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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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政发[1999]1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16

【实施日期】1999.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浙政发〔1999〕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公布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率较大,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

(一)天目山千里岗山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德清、余杭、桐庐、建德县(市)的西部,湖州市区的西南部,安吉、淳安县的南部和东部,临安市的中部和东北部,开化县的东部,常山、衢县的北部。土地总面积586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115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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