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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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入选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二)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重大科技研究成果,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
(三)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四)具备同行业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
(五)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其管理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类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发展。
第五条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人才交流服务部门优先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联系到开发区有关学校就读;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产品研发和生产,开发区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及北京市的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和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的支持,协助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对进入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创业资助经费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房租优惠。
第七条鼓励具有创新能力的博士到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博士后择优资助资金支持,并可为其提供博士后公寓。
第八条鼓励高级人才到开发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各项鼓励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高级人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和产业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并协助其办理减免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高级人才,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区域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设立“博大贡献奖”,对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规定,为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在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开发区工委、管委会优先向国家和北京市推荐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京技管字[20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