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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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252121022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8、《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
9、《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0、《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1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18、《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9、《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20、《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2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2、《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23、《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24、《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25、《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26、《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六条;
27、《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十三条;
28、《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审批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审批→窗口取件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三份。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的意见。
4、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场地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属部队场地的,要有相应使用功能的部队后勤部对外经营许可证和部队土地权属证明)。
5、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相关立项文件。
6、三产(包括:餐饮、商业、娱乐业、汽车维修、加油、加气站等)服务业类项目,应提交工商部门对项目的核名核准通知书。
7、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各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图。
8、属租用场地的项目,应提交出租和承租双方已签署的租用合同或意向书。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简称“环评台帐表”)。
10、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11、其他部门意见:申请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经初步治理能够排入城市集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项目,需提供水务部门的接纳证明。
注:1、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2、环评单位需到窗口办理资质及印章备案手续。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时间内。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38920928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