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令)

合集下载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依法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许可、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监理企业执业资格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两个层次。

监理企业执业资格采取等级制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采取评定制度,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第四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资质评审、监督和管理体系,促进监理企业规范执业,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监理企业资质的评审、认定、监督和管理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企业资质评审、获批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和管理第七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是指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等级的审核、评定和认定的活动。

第八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按照一级、二级和三级进行分类。

第九条监理企业取得执业资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三)具备与执业资格等级相应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条件;(四)具备与执业资格等级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五)具备监理工作所必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程序为: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和发证。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基于以下指标:(一)企业管理体制及组织架构;(二)从业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专业能力;(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四)监理工作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标准细化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制定和调整,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评定标准细化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等级的不同,分别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表

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表

1
表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表
2
注:1、以上表格是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所做分类;
2、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附表一
房屋建筑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说明: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3、房屋建筑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摘抄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3。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苏建工[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8〕28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全面贯彻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理企业应当在2009年7月31日前(资质过渡期内),按照建设部第158号部令中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完成新资质证书申请工作。

过渡期满后,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取到新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二、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到监理企业且已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监理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请涉及资质的任何事项;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整改期内不得计算为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事项时的考核人数和人次。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5份、《附件申报材料》2份;申报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附件申报材料》1份。

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复印清楚、印鉴齐全。

附件材料应按要求提供编写目录和页码。

四、监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申报材料》,并送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158号)
1. 法规背景
本文件是根据建设部令第158号制定的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

2.资质分类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按照技术能力和业绩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甲级资质:具备一流的技术能力和卓越的业绩。

- 乙级资质: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业绩。

- 丙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一般的业绩。

3. 资质审定条件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资质审定: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拥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 完成一定数量的建筑工程检测业绩。

4. 资质审定程序
资质审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向有资质的单位申请审定。

- 审查:由审定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业绩进行审查。

- 审定:审定单位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资质审定。

- 颁发:审定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5. 资质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 资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检测任务;
- 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
- 保持技术能力和业绩的连续改进。

6. 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的监督和管理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 定期抽查和评估资质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业绩;
-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警示、处罚或撤销资质。

以上是《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
能力和业绩,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工程咨询与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1.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2.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分类管理,分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范围:1.大市场和大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地方市场和地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2.资格审查。

3.现场检查。

4.资质认定。

第二章资质分级管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原则:1.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高低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咨询与设计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监理项目实际业绩等因素。

2.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分级申请。

2.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分级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分级认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评级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资质认定申请。

2.审核。

3.现场检查。

4.评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级:1.主管部门对协会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评级。

2.资质评级采用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格。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行为,确定其资质等级。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
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共分七章50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企业资质等级和许可证书。

规定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企业应该如何申请和变更等级,并对许可证书的内
容和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章: 企业资质的取得和变更。

对企业资质取得及资质等级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规范了各类资质文件的
管理要求。

第四章: 代理机构和技术人员资格。

对企业聘请的代理机构和
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做出规定,以确保资质取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信用评价。

规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依据,以落实企业信用记录的管理和诚信经营理念。

第六章: 附则。

共分四条,对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解释,如企业合并后资质的处理等。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效推动了建筑材料企业的规范化运营和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建筑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6]第158号 070626

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6]第158号 07062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201812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12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07-00016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成日期:2007年06月26日文件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效期:2007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1、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2、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3、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4、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发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7-06-26【生效时间】2008-08-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
8、申请 工程 监理资质之 日前一年内没有 因本 企业监理
(7)申请工 程监理资 质之 日前一年 内没有 因本企业 监
责 任造成重 大质 量事 故 。
理 责任 造成重大 质量事 故。
9、申请工程监理 资质之 日前一 年内没有 因本企 业监理

(一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1)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 00万 元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 10年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 1 5年 以上从 事工程 建设工 作的经历 。
第 三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的 企 业 , 应 当 按 照 本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规 定取得工 程监理 企业 资质 ,并在工程 监理 企业资 质证书
第六条 工程 监理 企业资 质分 为综合资 质 、专业资 质
(以 下 简 称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 和事 务所资 质。其中,专业资 质按 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
分 为 若 干 工 程 类 别 。
第 四条 国务院建 设主 管部 门负责全 国工程 监理 企业
综 合资质 、事 务所 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 为甲级 、
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 乙级;其中,房屋建筑 、水利水 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
产 业 、民航 等有关 部 门配合 国务 院建设主 管部 门实施相 关 质 可 设 立 丙 级 。

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表

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表

表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表
注:1、以上表格是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所做分类;
2、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附表一
房屋建筑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说明: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3、房屋建筑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摘抄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在资格许可、日常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通过资质管理,可以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二、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A级资质:具备较强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独立承担大型项目或风险较大项目的监理服务。

2. B级资质: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中小型项目的监理服务。

3. C级资质:具备基本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主要承担小型项目或者为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提供协助性监理服务。

三、资质认定条件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注册资金:A级资质不低于500万元,B级资质不低于100万元,C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2. 主要负责人资质:A级资质要求主要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B级资质要求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C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3.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A级资质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4. 业绩要求:A级资质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大型项目监理成功案例,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5. 设备设施条件:A级资质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先进监理设备,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四、资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各地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质认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资质监管: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3. 资质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4. 资质挂靠:针对某些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但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日期】2007-06-26【生效日期】2007-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的通知-冀建质〔2015〕3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的通知-冀建质〔2015〕3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的通知
冀建质〔2015〕3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本机关收到河邯郸市伟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销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申请。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的要求,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企业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予以注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