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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
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
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
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
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
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
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
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
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
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
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
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
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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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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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朝法律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
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统一”,将原秦朝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的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
从这些看来,秦始皇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制度,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本以为可以递万世而为君,为何,传到二世就灭亡。
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然而,我仅就法家和儒家思想谁更适合多样的封建社会做出比较。
众所周知,在秦朝同意六国前,曾发生两次比较大,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很有名的两次立法活动,首先是李悝的《法经》,然后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商鞅变法。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
《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由于《法经》原文已经失传,然而从后代学者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证到《法经》所体现的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她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而且遇到“凶年不免于死亡”。
法制史结课论文

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先秦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我们的古人早在原始公社时期,就已懂得利用土地种植谷物解决衣食问题。
随着生产的发展,并以生产的谷物用来在部落之间进行交换,人们开始直观地看到土地的社会功能。
土地作为生产手段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从而部落首领以氏族长的身份,逐渐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权,并在部落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发生战争。
夏代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了正式的官职制度,设置有“工正”、“牧正”等官职。
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工正”、“牧正”可能是专门负责农业和赋税事务的官职。
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目前尚未找到涉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
商代土地属于商王所有。
《尚书·梓材》中载:“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
”甲骨文中提到“归田”的记载,即表示“归还商王所赐田邑”的意思。
西周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土地管理方面推行井田制。
据《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逐渐突破约束,把土地用于交换、租借、赔偿等活动,土地国有制开始向土地私有制的道路过渡。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先后开始变革,大力调整土地政策,制定了新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郑国率先进行了这种变革的尝试,从而拉开了春秋时期土地改革的序幕。
公元前543 年,郑国子产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从而开始了“履亩而税”。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魏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推动魏国走向富强。
韩国由申不害主持的变法。
秦国在秦孝公时开展了由商鞅领导的变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利军功,定爵位”的政治措施。
这些措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完整体系,重点突出了商鞅“富国强兵”的宏观经济思想。
2.2商鞅变法的中心思想商鞅变法中对宏观经济的把握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概而扩之即:一切从土地政策出发,统~统计及货币标准,重农抑商,富民强国,富国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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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制史论文

一、历史概况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
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
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
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
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
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
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
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
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
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
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
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
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
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
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
明朝灭亡。
二、立法思想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
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
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
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
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
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由君主制度来统治的,而法律也是从君主们制定的律法中得到执行的。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儒家思想对法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强调仁爱和礼节,主张以仁爱治国,以礼制民。
儒家认为,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而臣民也应当以礼节之心来对待君主。
因此,儒家的思想理念在中国古代的法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治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各个阶层的人群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这些权利和地位都是由君主制度和等级制度来决定的。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清朝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这一时期,法治体系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建设,各级官员都得到了严格的法治教育和培训,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体系也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入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向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事务,推动国际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历史悠久,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国际化社会,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改变,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体系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完成版法制史论文

中央民族大学法制史期末论文The Term Thesis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摘要中国封建法律,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具有伦理法性质,由此,也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色。
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是西汉武帝时期。
为加强中央集权,建立大一统的王朝统治,汉武帝在董仲舒进献“天人三策”后,开始实行“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方针,“引礼入法”又经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在此时期,儒家的思想与法律的结合越发紧密,达到礼、律并重的程度。
唐朝在之前封建王朝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唐律》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律的巅峰,《唐律疏议》的颁布成为礼法合一的标志,古代法律儒家化也达到了顶峰,儒家思想也成为封建王朝法律的主导思想。
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后世封建法制的立法、司法领域里产生了深厚的影响。
本文从礼法之争入手,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行梳理,介绍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ABSTRACTChinese feudal law,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Confucianism and the ethical nature of the law, which, tooThe 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law and law" features. The beginning of legal Confucianism is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Emperor.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fied rule of the dynasty, the Emperor in the Dong Zhongshu offer "Heaven and Man three policy",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op Qian 100, dominated Confucianism" rule, "Yin Li Law" During the period of Wei, 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combination of Confucianism and law became more and more closely.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feudal dynasty, the Tang law had reached the peak of the ancient feudal law, and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Tang Law became the symbol of the integration of ritual law and law. Confucianism of the ancient law also reached its peak. Thought has become the dominant ideology of the feudal dynasty law. The Confucianism of ancient Chinese law ha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of the later feudal legal system.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dispute of ritual law, combs the process of Confucianization of ancient Chinese law, and introduces the process of Confucianization of law.Keywords: Ancient China; legal Confucianism; etiquette and law一、早期的礼法之争1.礼的含义及发展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制史论文

察机构都察院与六部地位相当,被称为“部院并重”。当然,这只是机构设置上的状况,事实上由于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并非一般的老百姓,而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官吏,因此,监察机构在现实中的地位完全取决于最高
统治者的支持程度。否则,监察机构甚至很难开展一些最一般的工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2个:首先,是工具论的影响,也就是说,监察机构从一形成就被看做是最高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最高统治者往往可以不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中国监察
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

西周建國背後的法律淵源西元前十一世紀末葉道西元前七七一年周幽王被殺,這前後月貳佰捌拾年的一段時間裏,孕育著華夏法制文明的萌芽-----西周,這段法制文明鬱鬱燦爛發展的時期,對於之後中國法制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現存的主要西周史料有《詩》《書》《禮》《樂》,通過這些文獻瞭解西周法制發展的概況,這一時期法制思想文明對中國法制發展具有奠基意義的豐碩成果可見一斑。
本文致力於通過西周建國時期政治,經濟,民生,司法四個方面的發展狀況,分析西周法制建設對中國法制發展的作用和影響。
1 西周建國克商告捷“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轉·成公十三年》記劉子語),古代貴族向來十分重視祭祀,就在武王克商之後,牧野舉行的告捷禮持五日之久。
值得注意的有四點,一是武王出兵時帶著祖先的神木載在車中,隨軍而行,直到牧野,就臨時建造牧室,舉行告捷之禮。
二是,祭祀的祖先有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伯邑考等六人,不分嫡系和直系,旁系,也不分立為國君者或未立而早死者。
王國維認為武王用的就是殷禮,“蓋周公末制禮以前,殷禮固如斯矣。
”三是,殺一百殷士作為祭獻。
四是,武王在大享之前,實際上已經是淩駕于國伯和邦君之上的王。
是時所用禮制,有周人傳統的,也有沿襲殷禮的,當時周禮尚未完全確立。
但從那時起,周禮便因其完善的必要性而開始醞釀和發展。
分封建國告捷儀式結束後,武王又進行了分封建國。
他把原來商王直接控制的領地分成三個區:原殷都朝歌以北地區,封給紂王的兒子武庚掌管;朝歌以東地區,朝歌以西地區,封給自己的弟弟蔡叔度掌管。
武王又把姜太公封在營丘,國號為齊。
把弟弟周公旦封在曲阜,國號為魯。
武王懷念古代的聖王,就表彰並賜封神農氏的後代於焦國,賜封黃帝的後代於祝國,賜封堯帝的後代於薊,賜封舜帝的後代於陳,賜封大禹的後代於杞。
武王分封了七十一個諸侯國,其中兄弟之國十五個,同姓之國四十個。
封邦建國的目地,是加強對各地的統治,並作為周王室的屏藩。
諸侯再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又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士,這樣自上而下治理國家。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发展历史的学科,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等。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法制史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分析。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通过对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找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
其次,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到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再次,研究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
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可以了解到不同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文化在不同社会之间的传播和交流。
最后,研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通过对法律制度变革
和创新的研究,可以找到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法和路径,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在论文中,我打算选择中国法制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了解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同时也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 - 论文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 论文关键字:民主雅典法律希腊大会立法公民贵族克利公元前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法制建设历史论文

法制建设历史论文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法制建设的演变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可以追溯到商代和西周时期。
在商代,已经建立了刑法和律法,并且有了一定的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了“法家”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这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演变,中国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风风雨雨。
隋唐时期,唐太宗大力推行了法律的编纂和改革,使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得以加强。
宋明清时期,法制建设也有了一定的进步,如《大清律》等法律成为了国家的主要依据。
近代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随着新文化、新思想的传入,中国的传统法制开始受到挑战。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了介绍西方法制的进程,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改革也使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尤其是近代的变革更是使中国的法制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将继续深化,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法制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宪法成为了国家最高的法律。
随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刑法、民法、行政法到经济法等各个领域均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同时,中国也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建立了更加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健全了人民调解、仲裁和法院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还大力推进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积极倡导法治理念,强调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加强了国际法治意识,努力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
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
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
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
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
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
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
..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
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
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
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
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
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
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名:***指导老师姓名:王修寰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号: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姓名:李升岳指导老师姓名:王修寰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号: 20126181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中国法制史》论文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得分总分教师签字论点、论据40写作规范性30论述逻辑性30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摘要: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关键词:唐朝法律影响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
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
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1.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中国法制史研究 学期论文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论文(2008 ---- 2009 学年第 2 学期)学院(中心、所)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史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研究论文题目:略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授课教师(职称):周子良(副教授)研究生姓名:郭瑞昌年级: 2008 级学号: 200821808001 成绩:评阅日期: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年月日略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以民初法人制度的创设为视角一、引言中国的近代化,大致言之,有下面三大步骤:第一步,外层的改变。
中国文化外层的改变即是开始吸收西方近代文化的器用特征。
学习西方文化的“船坚炮利”就在这一层。
第二步,中层的改变。
中层的改变是制度的改变。
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所从事的“变法维新”属于这一层。
第三步,内层的改变。
内层的改变系指对中国文化的基本前提、基本价值、基本观念以及伦理规范的挑战而言。
1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主要体现在这“中层的改变”,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制度革新的层面。
而正是在这种制度变革的实践,孕育了人们先进的法治理念和近代化的历史转型,实现了“内层的改变”。
回顾我国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以清末修律为开端,历经北洋政府的法官们的艰辛实践,到“六法全书”的颁布,是法制史上一个传统与现代激烈碰撞、中西文化由冲突到融合、先辈们由被动迎合到主动探索的伟大时代,值得我们去研究。
关于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学者们有广泛的论述。
潘维和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一书中介绍了当时的立法情况,并整编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原文。
黄源盛教授收集了大量资料,作《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并探讨了判例在民初的法源地位2,为法史学近代法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
朱勇教授主编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较为系统阐述了近代民法的几个方面。
就具体制度和问题来看,近代民法的体例、法源、原则,以及物权、典权、契约等制度,均有学者的论著涉及。
单就民国初年的法人制度,惟有黄章一先生在《近代中国法人制度的创设》、《略论民国初年法人制度的萌芽_以大理院寺庙判决为中心》两篇文章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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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
中国夏代至汉代法制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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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摘要:夏商君权神授,尚为自发之法。
西周已发展为自觉之法,是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说服老百姓们接受新的政府的途径是,宣称自己与上朝暴君都是上天的儿子,但是有道德的优先于无德之君的统治。
秦朝实行重典主义治国,指导思想是以暴治暴。
当然,后果也必然是民众暴力的反抗。
陈胜吴广就是因为延误工期,反正也得死,还不如去撼一撼统治阶级的基石,也算死得其所。
到了汉朝,总结一下秦朝只统治了两代而西周却统治了八百年的客观事实,决定以德治国。
但是,有些事一旦发生了就会产生影响。
比如法家的重刑主义。
从汉朝以后,中国步入的实际上是外儒内法的时期。
统治者们口头上都宣称我们是儒学大国,德主刑畏,礼刑并用。
但是实际上,皇帝一直是隐性的大破坏者,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要不特定的某个人的性命,因为神权主义思想仍然是愚民工具。
关键词:夏商西周秦汉刑罚
中国夏代至汉代法制史进程
目录
一、夏商
二、西周
三、春秋
四、秦
五、汉
六、总结
一、夏商刑罚制度
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中国法制史相关书籍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二、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②三宥之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2、家庭继承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三、春秋时期
1、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史上有“杀邓析而用其刑”的说法。
2、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
他担忧的实质问题,是百姓知道了法律内容后,就不再盲目听从统治者的支配;一旦发生争端或犯罪,也就会据理力争,从而打破统治者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铸刑鼎”遭到了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他担心,晋国“铸刑鼎”公布了刑书,人们便会抛弃原来的礼仪法度,传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也就难以为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级贵族世袭统治的权威地位也将彻底动摇。
法家代表人物-李悝
1、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
2、特点与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四、中国法制史-秦
一、秦的法律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式:即程式、格式。
在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廷指官廷,行事指判案成例。
二、秦律定罪量刑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犯罪连坐
5、诬告反坐
6、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7、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8、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9、同罪异罚:即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区别定罪量刑。
三、秦的行政管理法规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2、官吏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五、中国法制史-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
“汉承秦制”,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
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
尤其是立法指导思想与秦有很大不同。
1、汉初黄老思想的流行
2、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二、“约法三章”刘邦与民“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律六十篇
1、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四、三种制度
1、上请制度
2、恤刑制度
3、亲亲相得首匿
五、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
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文帝。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汉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来有减为笞二百;
劓刑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来又减为笞一百;
颁布《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制度本事奴隶制的刑罚,在汉初之所以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六、推恩令、左官律、酌金律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汉武帝在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削弱和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法律。
七、“读鞫”、“乞鞫”
1、读鞫(jū)
案件调查结束之后,审判官要对审理得出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简明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内容向被告宣读,称为“读鞫”。
2、乞鞫
又叫复审。
读鞫之后,如果被告对宣读的内容没有异议,就将于判决后穿上赭衣,并将
罪状或书其背,或张贴于都市,“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
如果被告或其家属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八、录囚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九、“《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原则:原心定罪。
六、总结: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
参考文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