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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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经评选认定的××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
记录;
(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者出现过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