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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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总包方:扬州市众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各项经济与责任条款的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甲方将所承接的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110KV李典变—廖家变送电线路杆塔基础浇筑工程项目交给乙方承包。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110KV李典变—廖家变送电线路杆塔基础浇筑
1.2结构层次:线塔基础
1.3建筑面积:
1.4工程地点:扬州李典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形式
2.1工程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量
2.2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造价。乙方
按项目法的施工与管理要求,实行单项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施工工期: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5 月815日。(工期提前或推迟的奖罚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3.2如设计有重大变更、建设方缓建或停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影响时,经建设方签证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工程分部项目中不合格的部分应进行返工修整,直至合格为止,其返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4.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程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认真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和分部工程项目的质量自检评定制度,认真搜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4.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限,乙方应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所订施工合同书中的条款执行。如因乙方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或未能履行保修,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
5.1安全生产目标: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要杜绝重大伤亡,无生产性火灾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事故为零,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1.2‰以下。
5.2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到文明生产,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并妥善处理好事故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6.1甲方的责任:
⑴、负责驻地施工注册,配合乙方做好驻地施工区域与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为乙方对本工程的承包和顺利施工提供必要的有关证件和手续。
⑵、负责在施工驻地的银行帐户开设,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并在扣除有关款项后及时划拨至乙方,负责财务监督和总拨款控制,确保乙方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⑶、审批核定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负责对乙方施工质量、技术、计划、安全生产、材料及设备供应等经营生产管理活动的检查、监督和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必要时向乙方委派工程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章操作的责令停工、返工、整改、实施经济和行政处罚。
⑷、配合乙方做好工程进度的月报、结算审定和对建设单位价款结算的开票及结帐等对外工作。
6.2乙方的责任:
⑴、对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相关等级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人员上岗,同时服从甲方及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统一指挥与管理,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⑵、加强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安全知识教育,预防、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管理好施工队伍,确保职工利益。
⑶、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操作规程、国家验收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精心组织施工和管理,同意并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内容,确保安全质量、安全生产和工
期。
⑷、乙方应积极协调好与社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关系,并承担有关费用。因组织实施该工程甲方垫付的公共设施费用、与地方各部门协调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⑸、负责本工程各项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交甲方及建设单位存档。
(6)、工程结欠尾款的收取,由乙方配合甲方派员追讨到帐。
(7)、乙方所用人员的劳保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的解缴,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设备、材料供应
7.1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需租赁,有关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
7.2建设方委托代购的配套设备,由乙方推荐或代购。工程耗用的材料由乙方采购,所采购材料必须有相应的质保书、合格证,所做的材料试验,以保证供货材料质量。
7.3因材料质量出现的问题,原则由购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工程造价及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8.1工程造价暂按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拾一万肆仟陆佰玖拾陆元整。
8.2预付的备料款拨付,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条款、实际汇入甲方银行帐户的款项,及时拨付给乙方。特殊情况甲、乙双方按其他约定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8.3 管理费、各项税费收取比例及方法:
8.3.1 收取比例: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按工程结算总价1.5%收取总包管理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定、甲方与建设方办理开票及价款结算后,由甲方依据结算总造价按国家和地方应收的一切税、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代征代缴的各项税、费。
8.3.2 收取方法:
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方预缴管理费6200 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结算总价按实调整,多退少补。
由甲方从分期到帐的工程款中将各项税、费等费用按比例预扣。
8.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出工程进度款报表,同时协助甲方派员催要工程进度款,对甲方支付的备料款或工程进度款,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甲方如发现乙方挪作他用,有权停止付款,待帐目清理核定后,再恢复工程拨款。
8.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建设单位委托的权威部门审核、报甲方签证确认、甲方与建设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后,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由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工程结欠尾款的支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与建设方所签订总包合同要求、建设方实际汇入甲方的到帐资金(扣除甲方应收取和代缴各项费用)为付款依据。如因建设方未履行合同条款,其所欠尾款待建设方支付给甲方后,再按甲、乙双方结算的数额执行支付。
8.7工程保修金按甲方与建设方所订总包合同要求、在建设方汇入甲方银行帐户后执行返还。
第九条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