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2022年学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详细版)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⑤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⑧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⑨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贫困。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4、公示
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级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名单应进行排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院系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⑧建档立卡特别贫困家庭子女;
⑨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3、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或特困生个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贫困生认定细则(5篇)
贫困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____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__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____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____%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____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____进行____。
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____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立XX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导、认定和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XX组员:XX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小组:组长:XX组员:XX(班主任)(二)评议小组:组长:XX组员:XX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根据XX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确定资助范围认定困难等级,困难等级共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游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步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班用的: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边缘易致被家庭学生:3、低保家庭学生: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5、孤儿;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重点困境儿童:8、烈士子女: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丁•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哲时困难的;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由学生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家庭贫困学生认定条件一、必要条件1、家庭年收入、人均年收入较低,难以支付该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2、本人生活俭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等级划分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殊困难。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提供其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接经济来源;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含两个)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父母双方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4、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而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6、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7、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或者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XXX,201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常住户口的在校小学生及XXX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XXX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XXX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2.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3.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4.军烈属困难的家庭;5.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6.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7.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8.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 专业学习资料 .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2023年贫困生认定细则
2023年贫困生认定细则一、前言贫困生认定是国家教育扶贫政策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贫困生能够获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
2023年贫困生认定细则旨在更加精确地识别出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生,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资助和支持。
二、贫困生认定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贫困生认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偏不倚,杜绝人情主义和任性扶贫。
2. 综合性原则:贫困生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社会救助情况、教育机会等因素,不仅仅以经济指标为唯一标准。
3. 精确性原则:贫困生认定应尽可能准确地判断出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生,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三、贫困生认定的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指标(1)低收入家庭: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认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
(2)贫困户:按照国家扶贫标准认定,家庭属于贫困户范畴的。
(3)就业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且就业困难的。
2. 社会救助情况指标(1)低保家庭:家庭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农村五保户:家庭成员全是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3)残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且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3. 教育机会指标(1)就近入学困难:居住地远离学校或交通不便,给生源入学带来困难的。
(2)特殊教育需求:有特殊教育需求但无法得到有效支持的。
(3)高考加分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高考加分政策适用条件的。
四、贫困生认定程序1.报名阶段(1)学校组织公示贫困生认定细则、认定标准和相关申报材料;(2)符合贫困生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3)学校核查申请表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审核阶段(1)学校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2)根据贫困生认定标准,综合评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救助情况和教育机会,给予定量和定性的评分;(3)评审结果通过学校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和申诉阶段(1)学校将评审结果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2)学生和家长可对评审结果提出申诉;(3)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小组进行申诉处理;(4)申诉处理结果同样需要公示一周。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
贫穷生认定及管理方法一、贫穷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1、无经济根源的孤儿学生;2、父亲母亲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大病人,家庭无经济根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印的证明方为有效;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余经济根源的烈士及其余优抚对象儿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印的证明方为有效;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均匀生活水平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儿女,下岗员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5、乡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印的证明方为有效;6、因家庭发生忽然变故或自然灾祸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7、自己碰到不测损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贫穷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穷和特别贫穷两个品位(一)、贫穷生能牵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花费,但无力支付学习花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穷。
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穷的参照条件:1)来自老小边穷地域,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根源,基本生活难以保持的乡村校生;2)城镇下岗员工且未再就业儿女;3)家庭奉养人口许多且缺乏经济根源的;4)直系家眷长久生病治疗的;1/45)单亲家庭且缺乏经济根源的;6)家庭遭到较严重灾祸的一般贫穷家庭儿女;7)多个儿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儿女;8)其余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1、完整无支付学习花费,且支付自己生活花费都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贫穷。
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照条件1)烈士儿女;2)父亲母亲或学生自己残障;3)无经济根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城镇双下岗员工且未再就业儿女;5)直系家属患重症,需长久自费治疗的;6)来自老小边穷地域的少量民族贫穷学生;7)受灾的贫穷家庭儿女;8)其余存在特别经济困难的。
三、经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穷(或特困):1、在校学习时期行为不正直,如:抽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2、存在超出一般同学的高档花费现象3、常常进出经营性网吧、彻夜上网;4、违犯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犯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罚者;2/4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6、被学校通告责备3次以上(含3次)者;7、故弄玄虚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贫困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贫困学生认定实施方案一、背景。
贫困学生认定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认定,以便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资助和帮助。
贫困学生认定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让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改善生活状况,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考察家庭的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家庭的固定资产等情况,综合评估家庭的经济状况。
2. 学生自身情况,学生的学业表现、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综合评估学生的个人情况。
3. 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特殊考虑。
三、认定程序。
1. 提交申请,学生或家长需要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2. 调查核实,学校或相关部门将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家庭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
3. 综合评定,根据学生所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4. 公示结果,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请。
5. 发放资助,对认定为贫困学生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帮助,包括资助金、减免学杂费、提供助学贷款等。
四、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和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家长的认定意识,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认定。
五、结语。
贫困学生认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教育权利,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培养更多有用的人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通知精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正常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伙食补贴、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评议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及各班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及学生代表(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第九条具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城市双下岗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双亲丧失劳动能力、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特别拮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遭遇突发性事件,经济及主要经济来源遭受很大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9)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第五条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残疾学生;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6.五保户;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或者专业)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者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XX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
小学关于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小学关于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为确保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早计划、早安排,明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按要求开展学生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宣传学校学生资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资助程序开展工作,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员、级部主任(组长)、财务室人员共同参与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其中,学生资助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资助管理员、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本班任课教师(至少2名)、家长委员会代表1名担任成员。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o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进行相应公示,班级公示需经学校认定小组认定后方可进行公示。
有关政策宣传公示时应在学校内外宣传栏、学校网站、学生家长微信群中进行,积极及时将有关情况传达到每一个学生及家长心中。
二、立足县相关条件,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认真排查根据XX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条件,结合我校机制的具体实情,认真把关,实事求是,对上报申请困难资助的学生条件进行排查摸底: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烈士子女;8.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9.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10.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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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宝城街道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园就读的3-6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三条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6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第五条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档次按困难程度设置为“1、2、3”三个档次(其中3档为最困难)。
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儿童。
第六条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学前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三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工作。
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以各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以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幼儿园在新生报名时,同时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园幼儿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学前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幼儿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格,报幼儿园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幼儿园要组织本园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
认定小组要根据入户调查材料认真审核评议结果,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平衡后,适当调整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以在全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老师、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
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区县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县资助中心应该在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幼儿园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幼儿园负责将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昌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调查表》存档,建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
加强对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八条幼儿园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宝城街道幼儿园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宝城街道幼儿园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