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上的伤害,因此,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案件受害人常常遭受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加大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力度。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同时,要完善赔偿制度,确保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核心是“把损害受害人权益的当事人从受害人中分担出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案件受害人在案件侦办和司法审判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起一套受害人保护的法律机制。
首先,应加强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的立法保障,确保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其次,要提高受害人参与刑事案件的意识和能力,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法院和检察院要依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证言能够被采纳和审慎评估,避免受害人被二次伤害。
此外,要严惩侵害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威胁和恐吓。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应提高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加大对侵害受害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以确保案件侦办和审判的公正性。
另外,要加强社会各界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公众应该提高对受害人的关注度,关注他们的遭遇和困境。
同时,媒体也应当积极报道和关注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促使社会对受害人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受害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在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
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每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时,我们应该思考的是,除了惩罚犯罪分子,我们还应该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刑事案件的主要焦点都是犯罪分子的审判和惩罚,而受害人经常被忽视。
然而,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他们不仅是犯罪的受害者,他们还承受着身心上的创伤和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需要有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受害人在案件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
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知道案件的进展并参与其中,同时他们应该有权享受隐私保护和保密措施。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受害人赔偿制度,确保受害人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方面。
另外,我们还需要提供受害人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伤痛期并重建自己的生活。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不如我们所愿。
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不得力。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制度或执行机构不完善,也可能是因为公众对受害人的关注不足。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优化法律体系。
比如,我们可以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增加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执法机构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受害人权益的意识和保护能力。
此外,公众媒体也应该加大对受害人的宣传报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重视。
除了法律制度和执行机构的改革,我们也可以从道德和教育上入手,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对受害人的关注程度。
在学校和家庭中,我们应该教育孩子们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并维护正义。
通过这样的教育,我们可以培养一个更加和谐和公正的社会。
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模式,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并借鉴到自己的国家。
论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刘莹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05期摘要女性被害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也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重视,但由于我国在被害人保护问题上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成熟,致使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不力甚至在某些立法中还是空白。
对女性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本文就其中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探讨女性刑事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保护上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再度被害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被害人更是如此,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衡量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标准之一。
1 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独有特征所谓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在精神上、身体上或财产上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女性个人被害人。
女性由于其生理、心理、婚姻家庭、文化程度等特征不同决定了其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性大小不同。
作为女性的刑事被害人有着其独特的特征,从女性被害的后果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理损害。
主要包括机体损伤和财产损失。
在性侵害类犯罪中,被害人不仅要承担性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痛苦,而且往往要承担从皮肉痛苦、轻微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2)精神损害。
刑事被害人在遭受违法犯罪侵害之后,正常心理受到强烈刺激,产生剧烈的痛苦体验,包括短期内的疼痛、气愤、委屈、不安全、不公平、无助以及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等感觉,还包括较长时间的神经症和反应性精神障碍等。
尤其是女性在遭受到性侵害之后,旁人的歧视、心灵上的自卑失落,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种压力,使她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都很难实现象正常人一样的状态。
(3)再度被害。
所谓再度被害又称“二次被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开被害人隐私或描述其被害过程而导致被害人权益再次受损的情形。
检察视角下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摘 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直接体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之中,公、检、法、司有义务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与被告人相对比,二者有所失衡,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不足。
公、检、法、司各部门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出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如怎么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法律援助权,也有一些特性问题,如检察机关如何通过监督来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
检察机关既具有司法办案职能,又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故本文将从检察视角去探讨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完善,一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司法办案工作强化检察环节被害人权利保护,另一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法律监督方式来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保护被害人权利。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刑事被害人作出明确界定,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分析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随后从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权利救济、证明犯罪、减少信访、实现诉讼监督等角度,分析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将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实践探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三部分将论述美国和日本刑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丰富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探索。
第四部分将结合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设计、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等层面,逐一对我国完善检察环节被害人权利保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监督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victims is directly reflected in the specific work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rocuratorial organs, courts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rights is out of balance with that of the defendant,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rights is insufficient. There are som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rights among the public security, procuratorate, court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such as protecting the victim's right to know, right to participate, right to legal aid; meanwhile, some feature issues exist among those departments, take how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afeguards the victim's legal rights through supervision for example. Holding judicial and criminal supervision functions, procuratorial organs play a unique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rights.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prot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victims‘ rights from the procuratorial perspective.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will make a clear definition of criminal victims,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victims’ litigation position and litigation rights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n the author will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the victim rights protection from judicial justic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petition letter reducement, supervision and other point of view.The second part will discus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victims’ right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t will discu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besides analyzing the causes in the victims' right to know, right to participate, right to obtain compensation, judicial assistance, legal aid, and legal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The third part will discuss the lawsuit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victim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By using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to draw on useful foreign experience to enrich the explor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 in China.The fourth part will combine the existing problems, causes and extraterritorial experience in protecting victims’ rights, to make targeted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 in the procuratora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judicial concepts and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prosecution, criminal victim, right protection, supervision目 录摘要 (I)Abstract (Ⅱ)引言 (1)第1章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概述 (2)1.1 基本内涵 (2)1.2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3)1.3 刑事被害人在检察环节享有的诉讼权利 (4)1.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5)第2章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8)2.1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8)2.2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9)2.3 原因分析 (16)第3章 域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20)3.1 美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20)3.2 日本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21)3.3 域外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3)第4章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 (25)4.1 全面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 (25)4.2 强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司法理念 (25)4.3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26)结语 (35)致谢 (36)参考文献 (37)个人简介 (40)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41)引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三次重要修改。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要求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要求摘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正义,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一环。
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则直接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就必须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切实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面临的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就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权利;平等对待一、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相关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在于尊重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其权利保护要符合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内容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救济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享有程序上的诉讼保障而享有的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权利;实体性权利则是指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而遭受的实体损失;而救济性权利则是指针对程序上没有保障不充分的情况,所应当享有的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实体性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作出了一定规定,但其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提出程序上不应对被害人予以特殊保护。
又如,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但并未明确对其是否享有上诉权进行规定。
再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尽管法律未赋予被害人对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权。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并不能提起上诉。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程序性权和救济性权两个方面的权利。
我国女性被害预防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女性被害预防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我国女性被害预防的法律问题研究研究背景:在我国,女性被害的案件屡见不鲜。
从家庭暴力、性侵犯、诈骗到谋杀等各类犯罪,女性都是重要的受害者。
尤其是近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女性凶杀案件,让公众对女性安全问题的关注更加强烈。
虽然法律对于这些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研究目的:本项目旨在通过探讨我国女性被害的具体情况,分析其根本原因,广泛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以期能够全面了解这一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
研究内容:1.女性被害情况分析。
通过收集和整理已经发生的案例,探讨女性被害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作案时的环境、作案者的心理特征、被害者的人身安全等。
2.女性被害的原因分析。
结合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导致女性被害的多种原因,如社会文化传统、心理问题、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等。
3.我国女性被害法律问题分析。
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其在女性被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提出不足和改进建议。
4.女性被害案件应对措施研究。
基于以上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女性被害案件应对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女性被害发生的概率,减小案件对受害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研究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案例和文献,分析女性被害问题的具体情况和根本原因;其次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和总结,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最后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经验,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研究意义:本项目的研究结果将对我国女性被害防范工作的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可以为相关单位和组织,在规划和设计防范工作方案时提供重要参考。
刑事执行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刑事执行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内容提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原则的强调,在各刑事诉讼阶段中,国家机关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都不断加强,却相对忽视了对刑事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尤其是在刑事执行阶段,基本没有考虑到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本文主要阐述了在刑事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实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缺失的现实,从法理上分析了对被害人在刑罚执行阶段保护缺位的原因,并结合当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探讨如何在刑事执行程序中提升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关键词:人权保障被害人的刑事执行程序参与权刑事执行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步,其执行效果不仅关系到司法权的公信与权威,也涉及到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的刑事执行程序却由于自身的体制问题和程序设计问题,忽视了在执行程序中刑事被害人的参与权,也易造成公众对刑事执行程序的质疑和不信任。
一、刑事执行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随着社会逐步走向文明,民族国家建立,以公力救济取代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等私力救济的国家追诉制度逐步确立。
然而,这样的刑事司法观念过于突出国家的主导作用和绝对权威,湮没了个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求。
同时,用刑罚这种抽象的正义取代了具体的正义,虽然对犯罪人造成了一定痛苦,可是对被害人和社区成员而言并没有现实的意义。
随着对刑罚缺陷的反思,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中心的被害人犯罪学开始兴起,并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
被害人保护理论以及恢复正义理论要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一席之地。
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无论立法还是实践,对被害人的保护都没有完全到位。
尤其是在刑事执行阶段,被害人几乎无法参与其中。
1. 刑事执行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的缺失虽然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在国际上的兴起,我国也开始重视修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增加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内容。
但是,这些规范主要是保障刑事被害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益,在最后刑事执行阶段,我国的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害人在程序参与权等方面的权益的保障严重欠缺。
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
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觉醒意识的不断提高,女性学视角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性别与刑事法领域,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以及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传统上,刑事司法系统往往倾向于偏袒男性,女性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这种现象源于传统的性别观念和社会文化的束缚,导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然而,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改善。
一方面,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更加有力。
许多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性法律。
另一方面,女性学视角的应用也促进了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提升。
女性学视角的出现,使得关注女性需求和权益保护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考量。
二、女性权益保护的挑战与进展尽管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女性权益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歧视依然存在。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刻板的性别观念可能导致对女性受害者的轻视和不公正对待。
其次,证据收集和调查机制的不完善也制约了女性权益的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压力,女性在性侵案件中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正义难以实现。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女性权益保护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首先,立法方面的改革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多国家通过修订刑法,加大对性侵犯和家庭暴力等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社会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始重视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并努力为女性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策略与建议为了继续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进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浅议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浅议[论文摘要]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文章中专指女性),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
司法机关自案发后被害人报案之时起便介入,贯穿案件的始终,在保护性犯罪被害人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便利条件和必要条件。
文章试从研究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出发,探索其受到伤害的原因,进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转变理念并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新的建议。
[论文关健词]性犯罪心理伤害心理救助机制一、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过程(一)基础心理伤害及其原因所谓“基础心理伤害”,是指性犯罪行为本身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
常常表现为产生应激相关障碍,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又称延迟性心因反应)等,甚至产生人格障碍,如偏执性人格障碍、依赖性人格障碍等。
基础心理伤害产生往往基于三个原因:被害人的个人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性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
其中,个人因素,包括被害人的年龄、气质类型、道德品质等。
社会文化因素,包括社会、历史、伦理道德、传统意识及制度等多个方面。
性被害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即在被害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剧烈的心理互动。
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拒——退缩”、“暴力——抗拒——更加暴力”两种模式或两种模式的混合。
(二)再次被害及其原因再次被害是指,性犯罪发生后,来自家庭、社会、司法机关的不良反应,给被害人心理带来的伤害。
表现为:1.被害人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发生而感到的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对被害人进行的责问、责备、责骂等,加剧了被害人心中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
2.来自于被害人学校、单位、邻居、朋友等对被害人产生的好奇、不得当的安慰和同情甚至歧视、误解、排斥等,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
3.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甚至感觉尊严丧尽。
刑事程序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程序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引言: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长期以来,刑事程序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对于受害人的关注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挑战。
本文将探讨刑事程序中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刑事程序中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1. 在诉讼中的被动地位:当前普遍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受害人通常处于一个被动地位。
他们往往只是案件的证人或受害者,缺乏主体地位和影响力。
他们的意见和需求被部分忽视,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2. 调查过程中的局限: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警察和检察官往往更关注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受害人的需求。
警方常常只依赖受害人提供的证词,而缺乏其他形式的证据,这给了辩护律师对受害人的指控造成了挑战。
由于调查的不周全,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刑事程序中受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 缺乏信息披露与参与机会:受害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权益常常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
他们缺乏对案件进展和涉及他们的权利的准确信息。
同时,他们往往无法有效参与诉讼过程,缺乏发表意见和参与辩论的机会。
这限制了受害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2. 忽视身心损害的赔偿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损害,但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常常被忽视。
刑事程序往往集中在犯罪事实和犯罪者的惩罚上,而抚慰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却被较少关注。
这给受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也减弱了刑事程序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的效力。
三、刑事程序中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解决方案1. 提高受害人地位:应该通过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明确受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和权益。
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使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主动参与和监督案件的处理。
2. 加强受害人信息披露:需要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不同渠道向受害人提供案件的有关信息,以便使他们全面了解和参与案件的进展,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从完善刑诉程序方面浅谈女性犯罪及其法律保护
从完善刑诉程序方面浅谈女性犯罪及其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女性逐渐和男性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分工但目前女性在社会上多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人权保护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预防女性犯罪以及犯罪后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尤为重要,应从完善刑事诉讼方面加以保护。
关键词:女性犯罪;人权保护;犯罪预防;对策近年来,某网约车司机杀人案、泰国杀妻骗保案等涉及女性刑事热点案件频出,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本文将在保护女性人权、预防女性犯罪等方面提出个人建议。
一、女性相关刑事案件成因及特点分析(一)女性作为被害者身份1.女性被害人刑事案件特点(1)从年龄分布来看,有关性犯罪的案件如性骚扰、强迫卖淫等,被害人多为三十岁以下年轻女性;涉及财产刑事案件中,诈骗型案件受害人多为中老年女性,其他侵财型案件,女性被害人的年龄层则比较广泛。
(2)从时空分布看,智力型诈骗案如电信诈骗中奖型诈骗等,一般发生在网络和社交平台上;而暴力型案件如抢劫、强奸等一般发生在夜间且较偏僻的地方。
2.选择女性作为犯罪对象的原因分析女性较于男性来说对抗性差,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此外,一般女性的警觉性较差,极易对他人产生信任感,而在受害后会受世俗观念影响,往往会选择隐忍而不敢声。
[1](二)女性作为加害者身份1.女性加害者刑事案件特点(1)选择时间、地点的隐蔽性。
女性体力小,所以多选择在被害人熟睡、昏迷、醉酒、病重等不戒备或不能抵抗的情况下进行犯罪,犯罪地点往往选择难以被发现的地方。
(2)犯罪手段的欺骗性。
很多女性加害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并无犯罪征兆,多利用自身特点如美色、文弱的外表、推心置腹的话语来麻痹对方,让对方放下警戒而上当受骗。
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1)心理原因:一是女性容易因情绪激动而冲动犯罪。
二是部分女性有攀比心理,当她们不能用符合正常人价值观的方式满足自己虚荣心时,往往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
[2][3](2)家庭原因:青少年女性的健康成长离不开优良的家庭教育,过于溺爱会导致其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从而加大了她们犯罪的可能性,但是过于严苛的家庭教育会使青少年女性产生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最终自甘堕落,走向极端。
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
( ) 国 一 美 ,
在美 国 , 女权主义运 动对性 犯罪被 害人 的权 利
保 护起 了最 直 接 的 推 动 作 用 。 女 权 主 义 运 动 最 初
泛 的社会 同情 与支持 , 而性 犯 罪被 害人 往 往对 自己 受到性侵 害的事实讳莫 如深 , 而且希 望被 知晓 的范 围越狭窄越好 。在社会评价 体 系 中, 管一 般人 也 尽
会 给 予 必 要 的 同情 , 同 时 内 心 会 滋 生 被 害 人 已 被 但
为有效地保护性 犯罪被 害人 的特别 机制 , 这可 以为 中国大陆完 善性 犯 罪被 害 人权 利保 护 提 供有 益 借
21 00年 8月 第1 2卷 第 4期
墨南放I七 报 £ 学
J u a fS u h e t i est fP l ia c e c o r l o t w s v ri o oi c lS in e& L w n o Un y t a
Aug 2 0 ., 01
Vo . 2 N . 11 0 4
被强奸妇 女的处理 , 该运 动指 责 司法 系统 对待 被强
奸妇女不公 并 要 求 改变 强奸 罪所 需 要 的 证 据及 鉴
定标准 , 同时还 要 求 警 方 采取 更 人 道 的行 事方 式 。
女权 主义运 动 坚 持要 求 为妇 女 提供 医疗 和 心理 检 查设 施 , 呼吁改变检查 被奸 妇 女 的方式 和场合 。女
权主义运 动对 性 犯 罪被 害 人 的权 利 保 护 起 了关 键
制辩 护制度 , 当被 害 人 出庭 接 受 盘 特 别 程序 赋 予特 殊 权 利 , 无
性侵犯罪法与受害人保护
性侵犯罪法与受害人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报道揭示了性侵犯罪的存在,这些令人恐惧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与创伤。
保护受害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而性侵犯罪法的制定与实施则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性侵犯罪法与受害人保护的关系,并提出一些以提升受害人保护为目标的建议。
首先,性侵犯罪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性侵犯案件发生的作用。
性侵犯罪法明确了性侵犯行为的法律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从而对潜在的犯罪者形成了威慑作用。
此外,性侵犯罪法强调了性侵犯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过程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鼓励受害人勇于报案并提供有效的证据。
这使得受害人不再局限于沉默与恐惧,而是更有勇气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仅仅靠性侵犯罪法本身是不够的。
除了法律的制裁与打击,我们还需关注受害人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保护。
过去,受害人在受侵害后常常遭受二次伤害,这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证言难以获得认同,或者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因此,在提升受害人保护方面,我们应加强专业的调查与司法实践,确保案件的公正与不偏。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我们需要在社会上树立性教育的意识。
性侵犯罪的发生部分源于对性的误解和错误的性观念。
通过开展广泛的性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对性的认识和尊重,减少对性侵犯行为的容忍度。
性教育不仅要关注预防性侵犯,也应该教导人们如何正确地对待性别、性别平等以及进一步强调性别对性侵犯的影响。
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够培养起社会的责任感与关爱意识,为受害人提供持续的保护。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建立全面的受害人支持体系。
受害人在经历了性侵犯后需要得到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政府可以投入资源,建立性侵犯受害人保护中心,并提供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庇护所和就业培训等多方面的支持。
这样的机构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社会的关注与参与是保护受害人的关键。
社会大众应当行动起来,打破对性侵犯的沉默,勇敢地站在受害人一边。
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一女性被害现象种种(一)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有些家庭因财产分割,夫妻婚变,赡养老人等纠纷酿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尤其是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相当严重。
从受害妇女到妇联投诉的数量看,数量最高的地方占妇女投诉总数的57%;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因遭受暴力而离婚的,最高的地方占离婚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
据北京市妇联统计,1998年上半年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比1997年同期上升25%.据西安市妇联统计,1995年家庭暴力占全年信访投诉数量的%,1996年增加了3%,1997年第一季度比1996年同期增加了%.沈阳市妇联接待因家庭暴力上访的,1994年占上访总数的25%,1997年占上访总数的35%.本溪市1996年比1995年上升26%,1997年比1996年上升%.据有关方面调查,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轻者拳打、脚踢,往往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受伤;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后果。
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因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往往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杀人、伤害的犯罪道路。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恶性案件就有14起,占该庭全年审结重大刑事案件的%。
统计表明:家庭暴力行为正逐年上升。
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有些受害妇女为了顾全名声和家庭完整,对家人的打骂、虐待不敢争辩和反抗,更不敢告发,采取逆来顺受和一再忍让的态度,长期处于身体、心理、精神倍受折磨痛苦之中,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由于亲情掩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犯罪的“亲和力”,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反复经常出现,女性被害诱导性和被害易感性由此膨胀。
(二)“婚内强奸”。
我国司法制度历来对婚内夫妻性生活持宽容态度,无论立法还是执法,以往绝不将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研究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研究[摘要]长期以来,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一直遭遇冷落。
在我国,虽然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实际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还过于狭隘,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文章针对国内有关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再总结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最后,从被害人的参与性权利、被害人的补救性权利、被害人的保障性权利这三方面出发,提出了解决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立法比较;权利保护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在诉讼法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
本文通过对这两方面理论简要的探讨,从而获得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制度发展的价值。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相对系统完整的规范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法律领域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第58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从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几乎完全取决于国家控诉机关的意愿的认同程度。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非以控告者的身份参与诉讼,而是司法机关为了惩罚犯罪而随意拈来的一个“材料袋”。
被害人在诉讼中所作的陈述,往往比证人证言更不具有客观性,因而更不易被采纳。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明确了刑事法律不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及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第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检察诉讼阶段性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构建
检察诉讼阶段性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构建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用于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活动,亦为刑事诉讼中遭受打击的被害方获得一定数额的物质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方面的权益救济却鲜有涉及,尤其是对以强奸案为代表的性犯罪案件中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更未涉及。
针对我国性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特点,本文以刑事检察阶段为视角,对我国性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作一探讨。
四、核心理念与价值追求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均尚未有“性犯罪”这一专门的法律名词,但根据国际通说及国内多数刑法学者的意见,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诸多罪名均应囊括至“性犯罪”的范畴。
考虑到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程度及社会危险性大小,强奸罪在该类犯罪中的代表性最为突出。
从心理层面来看,与侵财、人身损害类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该类犯罪的被害人在心理上受到的伤害并不亚于身体或财物上的损害。
由于被害人以女性或低龄者居多,犯罪对其心理会产生不可逆的不良影响。
被害人遭遇侵害后,其心理受到的伤害不仅不会因犯罪行为已结束、罪犯已被惩罚而恢复,相反地往往是不良心理负担加剧的开始,甚至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影响被害人一辈子。
司法实践中为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尽快将罪犯绳之以法,司法机关会尽可能客观全面的恢复案件原貌,由此常常导致被害人隐私被暴露,使其遭受“第二次被害”。
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均要通过告知、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以被害人再次身临其境的回忆曾历经过的侵害过程来达到证据标准。
二战后国际人权运动的广泛开张,使世界各国认识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已将被害人明确界定为诉讼当事人,从法律层面提高了被害人的站位,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赋予了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女性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四稿加格子正文
女性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比过去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
相应地,女性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仅犯罪数量增加,而且涉及的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行为后果具有日益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
本文从女性犯罪的数量、犯罪结构分析入手详尽概括了当前女性犯罪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更从社会、家庭、女性生理和心理因素等多个角度分析女性犯罪的原因,据此提出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财产犯罪;犯罪现状;犯罪多样化;犯罪所谓女性犯罪,是相对于男性犯罪而言,是指由女性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犯罪学中一个特殊的领域。
马克思曾这样评价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旧制度逐渐被取缔,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不断提高,成为了建设社会的重要组成力量。
在我们看到女性在建设社会所起进步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即女性犯罪的问题。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女性犯罪有了明显的变化,不仅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样化,而且犯罪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
这就需要研究女性犯罪的现状和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对策,以此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一)女性犯罪的数量变化建国以来女性犯罪的变化首先表现在犯罪数量上。
在所有刑事犯罪中,新中国成立后,50 - 70年代,女性犯罪一直占罪犯总数的2%左右;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女性犯罪显著增加,在犯罪总数增加的同时,女性罪犯所占比例由70年代以前的2%上升到80年代的3%、90年代的5%左右,现在则高达10 - 20 %。
2002年以后,全国女犯收押数上升一倍多。
可见,女性犯罪成上升趋势,而且增长迅速。
(二)女性犯罪类型结构特点1、女性犯罪以财产犯罪为首位目前,财产犯罪在我国女性犯罪中居首位。
女性犯罪人为了满足其享乐欲望以及对物质生活的畸形需要,抛弃了法律伦理道德观念,利用各种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获取财物。
保护女性的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张某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张某某在争执中情绪失控,持刀刺伤李某某。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女性权益保护,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等。
(二)案件分析1. 女性权益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受到张某某的侵害,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这充分说明,女性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人身安全方面的威胁。
2. 法律保护不足:虽然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取证难、赔偿难等。
3. 社会观念问题:在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导致女性在家庭、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犯罪行为。
(三)建议与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女性权益保护的认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4.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各类活动,提高公众对女性权益保护的认识,消除重男轻女等陈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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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摘要]女性由于生理、心理、情感等因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对象。
目前,我国对女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注重从多渠道、多角度对其进行救济,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防控体系,加强对女性群体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权利救济
女性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自身或其他多方面原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侵害对象,如何对女性被害人施以全方位的救济使她们重返生活正轨是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女性刑事被害人特征及原因分析
女性根据其年龄阶段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幼女、中青年女性及老年女性,目前针对幼女的犯罪主要有暴力犯罪、强奸、拐骗、猥亵、虐待、遗弃等,针对中青年女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性犯罪、盗抢型犯罪、诈骗犯罪、家庭暴力犯罪,老年女性则容易成为诈骗、遗弃、虐待案的受害人。
女性会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女性自身角度而言,具体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是生理方面因素。
年轻女性由于生理因素,对男性具有很强的性吸引力,容易成为男性性犯罪的对象。
老年女性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但有的贪图便宜分辨能力不足,容易受骗上当,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
实务中笔者办理过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以开健康讲座为名推销保健品,通过先卖小额产品后退款骗取信任,后在卖大额产品不返还货款的手段进行诈骗,很多老年女性贪图小利受骗上当。
而幼女由于身体弱小,难以抵抗外在暴力,容易受到暴力伤害。
其次是个人行为因素。
一些女性举止轻浮、衣着暴露,经常出没娱乐场所,容易被贴上有色标签,遭男性性侵犯。
还有些女性保护意识弱,深夜仍独自在外,容易遭受性侵犯和盗抢型犯罪侵犯。
如Y市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深夜11点会完网友后至学校厕所如厕,犯罪嫌疑人尾随欲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害。
此案从被害人角度看,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其中的教训应当被吸取。
还有一些女性,随意炫耀自己身上的财物,容易受到盗抢型犯罪的侵犯。
第三是经济方面因素。
有些女性爱慕虚荣又缺乏经济收入来源,主动从事特殊行业或依附有钱男士,易受到性侵犯或暴力侵犯。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男性的收入整体高于女性,有一部分女性因缺乏谋生技能在生活上必须长期依赖男性,这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不敢反抗,一味忍让。
Y市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年遭受着丈夫的暴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投毒杀害了丈夫。
第四是情感方面因素。
在Y市办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的女性有复杂的情感纠葛。
有的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
盛怒之下男方施加暴力,有的由于三角恋爱引发男方报复演变为悲剧。
二、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全方位救济
目前,针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救济途径较少,许多女性受到刑事伤害后,生活一落千丈,心理遭受创伤,应对她们施以及时足够的救济,帮助她们渡过难关。
立足实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1.多渠道提供资金援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许多故意伤害、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女性对男性经济上的依赖性,因此应当对受害女性施以经济上的救助。
应当发挥政府、社会的力量对被害女性进行帮助。
一是建立专项的扶助资金。
建议政府从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由民政部门管理,专门用于救济刑事被害女性;二是帮助落实工作岗位。
可以由劳动管理部门安排被害女性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使她们获得固定的收入来源,也获得成就感和社会认同感;三是发动建立慈善基金。
为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可以鼓励社会人士建立慈善基金,为受害女性提供经济帮助或者为她们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她们自主创业,重新生活。
2.多方面提供维权服务。
目前我国居民的法制意识还不太强,在遭遇家庭暴力、性犯罪后不愿报案、不愿作证也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到社区、农村开展针对女性的法制宣传,重点宣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虐待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阐明司法的救济途径如赔偿金的计算、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全方位做好犯罪的预防工作。
建议整合司法局和妇联的相关职能,成立专机构、专职能的刑事案件受害妇女权益保护中心,防止多头管理而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现象。
3.多主体帮助心理治愈。
刑事犯罪给女性被害人造成的不仅是生理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伤害,在对她们进行物质救济的同时应注重对她们进行心理上的治疗。
在美国、日本,社区服务中心都有心理治疗师来对受害人进行辅导和帮助,在我国这方面工作基本没有展开,应当及时启动心理援助工作。
可以邀请心理治疗师、大学心理学教师加入上文所说的刑事受害妇女权益保护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咨询。
也可发动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受害女性生活圈的亲戚朋友以及小区的居民进行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受害女性,防止他们的消极反应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
4.多角度进行隐私保护。
刑事犯罪给被害女性带来的伤害是深远的,应当注重对被害人隐私的保密,防止刑事犯罪的后果无限扩大。
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防止因对其隐私的不当揭示而使被害人受到心理上的伤害。
在办案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在细节上把握,如应以办案需要为标准请被害人讲清情况即可,不可刨根问底地追问细节以满足猎奇心理。
另外,应尽量减少询问被害人的次数,能一次问清的就不应再次打扰被害人,防止因多次重复回忆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也引起其家人的反感和猜忌。
三、女性刑事被害人的防控措施
1.政府、司法层面的防卫。
政府层面的防卫对减少针对女性的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某些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犯罪如果政府能及早介入,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可利用街道办、派出所等基层行政组织面广、点多、深入的特点充分排查家庭暴力等问题,并做好矛盾化解、法制宣传等工作,防止其演变为恶性事件;在司法层面,一方面应处理好个案。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应当严格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强奸、猥亵幼女、侵财类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根据犯罪情节严惩犯罪分子
2.社会层面的防卫。
应当围绕女性生活的场所、周围的环境进行全方位的社会防卫。
美国社会学家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街道特殊的功能——“街道眼”,即在一条街道上,因为居民间彼此熟悉,相互照应,相当于随时都有一双眼睛对潜在的“坏人”实施监控,无形中构成了街区安全网络。
这说明社区等基层组织越健全、城市公共空间越发达、居民关系越融洽,越能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
这对我们构建全方位的犯罪防御体系是一个重要启示,应当着力改变目前邻里关系僵化、居民来往稀疏的局面,促进居民彼此交往,发动社会的力量编织更细、更密的犯罪防护网,切实维护女性权益。
3.家庭层面的防卫。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良好的家庭关系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且对控制和预防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家庭的防卫功能,切实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一是融洽夫妻关系。
实践中,许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均发生在夫妻之间,其根源就在于夫妻感情不和;二是加强对子女的管护。
对女孩,父母要注意养成她们自尊自爱的性格以及对陌生人的防备心理,同时做好上下学的接送工作,严格禁止深夜独自晚归的行为。
对男孩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性行为观,正确处理青春期的正常生理现象;三是强化对老人的关爱。
要定期探望单独居住的父母或长辈,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对于购买保健品、药品等事项应当亲自过问,防止他们受骗上当。
对知悉的针对老人的诈骗手段要及时宣传,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四是密切亲友间的联系。
应当加强与亲友的沟通联系,掌握亲友间的动向,对其家庭内部出现的暴力、虐待等现象要做好训诫引导工作,必要时果断报案。
4.个人层面的防卫。
女性实现个人犯罪防卫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降低对犯罪的诱发性,二是提高对犯罪的防卫能力。
就具体罪名而言:(1)强奸犯罪的预防。
女性应坚持衣着得体,不可过分暴露,行为应当端庄,不宜轻浮。
应当避免深夜独行于偏僻的公园、街道,也应当避免独自一人出没酒吧、歌厅等特殊场所。
可以学习基本的防卫知识或随身携带防卫工具。
女学生对男老师的无理要求应当果断拒绝,必要时告知家长或学校,不可姑息。
(2)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
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品行、嗜好,婚后应注意夫妻间的沟通,矛盾要及时解决,不可积压导致积重难返。
经济上要独立,不可过分依赖男方。
对于长期的殴打行为要坚决制止,不能抱任何幻想,不可因为子女而隐忍退让。
(3)诈骗犯罪的预防。
首先要树立“没有不劳而获”的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
其次要保持对陌生人的戒备心理,在涉及到推销商品、划拨资金等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不可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最后在确认上当受骗后,应及时报案,不能因案值小而姑息放纵犯罪。
参考文献
[1]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J].法学评论,2000(6)
[2]刘知春,蒙凤娟.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及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3]石英.论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J].法学评论,2001(3)
王惠,法学硕士,助理检察员,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