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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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贫困的类型及对策研究

支出型贫困的类型及对策研究

支出型贫困的类型及对策研究
支出型贫困是指家庭或个人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导致的贫困状况。

这种贫困通常表现为日常生活支出不足、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学费、住房、食品和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1. 债务负担型贫困
债务负担型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在购买高消费品或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务,导致日常生活的支出不足。

对策包括建立消费信贷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监管,同时加强人们的消费理财知识普及。

2. 住房负担型贫困
住房负担型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因租金或房贷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负担过重,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对策包括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推出适当的租金补贴政策,同时降低房贷利率,鼓励个人购房。

3. 健康支出型贫困
健康支出型贫困是指因缺乏医疗保障或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贫困状况。

对策包括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推进全民健康保障计划,开展医疗扶贫工作,提高医保覆盖率和报销比例。

4. 子女教育支出型贫困
子女教育支出型贫困是指因子女教育费用较高而导致的贫困状况。

对策包括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推出教育补贴政策,提高家庭财产性收入。

5. 生活必需品支出型贫困
生活必需品支出型贫困是指因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导致的贫困状况。

对策包括推出价格调节政策,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投入,提高农作物质量和数量。

以上是常见的支出型贫困类型及对策研究。

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需要针对性制定措施,从多个方面入手,以解决不同类型的贫困状况。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着因病致贫的现象。

据统计,我国约有1.7亿人口患有慢性疾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贫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旨在为贫困家庭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一、标准适用范围《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适用于因病致贫的家庭。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如癌症、肝病、心脏病等;2. 患有慢性疾病的家庭,如糖尿病、高血压、哮喘等;3. 有残疾或慢性病的家庭;4. 因病致贫的家庭。

二、准入标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主要是为了提高贫困家庭的医疗保障,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

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2. 家庭成员中有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3. 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4. 家庭成员中有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5. 家庭成员中有因病致贫的人员。

三、准入流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的准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社区、乡镇、街道等渠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准入贫困家庭医疗保障计划。

2. 审核:民政部门将审核家庭的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判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3. 审批:民政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进行审批,并颁发准入证明。

4. 医疗保障:准入家庭可以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障计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等。

同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四、实施效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贫困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准入家庭可以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障计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等。

2. 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准入家庭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

江西省贫困人群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江西省贫困人群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江西省贫困⼈群医疗保险补贴政策医疗保险补贴对象.特困供养⼈员;最低⽣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三属”⼈员、“两红”⼈员、在乡⽼复员军⼈、带病回乡退伍军⼈、农村和城镇⽆⼯作单位且⽣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员;4.尚未纳⼊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部及...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江西省贫困⼈群医疗保险补贴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医疗保险补贴对象1.特困供养⼈员;2.最低⽣活保障对象;3.残疾军⼈、“三属”⼈员、“两红”⼈员、在乡⽼复员军⼈、带病回乡退伍军⼈、农村和城镇⽆⼯作单位且⽣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员;4.尚未纳⼊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兵;5.⽀出型贫困低收⼊家庭⼤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的家庭⼈均可⽀配收⼊,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均可⽀配收⼊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以⽀付⾃付刚性⽀出的困难家庭⼤病患者;6.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员。

贫困⼈群医疗保险补贴标准贫困⼈群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最低⽣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员、城镇重度残疾学⽣和⼉童、城镇丧失劳动能⼒的重度残疾成年⼈、城镇低收⼊家庭的未成年⼈和60周岁以上的⽼年⼈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财政资助。

2.其中,农村最低⽣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的标准全额专项安排。

3.针对城镇最低⽣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和⼉童、城镇丧失劳动能⼒的重度残疾成年⼈、城镇低收⼊家庭的未成年⼈和60周岁以上的⽼年⼈、已失业⼜未纳⼊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筹资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贫困⼈群医疗保险门诊补贴1.特困供养⼈员按100%给予救助。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10.24•【文号】民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24年10月12日民政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4年10月24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四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

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第五条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一)生活支出。

2017江西低保标准

2017江西低保标准

2017江西低保标准2017年,江西省对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最新规定,江西省的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标准的具体情况。

首先是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城市低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二档和三档。

一档标准是指城市低保对象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二档标准是指城市低保对象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三档标准是指城市低保对象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根据不同的档次,城市低保对象可以享受不同的救助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其次是农村低保标准。

与城市低保标准类似,农村低保标准也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二档和三档。

一档标准是指农村低保对象的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二档标准是指农村低保对象的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三档标准是指农村低保对象的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农村低保对象可以根据不同的档次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帮助。

此外,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的规定,低保对象还可以享受其他帮扶措施,如教育资助、就业援助等。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摆脱困境,改善生活条件。

总的来说,江西省对低保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

这些标准和帮扶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疾病依然是人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疾病的治疗需要费用,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疾病治疗的费用可能会成为他们生活的负担,甚至导致贫困。

因此,建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对于帮助这些家庭摆脱贫困,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定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而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增加,生活水平下降,严重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这些家庭往往因病致贫,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法承担因病支出的家庭。

2.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且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承受范围的。

3.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手术费用的。

4.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特殊治疗费用的。

5. 家庭成员患有长期慢性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治疗费用的。

6. 家庭成员患有罕见病或特殊疾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特殊治疗费用的。

7.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康复治疗费用的。

8.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进口药物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进口药物费用的。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的实施1. 政府应当加大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通过提供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医疗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家庭摆脱贫困。

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果。

3.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困境,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这些家庭提供帮助。

四、结语建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准入标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贫困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医疗机构、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大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让这些家庭能够平等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摆脱贫困,提高生活质量。

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条件

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条件

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条件支出型困难人口是指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人群。

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呢?首先,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需要考虑家庭收入水平。

通常,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被认定为支出型困难人口。

这意味着他们的收入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开支,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其次,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还需要考虑家庭负债情况。

负债累累的家庭往往无法承担额外的开支,因此也应被纳入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范畴。

这些家庭可能因各种原因(如疾病、灾害等)产生高额债务,且无力偿还。

此外,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还需考虑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特别是有无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需要关注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同时,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也需要特别关注,因为他们可能需要更高水平的护理和支出。

要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必须全面了解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背景。

这包括家庭成员的职业状况、劳动能力、资产状况等。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准确地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

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提供救助,更是为了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实现自我发展。

因此,在认定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等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善生活。

总之,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需综合考虑家庭收入、负债情况、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从而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解决其根本问题,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共同繁荣。

贫困等级认定标准

贫困等级认定标准

贫困等级认定标准贫困等级认定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标准,对特定群体或地区的贫困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的一项工作。

贫困等级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和贫困人口的帮扶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贫困等级认定标准主要是指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农村贫困等级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收入指标和生活条件指标。

收入指标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生活条件指标包括住房、饮水、饮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条件。

根据这些指标,可以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合理的分类和认定。

其次,贫困等级认定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

比如,东部地区的贫困等级认定标准可能会高于西部地区,因为东部地区的生活成本普遍较高,收入水平也相对较高。

因此,在制定贫困等级认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

再次,贫困等级认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定机制。

评定机制要建立在客观、真实的数据基础上,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评定机制还需要注重公正和透明,确保每一个被认定的贫困人口都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贫困等级认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到特殊困难群体的情况。

比如,残疾人、孤儿、特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的生活条件和收入状况可能会更为困难,因此在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对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综上所述,贫困等级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认定标准,才能更好地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实现全面小康。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贫困等级认定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

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

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江西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下面将介绍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低保人员的认定标准和享受标准。

对于低保人员的认定标准,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而享受标准则是指低保人员享受的生活保障金和其他救助措施的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医疗救助等。

其次,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一般会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比如,根据江西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进行调整。

同时,低保人员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住房补贴等救助措施,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再次,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的实施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的,他们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低保人员,并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来确定低保标准。

同时,他们还会对低保人员的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和帮扶,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最后,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进行的,一般会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来进行调整。

同时,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江西省城市低保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其具体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会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来认定低保人员,并确定低保标准,以保障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时,低保标准的调整也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的。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万府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2日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通过增强兜底功能,建立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逐步健全完善分类分层、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减少和遏制返贫,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城乡差距,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如何在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与救助中发挥党员先锋模特带头作用的研究

如何在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与救助中发挥党员先锋模特带头作用的研究

如何在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与救助中发挥党员先锋模特带头作用的研究发布时间:2022-10-24T05:30:31.77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6月12期作者:张俊[导读]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抓好兜底补短和政策落实张俊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人民政府江苏句容 212400摘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抓好兜底补短和政策落实,抓好工作改革创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对支出型贫困认定和救助的研究可以从根本上对此类“夹心层”家庭提供生活保障,填补低保人群与边缘困难人群的缝隙,更可以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健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

本篇文章对党员干部在支出困难性家庭的认定与救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思考与总结。

关键词:支出型困难低保与边缘困难人群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救助一、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概念与认定条件:概念: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中有一定的收入,但是由于家庭成员出现了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突发性的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远远大于收入,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处于贫困状态的家庭。

认定条件:以镇江市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为例:(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年均收入低于上年度镇江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从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医疗、教育、康复费用及其他刚性费用支出后,剩余部分月人均收入低于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

这些家庭经济上入不敷出,生活质量低下,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心理易出现不平衡感。

[1]二、支出型困难家庭与低保家庭的区别:(一)出发点不同。

低保家庭主要是解决贫困家庭对于最低生活需要的需求,而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是因为支出较大的原因,所以要侧重点放在落实此类人群的医疗保险、教育救助上。

(二)救助的标准不同。

低保家庭的救助标准是严格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来认定。

但是支出型困难家庭往往收入高于这条贫困线,而无法纳入保障范围。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对《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10月9日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六章资金发放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低收入人口 分层分类标准

低收入人口 分层分类标准

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标准
低收入人口的分层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低保对象:按照低保政策进行认定,包括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 特困人员:按照特困供养政策进行认定,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3. 低保边缘家庭: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4. 支出型困难家庭: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同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5. 其他低收入人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协助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入户调查、村(社区)公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等步骤。

同时,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分为年度复核和月度信息比对。

以上是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标准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洪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9月29日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和内容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五章附则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乡镇(街道)要确定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江西低保标准

江西低保标准

江西低保标准
江西是我国的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人生活困难,需要依靠低保来维持基本生活。

因此,江西低保标准对于当地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江西低保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分。

首先,针对城市居民,江西低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一档为每人每月42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39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360元。

这三个档次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的收入情况和生活水平来设定的,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其次,对于农村居民,江西低保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经济情况,农村低保标准也分为三个档次。

一档为每人每月28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25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220元。

这些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情况,旨在帮助他们渡过生活难关。

除了城乡居民的低保标准之外,江西还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了额外的帮助。

对于孤儿、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江西低保标准有特别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更高的低保标准,以满足其特殊的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江西低保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城乡居民的不同情况和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旨在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这些标准的设定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为当地居民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希望江西低保标准的实施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摆脱贫困,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除外认定

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除外认定

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除外)认定一、受理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认定范围及标准(一)低保边缘家庭。

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能超过低保标准的1.5倍,其中单亲,一、二级重度残疾和重特大疾病家庭,可以扩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能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

(二)中低收入家庭。

认定为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产权住房、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产权住房、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三、认定流程(一)申请。

本区居民在申请各类救助时,如需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应由家庭成员持有关材料(包括户口索引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黄岛区城乡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村(居)委员会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二)审查。

镇(街道)受理时,应录入青岛市全业务平台进行收入核查。

对于核查有异常的,应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应按受理部门要求出具相应证明;对于核查无异常的,应自核查结果反馈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财产审查、资格审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

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

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收入评估结果及认定建议予以审批。

地址:黄岛区月亮湾路187号政策咨询电话: 85165999街道办理电话:83163100 红石崖街道便民服务大厅507室青岛市黄岛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图。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用于认定本县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S)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七条家庭收入的认定:(一)收入型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的家庭,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还可扣除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①或学费②(学费按学期计算)。

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

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

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存根联)
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乡镇村(居)委会
不予批准原因:£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1.5倍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不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O
经办人:
年月日
-(骑缝章)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联)
编号:—年第—号
乡镇村(居)委会先生/女士:
您于—年_月_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不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不予批准。

若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骑缝章)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回执
2.送达回执原件由乡镇存档,扫描件上传至"数字民政"社会救助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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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以及《江西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城发〔2019〕2号),全面开展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当地户籍,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贫困家庭。

第四条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认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地户籍。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

(二)家庭收入。

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

(三)家庭财产。

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审核:(一)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三)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业养老保险的;(四)有其他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

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二)拥有私家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小型农用车辆除外)、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三)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五)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六)为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八)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

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

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至少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四)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五)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除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总数计算。

如果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一)因病费用。

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残费用。

对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

(三)因学费用。

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扣减。

(四)必要就业成本。

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五)多重支出费用。

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第(一)至第(四)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减。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可扣减的其他家庭刚性支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六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第十七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

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必要时,应授权对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地方应视情简化。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启动入户调查程序和受理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提出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对已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前款所列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一经认定,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致困事由,对家庭全部或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变动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乡两级民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三年之内不再受理申请。

已经认定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取消认定资格,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并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18〕60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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