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审分析报告(周磊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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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文学号:2009211209 班级:09级政法干警试点班
庭审分析报告
周磊盗窃案于2011年5月9日在我校模拟法庭三号庭开庭审理。学校组织我们旁听了该案的审理,现将庭审分析报告总结如下:一、庭审基本情况
庭审时间:2011年5月9日14点30分挥霍
庭审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
庭审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庭审形式:合议庭
原告:陆和平男
被告:钟仁权男;汪虹女;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9日14时,被告钟仁权驾驶的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五桂立交匝道时与原告陆和平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在此事故中,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钟仁权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0年10月27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陆和平的伤残等级和续医费作出鉴定,陆和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续医费为8000元。本案中被告钟仁权是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被告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是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
的承保单位。原告在取证过程中发现被告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与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系挂靠关系,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汪虹,因此原告另追加汪虹为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四被告对原告有赔偿义务,但截至案件审理,四被告均未作出应有赔偿,因此原告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庭审过程
周磊盗窃一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理,庭审中在告知被告人周磊各项诉讼权利后,周磊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庭审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庭审准备阶段,主要是确认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就起诉的案件事实及罪名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此案中,由于适用的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被告周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持有异议,辩护人则对周磊主体身份,与中国电信观音桥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犯罪数额及罪名持异议。公诉机关就起诉书中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出示的六组证据主要围绕被告周磊的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了意见;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宣读了公诉词,就被告人周磊的犯罪事实进行再次陈述,并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议。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周磊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了
自己的辩护意见。在辩论阶段提出了四个争议焦点:1.是否属于盗窃,公诉机关认为是盗窃,被告人认为是职务侵占,辩护人认为是无罪。
2.周磊主体身份的定性,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3.对公诉机关提出的48万余元金额的认定。
4.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时间。
第四阶段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周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结果发表意见,认罪态度较好,表示会积极改造。
四、庭审思考
周磊盗窃一案从
在责任认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的规定,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一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钟仁权、汪虹、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去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一万元,其余费用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五、庭审观后感
本次庭审程序完全合法。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以专业的素质很好的驾驭了整个诉讼环节,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准确确认,主持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讯问环节及时查知被告钟仁权与汪虹系夫妻关系,这对四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有重要影响,使整个庭审节奏非常紧凑,合理安排四被告的发言顺序,有效的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通过对此次庭审的观摩,让我对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有了新的认识,我们在校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是法律的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每个案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都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作支撑。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会加强法律基础的学习,对每个条文和司法解释应从实务的层面去理解,为以后步入法律实务岗位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