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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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范文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屠宰厂生猪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屠宰厂的生猪管理工作。

第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生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生猪健康、合规屠宰。

第四条屠宰厂应配备专职生猪兽医,负责生猪的健康管理、饲养环境的检测和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记录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留一定时间。

第六条生猪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生猪管理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或疫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章生猪饲养管理第八条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饲养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猪饲养场应设立固定的栏舍,确保生猪有足够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条生猪饲养场应定期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选择健康的生猪进行屠宰,不得屠宰有疾病的生猪。

第十二条生猪饲养场应配备专业的饲养人员,对生猪进行日常管理和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生猪饲养场应定期进行兽医检查,确保生猪健康。

第三章生猪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建立生猪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菌。

第十六条生猪运输车辆应具备温度调节设备,确保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舒适度。

第十七条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因高温或缺氧等原因造成生猪死亡。

第十八条生猪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循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生猪运输过程中,应根据生猪的品种、数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路线。

第四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二十条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屠宰厂应配备专职兽医,负责生猪的屠宰前检查,确保生猪符合屠宰要求。

第二十二条屠宰厂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屠宰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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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 第 十条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 厂 " 场# 屠 宰 生 猪$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定点屠宰厂 " 场# 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 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 验管理制度 ! 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 并对肉 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 经 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 的 生 猪 产 品 $ 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 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 放行出厂 " 场# 经肉品品质 % 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定点屠宰厂 " 场# 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 不得出厂 " 场# !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储存 !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 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饭店 & 宾馆 & 集 体伙食单位$ 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 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 " 场# 屠宰的生猪产品 ! 第十五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未 经 定 点$ 擅自屠宰生猪 的$ 由市 & 县人民政府 商 品 流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 并由 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没 收非法屠 宰 的 生 猪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 倍以下的罚款 ! 定点屠宰厂 " 场# 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 定点屠宰厂 " 场# 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 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厂" 场# 的生猪产品 $ 应当采取冷 冻 或 者 冷 藏 等 必 要 措 施 予 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障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 全程可追溯原则:确保生猪屠宰全程可追溯,追溯信息真实准确。

2. 安全优先原则:重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生猪及其产品安全。

3. 公平竞争原则:促进生猪屠宰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猪屠宰行为管理第三条生猪屠宰前的备案管理:1. 生猪屠宰厂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生猪屠宰厂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备。

3. 生猪屠宰厂应当建立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屠宰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条生猪屠宰设施管理:1. 生猪屠宰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生猪屠宰过程卫生安全。

2. 生猪屠宰设施应定期维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生猪屠宰设施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屠宰线,以确保屠宰效率。

第五条生猪运输管理:1. 生猪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运输标准。

2. 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避免污染生猪和生猪产品。

3. 生猪运输过程中,应提供适当的饲养和歇息设施,保障生猪福利。

第六条生猪屠宰前的检疫管理:1. 生猪屠宰前应进行检疫,确保生猪健康。

2. 生猪屠宰厂应配备兽医,并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操作。

第三章生猪屠宰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七条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管理:1. 生猪屠宰厂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卫生操作。

2. 生猪屠宰过程中,应执行卫生操作规范,保证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生猪屠宰操作规程:1. 生猪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屠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2. 生猪屠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健康状况,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检验:1. 生猪屠宰厂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

2. 生猪屠宰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令第21号,2007年2月1日起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

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生猪产品。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定点屠宰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定点屠宰证》。

第八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技术要求。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严禁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称“生猪屠宰”是指将健康的生猪以一定方法屠宰成肉类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屠宰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猪屠宰,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猪屠宰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屠宰产品”的范围包括生猪肉及其制品、生猪内脏及其制品、生猪血及其制品等。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设立相关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及监测,确保产品的合格出厂。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消毒,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洁净。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许可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取得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九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2.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3.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4.有具备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能力的质量检测部门;5.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6.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仓储和运输设施;7.具备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

第十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场地、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3.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说明;4.质量检测部门的设立与运行情况说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6.仓储和运输设施相关证明;7.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的证明。

第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对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屠宰厂内生猪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动物福利,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屠宰厂内生猪的管理和操作,包括生猪的运输、屠宰、检验和检疫等环节。

第三条屠宰厂生猪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做好生猪的登记、追溯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屠宰厂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生猪管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指导,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操作能力。

第六条屠宰厂应加强卫生防疫,建立规范的清洁消毒制度,确保生猪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第七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屠宰厂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屠宰厂应不断完善生猪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生猪的采购和运输第十条屠宰厂应在合法渠道采购生猪,确保生猪的来源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评估,建立供应商合作档案,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屠宰厂应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卫生标准,生猪装运前进行体检及疫病检测,确保生猪健康。

第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快速通道,加快生猪进厂流程,减少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压力和损伤。

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制定合理的生猪装卸计划,确保生猪进出厂顺畅,减少生猪在装卸过程中的伤害。

第三章生猪的饲养和检疫第十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饲养制度,采用科学的饲养方法,确保生猪的生长和发育健康。

第十六条屠宰厂应严格控制生猪的饲料质量和配比,确保生猪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屠宰厂应定期对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猪的疾病和异常情况,保障生猪的健康。

第十八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的生猪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生猪屠宰条例2019

生猪屠宰条例2019

生猪屠宰条例20191. 引言生猪屠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于2019年正式实施,旨在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 条例内容2.1 屠宰场合规定根据本条例,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进出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必须通过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相关许可; - 屠宰场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 屠宰场内必须提供动物安乐(福祉)措施,确保动物的权益; - 屠宰场内必须建立完善的检测和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2 屠宰操作规定本条例对屠宰操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屠宰人员必须持有屠宰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 - 禁止使用任何对猪只造成痛苦或恐惧的屠宰方法; - 屠宰人员必须使用专业的屠宰设备,确保屠宰过程的高效和安全; - 屠宰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确保屠宰的整洁和卫生; - 屠宰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3 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本条例对生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 屠宰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生猪肉产品必须进行冷藏和运输,确保产品质量; - 生猪肉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产地和屠宰许可证编号,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生猪肉产品必须保持原始、新鲜和无污染。

2.4 监督和处罚本条例明确了相关监督和处罚机制: - 卫生监督机构将对屠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屠宰场合规;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 对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处。

3. 结语生猪屠宰条例2019的实施对于保障生猪屠宰行为的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屠宰场合规和屠宰操作规定的执行,才能提供安全、新鲜、无污染的生猪肉产品给消费者,也同时保护了动物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新精选文档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新精选文档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19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

欢迎阅读!《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农村的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乡(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暂未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七条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二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符合卫生、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申请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资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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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资料范文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屠宰厂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是生猪屠宰厂的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猪屠宰厂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四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猪屠宰过程中产品的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厂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坚持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选择健康的生猪进行屠宰。

第六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严格的品质控制制度,在屠宰过程中进行品质把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记录和追踪每批生猪的来源、运输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信息,确保产品可溯源。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应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应保证场所的安全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员工操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厂应配备合格的员工,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标准化的操作规程,明确屠宰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危险源监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采用合适的处理技术,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厂应建立废气处理系统,采用合适的处理技术,确保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9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9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9一、引言生猪屠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加强监管,制定了本《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进行生猪屠宰的单位和个人。

生猪屠宰包括主动屠宰和在疫情爆发时的被动屠宰。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规范和监管。

三、屠宰设施和环境要求1.屠宰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2.屠宰设施要符合工艺要求,保证屠宰过程的顺畅进行。

3.屠宰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减少环境污染和交叉感染的风险。

四、屠宰操作和管理要求1.屠宰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屠宰技术和操作规程。

2.屠宰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具,保证屠宰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屠宰操作应按照屠宰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添加、修改或者省略步骤。

4.屠宰操作应准确、迅速,尽量减少对生猪造成的痛苦和压力。

五、屠宰检验和监管要求1.屠宰过程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检验生猪是否符合屠宰要求。

2.屠宰检验应包括外观检验、内脏检验和器官检验等内容,确保屠宰品质合格。

3.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屠宰检验和监管的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骨头、内脏等副产品处理要求1.骨头、内脏等副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止污染环境和食品安全。

2.骨头、内脏等副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七、尸体处理要求1.屠宰后的尸体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尸体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八、疫情应对和报告要求1.发生疫情时,屠宰单位应立即停止生猪屠宰,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2.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响应,组织疫情应对,加强防控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九、违规行为和处罚要求1.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保护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管理,规范屠宰业务操作,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屠宰前、屠宰中和屠宰后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生猪追溯制度,保留生猪来源、养殖环境、饲料配方、药物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生猪屠宰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生猪养殖场经营许可证副本;(五)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所。

第七条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商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生猪屠宰企业质量管理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现场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屠宰场所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生猪屠宰前,应当进行免疫检疫,对有疾病或疑似疾病的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猪的屠宰和处理符合规定。

第四章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屠宰后的生猪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保留生产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查实,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生猪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1.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3.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本一(正式风格):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于我国境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活动。

第二章 生猪屠宰许可和备案管理第三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屠宰许可。

未取得屠宰许可的,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屠宰许可机关申请屠宰许可。

第五条 屠宰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屠宰许可证。

第六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屠宰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七条 新增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屠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生猪屠宰条件第八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生猪屠宰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二)具备完善的生猪屠宰工艺流程;(三)配置合格的技术人员。

第四章 生猪屠宰过程控制第九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的控制,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溯源管理体系,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做好屠宰记录和样品留取。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做好生猪产品的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五章 生猪产品标识和追溯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产品应当建立追溯体系,保留相应的记录和追溯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五条 屠宰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生猪屠宰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赋予处罚。

第十七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猪屠宰企业:指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的企业。

2.屠宰许可:相关部门颁发的批准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相关活动的许可证。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促进生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养殖和屠宰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具体负责,依法委托有关行政机构和组织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猪肉品质的提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屠宰流程,确保生产环节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二章屠宰许可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先取得生猪屠宰许可,方可开展屠宰活动。

第八条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场地规划图、布局图;(五)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说明;(六)屠宰设备清单及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七)从业人员证明文件;(八)屠宰处理方案;(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商务部对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生猪屠宰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屠宰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许可。

第三章屠宰环境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区域内,并设有专门管理的场地。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和建筑物符合卫生、安全、环保要求;(二)严格执行屠宰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管理;(三)设置完善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四)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生猪屠宰卫生规范,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生猪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屠宰设备和场地的卫生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

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细化而制定的,旨在规范猪屠宰环节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屠宰安全、卫生、无公害,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全境从事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猪屠宰场、熟食店、饭店、家庭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猪屠宰前检疫:猪屠宰前必须进行检疫,发现有病猪必须立即隔离、处理。

同时,要严格按照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检疫合格标志的标记和管理。

2. 猪屠宰过程监督:猪屠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洁净、防护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等,屠宰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无噪声。

同时,要保持猪屠宰区域与其他区域的隔离,防止感染。

3. 猪肉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猪屠宰后,还涉及到猪肉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对于生猪的宰割部位,应进行妥善的处理。

同时,猪肉的分割、切割、包装等过程也要保证其卫生安全。

4. 安全指导:猪肉贮存、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的要求,保证猪肉的安全。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

三、条例中的亮点1. 强化猪屠宰前检疫的要求,防止病猪重地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

2. 对猪屠宰场和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保证猪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

3. 对猪肉生产过程卫生控制进行了规范,加强对猪肉卫生安全问题的掌控。

4. 强化安全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条例的价值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制定,规范了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和操作,加强了对猪屠宰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障了食品安全。

同时,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推出也可促进我国猪肉产业的发展。

随着生猪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对于猪屠宰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可以为猪肉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五、结论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

猪肉是消费者常见的食品,制定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能有效地规范猪屠宰环节的管理和操作,保障猪肉的卫生安全,促进我国猪肉产业的发展。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生猪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1.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3.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二条生猪屠宰企业的经营要求:1. 生猪屠宰企业应保证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3. 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屠宰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1.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关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履行规定和保持良好信用的企业给予激励措施,对违规行为和失信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工商登记等措施。

2. 对于生猪屠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1. 生猪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要求,包括生猪屠宰的基本条件、设施设备要求、生猪屠宰过程的操作规程、职工健康和卫生要求等。

2. 生猪屠宰企业的许可和备案要求,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的设立条件、许可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许可和备案的有效期限、许可和备案的补办和变更等。

3. 生猪屠宰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原材料的来源和运输要求、产品的追溯和召回要求等。

4. 生猪屠宰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屠宰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要求、废水和废气的处理要求、环境监测和评估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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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9年2月6日修正版)(2019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19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9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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