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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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监督工作,促进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监督 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实施细则》、《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县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 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 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有关活动,具 体包含公路、桥梁、码头、站场、航道、交通附属 设施等。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交通建 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 求。
有针对性、操作性、合理 性,及时报批
施工技术交底
及时、全面
质量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按要求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质量文件、档案管理
完整、规范、落实到位
文明施工
现场整洁,规范,环保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 完善、有针对性
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 符合合同要求,及时岗位登 记
试验室管理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 备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 者阻碍。
第二章 监督工作受监程 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 报告)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 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 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 书》(附件14),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公路工程 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鉴定证书》(附件15)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附件16)。
监理
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 证审批
中间交工验收及质量评定
及时规范、资料齐全 及时,规范
抽检
及时,规范
旁站、巡视 日志记录
质量监理指令 设计交底 设计 设计人员驻场服务 设计变更
到位、记录齐全准确 记录真实、人手一册、每日 连续 指令闭合 及时、全面 到位 合理、及时、手续齐全
附表5-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
(七)质监机构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从 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
第五条 交工检测和竣工鉴 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 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检测 申请书》(附件12),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公路水运 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 定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附件13);对不 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所
受理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监
督负责人为

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
章) 月日
第十条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市场主体质量管理 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监督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 方面。
具体内容见附件5、附件6。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分为综合督查、专项 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 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 行。
单位 分部 工程 工程
抽查指标项
挖方
标准或要求
备注
开挖顺序符合规范要求;挖方段 无积水;换填深度、宽度、材料 均符合设计要求;挖方边坡稳 定。
土 石 填方

保证全幅填筑,分层厚度满足设 计和规范要求;表面平整;不同 类别填料不能混填;填挖结合 部、鸡爪沟等特殊工程部位应按 设计要求做特殊施工工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出 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 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 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 程合同等;
3.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4.监督工作的主要权力;
5.监督工作要求;
6、监督方式、步骤、主要检查项目清单和时 间安排;
7.对从业单位配合质量安全监督的要求。
章)
(公 年
月日
(注:本计划书主送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单位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一)对愈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 程,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催 办单》(附件7),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有权 责令停工或按规定处以责任单位罚款;
(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 部门将其清退出场;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 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 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五)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和检测人员有权 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消其资格, 收缴证件,列入黑名单;
(六)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相 关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 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 加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有权对施工、监 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 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并下发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附件 4),确定监督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质监机构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质监机构在监督过程中非 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方式
第三章 监督工作的内容与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件略)
附件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即
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 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5:
县交通工程质量督查用表
附表5-1 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
督查 内容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备注
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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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善
施工许可手续
及时、完善
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 施
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施 健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且落实到位。
建设 施工工期控制 人员履约管理
规范、合理 规范,手续齐全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 二十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交通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 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 安全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建 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安 全生产状况,按照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的全面督 查。
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 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督查前通知工程 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特定环 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安全生产等状况,按 照本细则第五条所列部分内容进行的有针对性督
巡视检查由项目质监机构组织实施。巡视检查 须由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且应加强检查的 突击性;对存在问题的,需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 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 组成督查组以联合的形式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权限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监机 构的主要权限
查。
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 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专项督查应针对 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体现突击性。
第十四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 问题的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 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 查。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以 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生 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 量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安全隐 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第五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
(一)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 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度、办法;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及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 行为。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 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 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 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附件3: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称):
(建设单位名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工程项目
名称(全称)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收悉;经
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省公路水
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详见附表),暂不
予受理。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编
号 _____
理。
第六条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 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 的违法行为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检举和投诉, 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 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
工程名称__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__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我所受理
(工程项目名称)的质量
安全监督。由
(监督人员)对本工
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1.工程概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问题和 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附 件8),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 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附件 9),责令停工,限期返修;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 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质量安全整改情 况报告》(附件10),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 工通知书》(附件11);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 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 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检测数据 应准确、真实;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质监机构 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
设计批复及变更管理
规范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 大隐患处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
竣(交)工验收
及时,规范
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 均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
责人到位及持证情况
求;人员变更按规定手续办
理。
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完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且落实到位。
分包及劳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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