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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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12.19
•【字号】黔交建设〔2016〕279号
•【施行日期】2016.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6〕279号
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贵州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6年10月31日经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此前印发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
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30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19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陕交函[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函[2013]33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的管理,保障交通行业专网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为交通运输行业各应用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平台,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4月27日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厅信息中心2012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的管理,保障交通行业专网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为各应用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平台,推动交通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陕西省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是全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网络基础。

交通行业专网为省-市-县三级结构,连接各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各单位。

主干网络为连接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单位的网络;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是交通行业专网的延伸,是专网的组成部分;分支网络为市县级网络和利用高速公路光纤网络延伸到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和管理所的网络。

第三条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是交通运输部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属非涉密网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厅直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为了保障专网的正常运行,交通行业专网的运行管理遵循“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陕西省交通厅信息中心代省厅负责专网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专网的主干网运行管理、全网监督管理。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好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及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工程实现“结构安全、环境优美、节约资源、质量最优、系统最优”的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黔高速工[2016]60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若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优化、完善、修改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参建各方应在其职责和授权权限范围内做好设计变更的实施和管理。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框图都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组织机构框图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职责一、项目办(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及指南。

(二)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及人员体系,审批总监办上报的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及人员体系。

(三)组织开展项目办各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拟定项目办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对各参建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总监办,并督促整改。

(五)对总监办设计变更管理人员进行履职情况督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各参建单位设计变更管理人员进行履职情况抽查,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总监办,并督促整改。

(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80万元<变化金额≤150万元)的设计变更方案; 对设计变更(变化金额>150万元)提出方案审查意见。

(八)联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一般、较大、重大设计变更事宜。

(九)汇总、上报都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二、总监办(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办有关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及指南。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对到场材料 的质量负监督责任。组织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每个中心实验室 1 人 驻地监理办: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材料 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并审查;积极参与中 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组织甲供材料的 计量;甲供材料现场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 的处理。 每个合同段 1人。
施工单位:按时编制材料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并 上报;积极参与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积 极参与驻地办组织甲供材料的计量;积极参与甲 供材料现场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每 个合同段 人,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内,应及时 按甲供材料项目部的要求,上报两名以上责任心 强、常驻工地且有权代表施工单位签收材料及履 行材料计划、供应、核算等相关工作的材料员名 单及联系电话,当施工单位对上报的材料员做出 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供材料项目部,施工单位 应协调好有关更换材料员的交接工作,以免日后 出现纠纷。
第五章 材料的运输及装卸 第十二条 材料运到施工单位指定的钢筋棚、拌 合站或仓库时,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卸车(所 用装卸设备、人员等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提供满足材料运输所需的 汽车便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如因道路或场地原 因导致材料无法送达而造成停工,损失由施工 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材料运输至施工单位钢筋棚和拌合站 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安排专职材料管理人员到 现场,进行验收、卸货到达施工单位工地的钢 材、水泥原则上在 8 小时内卸完,否则,滞留 压车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路 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为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进度,保质、保量、 及时做好材料的供应,理顺材料采购与供 应流程,规范材料采购、计划、运输、现 场管理以及款项结算等各项工作,明确有 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本项目的工程施 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文件条款及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特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黔交〔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高速公路在建及经营管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科学合理控制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提高通行能力和运行效率,持续做好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编写了《贵州省高速公路速度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并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同步优化测速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速优化工作要求全省高速公路主线采取8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110公里/小时、120公里/小时四类限速值。

(一)一般规定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

(二)特殊规定1.长度1公里及以下隧道与相邻路段同速;长度大于1公里的隧道,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进行限速,且不低于80公里/小时。

对于事故多发、公路技术指标采用极限值指标等因素和“一路多方”认为需要进行限速调整的路段,按《指南》论证后,依据结果进行调整。

2.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当大于20公里/小时,应结合现场实际设置过渡段,进行分级限速。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交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公路、水运或铁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旨在为交通建设工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一)本省交通建设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检查、巡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应急救援、宣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二)其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方案评审、宣贯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领导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一)审定入库专家的资格;(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三)保障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所需经费;(四)对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协调和解决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在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一)初步审查入库专家的资格,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二)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三)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专家联络服务;(四)对入库专家参与委托工作的有关信息、记录及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更新及发布;(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公路、水运、铁路工程三大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入库专家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号】黔府函[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
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黔府函〔2013〕2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在贵都高速公路秦棋互通处增设贵阳东收费站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3〕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秦棋互通处增设贵阳东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期限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41年3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

三、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1〕52号)执行。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中交贵都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收费单位须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亮证收费。

要切实加强管理,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机关单位值班值宿制度

机关单位值班值宿制度

机关单位值班值宿制度为明确⼯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实现机关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机关值班制度。

⼀、值班安排机关所有⼯作⼈员都应履⾏值班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机关值班。

具体值班安排由综合科负责,每⽉1号前公布机关值班具体安排。

⼆、值班要求(1)⽩天值班正常⼯作⽇值班由综合科承担,不再安排机关其他⼈员;周六、周⽇和节假⽇值班由综合科统⼀安排值班表。

节假⽇⽩班值班时间:夏季:8:00----20:00(中午、下午按要求做好交接-班)。

冬季:8:00----19:00(2)晚上值班值班时间:20:00-----次⽇早8:00(冬季19:00-----次⽇早8:00),具体值班要求见《⾏政服务中⼼机房值班管理制度》。

三、值班⼈员职责1、负责值班期间接听电话,处理有关事务,做到上传下达。

2、负责机关安全保卫⼯作,同时监督检查保安、保洁到岗⼯作情况。

3、负责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有关⼯作业务。

4、值班⼈员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作。

5、值班安排实⾏每⽉⼀公布,值班情况纳⼊平时考核,因脱岗,缺岗,⼯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机关单位门卫值班制度(五)2015-10-08 17:15 | #2楼⼀、加强机关门卫管理,认真做好安全保卫⼯作。

当班⼈员(含节假⽇⼲部值班)必须认真负责,思想集中,严肃门卫纪律,按制度办事。

不得随意脱岗,否则发⽣事故应追究当班⼈的直接责任,不得在值班室内进⾏与⼯作⽆关的其他娱乐活动。

⼆、及时做好电话传达和保密⼯作。

禁⽌⼀切易燃易爆、危险品进⼊机关院内,遇有重⼤情况或发⽣突发性事件须⽴即向领导及保卫部门汇报。

三、外来⼈员进出机关须主动出⽰证件,门卫做好来客来访登记。

如有携带⼤件物品,当班⼈员有权进⾏查问。

加强做好办公楼院、⽣活区周围的安全保卫巡逻⼯作。

当班⼈员在夜间要开启防盗报警器,发现可疑情况及时盘查、记录,及时向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

四、本单位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律按规定地点停放,禁⽌外单位车辆进⼊过夜停放,⾮机动车辆进出⼀律主动下车推⾏。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29【生效日期】1996-11-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3]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3]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3〕125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黔交呈〔2013〕6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按照构建“四基地一枢纽”、保障“5个100工程”和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力争早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衔接顺畅、服务高效的省域干线公路网络,更好地为贵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三、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争取国家支持,确保《规划》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在政策扶持、项目建设安排、用地保障、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实施好《规划》,并在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布局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开展乡村公路规划工作,推进各层次路网协调发展。

五、请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对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5月30日——结束——。

匀供局标准化施工四措管理规定(V1

匀供局标准化施工四措管理规定(V1

附件1:都匀供电局标准化施工四措管理规定(V1.1 版)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基建安装、设备大修、技术改造等施工项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编制和执行(以下简称施工四措),确保施工工程安全、有序开展。

特制定本规定。

1 需编制施工四措的工作1.1在运行中的输配电线路上组立(拆)杆塔、架设(或拆除)导、地线、光缆,且工作票计划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工作。

跨越铁路、公路、带电电力线路或其他重要设施的输配电导、地线、光缆架设、拆除工作。

1.2在运行中的变电站停电拆除、新装、更换变电一、二次设备,且工作票计划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工作。

1.3位多班组、跨部门协同作业,且存在触电、高空坠落等危害的计划性工作。

1.4外单位人员进入我局运行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调度大楼等生产部位进行施工,在且存在触电、高空坠落等危害的计划性工作。

1.5所有电力基建新建工程。

1.6综合性大修、技改、基建项目,不同时间在多个施工地点开展同一类型作业,可集中编制一份四措,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类型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卡。

如多个变电站断路器大修,可编制一份“**项目断路器大修四措”,现场工作采用断路器大修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卡。

1.7其它不需编制施工四措而需办理工作票的作业必须使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卡。

2 施工四措的编制原则2.1施工四措由承担工程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如果同一工作有多个部门、多工种参加,有交叉作业者,生产技术部负责协调,由工作量最大的部门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编制。

四措应结合现场实际和我局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编制。

2.2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的外包工程作业,例如,在有可能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给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我局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对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员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并将交底记录作为施工四措的附件(格式见附录1)。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02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2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标准化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37号
关于发布《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的公告现发布《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G 4110—2024),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G 4110—2024)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2日。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20日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对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学法制度,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使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都能接受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

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探索推进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三)坚持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10 2.1 节支率分析 .....................................................................................................................10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1 三、采购供应商 ...........................................................................................................................12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2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2 四、采购代理机构........................................................................................................................16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6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6 五、信用风险 ...............................................................................................................................19 附录 .............................................................................................................................................2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黔府办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现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已严重不适应全省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具体方案如下:一、机构设置(一)省级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构设置。

将“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更名为“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巡逻民警)支队”。

下设直属一大队(特勤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三大队。

撤销贵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贵新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凯麻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大队;凯玉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贵遵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崇遵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镇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巡逻民警)支队的机构编制事项由省编办按程序办理。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24•【字号】•【施行日期】1987.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颁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不论隶属关系,不分经济性质,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宏观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联营、联合、联运、保护合法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取得营业收入(包括运输与货价并计、运输与工程费并计)的公路运输。

非营业性指为本单位内部生产,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即交通运输管理局、处、所、站)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办理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含联户),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一)申请者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并提供开业条件等资料,报请县以上(含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上册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3二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贵州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72.关于发布《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53.关于发布《贵州省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32三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类文件(一)综合管理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47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733.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首件工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194. 《关于落实“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活动要求﹑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1305.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1376. 《关于高速公路合理组织施工加快进度并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1467. 《关于在建高速公路交警营房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1488.《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 1509. 《关于印发切实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5210. 《关于协调公路铁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有关问题的意见》17111.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17712. 《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18413. 《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环保监督检查要点》19514. 《关于印发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的通知》20715. 《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约谈办法的通知》219(二)设计管理类1.《关于公布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5版) 225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通知》251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544.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等改造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二十一期)261(三)监理管理类1.《贵州省高速公路监理机构考评、管理及人员工资费用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行为准则267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86下册(四)试验检测管理类1.关于实施《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管理细则》的通知3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施工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的通知》3733.《关于统一高速公路或重载交通弯沉检测验收标准车型的通知》3844.《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中渗水系数标准的通知》3855.《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桥梁荷载试验工作的通知》3866.《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的意见》388 (五)质量管理类1.关于修订《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程序》的通知3992.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4143. 《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428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在建项目隧道工程防排水系统质量控制的通知》4425.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景观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4446. 《关于加强对在建高速绿化工程填土质量控制的紧急通知》4467. 《关于印发贵州山区箱梁拱桥预制吊装质量安全控制要点的通知》4478.《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冬季施工控制的通知》4699. 《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中全面推行小型预制构件集中预制的通知》474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预制构件质量控制有关要求的通知》47511.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小型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48012. 《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常用工艺控制要点的通知》49713. 《贵州省公路桥梁、隧道路面铺装知道意见》522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桥梁空心板施工工艺的意见》52715. 《关于印发毛勒式伸缩缝安装指南》、《桥梁板式橡胶支座质量控制及养护要点》的通知 531(六)安全管理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5412.《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施工支架安全工作的通知》549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段落安全管理的通知》5514.《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5535.《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5566.《关于开展交通工程建设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通知》5627.《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5648.《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5669.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56910.《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5761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58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施工暨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8413.《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施工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58614.《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58615.《关于加强对施工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60716.《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60917.《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资料建档立卷目录指南》(试行)的通知 61518.《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标准》625(七)养护管理类1.《关于公路施工养护作业七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6332.《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6353.《关于在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既有关公路报畅级养护管理等事宜的通知》651四.其他管理类1. 《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内推行使用反光环的通知》6552. 《关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通道的通知》657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作的通知》659五.指南1.《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里机电系统联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实施指南》(试行)及《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入网检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6692. 《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6773. 《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瓦斯隧道设计技术指南》、《贵州省高速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指南》的通知6714. 《关于发布公路施工安全监理指南(试行)的通知》6725.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安全性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673他们继续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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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
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网站的正常运行,实现互联网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宣传、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为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

第三条网站体现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坚持真实、科学、时效、生动的信息内容,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公路事业管理和监督服务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使其成为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对外宣传的窗口、事务公开的渠道、服务社会的平台和内外交流的桥梁。

第四条网站的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并办理法定程序、手续。

第五条“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网站由行政办公
室承办,并具体负责网站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网站管理
第六条管理局成立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网站的建设、监督与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充分体现严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是准备上网的信息,要实行层层审核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内容完整无误,不发生泄密事件。

网站更新维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栏目相关责任科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有效。

第八条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由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九条网站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有关单位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网站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条网站设置的主要栏目有:机构介绍、交通新闻、政务公开、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党群工作、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招投标信息、办事咨询、互动平台。

首页界面主要设置有:本地动态、通知公告、专题报道、行业新闻、及时路况、政务信息、
文件速递、办事程序、职能科室、路政管理、便民服务、友情链接、公路养护、下属单位等栏目。

网站设置的主要标题栏目和首页界面主要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网站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十二条管理局行政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网站实行“规范管理、总体监控、分工负责、专人维护”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管理局行政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建设规划、信息审核、发布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网站内容保密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局各相关科室是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责任部门,负责栏目内容的采集、审核、报送。

各科室根据负责栏目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并负责做好栏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六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网站信息管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局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管理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科室及各单位需指定一名信息员(兼安全保密员)负责其上网信息的采集与报送。

(二)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站发布。

(三)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八条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条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

因邮箱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管理人负责。

严禁将帐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防止遗忘、被盗用或泄密。

网站分配的邮箱只限于在都匀公路管理局各单位内部收发邮件,不能用分配的网站邮箱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电子邮件。

第五章上网内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网站上网内容由管理局各科室与管理局下属各单位共同保障,保持网站上网内容新颖、便民。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二十三条网站栏目内容由以下部门负责:
(一)专题报道栏目:由党办、行办及相关科室提供。

(二)政务信息栏目:由行政办公室提供。

(三)机构介绍栏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内设机构):由行政办公室、人事科提供。

(四)交通新闻栏目(本地动态、行业新闻、图片新闻):由行政办公室、宣教科及相关科室、局下属各单位提供。

(五)政务公开栏目(通知公告、文件速递、都匀公路、人事任免、重要讲话、光荣榜):由党办、行办、人事科、工会、宣教科及相关科室提供。

(六)公路养护栏目(养护通报、及时路况、公路建设):由养路工程科提供。

(七)路政管理栏目(执法公示、路政动态、超限运输):由路政科提供。

(八)党群工作栏目(文明创建、党建工作、工会管理、廉政之声):由党办、工会、监察室提供。

(九)安全管理栏目:由安全科提供。

(十)政策法规栏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由行办、路政科、收费科提供。

(十一)招投标信息栏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由养路工程科提供。

(十二)办事咨询栏目(许可事项、办事程序、资料下载):
由行办、路政科、收费科提供。

(十三)互动平台栏目(意见征集、交流合作、局长信箱、书记信箱、廉政信箱):由行办、党办、各科室提供。

第二十四条上网信息审批程序:管理局各科室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料提出上网申请,并将资料整理、编辑、校对无误后,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党办或行办,重要信息资料报分管领导批准,交党办或行办,党委或行办负责收集整理后方可上网发布;局属各单位拟报管理局网站的信息资料,经整理、编辑、校对无误后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交管理局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方可上网发布。

提出上网申请的信息资料需附电子文档。

凡涉及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等,需报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已在网站上发布的资料,网络维护人员要用纸质原件连同审批表一起建立文书档案备查。

管理局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审查网上资料,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信息责令维护人员立即删除。

上网信息审批程序见附表《“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上网信息审批表》。

第六章上网内容的保障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下属各单位、各科室要注重公路信息及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积极鼓励提供信息稿件,认真落实责任
制,做好网站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要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网站信息工作,并把好信息稿件的质量关、文字关。

第二十六条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突出工作重点、挖掘深度、打造精品;提供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有实例、有数据,数据要准确,文稿要简练,具有科学性、时效性、代表性、可用性和宣传性,为推进公路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指导性、借鉴性较强的信息稿件;文稿体裁不限。

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稿件,将作为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并定期将上网信息稿件提供、录用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或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2、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奖励
对领导重视、上传及时准确、积极组稿与提供信息的先进单位(部门)、优秀通信员及采编人员年终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7 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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