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2018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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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2018典型案例:电动车在小区丢失,物业到底要不要赔
近三年沈阳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各区县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32002件,审结31329件;市法院审结二审物业纠纷案件424件。
2017年,全市各区县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31325件,审结30276件;市法院审结二审物业纠纷案件638件。
2018年1-11月,全市各区县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30101件,审结28643件;市法院审结二审物业纠纷案件622件。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
核心提示
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文某系沈阳市某小区业主,沈阳某物业公司为文某提供物业服务。文某与某物业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主要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合同为服务性合同,只向业主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非保管合同,业主的任何财产发生丢失或损坏,服务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二条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系统、落水管、供热系统、共用照明、门禁系统、电视监控、消防报警系统、周界防范报警、中控室运行维护系统、电梯等。
第五章第二条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
2016年3月6日晚5时左右,文某将其于2015年6月29日花费4200元购买的爱玛电动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次日早6点50分左右,文某发现该电动摩托车丢失并报警。文某报警后,公安部门到某物业公司处调取监控录像,但因文某丢失车辆的区域监控设备损坏,至诉讼时未破案,未确定盗窃嫌疑人。
法院裁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双方之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某物业公司有义务为文某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保障文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而某物业公司未能保证电视监控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
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业主享受安全防范服务并不能免除财产所有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文某仍然是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对文某的电动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文某1260元。
小编找到了另外一个案例,业主车子在小区被盗,物业不承担责任。
“业主车辆小区被盗,法院判定责任自负。”律师丁秀玲介绍,汪某是某小区业主,其车子被盗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物业公司获悉后,立即调出了车库的视频。通过视频发现,事发当天,物业的保安人员两次巡查了地下车库,都没有发现异常,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电子监控录像看,在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监控范围内前10分钟内,保安人员两次对车库进行巡查。而且汪某并没有租赁地下车位,应依约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位,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丁秀玲解释道,法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业主保管财物。如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活动中,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可以不承担此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