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和严禁饲养家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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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和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为加强社区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社区住户,严禁饲养鸡、鸭、兔等家禽家畜。违者除捕杀外,处50-100元罚款。
第二条社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经营性养犬、养猫行为。若发现超养者,除没收以外,每超养一只罚款100至300元。饲养观赏犬、猫必须持有检疫、免役证明,取得公安机关批准颁发的准养证。
第三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以及邻里的生活和休息。
第四条社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住户或单位,必须在社区管理办公室告示规定贴出5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者每只犬罚1500元,并予以捕杀。
第五条社区住户饲养小型观赏犬、猫者,从下达此文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社区管理办公室登记,登记时需交犬、猫照片两张,交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家犬免疫证明。公安机关发给《准养证》和犬、猫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不准饲养。
第六条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系犬链,有人牵引,禁止放野。
(2)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自行清理,经发现未清理者将处50-100元罚款;
(3)养犬户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疫苗;
(4)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人或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社区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5)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60日内自行处理;
(6)每户只许饲养一只。
第七条若发生犬只伤人,犬主及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无证饲养观赏犬者,每只犬除罚款1000元外,限期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对违犯第六条规定者,视其情节处以50一100元罚款。
第九条凡住户养犬、猫,隐瞒不报,经检举发现,对饲养人处2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给举报者奖励100元。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保卫部门组织人员对放野犬进行捕杀,凡捕杀一只犬,奖励l00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各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对阻碍社区管理办室执行公务的,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