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体育产业发展中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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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如何看待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处理不妥,势必影响体育产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本文就这个问题,从宏观、微观等不同角度,简单谈一些看法。

一、体育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作为矛盾对立体,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概念,没有主次之分,其地位应是平等的。所谓体育的经济效益是指人们在体育投资这一经济活动中,劳动的占有和消耗与所取得有用成果的比较,即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的实质是指在体育劳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和占有,获取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在这一点上,与一般产品的经济效益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它的上位概念大致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所谓体育的社会效益,是指体育产品大都是精神产品,其产品的主要功能是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其实质是体育产品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因此,它的上位概念大致属于社会文化娱乐范畴。由于它们所属的范畴不同,做为相区别的一面,二者是没有主次之分的,其地位应是平等的。可长期以来,人们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把追求经济效益同“小人喻于利”,同“资产阶级的唯利是图”联系在一起,把追求社会效益同“君子喻于义”,同“社会主义优越性”联系在一起,本能地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涂上了色彩,分出了等级。受其影响,体育被看成是纯粹的公益性、福利性事业,体育经费完全靠国家拨款,只讲投入不讲产出,形成了“居民低收入——政府投资——福利分配——投资萎缩”的经济流程。由于没有经济效益做基础,势必影响体育社会效益的实现。直到今天,在体育场馆实行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上,“有27.5%的人认为体委部分领导对场馆实行多种经营,创收盈利心存顾虑。”因此,要正确处理体育产业发展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必须从思想认识上摆脱极“左”思想的束缚,还经济效益以本来面目。

二、体育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为相互联系的一面,其关系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研究的领域不同而有不同的涵义

1、就微观而言,在体育产业的经营开发中,应该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兼顾体育的社会效益。在这里,体育的经济效益就是微观经济效益,即体育单个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同企业一样,应该把经济效益当作自己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利润视为企业的生命。这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运作的必然结果。体育作为产业进行开发,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道路,这说明推向市场的体育产品是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必须遵循社会经济运行规律,即以利益为杠杆,通过公平竞争,等价交换,优胜劣汰,最终实现对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体育产业的高速运作。因此,各体育经营单位必然想方设法,在尽可能降低劳动占有和劳动消耗的条件下,争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与之相适应;经营者还必须兼顾体育的社会效益,要服务对路,增添花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档次,满足人们丰富多彩的体育需要,唯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更长远的经济效益。

目前,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那些由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其他国内大公司,个人投资兴办的一些商业性俱乐部、网球馆、高尔夫球场、体育健身娱乐中心等体育产业。这些投资主体的共同特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他们经营体育的目的动机是显而易见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占领市场,一些有远见的投资者似乎并不急功近利而是在提高体育的社会效益方面下功夫,像高薪聘请外藉球员、本国优秀运动员,以及培养二、三线梯队等,目的当然是服务于经济效益。有人认为,体育劳务产品和其他产品不一样,是精神产品,具有公益性,即使是进入市场的部分也是坚持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为主。不错,体育劳务产品是精神产品,具有公益性,但体育产品之所以能走向市场,成为商品,从某种角度而言,恰恰是因为它的公益性。广泛的社会性、权利性、公正性,才使得体育劳务产品具备了交换的价值。

综观当今体坛,高水平的运动竞赛已成为一种金光闪闪的商品。一些大商家、公司、企业纷涌而上,竞相为之大洒金钱。他们的目的和动机当然不是为了实现体育的公益性,而是把体育的公益性、社会性当做可利用的手段,通过现代传播媒介,让体育充当出色的广告载体,获取超额利润。像每年为体育投入3000万马克的奔驰公司的信条就是:对体育界投入的钱越多,获取的利润越多。可以说,正因为有了体育劳条创造精神产品的这种广泛的社会性、公益性,才有了商家争先恐后的投入,带动了广阔的市场需求,才有了体育市场的开辟和繁荣,也使得体育商品的价格扶摇直上。就拿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而言,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售价2.78亿美元,1988年汉城奥运会为4亿美元,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是7亿美元,身价之高令人咋舌。再拿发行体育彩票来说,当今许多国家都把发行体育彩票作为扶持体育事业发展的支柱产业。它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筹集大量的资金,靠的就是体育竞赛商品的价值,其使用价值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公益性,因而深受人们的喜爱,并给体育带来滚滚财源。我国“自1994年3月起,截止到1996年底,已顺利发行了22亿元的体育彩票,除百分之五十直接用于返奖外,共筹集资金6.6亿元。”〔2〕主要用于落实奥运争光和全民健身计划,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此可见,就微观而言,在体育产业的经营开放中,坚持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社会效益,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就目前而言,我们只有承认这个事实,才能充分显示“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体育改革精神,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关心体育,投资体育,促进体育商业化的发展,为最终实现体育的社会效益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2、从宏观而言,发展体育产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体育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的宗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服从服务于社会效益。从宏观而言,体育产品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不能作为商品推向市场,诸如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其基本任务是解决人口

素质问题,福利性、义务性突出。像人们健身必备的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支配,其生产建设将无法进行。这就需要国家无偿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渐增加投入的比重。这一点我国体育法第41条已做了明文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这里充分显示了人民政府把体育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无疑是英明正确的举措。但笔者认为这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与微观领域的产业经营开发,坚持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并不冲突。我们鼓励微观搞活,追求经济效益、赚取更多的利润,这并非坏事。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办法从经营者手中提取丰厚的利润,再把它投资到体育的福利性方面去,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又可以加速体育商业化进程,使体育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三、体育社会效益能否实现,体育产业能否健康发展,并不取决于经济活动本身,而取决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取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在有些人看来,如果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坚持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势必会产生唯利是图、斤斤计较、金钱至上、腐朽堕落等不良风气,就会牺牲体育的社会效益,也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上述问题似乎就可以避免。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西方许多国家把追求利润当作体育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归宿。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顾体育的社会效益。比如,在全民健身方面,我们推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美国推出《健康公民2000年》,加拿大推出《积极人生》,英国推出《90年代体育——迎接新的地平线》……他们颁布的时间似乎比我们更早。在计划的操作实施方面,我们有实施的步骤,他们更有完整的目标体系。以美国的《健康公民2000年》为例,该计划700多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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