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培训材料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表法培训材料

(供参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全然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作用的发挥直截了当关系到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益和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一、代表法修改的背景

我国在1992年之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以代表为主线,按照总则、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履职保证、代表职务的停止与终止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保证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差不多的、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细化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此前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存的大量成熟体会和做法,依照实践的需要系统

地从法律上规定了保证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关于保证全国和地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代表法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成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进展;代表依法履职的保证不断加强;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然而,随着时刻的推移、实践的深入、情形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一是代表履职保证存在许多困难。我国人大代表的特点是,在执行代表职务的同时,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一些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进展情形、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情形了解不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刻、经费难以保证。二是代表履职的责任感需要进一步增强。有的代表履职意识比较薄弱,仅看到当代表的光荣,没有意识到担任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责任心不强、缺乏履职热情,履职不够积极主动,存在不作为、无作为现象。三是履职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有的代表把代表职务作为自己开展企业经营活动、扩大个人阻碍的平台的现象仍旧存在。如何更好地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组织服务保证,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和履职要求、履职规范,完善代表闭会

期间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加强履职情形的监督等,都需要加以进一步完善。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紧密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这些年来,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依据代表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形,也制造性地进行了有益探究,积存了许多好的体会,形成了许多好的做法。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法积存了体会、制造了条件。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此次代表法的修改,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为指导,深入总结实践体会,专门是深入总结中共中央9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好的做法,围绕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那个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气和活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代表法修改的要紧内容

代表法的修改围绕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那个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要紧表达在四个“进一步”:

1、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

在代表法的第一章总则中,为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的修改对代表的权益义务作了集中系统的规定。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益,应当履行七项义务。同时,为充分表达我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增加了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2、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中,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证中,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包括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会前要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预备,审议时应当遵守议事规则,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等;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差不多形式,代表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情形并向代表反馈,同时充实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内容,乡镇人大代表依照统一安排开展调研活动等。

3、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证。

为支持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代表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证。第一,保证代表知情知政,关心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代表的权益中专门列明了代表享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的权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形,提供信息资料,保证代表的知情权。第二,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打算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人大代表能够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第三,明确许可申请审查标准。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第四,加强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