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反贪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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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26新视点·专家视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反腐”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

早在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 国家监察法就是国家反腐败法。

习近平要求:“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而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李斌雄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反腐,就是通过法律反腐败的方式,通过法律治理权力腐败和其他腐败、维护公民权利和人民权益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即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

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

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

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

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

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

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

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

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

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

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

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

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法制教育来对抗贪污腐败。

本文将探讨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首先,法制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教育方式,侧重于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尊重程度。

在贪污腐败问题上,法制教育可以让公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贪污腐败的危害性,增强反对贪污腐败的决心。

其次,法制教育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法律约束力的认同和遵守。

通过法制教育,可以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以法律规范为准绳,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抵制贪污腐败。

法制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意识到腐败违法行为的不可取,使其自觉远离贪污腐败的诱惑。

此外,法制教育还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法律素质是指公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正确的法律思维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制教育通过向公民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其识别贪污腐败行为的能力,增强其主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可以使公民更加关注法律尊严,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

然而,法制教育对于抗击贪污腐败问题并非完全有效和可行。

首先,法制教育需要大量的投入和教育资源。

要实现全民法制教育,需要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同时,法制教育的效果也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维护。

短期内就能够见效的法制教育方案并不容易实现。

其次,法制教育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冲击。

在实际中,政府的决策、社会环境以及道德观念等因素都会对法制教育的效果产生影响。

如果社会道德观念低下,法制意识淡薄,那么即使进行了法制教育,也很难实现对贪污腐败的有效抵制。

此外,只依靠法制教育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贪污腐败不仅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更需要改善法律环境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中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国内反腐败斗争中,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这方面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治建设的成效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例如,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

此外,建立反腐倡廉的监督机构,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形成和提高。

通过加强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土壤,提高了反腐倡廉的整体效果。

另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力度的加大也加强了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有效震慑了其他潜在腐败分子。

二、司法改革的成效司法改革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独立的改革加强了反腐倡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公正,不会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扰。

其次,司法程序的改革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权威性。

例如,简化程序、加强证据调查等改革措施,使得反腐倡廉案件的审理更加高效。

同时,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得司法判决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尽管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在国内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在法治观念和制度建设方面落后,导致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一些腐败分子仍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首先,加强对地方的法治观念教育和制度建设,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

其次,加强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为反腐倡廉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中国古代的抑商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腐败论文

腐败论文

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
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三、以民主公开的机制推进立法,防止立法权异化引起腐败
对于立法权异化现象我们关注得不多,很少有人质疑一部刚出台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不管是“良法”还是“恶法”,人们往往习惯于被动认同。但是由于许多立法部门化,有的便利用立法机会将部门利益法律化,不同部门之间也试图通过立法争权夺利;立法过程中排挤弱势群体和其他阶层,使其处于边缘化状态;有的甚至不惜规避上位法,或者故意将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复杂化,为权力寻租者留了空间。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现实状况决定的,在一定时间内立法权难免有异化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社会仍然是行政主导型社会,法律只被当作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与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尚有一定差距;由于我们的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的局限以及活动的非职业化,人大代表还是荣誉性质的立法代表,参与立法主要还是举举手而已,立法活动并不一定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由于公共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对于立法这种本该具有最大公开度的活动也常常被封锁消息,很多法律都是在多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现的。
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取得与运行法治化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往往要使用到受到限制时止,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反腐败的关键就在于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本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设权,以法授权,用法治权,确保权力的取得与运行法治化。
一、完善廉政法治文化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反腐败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重大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了要制定实施的多项制度。今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但是,目前还存在廉政法规制度不统一、惩处不一、弹性过大等问题。比如许多廉政法规制度主要是针对党内监督,对党外人士起不了作用;又如我国《刑法》对腐败渎职犯罪惩处的标准弹性较大,各地在针对不同的对象惩处标准不统一。某市交通局局长受贿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某县委书记贪污受贿20多万元仍然只领刑10年,甚至有的贪污受贿上百万元仍然只领刑10多年。对贪污受贿犯罪普遍量刑偏低,据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的数据反映,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贪污受贿犯罪者的特殊地位及特殊关系加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削弱了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威慑性,明显与党中央加强惩治腐败的决心与要求不符。50年代杀了刘青山、张子善起了很大的威慑作用,近些年虽然中央惩治了陈希同、成克杰、慕绥新、褚时健、胡长清、刘方仁、陈良宇等一批高官,其他受惩处的官员不计其数,但是为什么贪污受贿者敢“前腐后继”,就是目前惩处的法规制度不完善,许多人还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必须统一廉政法规制度,统一惩处标准,建立腐败违法行为与惩处相当的惩罚制度,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形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

2024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目录

2024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目录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目录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发展。

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者开始了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

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和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下面是一些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的目录。

1. 中国史法学会主编《法制史论文集》《法制史论文集》是中国史法学会主编的一部汇集了许多学者的论文集。

这些论文探讨了中国从远古时代到现代的法律史发展,从夏、商、周等古代法律系统开始,到明清时期的传统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等问题。

2. 《中国法律史纲要》《中国法律史纲要》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编写的一本系统介绍中国法律史的教材。

该书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等内容,是了解中国法律史的一本可靠的参考书。

3. 《近代中国法律史》这本书是钱穆先生所著的一本以近代中国法律史为主要内容的专著。

该书探讨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重点关注了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演变,并通过对五四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法律思想的深入解析,展现出了当时的中国法律文化的丰富性。

4. 《现代中国法律制度起源及其演变》陈坚先生所著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起源及其演变》是一部探索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专著。

陈坚先生通过深入研究清朝晚期、早期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历史背景,以及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进程,提出了有关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许多有意义的观点。

5.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形成、变迁历程的系统介绍。

该书主要分为古代法律思想、封建法律思想、近代法律思想等章节,其中富有代表性的论文有“中西法律制度跨越研究”,“中国法律精神问题研究”,“中国法律思想的源流轨迹”等,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

6.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史》《中国现代法律思想史》是对中国现代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概括性介绍。

该书系统地论述了自近代以来中国现代法律思想的整体变化、融合、碰撞与较量等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中法史论文.doc

中法史论文.doc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

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

‛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

‚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1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

‛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20121716王梦影)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

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

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

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

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

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

司法腐败论文国家制度论文

司法腐败论文国家制度论文

司法腐败论文国家制度论文: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摘要]司法腐败在社会学意义上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并在发展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辩证法,即发端于个人心理的堕落,助长于社会心理的病变,终止于国家制度的瘫痪。

遏制司法腐败应当重点把握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按照系统科学方法采取防治措施,在元素、结构和环境三者间创造和谐关系,以达到司法系统拒腐防变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国家制度司法腐败是国家公权力腐败的一种具体形态,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①在司法活动中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司法等具体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愈加密切,而司法腐败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也日渐凸显,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笔者认为,司法腐败并非一党一国的个别弊病,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普遍型病态现象,它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发展上存在一个有机的辩证逻辑,有效把握这一逻辑将有助于系统理解司法腐败的成因,从而总结出多管齐下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举措。

一、司法腐败原因的社会学观察(一)个人心理层面观察——司法人员的名实之悖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具备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群体,而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则是这一群体出现了名实之悖。

法律工作本身即是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运用于杂多的社会事实,以判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实现“名实相符”,作为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形式,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心理的腐化蜕变最易被人们查知,而这一腐化蜕变的过程还存在一个由个体向群体的发展趋势,形成名实之悖的两个不同阶段。

名实之悖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将法律作为做买卖、谈生意的筹码。

司法工作者毕竟是肉身凡胎,在他们身上并存着法律意志、机关意志以及个人意志,意志间的冲突在个人心理层面产成了滋生腐败的直接温床,“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 [1],因个人心理扭曲而将个人不法利益、集团关系利益置于法律公共利益之上,是他们背弃捍卫法律神圣使命,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反贪倡廉作文800字

反贪倡廉作文800字

反贪倡廉作文800字
内容概述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反贪倡廉的作文,文章从介绍反贪倡廉的重要性开始,其次提出你改善反贪倡廉的意见,文章接着谈论了反贪倡廉的根本策略。

最后,文章进一步强调了反贪倡廉的重要性,简要介绍了廉洁文明的重要性。

反贪倡廉作文800字
贪污可以说是污染我们的社会的罪恶行为。

鉴于此,反贪倡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指标。

反贪倡廉不仅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也能提升国家的形象。

首先,为了推进反贪倡廉,应当建立严厉的法律制度,增强国家监督机构的权力,在闘贪活动中构建社会共识。

其次,政府应发展社会组织,在农民、工人等社会最底层的群体中开展反贪倡廉活动,充分发挥普通民众的活力,使其具有强大的抗贪能力。

此外,以教育的方式来推进反贪倡廉,从小就把廉洁观念融入课程教学中,让社会充分认识到反贪倡廉的重要性,让反贪倡廉有自觉性地逐步推进。

另外,反贪倡廉还应构建一个立足国际、实现合作共赢的新型反贪体系,强化社区管理,积极应对国内外犯罪组织反贪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反贪宣传服务,做好资本市场、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系统及其他部
门的廉洁监管,确保政府经济的真实性、公正性及政策的疏解。

总而言之,反贪倡廉关乎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以
身作则,潜心努力,克服物欲的诱惑,以崇高的廉洁精神和勤恳的服
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品德水准,从自身做起,能够推动反贪倡廉的进展。

只有社会人人都懂得重视反贪倡廉,才能真正实现廉洁文明,为我们
的社会建立良好的秩序。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法规的形式理性追求及其限度--以反腐败领域为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法规的形式理性追求及其限度--以反腐败领域为例

December.2020Vol.21 No.62020年12月 第21卷第6期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The Journal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School of CPC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法规的 形式理性追求及其限度——以反腐败领域为例罗念(中共孝感市委党校市情市策研究室,湖北孝感432000)摘 要: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具备形式理性是保证其体系化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其与国家法律衔接的关键方法。

以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 为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与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制定历史进程和实践逻辑的考察探索,发现反腐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定一贯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腐败问题为中心,逐步具备形式要素,呈现局部体系化特征,对形式理性的追求与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理性交织。

因此,从长 远来看,反腐败领域的党内法规要继续保持“问题导向”实践品质,避免陷入“过度形式”的陷阱,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别强化体系、规范和规则的形式理性。

关键词:党内法规;形式理性;反腐败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 党内法规进入了频繁制定修订的阶段,不仅是数量 上的飞跃,而且开始由增量走向提质,主要表现为追求体系化。

横向上以党的政治活动为规范内容进行类型界分,根据2017年《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 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目前党内法规分为党 章、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建设、党的监督保障类别;纵向上构筑党章、准则、条例、规则、细 则的效力体系,充分显示出党内法规对形式理性的 追求。

但是,对于特定领域而言,比如反腐败领域,腐败问题的根治需要综合手段,其相关规定分 散在各类党内法规中,一方面十分需要概念的统一、制度的全面和规则的协调,另一方面涉及到与 国家法律的衔接,党内法规的形式理性化有利于解 决这个问题。

但是党内法规的制定,尤其是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并非由理论推动的,而是扎根于实践探 索,具有以问题导向为指导的“去理论化”的鲜明 特征。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发展历史的学科,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等。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法制史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分析。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通过对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找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

其次,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到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再次,研究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

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可以了解到不同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文化在不同社会之间的传播和交流。

最后,研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通过对法律制度变革
和创新的研究,可以找到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法和路径,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在论文中,我打算选择中国法制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了解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同时也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夏商和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列,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室至此完;这是我对历史了解最耳熟能详的一首诗歌,也自认为是对历史最具概括性的简述语。

中国,一个拥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神秘的东方古国,在今日,正耀眼的崛起!然而,文明古国的历史是漫长的,在《中国法制史》这本书中,我们感叹着封建王朝的繁荣与兴衰的交替,体会着法制史与之紧紧联系的历程,更品位着封建王朝的立法思想、目的、法律的内容、形式、特点以及法制的继承、发展、改造、与完善,还有最终被确立的历史地位和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法典,这些无不体现着我们祖先的智慧;说白了,历史的法制不断完善着,什么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诉讼、经济制度等各方面不断地进步,不过都只是为君主能更好的统治国家,巩固其帝王的权威!熟目着那些千篇一律的各代律法罪名及刑罚,其残忍之极,思之惊心!中国法制史,你到底向我们讲述着怎样一个“智慧”的王国?我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核心在于法制,只有不断完善的法律,才能有安稳的社会,而《中国法制史》这本书向我们展示了法制史起源直至今天民主社会法律不断完善化的一个历程。

下面,我将以我所了解的来详细论述一下法制史的主要研究方向,以及古代法制史的核心与儒家精神的联系!从中国法制史的书中我们可得知,所谓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就是一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的学科。

而现在基本上公认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比较抽象,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二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指的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总而言之,中国法制史主要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

下面先让我们来看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研究范围及其特点与学习的目的:1、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贿赂在我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我国对贿赂罪的立法却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订贿赂罪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司法实践。

文章结尾强调了我国贿赂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立法不足的紧迫性。

通过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可以有效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修订建议、打击力度、预防机制、司法实践、重要性、紧迫性。

1. 引言1.1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贿赂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赂现象。

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贿赂行为在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各行各业都有所存在,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1.2 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对象、方式、数额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国贿赂罪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构成要素相对较单一,没有对更广泛的贿赂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形式上看似礼尚往来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视为贿赂行为,这给一些行为带来了法律漏洞。

我国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贿赂行为虽然涉及数额较大,但由于我国对贿赂罪的处罚幅度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贪官污吏可以通过贿赂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

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

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

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

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

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

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

..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

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

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

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

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

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

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姓名:李升岳指导老师姓名:王修寰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号: 20126181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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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反贪惩贿立法学号:--------姓名:---班级:----------中国历史上的反贪惩贿立法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阶级社会的痼疾,卢梭曾经指出“只要阶级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所经历的每个朝代都充斥着反对贪官、严惩贪官的氛围。

中国古代惩治贪官十分注重法制建设,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为了稳固政权,统治者往往是设置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广大官员的行为,对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规范更是十分苛严,提倡“重典治吏”,从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一大批有十分重要影响力的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法规。

鉴古明今,这些规范对当今反腐败、惩治贪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的力度和完善监察制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反贪惩贿,法律规定,现代启示有人说“中国古代官僚的政治生活就是贪污生活”,“中国古代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

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其主体是握有一定权力或负有某些职责的官吏(今称公职人员),它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社会肌体,进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

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也都无一例外地重视对贪污等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这些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无疑具有借鉴的意义。

一早在夏、商、周时代,贪赃现象就已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这在一些先秦典籍中可以得到验证。

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

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

《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

审判案件的官员在运用法律时,要公允,依法处理。

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依仗权势,乘机报恩报怨,甚至贪赃枉法,受人求情清托,那么其罪责与罪人同等。

到了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为保护其自身的阶级利益,强烈反对奴隶主阶级的不成文法,积极要求制定、公布体现本阶级意志的成文法,实现不分亲疏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时期,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棗郑国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刻铸在礼器鼎上的《刑书》,出现了第一部封建法典,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由魏国丞相李俚编制的《法经》。

该时期的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从直接沿用《法经》的秦律中,也可窥见当时反贪规定之一斑。

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

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增多且日趋完善。

当时已有监守自盗、挪用官物、行贿受贿、巧取豪夺等罪名。

其中对行贿受贿等罪有了更细的区分。

如受贿,有受所监、受所治、受所将、受所行等。

还有一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

行贿,也有行赇、请赇的区分,诸赅即以非法之事请求于主管官吏并以财物相酬谢;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受财枉法处以重刑。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含立法我们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到大概。

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亦即挪用公款,以盗窃罪论处。

至于比这性质更为恶劣,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

此外,对于隐匿田赋或者隐报仓库的粮草,或采取以多报少、假作注销的手段,达到徇私的目的,奏律规定要以盗窃罪论处。

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

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行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

陈顾远曾对此作过简练的总结:“官吏犯赃,历代皆行重典,所以禁官邪,养廉洁也。

汉文帝时有“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的规定。

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即官吏经商牟取私利;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

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

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

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

《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块,创辟《请赇律》。

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

北魏时,贪官横行,所谓“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

基于此,北魏痛绳赃吏,先是规定枉法赃10匹、义赃20匹大辟,孝文帝时则改为义赃1匹。

枉法赃不论多少皆死。

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精《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

《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棗“六赃”。

《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人罪》的“疏议”曰:“在律,‘正赃'谁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请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枉法,即受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的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

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

此后各代多沿用之。

《唐律疏议•名例律》在“称反坐罪之等”、“称监临主守”等条中,还着重对准枉法论、以枉法论、以盗论。

监临主守等涉及惩治贪污犯罪的概念作了规定和阐述,有利于以法治贪。

唐代对贪污罪行以重法,并予以量化,给处罚赋予等级制。

此外,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

如隋文帝时规定主典官偷边粮一升以上即处死,家口没官为奴;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

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

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仍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

如《宋刑统》,除了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了对赃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如对官吏“部内放债”,唐以“坐赃论”;来难“臣等参详”,规定凡监临官于部内放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过100匹者,“奏取敕裁”。

辽、金基本承袭唐、来法律,其反贪立法应大致同唐、宋,惜今已不存。

但从皇帝的一些诏令中,还是可感觉到惩贪之严。

如辽代,兴宗重熙十年七月壬成:“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

”按辽律:窃盗赃满10贯(后改为 25贯),为首者处死。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如《元史•刑法志》载:“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

”不安枉法赃则更为宽大,300贯以上,杖 107,除名不叙。

按元代以至元钞为标准,2贯钱可易银1两,20贯易赤金1两。

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

金朝也一再强调,赃污之官不复叙用,原荐举者连坐。

元代则对负有谏议之责的言官,如果对官吏赃罪不予纠弹,要以治罪。

这样,就对贪污犯罪结成了一个严密的监视网。

第三,制定了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

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的“诸仓丐取法”(简称“仓法”)。

当时神宗发现京师诸仓普遍有亏损克扣的情况,就令三司起草法令,严厉禁止。

元代在成宗元贞二年(公元 1296年)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棗“官吏受赇条格”。

此外有“给没赃例”等,对于各种官吏职务犯赃、自首,犯赃在逃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

六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

明代反贪法规集中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中。

《大明律》是洪武年间经多次修订而成,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

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

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

该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罪和量刑作了如下规定:监守自盗,40贯统;枉法赃,80贯绞;不枉法赃,120贯止杖100,流3000里;恐吓取财,准盗论加一等,不得财杖刑;私用民力,1名笞40,罪止杖80。

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贪条款,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其中对监守自盗的处罚最为严厉,规定折银20两即处流刑,40两即处斩刑。

同时严厉追赃,直至赔补全部家产,若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名下追赃。

纵观中国历史,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

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

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

这些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也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

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而官员腐败却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拳惩治腐败。

这与总书记在十八大上把反腐败提升到政治高度的要求是相符的。

所以,如果每位官员都能遵纪守法,做到“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爱民之情”,那么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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