样性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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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缺陷摘要:新的《婚姻法》虽然在一定程度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是仍然处在不足的地方。

本文论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四方面的不足,分别关于续存期间的财产,知识产权收益的划分,生产和收益的范围,个人专有财产这四方面,并举例说明了这些不足的地方和原因,然后给出了解决不足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财产;补偿财产;个人专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人民消费种类越来越多,消费的方式也越来越复杂,再加上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巨大变化,1980年的《婚姻法》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很难起到约束效力。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于2001年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标志着新的婚姻法产生。

新的《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比如说:新的《婚姻法》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通过列举和概括的形式集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对于实际操作有很大帮助。

新的《婚姻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所进步,然而,我个人认为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这里,本人主要论述法定财产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不足的有以下一.夫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不合理。

虽然新的《婚姻法》使用了列举的方式具体说明了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分类,然而对于实际问题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比如,夫妻两人虽然仍是续存期间,然而两人由于感情不和分开居住有很长时间。

在这分开的这一段时间里,两人无可避免的得到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该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此时此刻仍然按照法律规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就会损害得到收入或者收入比较高的一方的利益。

为此,个人提出以下的方法。

夫妻双方如果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利到婚姻登记机关,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共同收入规定无效。

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从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的第二天的凌晨开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暂时失效,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

在开具证明之后,除了夫妻双方所得归个人所有之外,个人从开具证明之后的所有涉及的债务个人承担。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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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我国修改之后的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有所一定细化,但从制度本身来讲还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在明确了这一制度对我国家庭的重要性之后,从宏观角度分析了有关体系、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完善的设想。

关键字:夫妻财产制财产缺陷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已有四个年头,虽然修订酝酿了近十年,汲取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建议,克服和修正了1980年《婚姻法》的诸多问题,然而,与一些采类似夫妻财产制度的国家相比,以及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所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便暴露无遗。

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规定其中。

为使新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完备,我们应对其中已发现的不足之处予以补充修正。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财产权问题不仅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在民法中的集中反映。

黑格尔将财产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卢梭则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

”作为交织于财产法与人身法之间的横断性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按照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他被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后者顾名思义,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而前者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

这一制度虽是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夫妻约定财产习惯的国度,只有极少数白领阶层或现代意识较强的人们才会约定财产制,绝大多数人婚后自然适用的财产制还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因而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键词:婚姻财产、离婚协议摘要:在我国现在的婚姻法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具体分配的原则如下: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应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3、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引言:先有国,才有家,在今天的中国,国家的社会稳定,人民的生活安定,然而我们现在的家庭出现的问题却很多,比如离婚问题就是一个焦点,在这个问题上,《离婚法》在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地完善,也代表着中国的法律正在逐步走向全面化和人性化。

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只有学习一些关于自己以后在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常识,这样可以更好地使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可以自己使用这些知识,同时也可以砸朋友遇到类似的问题时给他们提供一点有用的建议。

正文:提出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听到哪家哪户离婚了,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很多人都不懂法律,当他们遇到家庭不和睦,或者施行家暴、虐待等问题时,他们都不知道怎么去处理这些问题。

哪天突然有一方提出要离婚时,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们去处理组成家庭之后的一切财产,还有自己的那些权利和义务,正由于离婚这种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我们现在的法律就是针对我们现在的很多问题进行制定相对的法律。

分析问题:现在的离婚案例越来越多,离婚的时候双方都需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很多的离婚案例中财产的分割是他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每个离婚的案例都要特殊性和不可移植性,然后在夫妻双方离婚时都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法律。

离婚时,他们之间涉及到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存款、债务、股票等等。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姓名:邓小贱学号:110805XX【摘要】:中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婚姻的官方承认。

现实生活中,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使其公信力遭受质疑。

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当事人可依法采取补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对措施,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司法应对【正文】: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理所承认的方式结合在一起,进行婚姻登记,就构成了婚姻关系。

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证明。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行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程序规定所作出的结婚登记。

所以,要考量结婚登记瑕疵处理,无疑要从婚姻瑕疵的表现形式和婚姻瑕疵处理两方面进行探究。

一、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1.没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

中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

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

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结婚登记时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到场。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发生:第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规予以办理;第二种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找人代替;第三种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出于某种原因给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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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论文
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
学院: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 自动化
学号: ************
**: ***
日期: 2011.6.1
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政治、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外来一些开放文明思想的荡涤,也变得越来越开放。

比如女性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现象就发生了些改变,更多人身体力行主张婚姻自由,而我们都知道婚姻自由不仅仅指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对离婚有着过去那种保守的排斥情绪后,离婚在中国也不在是什么奇怪的事去了,因此离婚的现象现在在中国很常见甚至呈现增长趋势。

那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很现实同时也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今天,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制度、存在问题及对此的一些建议进行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婚姻法;子女抚养;现行制度;问题;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不断得到解放,女性的地位得到了重视和提升,从前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早已是被甩在了历史的长河里,另外关于被以往的人们难以接受的离婚制度,如今也是打着追求个人幸福发展,人性化的大旗,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所普遍接受,离婚甚至成为了“家常便饭”。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离异家庭的比例占43.7% 还不止,然而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大众往往忽视了,在离婚两位当事人背后还常常有一个小小的身影,他们父母健在,家庭却是残缺的,甚至没有的家。

他们不能像别的同龄的孩子那样每天见到自己父母,向父母撒撒娇,向父母要自己心爱的玩具,等等。

除了心理上的创伤之外,这些父母离异孩子的正常抚养费也有很大的问题。

一、现行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

所以父母其实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也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将两人之间的问题牵扯到子女身上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法规概括地阐述了父母双方的义务。

基于此《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
(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二)抚育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
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

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四)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子女虽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存在问题
从上述法规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抚养制度,尤其是抚养费这一块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任何法律制定出来都存在实际实施效果的问题,否则只是停留在纸上的形式上的法律。

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的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也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第102条采取强制措施。

但实际上并未规定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有效具体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子女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还是取决于法院。

在现实情况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对于夫妻双方确定的抚养费的给付大多凭道德责任、情感约束进行。

对不履行义务的做法也未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有效保证父母能“掏出钱来”。

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实际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协议离婚审查时,也可能存在父母隐瞒真实意图,假意同意,事后并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

而《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要求父母履行义务的手段规定,过于书面化,操作性差。

其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对离异子女的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关注过少,缺乏事后审查和关注。

目前的制度是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只作为离婚后果的处理。

这样的做法极不利于对离异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即使协议离婚时包含了关于对抚养子女方面的协议,但事后未按协议履行就很难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

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实际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而我们的法条规定相对却比较生硬和死板,缺乏灵活性。

例如关于按父母固定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的规定,固定收入只包括工资和大致奖金,其他收入被忽略了。

三、解决建议
针对上述几点,关于执行对子女抚养费义务的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规定,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应将法条中所规定的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适当地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不履行自己应有义务
的父母相应的警告。

联系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对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直接从其工资中划拨出应支付的的费用。

其次,加强程序上对离婚的审查,不仅是事前进行审查,事后也要加强关注。

这样可能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建议法院赋予社会上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相应的组织以一定的权力。

这样不仅不对法院造成太多的工作压力,同时其工作更具专业性,对离异子女的权益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再次,加强对当事人财产的审查,在现代社会,人们的隐性收入较多,完全能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义务人为了报复原配偶一方或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仅以固定收入来支付抚养费,这样,子女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

法条的规定应修改的更为灵活一些。

我们都说,孩子是未来的希望,而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的年代,离异子女生活在一个畸形的环境中,身心已受到极大地创伤,起码在物质上我们需要保证他们的充足,不能让他们因父母的原因成为社会的“隐形人”。

四、结语
感谢蔡璐老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婚姻家庭法》这门公共选修课程。

让我们们有机会了解到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制度,并了解它还存在的一些缺陷,这对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有重要的影响,这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现在去了解婚姻家庭法并不早,而且很有必要,因为大学生已经是成人了,对家庭、对社会都开始承担起了责任,也有不少大学生在大学开始谈恋爱,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制度,更能使大学生端正恋爱态度,学会做一个成熟的人,学会做一个负责任的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1.1.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
院 ,199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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