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协作履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系列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原材料质量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更换原材料,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 产品质量不达标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丙公司的要求。
丙公司因此拒绝接收产品,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3. 付款纠纷甲公司认为,由于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满足甲公司的质量要求。
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更换原材料,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关于产品质量不达标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丙公司拒绝接收产品,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对此无直接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产品更换、退货等费用。
3. 关于付款纠纷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应的货款。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供应的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应在2018年6月底前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二、案情介绍2018年6月底,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1)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更换、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甲公司能够正常使用。
(2)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
(3)解除合同:如果乙公司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构成违约,并要求乙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2. 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 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思路: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思路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案例1:在线电视购买的纠纷
小明在网上买了电视,但是收到的商品是坏了的二手电视。
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小明享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例2:公寓的设备问题
小红租了一间公寓,入住后发现水电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了日常生活。
土地主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小红有权要求修理设备,并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租金。
这个案例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3:装饰工程的延迟和质量问题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公司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也不符合合同内容。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小李有权要求改善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根据工程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4:不履行雇佣合同
小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决的。
案例5:网络游戏会员的服务问题
小刚购买了网络游戏的会员服务,但是在服务期间游戏平台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负有责任。
小刚享有要求改善服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规定解决的。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的一个小城市里,有一家名为“阳光电器”的商店。
这家商店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初只有一间门面,经营着一些家用电器。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店的生意也越做越大,逐渐成为当地知名的电器零售商。
一天,阳光电器商店的老板李先生接到了一个订单,来自一家大型企业。
这家企业计划采购一批家电产品,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李先生非常高兴,因为这不仅是一笔大生意,还意味着阳光电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得到了认可。
为了确保订单的顺利完成,李先生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生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李先生发现了一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他立刻通知了企业,并说明了情况。
企业表示理解,并同意李先生将这批产品进行返工。
经过返工,产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然而,就在这时,李先生却收到了企业的退单通知。
企业以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返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则辩称,尽管产品已经返工,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产品的问题。
经过鉴定,法院认为,产品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企业无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感叹,合同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故事的主人公李先生,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没有选择沉默或者妥协,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展现了他坚定的法律意识,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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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2、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3、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案例二分析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v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v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v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v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v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v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v5、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v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v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v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v案例三分析v 1.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虽超越权限订立机床买卖合同,但相对人若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行为有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
v3.可以。
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v4.不能。
因为丙公司已不占有机床,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v案例一:这个商业广告是要约吗?案情介绍: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1.本题目的是考察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要约。
而是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其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中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
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有缔约过失责任之说,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赖利益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均有规定,但着眼点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赖利益是作为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的补充而出现的;大陆法中没有对价的概念,信赖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适用是伴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产生的。
信赖利益又叫消极利益,有别于契约履行后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
信赖利益的减少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机。
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对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资和牺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期可补偿性,即信赖方所为的投资或牺牲能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补偿;(2)信赖的合理性,即信赖须有合理的依据;(3)信赖的善意性,即信赖方所为投资或牺牲出于主观善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吗?案情介绍: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甲方),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50套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案情分析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