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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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分为社会保

险登记、参保人员登记、征缴管理、帐户记录、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等内容。

第一节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第四条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五条对未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应要求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在未申领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可暂按以下规则编制:1-2位使用社会保险简称标识(SB),3-4位使用区、县编码的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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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九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项城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十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输入有关内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更改的,社会保障管

理服务中心业务部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

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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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

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十三条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

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

及有关档案资料。

按有关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封存该单位的全部数据。

第十四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

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缴费单位,应要求其自办理或批准或宣布

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缴费单位,应要求其自上述之日起

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应向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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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送《行政处罚申请书》。

第四节兼并登记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之间发生兼并时,应携带有关证明和批文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打印出被

兼并企业的《项城市参保单位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用人单位,然后根据具体政策和企业提供的兼并情况先对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进行合并处理。如果被兼并单位有欠缴记录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帐务合并,同时打印出《项城市参保企业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企业留存,由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后,系统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档

案进行处理。

第五节分立登记

第十六条单位分立时,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打印出被分立单位的《项城市参保单位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分户情况,首先注册由原单位分出的新单位的基本

情况,再将要分离出的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做相应的变更,在系统内做人员分离手续,根据欠缴划分

的实际情况进行帐务的划分,最后打印出分户后的《项城市参保单位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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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人员花名册》交付企业留存,由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后系统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

第六节验证和补证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

证或换证手续,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 年期满的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首次登记为起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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