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政发[1999]1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16
【实施日期】1999.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浙政发〔1999〕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公布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率较大,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
(一)天目山千里岗山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德清、余杭、桐庐、建德县(市)的西部,湖州市区的西南部,安吉、淳安县的南部和东部,临安市的中部和东北部,开化县的东部,常山、衢县的北部。土地总面积586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1150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