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营改增文件应对方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2013年5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工作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科学设计路径,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整体部署,系统配套。
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妥善处理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试点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综合配套,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公平税负,促进发展。
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构建有利于现代产业融合的财税机制。
三、试点范围与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冀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
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冀建工〔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工〔2018〕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
“营改增”下企业的应对之策
出、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等问题的处理不易把握 , 稍有 魔就会出现计 算申报错误, 招致税务处罚。除此之外, 企业的会计人员也要敝好与其 他方面的信息沟通。E 匕 女 日 , 会计人员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 “ 营改增”相 关事项时, 可以先通过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经验交流平台等熟悉相关 的手续和流程 , 才不至于现场手 忙 . 脚乱。事前准备充足, 就能在短时间
P u b L i c R 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j 公共管理
‘ ‘ 营改增’ ’ 下矿企的应对之策
沈瑞 欣 河 北 邢 矿硅 业 科 技 有 限公 司 0 5 5 1 5 O
摘要 : 在 全国范围开展 “ 营改增 ”试点 即将实施 的环境 下 , 矿企 面临着诸 多政 策 变化 带来 的影响 。矿 企在 发展过 程 中势必会 经历各种 困境 - b 挑战, 目前营业税 改增值 税则是 其无 法规避 的一 个挑 战, 税 改不仅 影响着矿 企 的税 负, 更 影响着矿 企的业 务价格 的制 定及会 计核算、 发票管理 等方 面。 因此在 税改这一 新形势下 , 矿 企应 当直 面挑 战 , 积极 应对, 尽 量 争取政 策支持 , 同时应抓住 机遇 , 拓展 业 务。 关键词 :“ 营 改增 ” ; 矿企; 税收; 税改
二、节税策略需要及时改变
1 、预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 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矿企要提 前对 自身应税眼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匕 游供应商的票据提供 情 趔 预 测评估, 选择合适的纳税 ^ 身份。 2 、选择自 魄 用发票的 匕 游供应商。营 } { l 后, 矿企的 E 游供应 比如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物流号陕递辅助服 务、物业服务公司等№ 属于此次试点工作的 畴, 也会成为增值 税 人。矿企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随着 ‘ 噶 增”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全面铺开后, 更多的 供应商会 内^ 、 到税改『 馘 之内, 矿企 佣 于抵扣的进颐阮稠 哿 进一 步 ± 勖Ⅱ , 喜 轻0‘ 啻改增”在各 行业全面 施 后, 能 l 专用芳 黝 供应商, 绐矿企带来的可抵把院测翻狲 i 轻 肖‘ 改 ’ 对矿企税负造 成的不利影响。 矿企 在选择商 品 黼 服务 提供商 时立尽黾i 翠 勇 些 能够开 酹泡 专用发 票目 . 财务 核算淀枷彭曲鸲啦 , 以 可} 【 啪 进项税额, 来 氐‘ 崔改增”对企 的 向 。 3 、调整定价机制 介 定策) 。对矿企企业而言, 可 置 过定价策略 转嫁税负, 来应对税改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 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 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罹于增 髓 罄 内 税 人, 由于购买 试 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 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 因此双 方苦 阿 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矿企 “ 重新定价” 的空间, 矿企提高价格 , 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被审计单位, 但被审计单位 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 通过市场 E 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 矧 1 1 立 , 而 拦『 J 建立 陴 的目 的。 四 以 形成新的平衡。 ‘ 臂 改增”之后, 矿企 虑原有的 定价体系是 否合理的问题。 参考文献 : [ 1 】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 关于在 全 国开 展 交通 运输 业和 部 三 提高矿企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核算对策) 分现 代服 务业 营业税 改征增 值税试 点税 收政 策的通知 》( 财税 矿企应加强对 自 身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白 g 培i J I I 。 “ 营改增”之后, [ 2 O 1 3 ] 3 7 号) 矿企的账务处理的 难度力 I I : 大, 许多具体的科 目 也有不少具体的变化 , 如 [ 2 】 李郁 明.“ 营改增”对矿 企的影响分析[ J ] , 商业会计 . 2 0 1 年0 8 期 应交税费明细科 目的设置, 相关会计分录的编制, 如何去国税局办理_ 【 3 】孙艳. 浅析营 改增对 企业 财 务管理 的影响【 J 】 , 财 经界 ( 学术 系列纳税手续, 如何为不同的劳务对象开具适合的发票等, 这些都需要 版) . 2 0 1 3 年0 6 期 财务人员通过学习培{ J I I 在扎实 作者简 介 : 的服务。特别应加强增值税业务的学习, 1 9 7 2 . i 一) , 女, 籍贯: 河 北省 肃宁县 , 本科 , 会 计师 , 研 究 关法规。 增值税的 计算 涉 及销项税和进项税的 计算确定, 计税原理比营 沈瑞欣( 预 算管理、 内控 、成 本管理。 河北邢矿硅 业科技有 限公 业税复杂 , 配套法规也 比 营业税法规多, 特别是对视同 销售、进项税�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40个营改增问题答疑
来源:河北国家税务局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
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冀建工〔 〕 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名称: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218069/2018-00444•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工〔2018〕18号•主题词:•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增值税销项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附加税费费率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应纳税额 %% % 三、除税系数(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3% %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10%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6%%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6%设备16%%(二)机械费除税系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序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1 机械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6)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6)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6)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8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8)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10)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10)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10)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0)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11)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11)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12)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12)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12)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13)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13)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14)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15)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15)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6)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16)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16)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17)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8)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18)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18)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19)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20)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20)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21)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1)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22)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3)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23)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23)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24)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24)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24)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4)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26)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26)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6)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7)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7)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7)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7)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28)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8)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28)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9)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9)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1)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6)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8)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0)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7)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9)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3)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6)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8)附件2举例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74)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74)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74)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4)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74)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75)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75)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75)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5)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6)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76)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76)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76)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77)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78)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浅析事业单位如何应对营改增后的问题
财经界Money China浅析事业单位如何应对营改增后的问题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陈红蕾摘要:国家在近期提出营改增的试点工作,而作为此项工作的参与者之一,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响应,根据国家所制订的方针战略,结合自身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事业单位发展进程的因素,使事业单位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中获得长远发展。
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使事业单位获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事业单位营改增面临问题解决方案在我国,2011年的10月国家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方案,在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根据我国“十二五”税制改革的有关文件,与2015年底要实现全面的营改增,这也就是说营业税将完全被增值税所代替,曾经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在试行方案下发后的一年时间内,营改增计划在中国大部分的地区实行开来,并取得了较好的试点结果,使企业所承担的赋税减少,使得中国经济能够得以较快的发展,有效的促进了试点行业的转型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事业单位的影响(一)在税务方面的影响事业单位在平常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营业税,产生于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无形资产的出租与转让等。
“营改增”政策发布后,事业单位在税负方面主要是服务性收入受到的影响较大,而组成服务性收入主要部分是技术咨询服务、课题经费。
在政策发布前,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对课题经费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种视同国库集中支付的经费,不开具任何票据,一种是收款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政策发布后,则取消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课题经费和技术服务性收入,考虑到近几年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紧张和人员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无法完全满足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虽然政策发布的初期,事业单位的税负会有一定的提升,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许多原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项目也会进入“营改增”的范围,到时事业单位的税负就必然会受到影响。
营改增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李鸿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8期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营改增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进行了探究,提出了一些改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相关问题措施5月1日,全面营改增已正式施行,房地产行业的税率由5%变化为简易征收的5%和一般计税的11%。
这对房地产企业的内控和管理水平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要想降低企业税负,保证企业税负在全面营改增后真正实现只减不增,需要全员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尽早谋划,才能使企业平稳渡过营改增。
一、营改增过渡期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影响(一)直接影响收入、利润及所得税在营业税下所有的收入和成本都是含税价,在增值税下需要转换为不含税价。
比如我们有100元的收入,在营业税下这100元都算作收入;而现在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现在只有100/1.05=95.24或100/1.11=90.09元,整体收入会比原营业税下有所降低。
营业税是价内税,利润可以减去已缴纳营业税金,增值税是价外税,利润不能减去增值税,导致营改增后所得税税负增加收入的1.25%倍。
(二)合同如何定价存在博弈增值税抵扣链条使上下游的企业成本和税负相互影响,如果上游建安企业的税负增加,那么增加部分将转嫁到下游房地产企业。
11%的税率对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过高,如果不能完全充分的取得进项税额发票,税负会增加。
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比较大,人工成本很难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材料成本也会提高,随之会转嫁于房地产企业。
那么问题就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就会产生上下游之间会形成一种博弈关系,是否加价,如何定价成为问题。
(三)普遍存在的退税问题较难短时间解决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房款,营改增后退房更名换票退面积差,都会涉及地税退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退税办理流程长、审批慢、环节多,导致对资金长时间的占用,如何实现有效的退税成为问题的关键。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能否充分取得很难把控一般情况下,采用简易征收的风险小,总包和专业分包更倾向于采用简易征收;采用一般计税上游公司是否愿意提供专票不能把控,即使将这约定在合同条款里,对方也会要求;老项目采用简易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的测算比较,一般情况下,利润率不高于30%的项目或者自持资产占比较高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的税金比简易征收下要低,但利润并不一定比简易征收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少支出的增值税并没起到增加利润的作用。
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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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
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带来了新的税收政策挑战。
企业需要按照政策合规遵循税收政策,同时优化财务结构,降低税负。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积极申报税款是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关键策略。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帮助也是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有效途径。
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营改增”,并根据政策调整经营策略,以迎接“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企业应该认真了解政策背景,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同时在实际经营中灵活应对新政策,以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财务结构、税负、内部财务管理、申报税款、专业税务顾问、建议、影响、机遇、挑战。
1. 引言1.1 了解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我国启动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
2014年,国务院正式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于2016年4月1日全面实施。
营改增政策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原营业税制度存在问题,税负较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制度相对更加合理,能够减少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营改增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
了解营改增政策背景对企业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意图、适应政策变化、规避风险,从而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企业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政策文本、请教专业人士,及时了解政策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1.2 掌握营改增政策实施情况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推出相关实施细则,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全面掌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各地区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税率、适用范围、申报纳税方式等方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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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问题解答通知,若干政策解答通知,营改增增值税问题解答通知,营改增【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30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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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营改增文件的应对方案
目前软件中正在处理冀建工〔2018〕18号,正式发布版本的时间是5.11号,现在用户如果着急用新文件,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用户现在在做招投标的工程,投标时间是在5.11以后的话,可以先
用现行的市场版本487版本做工程,新版本出来后会有转换工具把旧工程转换为按照新文件执行
二、如果用户的工程要按照新文件执行并在5.11号前出结果,目前的方法是
手工在软件中调整新文件中修改的费率以及除税系数,具体操作如下:1、销项税额税率调整
文件规定:
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软件调整:
费用汇总模板中的销项税额一行的费率调整为10
2、附加税费费率调整
文件规定: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软件调整:
在取费设置页面中按照纳税地区中的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修改附加税费的费率为最新要求
3、除税系数调整:
材料、设备的除税系数调整
软件调整:
(1)在文件左上角打开“glodon-广联达”选项-地区特性中把这个勾去掉
(2)在人材机汇总界面中,批量选中除税系数相同的材料,执行“其他-批量设置除税系数”功能,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最新的除税系数就可以了
机械除税系数的调整:
带配比的机械除税系数调整
软件调整:
同上述材料设备的调整一样,手工调整机械台班二次分析的除税系数
除了带配比的机械台班之外,还有一部分非配比的机械台班,也就是没有二次分析的,这部分机械台班都有不同的除税系数,如果工程中存在,可以单独整理出来发给广联达公司,提供对应机械台班的除税系数。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
文件规定: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软件实现:
在费用汇总界面中的进项税额明细中修改企业管理费的除税系数为最新的规定2.3%
以上就是按照最新文件手工调整软件中的操作方式看,如果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广联达公司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