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日本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日本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20.1907年日本新刑法典主要的改变是(A)

A.取消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B.取消了罪刑相适应

C.取消了法不溯及既往

D.取消了刑罚人道主义

25.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在婚姻制度上基本贯彻了(D)

A.父母对子女控制支配原则

B.男尊女卑原则

C.户主及家族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41.论战后日本1946年宪法的变化、特点和意义。

08年10月

21.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

A.明治维新 B.大化改新

C.自由民权运动 D.天保改革

22.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

A.帝国议会 B.枢密院

C.元老院 D.天皇

5.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

40.论近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

08年1月

41.试论日本近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07年10月

23.日本第一部西方式的刑法典是(C)

A.《新律纲领》

B.1907年刑法典

C.1880年刑法典

D.《改定律例》

30.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经济立法的原则与任务有(BCD)

A.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立法活动

B.实现经济非军事化

C.确立和平经济

D.建立民主化经济

E.经济立法均设有罚则

07年1月

30.日本明治初期,曾颁布了几部临时性刑法典,除《暂时刑律》外,还有(DE)

A.《公事方御定书》B.《校正律例稿》

C.旧刑法典D.《新律纲领》

E.《改正律例》

35.日本《禁止垄断法》(名词解释)

06年10月

20.日本最早制定的西方式的刑事诉讼法典是(B)

A.法院组织法

B.治罪法

C.刑事诉讼法典

D.非诉讼事件程序法

24.日本二战后,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A)

A.《禁止垄断法》

B.《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

C.《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D.《不当赠品类与不当标志防止法》

35.武家法典(名词解释)

总结:

(1)本章出题有大起大落的特点,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大。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历次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刑法的发展及日本法的特点。

1、大化革新(注意单选)

645年,大和国新兴封建势力发动宫廷政变,拥立孝德天皇,定年号为“大化”。次年颁布《改新之诏》,仿照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史称“大化革新”。

2、日本封建法的两部代表性法典(注意多选)

(1)大宝律令(2)养老律令

3、武家法典(幕府法)(注意名词解释)

是日本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规。

4、《贞永式目》(注意名词解释)

又称为《御成败式目》,因颁布于贞永年间(1232年)而得名,是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它以《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法律原则和模式为基础制定,较多地吸收了武家的社会生活习惯,被公认为武家所有法律之基础。

5、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注意简答)

1、明治维新。19世纪中期,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了日本的大门,各种社会矛盾迅速激化,代表封建腐朽势力的幕府统治成了众矢之的。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即位,宣布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并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2、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进入法制西化的历史时期。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一系列的西方式法典。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后期则主要以德国法为模式。在颁布了一系列法典之后,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终于得以确立。

6、战后日本法发展的几个特点(注意简答)

(1)在保持大陆法系基本风格的基础上,更多地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特别是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

(2)战后日本法的发展较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确认了和平主义、国民主权、三权分立等基本宪政原则;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强调对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3)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成为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

6、1889年《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深受德国《普鲁士宪法》的影响。(注意单选)

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

(1)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

(2)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

(3)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

(4)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极其有限。虽然列举了臣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但这些权利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以加以限制。

7、1946年日本宪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注意简答、论述)

(1)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

天皇虽被保留下来,但日本天皇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权力从根本上被削弱,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和“统而不治”的虚君。

(2)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三者之间互相牵制。内阁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中央机关,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宪法还借鉴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有制定法院内部规则和违宪审查的权力。

(3)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

(4)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