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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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技管〔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2020〕110号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缓解产业需求与人才教育供给结构性矛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大学、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大学、科研院所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高职院校及社会事业局审核认可的国外院校(以下简称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申请设立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

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开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享受经费支持。

第四条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才基地的认定和日常管理以及资助经费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资助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才基地的申请和认定第五条申请人才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与大专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备的用工管理体系,在劳动关系、职业安全、人员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申报企业应与大专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合作: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京技管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21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推动经开区外贸高质量发展。

对于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且进出口额纳入经开区的企业:第一条支持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提升经开区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贡献并能有效推动产品走出海外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条鼓励企业出海获取订单,为区内有意向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提供境外展会信息(清单)、协助对接展会组织方等境外机构、协调境外资源保障企业参展。

对于境外重点综合性展会,由经开区组织区内企业共同参展。

对通过上述两类渠道赴境外参展企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相关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机票费、展位搭建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北京经开区 招商手册

北京经开区 招商手册

北京经开区招商手册引言概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北京经开区”)是中国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大兴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来北京经开区投资兴业,特编写此招商手册,详细介绍了该区的优势、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北京经开区的优势1.1 地理位置优越:北京经开区位于中国首都北京,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可直接连接国内外重要城市和港口,便于与全球市场接轨。

1.2 产业基础雄厚:北京经开区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储备,聚集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效应。

1.3 政策优惠:北京经开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人才引进等,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1.4 服务保障完善:北京经开区设立了专门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包括项目咨询、审批办理、人才培训等。

2. 投资环境2.1 法治环境稳定:北京经开区注重法治建设,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2 人才资源丰富:北京经开区拥有众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培养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支持。

2.3 交通网络完善:北京经开区交通便利,有着发达的公路、铁路和航空网络,方便企业与全国各地进行物流和人员往来。

2.4 基础设施完备:北京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包括通讯、电力、水利等方面,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 产业发展3.1 信息技术产业:北京经开区重点发展信息技术产业,聚集了众多的互联网、软件、通信等企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3.2 生物医药产业:北京经开区在生物医药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拥有多家知名的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会。

3.3 先进制造业:北京经开区致力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包括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领域,为企业提供了高端制造和技术创新的平台。

北京亦庄开发区整体介绍

北京亦庄开发区整体介绍
其中:三资企业565家,投资额143.37亿美元
▪ Hi-tech enterprises: 597
高新技术企业597家 ▪ F500: 66 companies, 84 projects; Multinationals: over 100 66家世界500强企业投资了84个项目;国际跨国公司100多家4
1992年4月开始建设, 北京市唯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Total area: 46.8 km²
总面积46.8平方公里 ▪ Jan.2005 Beijing Master Plan: BDA is the core area of e-Tow
n new city with a total area of 105 km². 2005年1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将开发区规划为北京重点发
同比增长30.53%。
(亿元) 160
158.1
140 121.13
120
100
90.25
80
60
47.07
40
20.48 26.15 28.57 30.4
20 9.81
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税收收入(亿元)
8

E-town new city planning 亦庄新城规划
GDP(亿元)
5
Gross industry output(2008): RMB 209 bln 2008年工业总产值: 2019.5亿元人民币
(亿元) 2500
2000
2019.59 2091.7
1660.3
1500
1150.4
1000 500
451.2 535.2 423 406.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规定设立产业扶持和鼓励专项资金,依照引进为主、择优助强、突出重点的原则,扶持和鼓励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作出贡献的企业。

支持方式: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人民币以上的,可按实际到位资本金3%的比例申请一次性资金扶持;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或国内百强企业,行业排名前10位或享有国家名牌产品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企业支付年租金额度的资金扶持。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通过开发区专家评审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专项为了优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环境,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提出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和工作相关政策,支持方式: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进入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的课题经费资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京政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

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北京经济开发区人才优培政策一类

北京经济开发区人才优培政策一类

北京经济开发区人才优培政策一类《北京经济开发区人才优培政策探析》一、引言北京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作为我国首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自1988年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引进和培养人才,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才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人才优培政策则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关键。

本文将对开发区的人才优培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一政策的深度和广度,并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政策背景1. 人才是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开发区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

2. 开发区面临着全球范围内的人才争夺战,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3. 人才优培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升级和转型发展。

三、政策内容1. 人才引进政策- 对于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等分类别制定不同的引进政策,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 提供人才引进的一揽子服务,包括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便利措施,为引进人才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

2. 人才培养政策- 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人才培养体系,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不同层次的培养计划。

- 支持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项目,为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提供保障。

3. 人才激励政策- 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加激励的薪酬待遇和事业发展空间,以激励其在开发区持续发展和创新。

- 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鼓励人才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

四、政策实施效果分析1. 人才引进效果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开发区成功引进了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大动力。

引进的人才也为开发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创新力,推动了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

2. 人才培养效果开发区建立的多层次、多领域人才培养体系,有效地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这些人才不仅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也为地方产业的发展和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成为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工作三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开发区广大员工开拓创新,勇攀高峰,为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在开发区设立“博大贡献奖”。

第二条“博大贡献奖”是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授予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荣誉奖项。

“博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评选范围:在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主要成就和贡献应是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评选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改革开放,具有求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科研开发中,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成效。

(二)在高新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获得或运用发明专利、开发新产品方面,替代进口产品或填补国内空白方面成效显著。

(五)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创办或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在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入区标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入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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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京兴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总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驻区职能局:《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新区专题会议及2013年5月22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5月30日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设计产业对提升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区发展设计产业的必要性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设计产业是推动实体经济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前,新区正处于以科技、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做大做强首都二产,建设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设计产业发展是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北京“设计之都”和世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国设计瑰谷为品牌,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和设计人才职业化,努力形成企业聚集效应更加突出、产业融合效益更加明显、带动实体经济作用更加显著的新局面,推动新区设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14•【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14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7平方公里为中关村科技园亦庄科技园。

现在这里是北京市唯一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附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45条)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开发区干部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实施计划

开发区干部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实施计划

开发区干部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实施计划一、背景要求: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家级新材料产业化基地、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2010年3月,又经国务院批准,金昌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提速和针对西部特别是针对甘肃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使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升级发展的良好机遇。

但是,和那些发达地区开发区相比,我们的差距十分明显。

目前我区整体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单一,对资源的依赖度强;产业链不够完善,已有企业相互间依存度、关联度不够强,尚未对固废资源吃干榨净,充分利用;高新技术项目少,入驻园区企业中有影响力的少,特别是国内、国际五百强企业凤毛麟角,引进外资尚未实现零的突破;科技创新项目研发力度不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不高;人才资源储备不足,尤其是对高专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够;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尚不到位,致使我区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这些看似困难重重的难题,实际上是开发区所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它不仅是对开发区干部目前工作能力更为严峻的挑战,实际也是对开发区干部能否在新的机遇面前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要求能力的考验。

因此,时代要求我们的干部一定要解放思想,认清形势,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而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丰富自身知识、开阔视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效能、创新能力、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也只有通过学习,才能建设一批肯干、能干、巧干的符合新形势下开发区发展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速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但是,人才队伍的建设绝非一朝一日之事,而是需要在长期持之以恒自觉自发的学习和实践中锻造才能形成的。

因此,为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开发区升级发展现状的迫切需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委组发《金昌市实施基层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方案》,并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干部以“加强学习,提升素质”为目标的学习实施方案,敦促科级以上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觉自发地选择相应专题内容加以学习,并组织科室成员认真、踏实、有效地学习,并认真撰写工作反思和学习心得,进一步改进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从而达到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目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入选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二)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重大科技研究成果,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三)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四)具备同行业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五)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其管理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类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发展。

第五条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人才交流服务部门优先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联系到开发区有关学校就读;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产品研发和生产,开发区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及北京市的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和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的支持,协助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对进入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创业资助经费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房租优惠。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学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学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学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入学政策如下:
1.居住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学生,在居住证明的基础上可直接申请入学。

对于未在经开区就读过但想转入经开区学校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原学校出
具的转学申请和成绩单,经开区教育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接受入学申请。

2.经开区学校招收外地生的情况较为有限,主要是面向拥有北京市户
籍的学生招生,符合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规定的适龄学生均可在当地
派位入学。

3.经开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鼓励其入学经开区学校,同时也
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确保其学籍与住房相匹配。

4.对于港澳台学生及外籍学生,在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的前提下可在
经开区就读。

需要在学籍登记时提交相关证件,并由学校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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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入选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二)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重大科技研究成果,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
(三)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四)具备同行业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
(五)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其管理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类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发展。

第五条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人才交流服务部门优先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联系到开发区有关学校就读;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产品研发和生产,开发区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及北京市的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和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的支持,协助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对进入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创业资助经费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房租优惠。

第七条鼓励具有创新能力的博士到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博士后择优资助资金支持,并可为其提供博士后公寓。

第八条鼓励高级人才到开发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各项鼓励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高级人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和产业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并协助其办理减免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高级人才,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区域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设立“博大贡献奖”,对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规定,为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在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开发区工委、管委会优先向国家和北京市推荐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京技管字[20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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