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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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左宁

张三杀妻案解析

1.李大四无权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李大四并非本案被害人,他可以报案,但不能控告。

2.张三的交待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暴力方式,致犯罪嫌疑人剧烈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中,侦查人员威胁张三,但张三在威胁之下做出了“我确实没有杀害李四,村口的女尸和我没有关系”的辩解。辩解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3.赵六的证言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威胁证人获取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赵六先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此时他并没有遭到威胁,因此证言无需排除。赵六作证后,才遭到了侦查人员威胁,但赵六在遭到威胁后就没有再做出陈述。

4.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本案中,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某县看守所应当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5.侦查人员告知张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正确。根据公安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三也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指派辩护律师。

6.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

首先,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的拘传措施不合法。其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拘传应当持有拘传证或者拘传票,侦查机关不能对张三口头拘传。其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中,侦查机关对张三拘传48小时后将张三拘留不合法。

其次,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拘留30日后报请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合法。根据公安部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但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因此对张三的拘留时间不得延长至30日。

7.首先,王五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张三合法。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本案中,王五可以直接赶赴看守所会见,某县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其次,某县看守所的回复不合法。根据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本案中,张三不涉及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且王五是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张三,某县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某县看守所告知王五第一次会见需要经过某县公安机关许可是不合法的。

8.首先,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包括:(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错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本案中,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不合法。(2)由检察长决定不立案不合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经过初审决定不立案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检察院封存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合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本案中,某县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后应当随案将证据移送法院,不应当进行封存。

其次,某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包括:(1)审查起诉时没有讯问张三不合法。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2)将案件退回某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合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本案中,某市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将案件退回某县检察院,再由某县检察院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不可以退回某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安排张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合法。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张三拒不认罪,只是为了能获取有利裁判而违背意愿认罪,张三不符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条件。此外,某市检察院安排张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也没有安排辩护人王五在场,不合法。

9.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某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1)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2)证明责任: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3)调查方法:公诉人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4)结论告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5)证明标准: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宣判结果: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0.某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尸体勘验笔录和尸体辨认笔录正确。

首先,某市中级法院可以采纳尸体勘验笔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勘验尸体时没有制作笔录,但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随后补上了笔录,属于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该尸检笔录可以被某市中级法院采纳。

其次,某市中级法院可以采纳尸体辨认笔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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