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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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泉政文〔2013〕195号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4号),在全面执行《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闽委办…2012‟14号)的基础上,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财政方面
(一)各级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视财力增长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等。重点扶持报刊服
务、出版印刷、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四)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凡属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二、税收方面
(五)经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
(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单位和文化企业,设立各类文化产业研发中心。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文件规定)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若纳税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则免征增值税。
(八)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个人独资和合伙的文化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一)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演出从境外(含港澳台)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在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十三)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十五)凡是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所售门票(第一道)收入免征营业税;坚持对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给予补贴,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书画院、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气费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气费标准价格。企业用于文化建设的公益性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意见按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1号、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