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课程论文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题目: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以礼治国姓名(签字):学号(年级):专业:法学理论学院:法学院作业日期:分数:__________评阅教师(签字):__________评阅日期:________________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以礼治国【摘要】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
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
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
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关键词:礼,法,以礼为主,重礼而轻法1.“以刑为主”?“以礼为主”?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
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真的只是“重刑”的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吗?我想说,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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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综合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我国古代法律的全部。
我国古代历朝制定的法律有上千种之多,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还有大量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立法。
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确有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那便是法家。
可是法家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绝后唯一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其学说只用于战国和秦朝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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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法家思想而言,儒家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中国历史漫漫长河中,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2100多年。
儒家文化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尤其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为伦理道德,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如何处理法与“礼”之间的关系上。
《中国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安徽财经大学浅谈中国法制史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中国古代的抑商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法制史论文
西周建國背後的法律淵源西元前十一世紀末葉道西元前七七一年周幽王被殺,這前後月貳佰捌拾年的一段時間裏,孕育著華夏法制文明的萌芽-----西周,這段法制文明鬱鬱燦爛發展的時期,對於之後中國法制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現存的主要西周史料有《詩》《書》《禮》《樂》,通過這些文獻瞭解西周法制發展的概況,這一時期法制思想文明對中國法制發展具有奠基意義的豐碩成果可見一斑。
本文致力於通過西周建國時期政治,經濟,民生,司法四個方面的發展狀況,分析西周法制建設對中國法制發展的作用和影響。
1 西周建國克商告捷“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轉·成公十三年》記劉子語),古代貴族向來十分重視祭祀,就在武王克商之後,牧野舉行的告捷禮持五日之久。
值得注意的有四點,一是武王出兵時帶著祖先的神木載在車中,隨軍而行,直到牧野,就臨時建造牧室,舉行告捷之禮。
二是,祭祀的祖先有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伯邑考等六人,不分嫡系和直系,旁系,也不分立為國君者或未立而早死者。
王國維認為武王用的就是殷禮,“蓋周公末制禮以前,殷禮固如斯矣。
”三是,殺一百殷士作為祭獻。
四是,武王在大享之前,實際上已經是淩駕于國伯和邦君之上的王。
是時所用禮制,有周人傳統的,也有沿襲殷禮的,當時周禮尚未完全確立。
但從那時起,周禮便因其完善的必要性而開始醞釀和發展。
分封建國告捷儀式結束後,武王又進行了分封建國。
他把原來商王直接控制的領地分成三個區:原殷都朝歌以北地區,封給紂王的兒子武庚掌管;朝歌以東地區,朝歌以西地區,封給自己的弟弟蔡叔度掌管。
武王又把姜太公封在營丘,國號為齊。
把弟弟周公旦封在曲阜,國號為魯。
武王懷念古代的聖王,就表彰並賜封神農氏的後代於焦國,賜封黃帝的後代於祝國,賜封堯帝的後代於薊,賜封舜帝的後代於陳,賜封大禹的後代於杞。
武王分封了七十一個諸侯國,其中兄弟之國十五個,同姓之國四十個。
封邦建國的目地,是加強對各地的統治,並作為周王室的屏藩。
諸侯再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又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士,這樣自上而下治理國家。
《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案例教学法的论文
《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案例教学法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案例教学法《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但也是一门很难讲授、很难掌握的交叉学科,因此这就要求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尤其要注意教学方法的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一)案例教学法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传统教学仍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造成的一种现象就是自始至终只是教师一人在讲台上授课,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
台上教师讲得唇干舌燥,台下学生埋头苦记,教学效果不明显。
如果能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加以案例教学,学生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让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以此提高学习效率,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为今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何使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是学好任何一门课的重要前提。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当今,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数据浩繁久远,加上与现实的距离感,很容易使学生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
如果还采用传统方式教学,有些概念老师讲得唇干舌燥,学生仍可能云里雾里,不得要领,要不了多长时间学生的兴趣就会荡然无存,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动力。
而这时引入案例教学分析的方法并且经常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对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切实本文由收集整理掌握重点问题非常有帮助。
尤其在网络课程中,案例教学可以使用多种传输技术,比如声音、图片、flash动画等,大大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中国法制史学习,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创新精神,真正体会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乐趣。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发展历史的学科,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等。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法制史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分析。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通过对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找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
其次,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到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再次,研究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
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可以了解到不同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文化在不同社会之间的传播和交流。
最后,研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通过对法律制度变革
和创新的研究,可以找到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法和路径,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在论文中,我打算选择中国法制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了解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同时也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夏商和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列,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室至此完;这是我对历史了解最耳熟能详的一首诗歌,也自认为是对历史最具概括性的简述语。
中国,一个拥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神秘的东方古国,在今日,正耀眼的崛起!然而,文明古国的历史是漫长的,在《中国法制史》这本书中,我们感叹着封建王朝的繁荣与兴衰的交替,体会着法制史与之紧紧联系的历程,更品位着封建王朝的立法思想、目的、法律的内容、形式、特点以及法制的继承、发展、改造、与完善,还有最终被确立的历史地位和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法典,这些无不体现着我们祖先的智慧;说白了,历史的法制不断完善着,什么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诉讼、经济制度等各方面不断地进步,不过都只是为君主能更好的统治国家,巩固其帝王的权威!熟目着那些千篇一律的各代律法罪名及刑罚,其残忍之极,思之惊心!中国法制史,你到底向我们讲述着怎样一个“智慧”的王国?我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核心在于法制,只有不断完善的法律,才能有安稳的社会,而《中国法制史》这本书向我们展示了法制史起源直至今天民主社会法律不断完善化的一个历程。
下面,我将以我所了解的来详细论述一下法制史的主要研究方向,以及古代法制史的核心与儒家精神的联系!从中国法制史的书中我们可得知,所谓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就是一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的学科。
而现在基本上公认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比较抽象,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二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指的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总而言之,中国法制史主要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
下面先让我们来看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研究范围及其特点与学习的目的:1、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中国法制史论文
论述清朝法制对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扼杀摘要目的:探究清朝法制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扼杀。
方法: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审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
详尽的分析了清朝法制禁海令以及限制对外贸易制度,从本质上分析这俩者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结果:由于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致使中国的资本主义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失去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生存下去的土壤。
结论:清朝法制的自我封闭,是导致中国资本主义在中国没有得到合适发展土壤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清朝法制禁海令对外贸易中国资本主义前言:近代资本主义发源于西方的海洋文明。
西方国家以坚船利炮为武器,扩张海权,通过快速扩张而迅速发迹,成就了其近二百年的辉煌。
而对于具有传统农业经济基础的中国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同样具有发展的势头和客观的需求,尤其是明朝中后期,中国国力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到了清朝的中后期,来自于海洋的冲入导致清政府采取了禁海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海洋贸易的开展和文化的交流,并伴随着清政府自身能力的衰弱,将中国推进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泥潭中。
可以说,清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早起的资本主义发展气到了负面作用。
1.禁海令中国的禁海政策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
1.1清朝禁海令的原因及内容清朝始建,由于郑成功等人雄踞海上,进行反清复明斗争,清朝无力海上制胜,于是承继了明朝的禁海令,进一步申严海禁,以封锁沿海水陆交通联系来遏制郑成功等反清力量。
另外,限制民众出海外迁也成为清朝禁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顺治四年(1647年)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清代的禁海令率先在广东实行。
顺治十三年六月,清廷禁海令从广东一隅全面扩展开来,严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一旦有人“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家产尽给告发之人。
教学论文: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方法.doc
教学论文: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方法中国法制史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
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是教学论文: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方法,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摘要在法学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很特别的课程。
它的教学也有别于其他的法学学科。
重要的有三点,其一,让学生明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价值。
只是这一价值基本不在司法实践中,而是在我们对中国法律的过去与现在的理解中。
其二,囿于法学专业教中国法制史会带来诸多问题。
其三,应当打破学科的界限,让学生打好基础,并拥有开阔的视野。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学科界限“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中最为特别的课程。
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课堂上讲到的法律基本都是已经失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几乎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在的司法实践。
这一点就与部门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因此,很多学生不重视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认为它是无用的,而学习部门法才有助于未来的工作。
另一方面,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门槛较高,需要以较好的学养为基础。
比如说,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需要阅读文言文资料,学生需具备读文言的能力。
再比如,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需要了解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这就需要学生对历史的诸多方面有充分的了解。
因此,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有一些特殊之处,在教学中就有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
一、“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读法学专业就是为了将来能够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学以致用。
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讲到的法律知识基本不能直接应用到学生未来的工作中。
因此很多学生会问到,为什么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什么用?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学生就无法理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也就很难有学习的积极性。
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如下: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
中国法制史论文 九
中国法制史论文九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摘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
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
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
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字:秦朝刑法制度影响利弊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
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
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
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罚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姓名:李升岳指导老师姓名:王修寰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号: 20126181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中国法制史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2年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有效期: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题目:一、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写作提示:1.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原则2.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经过3.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结构4.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内容5.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特点参考文献:[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2] 南京国民政府一九二九民法典要论——民法制定经过及其的结构、原则、内容与特点,正义网[3] 立法院.国民政府新颁民法亲属继承编.北平:中华印书局,1930年二、请结合法制史实论述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写作提示:1. 敬天保民2. 明德慎罚3. 亲亲尊尊参考文献:[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2]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3] 武树臣.亲亲与尊尊——孔子的直与封建法制.文史知识,1991年,第7期三、请阅读下列一段文字,并以法制史实予以证明和说明,从而体现这段文字所体现的精神。
“中国封建的法,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凡名列贱籍者,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才颁发法令废除贱籍。
”写作提示:1.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2. 唐律中贵族、官员减免刑罚制度3. 官当、八议等制度4. 唐律中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规定5. 唐律中对于确保尊长对卑幼的权威、确保妻伏于夫的规定、对于婚姻的限制、继承制度中的诸子均分等规定参考文献:[1] 张伊扬.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不平等性——以特权为视眼.新财经(理论),2010年,第4期[2] 尚绪芝、李颖杰.略论中国古代男尊女卑观念的法律表现.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下)[3] 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大象出版社,2009年四、论述与唐朝相比较,明朝法制指导思想和明律的特色及其历史背景。
《中国法制史》论文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得分总分教师签字论点、论据40写作规范性30论述逻辑性30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摘要: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关键词:唐朝法律影响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
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
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1.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中国法制史研究 学期论文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论文(2008 ---- 2009 学年第 2 学期)学院(中心、所)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史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研究论文题目:略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授课教师(职称):周子良(副教授)研究生姓名:郭瑞昌年级: 2008 级学号: 200821808001 成绩:评阅日期: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年月日略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以民初法人制度的创设为视角一、引言中国的近代化,大致言之,有下面三大步骤:第一步,外层的改变。
中国文化外层的改变即是开始吸收西方近代文化的器用特征。
学习西方文化的“船坚炮利”就在这一层。
第二步,中层的改变。
中层的改变是制度的改变。
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所从事的“变法维新”属于这一层。
第三步,内层的改变。
内层的改变系指对中国文化的基本前提、基本价值、基本观念以及伦理规范的挑战而言。
1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主要体现在这“中层的改变”,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制度革新的层面。
而正是在这种制度变革的实践,孕育了人们先进的法治理念和近代化的历史转型,实现了“内层的改变”。
回顾我国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以清末修律为开端,历经北洋政府的法官们的艰辛实践,到“六法全书”的颁布,是法制史上一个传统与现代激烈碰撞、中西文化由冲突到融合、先辈们由被动迎合到主动探索的伟大时代,值得我们去研究。
关于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学者们有广泛的论述。
潘维和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一书中介绍了当时的立法情况,并整编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原文。
黄源盛教授收集了大量资料,作《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并探讨了判例在民初的法源地位2,为法史学近代法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
朱勇教授主编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较为系统阐述了近代民法的几个方面。
就具体制度和问题来看,近代民法的体例、法源、原则,以及物权、典权、契约等制度,均有学者的论著涉及。
单就民国初年的法人制度,惟有黄章一先生在《近代中国法人制度的创设》、《略论民国初年法人制度的萌芽_以大理院寺庙判决为中心》两篇文章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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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29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述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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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要: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 “ 天唯时求民主 ” ,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 “ 保民 ” , “ 安民 ” 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 标榜 “ 敬天 ” ,却落实在 “ 保民 ” 上。
关键字: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
1、国家政策之敬天保民
1.1含义
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 “ 德 ” 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 “ 明 德慎罚 ” ,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 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1.2原因
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
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
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
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周初法制指导思想
2.周初法制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周初法制指导思想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利军功,定爵位”的政治措施。
这些措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完整体系,重点突出了商鞅“富国强兵”的宏观经济思想。
2.2周初法制指导思想的中心思想
周初法制指导思想中对宏观经济的把握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概而扩之即:一切从土地政策出发,统~统计及货币标准,重农抑商,富民强国,富国强兵。
作为法家的代表,依法治国,从经济层面看,就是通过标准化来实现规模经济。
中国社会经济的崭新一页就此开始。
3、周初法制指导思想的传承
3.1周初法制指导思想的由来
自商鞅变法以来,重农抑商政策一直为中国古代历代封建政府所沿用,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业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二是国家通过稳定的土地税保证财政收入。
三是重农抑商政策有利予社会的安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
四是工商业会加剧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从而造成种种社会问题。
五是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如经营土地有保障。
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
末业”。
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
全家罚为官奴。
这些政策是在当时商业不发达的情况下。
达到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2周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原因
汉朝继续抑商政策,从东汉政权到王莽政权再到西汉政权,汉代政治交替带来的连年征战,造成政府不得不继续实行“重农”政策修养生息,实行“抑商”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将盐、铁等资源进行政府垄断。
商业的发展必定能够带来富民的效果,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造成的“游民”严重危及了政权的稳定。
因此,历代统治者沿袭商鞅的思想,认为“商为乱之始”,在当时生产力不够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维护政权的稳定被摆在首位。
3.3周初法制指导思想的时代变化
唐代,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南宋政府的“偏安”政策带来的长江以南100多年的和平与繁荣,汉唐以来丝路大兴,都大大带动了商业发展。
但同时也呈现着一种历史规律,即工商业发展—— “重农抑商”政策缩紧——朝代更替修养生息——“重农抑商”政策放宽。
4、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4.1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的发展
西周意识形态有两大构成要素,一是神权法思想,一是礼制思想。
神权法思想围绕周王的统治地位展开,为周王成为天下之主,给予理论解说,并以国家权力为辅佐,遍及于王土,让国人信之。
西周礼治思想主要解决王权之下的国家统治权力的分配和社会秩序的塑造和维持。
如果讲神权法思想具有超念的意味赋予周王以高高在上的神圣的光环,那么礼制思想就是具有实践性的既是日常政治生活的规则和条理也是日常政治生活的展开、运转和实现。
显然,无论是神权法思想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思想及与两者匹配而形成的相应社会制度,都反映了文明社会初期的农业经济形态和生产力状况,也反映了其对生活于其中的人类社会观念和建制的直接影响。
一、是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贯穿西周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
以德配天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开启了从神权通向世俗的通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最终奠定于人事,即保民和爱民,其成熟形态为仁政思想。
二、是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礼的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正统统治思想的核心。
汉代以后转变为社会生活层面秩序塑造和维持的机制,但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并未发生改变,反而得到巩固和强化。
三、是西周意识形态奠定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格局。
朝代的更迭似乎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统治家族的更迭,而在社会秩序、生产方面甚至社会控制策略方面,各朝之间却是承继和延续,而且表现出了高度的相似性,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会持续2000余年之久?如果把古代社会视为一个绵延的整体存在,从其政治法律统治的思想,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政制的意识形态是一个超越了朝代更迭的思想体系,其自身包容了朝代更迭,蕴涵了朝代必然更迭的基因,包含旧朝代灭亡的必然性和新朝代出现的合理性,因而无论新旧朝代如何更迭,却是没有走出意识形态这个超越各个朝代的巢臼。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副教授
三、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4.2对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明德慎罚”思想的
确立,一面动摇了神权法的古老传统,使中国文明的发展避开宗教切近人事;另一方面,极大地强化了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宗法伦理道德色彩,这些都极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中国。
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西周的立法形式、法律形式,还影响了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
抑商的传统使各朝统治者制订出各种商公法,制订法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阶级的权力,而忽略了对交易效益和商业活动中营利的实现,这是一种商事法的缺位,正是这种缺位造就了习惯法发展的空间,使商事习惯法有了形成和发展的条件。
诸法混合时代,商人因为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共同需要而自行组织起来商议约定一些大家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这在世界各国的商法发展史上,也是普遍性的规律。
中国也不例外。
五、结语
在西周,中和首先表现为一种思维方式,它影响了人们的、主要是统治者的法律的思维,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中和主义的法律思想,即以天人关系的宏观认识为基础,走向对个体的微观行为的把握。
中和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对西周统治者来说等于有了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武器。
西周的建立是小邦周战败大邑商而形成的以周王为共主的众多邦族的联合体,西周的统治者以自己的弱小力量面临着的不仅是商民的随时反抗,还有周族外的其他邦族臣服,所以协调邦族关系使各邦族心悦诚服的归顺是西周一代面临的重大使命。
西周时期的中国主要还是“议事以制”的习惯法时代,周族有周族的风俗和习惯法,商族有商族的风俗和习惯法,其它各族也另有自己的习惯和风俗,随着西周封国的开展及封国自身的领土开辟,邦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自然展开,而能否解决这些矛盾,整和这些不同的习惯和法律为我所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确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同时西周又是最早进行大面积分封的国家,中央和各邦国贵族之间也是崭新的关系,有各种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及有关制度的展开无不需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
由此无论是在西周的德礼制度中还是在刑事制度中大都能看到中和特征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
[2]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3] 武树臣.亲亲与尊尊——孔子的直与封建法制.文史
知识,199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