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专帐核算方法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专帐核算方法一、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做到专账核算专账核算不是事后归集,也不是应付检查临时建立的台帐。
决算申报书是对前期专账核算的各项支出的汇总,不是事后从制造费用中拿来进行归集;不是为应付检查和验收建立的辅助台帐。
2.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挪用经费他用(炒股);超范围使用科技经费;不按预算执行,随意调整;与本项目无关支出、餐费、礼品,旅行社开具的会议考察费等。
3.虚弄支出,套取经费浙财教[2022]382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各类类型虚假发票套印发票虚假合作费(事后补助项目)假签字白条重复列以4.虚假承诺配套、自筹资金配套经费不到位。
以厂房、生产线等基础设施作为自筹经费。
5.外拨大额经费,横向管理凡科技拨款项目经费,均为纵向,不允许改变性质。
外拨经费管理不规范。
6.直接计提管理费,不进行摊销核算浙财教[2022]382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高校、科研院所较为突出,要求这些单位按实际核定管理费用。
7.生产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明显的生产设备如电力工程、叉车、锅炉、水塔、烘房;生产原材料;企业全部燃料动力;甚至有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以后的维护费、质量控制试验等费用。
8.混合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分离进行管理,随意调账。
企业承担的分期拨款项目,从支出来看,认定现把财政拨款用完,剩余的归为自筹资金。
9.贷款贴息项目必须为科技专项贷款。
10.重技术管理,轻经费管理随意预算,没有很好地对照研发需求编制;调整幅度大,范围广;不熟悉规定,使用缺乏监管。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做好专帐核算专帐核算不仅是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管重点,也是企业享受各项科技政策的刚性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项目分A、B、C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
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
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及检查
开支 范围
不可 开支
• 应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 务的相关性、测算依据 (如论文或专著出版数 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 直接为完成课题任务面购
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
费用可以由专项经费列支,
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
标2 题 预算编制
•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
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在编报差旅费预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必要性及能 否单独计量
• 应考虑预算的大型仪器 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与 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
• 预算的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运行时 发生的水、电、气、燃 料消耗等费用是否可以 单独计量。
• 经费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固定比例限制。 • 项目承诺的自筹经费应当真实配套并落实到位。
是指专项经费以外的各种渠道来源的货币资金, (注意:参加合作单位的经费不属项目的自筹经费) 包括: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渠道货币资金。
自筹经费应该按照预算申报书中规定格式提供出资证明。 原则上,谁出资谁证明,并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及具体用途等。
• 燃料、水电等耗费总 量合理,高燃料动力耗 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
经济 合理性
注意
应以完成本项目研究任务所 运行实际时间,以及即期水、 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为测算依据。
和项目相关的实验 室日常水、电、气、暖 在管理费预算,此处不 能重复预算。
标2 题 预算编制
•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浙财教字〔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
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补助是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00七年二月六日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点、重大项目组成。
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重大专项在我省科技发展五后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
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定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重大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 "三审一决策 " 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会同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
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省科技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抽查。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浙财预字[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省级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项目支出按项目内容分为三部分:(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一是属于日常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等。
二是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各类政府性基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原则,确保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制定第五条科技计划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实施期限、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科技计划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审批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监督应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评估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成果、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整改或取消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与项⽬管理办法(送审稿)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资⾦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管理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管理暂⾏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是指列⼊省级科技计划,由法⼈或⾃然⼈承担,在⼀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1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管理实⾏公开⾏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的申报、⽴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按相关规定执⾏。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管理实⾏回避制度。
(⼀)科技计划与项⽬管理者,在项⽬⽴项、经费分配、项⽬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承担单位或项⽬负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被评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浙教高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四日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升高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高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高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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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第七条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省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科技信息网、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科技文献、科学仪器装备(生物、生化试剂)、实验动物、科技基础数据库、科技基础标准等科技创新条件、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行的项目。
(三)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评估、中介、查新以及科普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四)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批由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人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
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月(课题)总经费的95%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
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
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人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自然科学基金)。
主要用于信息费、专题学术活动费、少量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及能源材料费。
(二)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及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经费。
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遇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二)科技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
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
(四)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1、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3、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补助。
(五)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人员劳务费和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第十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杳、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抽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三)课题依托单位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省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等五大类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利一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
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四类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逐年提高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比例。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
省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50-100万元(软科学项日10-15万元, 自然科学基金25-50万元),重点项目20-5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自然科学基金15-25万元),一般项目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3-10万元)。
第十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一)申请单位在巾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二)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四)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五)省则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对重大项目、重点项月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省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省级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今后,科技项目经费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
第五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八条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第二十条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四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二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