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277号文附属物补偿标准
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
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连云港市位于江苏省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东部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下面就是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田、水域及其他土地。
征收范围内的农民将按照相关政策获得补偿。
2. 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具体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安置补助根据农民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则是为了保障农民在征地后的基本生活。
3. 补偿方式。
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对于需要安置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
政府将根据征地范围和农民意愿,采取适当的补偿方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二、农民权益保障。
1. 合法权益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2. 就业安置。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政策。
可以通过培训、技能转移、创业扶持等方式,帮助农民就业创业,实现稳定收入。
3. 生活保障。
在征地过渡期间,政府将提供生活补助,确保农民基本生活。
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额外的帮扶政策,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
三、监督管理机制。
1. 审计监督。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制度,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计监督,确保补偿款项合理使用,杜绝浪费和腐败现象。
2.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征地补偿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执行问题,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监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监督。
连云港赔偿标准
连云港赔偿标准连云港赔偿标准一、引言连云港市作为中国沿海城市之一,在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发展迅速。
然而,在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导致公民或法人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连云港赔偿标准,为赔偿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连云港市采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的原则。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 租赁房屋财产损失赔偿:被毁坏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2.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的型号、年限、里程数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3. 生产设备损失赔偿:根据设备的购置价格、使用年限、折旧程度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连云港市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赔偿标准:1. 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收入、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赔偿金数额。
2. 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工作能力、收入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赔偿金。
3.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受伤程度进行评估,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医疗需求。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连云港市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标准:1. 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根据空气质量指数、污染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水污染损害赔偿:根据水质指标、污染程度等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3. 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根据土壤质量指标、污染程度等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其他赔偿标准除上述几类赔偿标准外,连云港市还制定了其他一些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人身损害精神损失赔偿: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心理咨询费用等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战争、恐怖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连政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市区旧城改造,现结合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被征收房屋确权问题(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的面积、性质以房产证、土地证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
土地面积或性质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进行确权。
涉及军队、央企等特殊部门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因历史原因未经登记的房屋,确权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一事一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市、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号)的要求,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连价房地字[2001]228号)同时废止。
各县应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具体价格标准。
在此之前,凡自行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指拆迁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补偿的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是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拆迁办定期确定并公布的区位补偿价格与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评估确定的。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区位补偿价格(一)房屋重置价格表(1)、表(2)所列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是指十成新房屋的价格。
该价格既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又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补偿价格。
房屋成新率指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见表(3)《房屋成新率评定表》。
(二)区位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分为住宅区位补偿价格与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
合法院落补偿价格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区位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院落补偿价格住宅区位补偿单价表(4)是指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区位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确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详见表(6)《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分类表》。
非住宅区位补偿单价表(5),是指对被拆除的非住宅房屋未作安置的或者被拆除建筑面积多于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补偿的标准。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连政发[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4月2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要,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规范实施征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需征(转)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并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征地方案前,要实地调查征用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劳力等情况,并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参与现场调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调查记录上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相关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配合现场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拆迁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p-783491840359.html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移植或处理,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下列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损失补偿: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简易建筑房屋结合成新,损失补偿标准为:混凝土屋面、屋檐高在2.2米以上、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400-450元;土木屋面、房檐高在2.2米以下、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300-350元;其他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00-260元。
拆迁房屋院内无临建执照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且符合房屋条件的房屋损失补偿,比照上述规定标准, 按相应结构各减50元/平方米计算。
拆迁房屋的其他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和《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见附件3),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附件1: 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 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二OO八年月日附件1: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损失补偿指导标准补偿项目数量补偿单价(元)各类木质地板㎡40-100各类墙壁瓷砖㎡10-15各类石、瓷材地板㎡30-80木质装饰按装饰面积(含门、窗口边、暖气罩、墙裙、墙围棚顶木装修灯池) ㎡30-60窗帘盒个50固定的壁橱、书橱按平视投影面积㎡60-100装饰墙面(壁纸、壁布、塑料插接板棚顶、石膏板、纤维板、华丽板)㎡5-10注:以上补偿项目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卫生洁具、灯具、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器、壁画,不予补偿。
门窗、阳台封闭不予补偿。
附件2: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杂树棵 4 距地1.5米处胸径2cm以下杂树棵8 距地1.5米处胸径2-5cm杂树棵12 距地1.5,米处胸径6-10cm杂树棵20 距地1.5米处胸径11-15cm杂树棵36 距地1.5米处胸径16-25cm杂树棵距地1.5米处25cm以上,以36元为基数,每增加1cm,补5元果树棵 5 已定植一年生以上秧苗果树棵20-40 距地1米处直径2 cm,每增加lcm增补10元葡萄树棵 5 已定植成活秧苗葡萄树棵50-80 距地0.5米处直径3cm以下葡萄树棵80-100 距地0.5米处直径3-5cm葡萄树棵30-50 距地0.5米处直径5cm以上、己过盛产期。
连云港赔偿标准
连云港赔偿标准【连云港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连云港市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赔偿事宜,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本赔偿标准适用于连云港市范围内的各类赔偿事宜。
第三条:赔偿标准按照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进行确定,并在必要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本赔偿标准内容的修改、解释和补充由连云港市赔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五条:人身损害:包括因他人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死亡的赔偿事宜。
第六条:财产损失:包括因他人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
第七条:交通事故: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
第八条:工伤事故:包括因工作场所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
第九条:医疗纠纷:包括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
第十条:房屋征收:包括因征收房屋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事宜。
第十一条:其他:包括其他因他人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赔偿事宜。
第三章赔偿程序第十二条:赔偿申请:被赔偿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赔偿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调查:连云港市赔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调查并对赔偿范围、数额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赔偿决定:连云港市赔偿管理部门会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赔偿决定并通知被赔偿人。
第十五条:赔偿支付:连云港市财政部门按照赔偿决定进行赔偿支付并向被赔偿人发放赔偿金。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人身损害:指他人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2:财产损失:指他人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3: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工伤事故: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场所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5:医疗纠纷: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房屋征收:指依法对个人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第五章结束【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人身损害-注解: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创伤等。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建设或者使用过程中必须与房屋一起使用,且不易拆卸、移动的附属设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的一些解读和说明。
首先,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附属物的使用年限、残值率、市场价格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附属物的实际价值,避免因补偿不足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
同时,也要防止因补偿过高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当得利。
其次,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依据公允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避免因评估不当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
此外,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被征收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再次,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政府部门和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最后,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例如,对于历史悠久、文物保护价值高的房屋附属物,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特殊功能的房屋附属物,如太阳能设施、地源热泵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总之,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应当合理、公正地确定和执行。
各相关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 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现在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地拆迁的方式来进行城市发展,在连云港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有相关的补偿规定的,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有什么内容,遇到了拆迁的问题我们该怎么解决。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
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连云港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合理。
本文将对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就是对于拆迁户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自建房屋的拆迁户,在评估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到自建房屋的成本和劳动价值,以保障其合理利益。
其次,对于拆迁户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除了对房屋的补偿外,还会对拆迁户的生活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助。
这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过渡期租房补贴等,以确保拆迁户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障。
另外,对于耕地被征收的农民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连云港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对因征地而失去生计的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最后,对于其他相关的补偿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比如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经济来源的商户,也将给予相应的经营补助。
这些都是为了在拆迁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连云港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相当详细和周全的,旨在保障被拆迁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希望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每一位被拆迁群体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帮助。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也希望连云港市的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5-07 15:03:37阅读次数:1881 【关闭】【打印】[字号:大中小]市、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号)的要求,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连价房地字[2001]228号)同时废止。
各县应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具体价格标准。
在此之前,凡自行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指拆迁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补偿的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是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拆迁办定期确定并公布的区位补偿价格和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评估确定的。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区位补偿价格(一)房屋重置价格表(1)、表(2)所列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是指十成新房屋的价格。
该价格既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又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补偿价格。
房屋成新率指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见表(3)《房屋成新率评定表》。
(二)区位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分为住宅区位补偿价格和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
合法院落补偿价格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区位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院落补偿价格住宅区位补偿单价表(4)是指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区位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确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详见表(6)《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分类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
【发文字号】连政发[2011]128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连政发〔201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4年2月18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工作。
(2020)苏行终536号
(2020)苏行终536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晓燕汤立双顾洪青【审理法官】葛晓燕汤立双顾洪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违法行政赔偿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凯然公司诉海州区政府的两份行政起诉状,凯然公司分别诉请确认海州区政府对凯然公司位于海州区沈圩路11号房屋、土地、附属物等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海州区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海州区政府赔偿凯然公司因违法实施征收造成的损失6500万元,海州区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12月2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律释明后作出案号(2019)苏07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56号裁定书),对凯然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2020年1月2日,该院以(2019)苏07行初56号之一行政裁定书作出补正,载明因56号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将56号裁定书中凯然公司起诉请求内容“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实施征收造成的损失6500万元"补正为“确认被告对起诉人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路11号房屋、土地、附属物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实施征收造成的损失650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另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凯然公司以海州区政府为被告,提起另案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海州区政府不依法对凯然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连云港赔偿标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区)。
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物品所给予的补偿标准。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有关的设施、设备、装饰、家具、家电等,是房屋的一部分,也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合理的附属物补偿标准能够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确定合理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对于征收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使用年限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附属物品进行比对,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应当根据附属物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补偿,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附属物品给予适当的折旧补偿,避免因为使用年限的差异而导致补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其次,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应当注重个性化和差异化。
不同的房屋内的附属物品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可能是定制品或者经过特殊定制的,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附属物的个性化特点,对于定制或特殊定制的附属物品给予相应的补偿,避免因为标准化补偿而导致被征收户的损失。
最后,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被征收户的意见,对于被征收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补偿。
同时,征收部门应当公开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和依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综上所述,确定合理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对于征收工作至关重要。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使用年限等因素,注重个性化和差异化,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在征收工作中能够重视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的确定,为被征收户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连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77号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连云港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9号)精神,强化价格调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2016年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价格调控目标2016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在省控线以下(3%左右)。
二、县区、市级部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一)各县、区调控目标任务各县、区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年平均价格水平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努力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
1.二级粳米、特一面粉、集市鲜猪肉(去骨腿肉)、鸡蛋(新鲜)、鲜菜(15种)年平均价格涨幅均控制在15%以内;2.散装豆油(国标二级)年平均价格涨幅控制在20%以内;3.辖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单位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
上述1-3类品种、规格等级及具体价格以物价部门监测的《连云港市主副食品价格行情》为考核依据。
具体任务主要有:1.全面落实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坚持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保障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和价格基本稳定。
发挥市场价格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规模三县和赣榆区分别不少于200万元,其他各区分别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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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
1、表中价格为普通、中档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格,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协商时参考。
2、高档装修且被征收人出具发票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可按发票标明的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3、表中价格有上、下限的,应结合材质和成新确定具体价格。
4、室内墙面壁画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认为有价值,可自行搬迁,搬迁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征收人支付。
5、此表未列项目,如护坡、假山、名贵树木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