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1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督主体三、监督范围质监所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四、监督内容2.质量监督检查: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验收: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
4.质量纠纷处理:质监所负责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以维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1.常态化监督:质监所每年制定监督计划,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每个工程都得到监督管理。
2.重点监督:质监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督工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突击检查:质监所根据监督需求,进行突击检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4.配合联合检查:质监所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合力,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六、监督要求1.监督过程中,质监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质监所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和处罚。
3.质监所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质监所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结果1.监督发现的问题,质监所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质监所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2.质监所对完成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质监所要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相关档案和质量监督报告,为质监所自身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参考。
交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6. 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7. 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三、监理工作范围1.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2. 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机电工程等各分项工程3.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四、监理工作内容1. 监理规划编制与实施(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内容、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2)组织实施监理规划,确保各项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2. 施工单位资质审查(1)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确保其符合工程要求。
(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确保其符合工程要求。
3. 施工现场管理(1)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 材料设备管理(1)审查材料设备供应商资质,确保其符合工程要求。
(2)审查材料设备质量,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3)监督材料设备进场、使用、退场等过程,确保材料设备质量。
5. 施工进度控制(1)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6. 质量控制(1)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
(3)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7. 竣工验收(1)审查竣工验收申请,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交安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
交安工程监理是保障项目交通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细则涵盖了监理范围、监理职责、监理流程等内容,为监理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保证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监理范围交安工程监理适用于所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
监理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调研、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3. 监理职责3.1 项目前期调研•在项目启动前,进行相关调研,包括交通流量、现有道路情况、环境因素等,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交安工程提出建议和意见。
3.2 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改进建议。
•协调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确保设计文件的及时交付。
3.3 施工监理•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检查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控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4 竣工验收•协助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成果进行验收。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向建设单位提出后续维护和管理的建议。
4. 监理流程4.1 初步准备阶段•确定监理需求,制定监理计划。
•成立监理团队,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建立监理档案,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4.2 项目前期调研阶段•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现场勘察和调研。
•编写调研报告,提出可行性建议。
4.3 设计审查阶段•审查设计文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提出审查意见。
•编制设计审查报告,确定设计方案。
4.4 施工监理阶段•验收工程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临时设施、材料等。
•监理施工过程,检查质量和进度,记录施工情况。
•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沟通和协调相关方的工作。
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交通安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人民出行的安全,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该得到注重和落实。
一、监理实施原则1.合理性原则。
交安工程监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合理确定监理工作的任务范围、内容,并实施合理控制。
2.安全性原则。
在监理的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施工的质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3.实践性原则。
监理人员应了解交通建设的现实情况和实际工程情况,合理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在监理中随时动态调整和改进。
二、监理实施步骤1.制定监理计划。
监理计划应包括监理任务的目标、内容和规程及个人,然后经过评审和批准后开始实施。
2.组织实施。
监理工作的实施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并建立专门管理和监督机构。
3.指导、审核。
监理人员应对各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并对合同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审核和检查。
4.整改、复查。
对于施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人员需要根据规定进行整改,并在做好记录后进行复查。
5.做好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应该做好监理记录和备案工作,为后续评价和总结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三、监理实施要求1.技术要求。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认真负责的监理工作。
2.法规要求。
监理人员应知晓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施工方遵守。
3.监督要求。
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各种安全隐患的出现。
4.沟通要求。
监理人员应积极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协调工程施工和解决问题。
总之,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原则,全面掌握交通建设的技术和法规知识,通过监理工作提高交通建设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专责管理机制,合理分配监理资源,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交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范围明确在进行交通工程监理时,首先需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各个部分的施工内容,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
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对工程范围有清晰的认识,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理工作。
二、工程标准规定监理团队应熟悉并掌握相关的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在监理过程中,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
三、工程进度要求监理团队需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理。
对于进度滞后的部分,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四、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团队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五、施工方案确定在施工前,监理团队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
六、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理团队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测手段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
七、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单位,监理团队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
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八、工地试验室资质审查对于工地试验室,监理团队应同样进行资质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试验室的设备配置、人员资质、试验能力等。
确保试验室能够满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需求。
九、试验报告审查与批复对于工地试验室提交的试验报告,监理团队应进行详细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审查通过后,监理团队应签署批复意见。
十、机械设备组合确定在施工前,监理团队应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机械设备组合进行审查,确保设备选型合理、配置齐全、满足施工需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和优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航道等各类交通建设工程。
二、质量监督1.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质量监督包括现场检查、取样检测、材料验收等环节,监督单位要对这些环节进行监督。
3.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监督1.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并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督,包括对开挖施工、土方回填、支护工程等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
4.安全检查要做到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指导和协调各级监理单位的工作。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五、处罚和监督1.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处理情况。
2.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监督结果的保密1.有关部门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监督结果。
2.监理单位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监督结果。
七、其他1.本实施细则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非法干预和干扰。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李常金:请基建办,养护中心认真阅研,抓好落实1-12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交质监…2015‟1号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青交建[2013]40号)和•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交安监[2013]13号)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配合作好全委规范性文件续期及审查备案工作,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发展需求及使用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的意— 1 —见建议,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5年12月25日— 2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附属工程”包括公路工程的绿化、机电、房建、交安设施等附属工程和水运工程的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有条件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未设立专门质监机构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区(市)级质监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工作。
第五条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自检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情况;(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参与试验检测单位等级评定初审工作,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参与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六)监督检查设备、中间产品、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情况;(七)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臵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4 —(九)参与交通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十)受理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参与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十一)对完工公路工程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对完工水运工程进行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对完工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十二)对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案第一章绪论1.1 项目背景交通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因此,确保交通工程的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为了保障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需要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拟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规划,以期确保交通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最终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1.2 项目目的本方案的编制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确保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全面、科学、规范和可控。
同时通过对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提高整体工程质量,维护广大公众的交通安全和权益。
1.3 研究内容本方案主要围绕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的具体内容和步骤进行展开,包括建立监督机构、确定监督标准、实施监督手段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和阐述。
1.4 本方案的编制依据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实践经验等。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建立和管理2.1 监督组织的建立(1)设立监督组织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建立监督机构的领导体系。
(2)成立监督办公室,配备监督人员,明确监督任务和责任。
(3)建立监督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监督人员的操作流程和细则,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监督组织的管理(1)定期召开监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及时评估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2)监督办公室定期进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3)建立监督档案,完善监督工作的记录和资料,确保监督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监督标准和技术要求3.1 确定监督标准(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适用于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2)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施工质量监督指标,包括土方工程、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叉口、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的监督内容和要求。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舟山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六)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七)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五条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六条交通工程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章质监机构与人员第七条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舟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委员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监督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人员,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1.质量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安全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监督方式和方法1.文件审查: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现场检查: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检测和试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测和试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4.验收和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的时机和频率1.设计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要求和规范要求。
2.施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竣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五、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结果等信息,以便追溯和评估。
六、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罚款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为了不断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效果,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八、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总结起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实施细则涵盖监督机构的建立、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方式和方法、监督的时机和频率、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4-09-18 浏览次数:149 字体:大中小法规名称: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 综合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发布日期: 1997-3-10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省厅质监站代表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步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改革。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交通基本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大、中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交通部关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地、市交通局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站)或设专职的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交通局不设监督机构,必要时可由地、市质监站委派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按工程监督范围,并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数量。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1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监督工作机构”)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监管,具体分工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 12 -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办理监督手续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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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 组成督查组以联合的形式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权限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监机 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条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市场主体质量管理 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监督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 方面。
具体内容见附件5、附件6。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分为综合督查、专项 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 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 行。
(七)质监机构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从 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
第五条 交工检测和竣工鉴 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 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检测 申请书》(附件12),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公路水运 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 定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附件13);对不 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有针对性、操作性、合理 性,及时报批
施工技术交底
及时、全面
质量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按要求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质量文件、档案管理
完整、规范、落实到位
文明施工
现场整洁,规范,环保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 完善、有针对性
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 符合合同要求,及时岗位登 记
试验室管理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 备齐全,管理规范
附件3: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称):
(建设单位名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工程项目
名称(全称)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收悉;经
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省公路水
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详见附表),暂不
予受理。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编
号 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件略)
附件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即
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 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 者阻碍。
第二章 监督工作受监程 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 报告)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 二十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交通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 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 安全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建 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问题和 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附 件8),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 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附件 9),责令停工,限期返修;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 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质量安全整改情 况报告》(附件10),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 工通知书》(附件11);
理。
第六条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 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 的违法行为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检举和投诉, 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 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一)对愈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 程,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催 办单》(附件7),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有权 责令停工或按规定处以责任单位罚款;
(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 部门将其清退出场;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 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 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单位 分部 工程 工程
抽查指标项
挖方
标准或要求
备注
开挖顺序符合规范要求;挖方段 无积水;换填深度、宽度、材料 均符合设计要求;挖方边坡稳 定。
土 石 填方
方
保证全幅填筑,分层厚度满足设 计和规范要求;表面平整;不同 类别填料不能混填;填挖结合 部、鸡爪沟等特殊工程部位应按 设计要求做特殊施工工艺处理。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 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 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检测数据 应准确、真实;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质监机构 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监督工作,促进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监督 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实施细则》、《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出 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 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 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凡在县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 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 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有关活动,具 体包含公路、桥梁、码头、站场、航道、交通附属 设施等。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交通建 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 求。
设计批复及变更管理
规范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 大隐患处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
竣(交)工验收
及时,规范
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 均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
责人到位及持证情况
求;人员变更按规定手续办
理。
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完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且落实到位。
分包及劳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5:
县交通工程质量督查用表
附表5-1 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
督查 内容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备注
质量监督手续
及时、完善
施工许可手续
及时、完善
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 施
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施 健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且落实到位。
建设 施工工期控制 人员履约管理
规范、合理 规范,手续齐全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并下发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附件 4),确定监督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质监机构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质监机构在监督过程中非 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方式
第三章 监督工作的内容与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及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 行为。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 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 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 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以 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生 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 量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安全隐 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监理
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 证审批
中间交工验收及质量评定
及时规范、资料齐全 及时,规范
抽检
及时,规范
旁站、巡视 日志记录
质量监理指令 设计交底 设计 设计人员驻场服务 设计变更
到位、记录齐全准确 记录真实、人手一册、每日 连续 指令闭合 及时、全面 到位 合理、及时、手续齐全
附表5-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