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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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引言:
云南是我国农业资源非常丰富的省份之一,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适合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为了推动云南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云南省农业厅制定了《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知名度。

一、背景和意义
农产品是云南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农业经济是云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云南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质量认证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认证管理办法,可为农产品提供权威的认证标志,提高消费者对云南农产品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程序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规范农产品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确
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其中,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有: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
2.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3. 《农产品良种繁育和认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4. 云南省政府有关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业优势产品推广的政策文件。

认定管理办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评议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认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并由专家组进行评议,最后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

三、认定标准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的认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主要从商品特性、生产过程、质量指标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

具体标准包括:。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生产的种植业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

第三条企业自愿申请。

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对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了统一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确认工作,特成立“辽宁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公告、宣传、发证和市场推介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农委各相关处站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省农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制定全省名牌农产品推进目标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推进措施,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承担。

第七条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审核本市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名牌农产品各项活动,宣传推广本地农产品的优势和形象。

配合省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内“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审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闪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云南省名牌产品。

第五条在创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实行自愿的原则。

认定云南省名牌产品遵循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云南省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家或者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誉,用户和消费者满意;(二)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利税总额、销售利润率、出口创汇率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积极开展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管理1、省农委成立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信息处,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承担。

2、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3、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名推组或办公室或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市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内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审查。

二、评选认定数量每年评选20个辽宁名牌农产品,原则上各市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3个,并排序上报。

三、评选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1、每年6月中申请企业/申请人直接从辽宁金农网()上下载《辽宁省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于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纳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2、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推荐意见,于7月15日前上报到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

3、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按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确认条件,根据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产品中所占的位次和企业整体质量水平,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4、7月25日前省中心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荐名单,于8月10日前上报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推荐名单通过金农网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辽宁名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荐名单和综合反馈意见,最终确定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及其企业,并于8月20日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4年2月14日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本省产品知名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陕西省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程度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本省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名牌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名牌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和顾客代表组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名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第七条工业产品申请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二)相关的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三)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四)生产达到适度规模;(五)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检测设施;(六)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陕西独特工艺);(七)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九)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浙农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浙江省农业厅设立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具体负责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业类名牌产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经过严格评选,具有较高知名度、良好市场信誉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品。

第四条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创新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在广东省内进行;(二)产品具有明确的品牌标识和独立的知识产权;(三)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五)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评选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评选程序包括:(一)企业自评申报;(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四)省级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五)公示评选结果;(六)颁发名牌产品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获得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加强品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形象。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对名牌产品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撤销名牌产品资格。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激励与支持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为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提供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广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考虑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虚构管理办法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七条 获得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基本图案、规格、颜色和使用类型如下:
(一)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基本图案为:
(二)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为加强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和逾期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并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三)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青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规〔2022〕2号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2022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章评价指标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加快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21〕12号)、《青岛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字〔2017〕30号)、《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鲁政字〔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品牌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农产品品牌,包括青岛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

青岛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青岛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品牌。

青岛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通过认定的农产品品牌。

获得青岛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产品可使用“青岛农品”标志。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赣农评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农评字[2006]1号)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局(办):为了做好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考核评价工作,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及《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产品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 1.《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2.《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产品目录(第一批)》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实施细则为了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考核评价工作,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认定的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方面。

1、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的质量水平和产品的质量保障能力。

产品的质量水平主要是产品的质量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对比达到的水平。

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反映申请人持续稳定产品质量的能力。

2、市场评价主要考核产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出口量。

市场销售量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量反映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3、效益评价主要考核产品的销售额、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和税金。

效益评价反映申请人对产品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4、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持续稳定产品发展的能力,包括产品的生产技术、经营规模和技术开发投入情况,主要评价申请人对产品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 19990705【实施日期】 19990705【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农、林、水、畜、禽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指便于农产品销售的初级加工及包装)。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均可申请参加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

由农产品原产地和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

第四条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1.在独特的自然条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质、优质水源和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生产的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广阔市场发展前景,可以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和传统。

2.引进栽种、养殖、生产并经过改良、创新,适合在区域或全省范围广泛推广的名优产品。

3.产品质量稳定,并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近年来未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4.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在同一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或新开发的、经过专家鉴定、市场评价具有广阔前景的名优产品,能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林水产业和农村经济中占重要位置。

第五条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对名牌农产品的认定。

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家组。

办公室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宏观指导和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规划、实施、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147号发布日期:2001-9-17执行日期:2001-9-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产品。

第四条**级府应当对推进**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四)企业年销售额、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向征求意见;(三)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四)经审查确认的**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

云南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云南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云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云南省境内生产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第四条凡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且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家庭农场(以下统称“申请人”)均可自愿提出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申请。

第五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工作。

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报主体,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成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下设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名牌农产品评审专家组,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工作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三)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产销规模,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且产品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或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五)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六)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中的任一项质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受理产品除外),且认证证书有效;(七)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3战略联系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

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湖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及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及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湖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4-8-1执行日期:2004-8-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名牌农产品认定范围第三章名牌农产品评审条作第四章名牌农产品审定原则和等级第五章名牌农产品申报和审定程序第六章名牌农产品的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名牌农产品发展战略,努力创造名牌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业效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牌农产品是指产品有商标、有明确标识的包装、质量好、有一定产量且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显著,售后服务好的产品。

第三条名牌农产品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各市州农业部门申报,各评审分会初评和推荐,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结果由省农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

第二章名牌农产品认定范围第四条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范围重点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农村环保产品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行业(产业)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含饲料产业)、渔业、农机化、农村环保等农业行业。

第五条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认定范围之内:(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二)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证或未登记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三章名牌农产品评审条作第六条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产品具有注册商标、明确标识的包装以及明确的执行标准;(三)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及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标准,有主要理论指标、检验报告及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国内国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在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高占有率;(五)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满意;(六)产品有三年以上销售史,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某些传统特色产品例外),且没有质量事故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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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

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

××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经评选认定的××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
记录;
(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者出现过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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