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债权实现在银行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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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权实现在银行的应用

内容摘要: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银行的债权,如何有效地运用现

有的法律和法规,为银行实现债权服务.并就当前经济的不断转轨,银行在债权实现时,就债的担保.和抵押过程中发生的诸多问题,同时按照(民法学)的

有关阐述和理论加以分析和定位.试述银行债权实现中一般要注意的问题

和自己在操作中的感触.

关键词: 债权实现银行业务

引言: 债权(抵押权)的实现是银行永久的题目,在银行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如何实现债权(抵押权)?围绕法律规范去操作;?引起资产质量不好固然有企业经营的原因,但跟银行实际操作不无关联。而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越来越多为债权人使用。目前现行立法对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银行在实施债权(抵押权)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银行信贷工作中担保及抵押为切入口,就债权实现所面临的相关法律制度、内部操作、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的方法、见解,从实际工作角度怎样体会理解法律,从而耕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实际工作服务.

担保上容易出现的问题:担保的期限,企业兼并,企业转制,代位权的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单位不参加年检被注销等等。

债权(抵押权)实现的现状及问题

[一]担保的期限。保证期限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均提到一

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银行一般存在两个弊漏:即格式合同的约定时效与一般法律规定不符时,法院支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後六个月。所以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脱保现象产生。第二为各种原因引起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二]因企业转制,兼并造成的担保问题:企业在正常担保期间,诉讼时效亦未

超过,但是担保企业产生转制,兼并没有通知债权银行,诉讼后,在执行担保单位财产时发生执行依据变更的问题,由于老的债权债务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法院提出要债权银行举证,提出执行的法律依据。这类举证使债权银行颇费周折。还有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时,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要经历较长的过程。

[三]代位权的实现问题:债权银行经常碰到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其

他企业有应收款,这个代位权如何实现呢? 如何向法院举证或者申请代位权呢?在代位权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人认为举证是一个关键,因为举证的关键在于债务人,在于债务人与其他企业的货款往来的正确判断,如果中间有债务人提出异议,这无形又形成一种新的诉讼关系。这无疑给债权银行带来不小的困惑。

[四]无财产可供执行和诉讼主体的被注销:法院判决后,债权银行不能提供担

保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通常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致使执行中止。有些担保单位注销公告或债权申告债权银行不知情,从而被迫执行终结。有的担

保单位故意不参加年检因此被工商部门注销,使诉讼主体被消灭。还有担保单位的法人失踪、有些担保单位钻债权银行和法律空子,债权银行被判决恶意串通、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触及刑律等等……..债权银行在债的担保上涉及的具体问题形形色色,莫衷一是。

二对担保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几种例外:

一对变相政府担保的处理:我们有一家中外合资的装饰材料厂,由地方政府扶持开业,并有政府下属的资产发展公司提供担保,倒闭后,政府下属的资产发展公司成了债权银行追索的对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明确给予不予执行的理由,一,没有资产,资不抵债,二,哪有政府去执行政府?债权银行在领取了债权凭证后,执行工作就此中止。但是债权银行并

没有放弃追索,除与政府部门协商外,很好利用了二个因素:一是法院内部的交叉二是政府领导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对交叉执行的法院执行人员及政府领导做工作结果很圆满,由财政在每年逐步安排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二对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追究有一家担保单位是由国有大公司在开发

区注册的,因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触及刑律。而担保单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注销,债权银行在追查担保单位的有关资料,在工商注册资料中发现了问题,遂向法院提供担保单位注册资金没有到位的证明,且金额巨大(一○○○万),由法院追索该担保单位的开办单位,最后资金全部追索到位。

三处理无权属资产。本人在追索一家机械厂过程中,该机械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已抵押给其他公司,无其他资产。只有一无权属地块,荒草萋萋,茫茫一片。不知何处下手。后逐渐理清了头绪,经与十几家单位及部门协调一致,联系一家工厂买主,待权属过户手续办妥后,该工厂再行付款,足足半年时间才实现债权,真是千头万绪。

二提供相关财产的线索:在执行阶段,法院只要你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证据及所在位置,执行一般不打折扣。但是如何才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是个问题。问题是债权银行一般不具备查询的经验和手段,由自己提供证据的难度很大,只有依靠法院为债权银行查询才是可能的。由法院为债权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及异地房产座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事实上,法律条文有时在我们身上苍白无力,而对执行法律的人就不同了。

三债权银行对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思考

债权银行对《民法》中债权和物权的学习和《房地产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担保法》的学习,主要侧重于应用,而非纯学术上的研究。因此,自有切入的角度,比如说抵押的效力,由二部分组成,即房地产抵押权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1)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满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2)债权范围效力,债权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3)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范围效力在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对抵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应当包括房地产本身,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所生孽息等。①注是银行法律务实者切记的法条。在抵押权的内部效力上不能有一丝的含糊。同时涉及房地产抵押权对外效力;即抵押权的实现对房地产出租法律关系的影响,这两种情况是:权利人将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和权利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两种情况,抵押权对房地产出租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同,前一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应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关系可以对抗新的买受人。后一种按照“物权优于债权”“前权优于后权”的原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②注这些外部效力的重要原则,应由法律务实者弄懂弄通,实际工作也能照此办理。

四关于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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