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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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3.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培训率、持证上岗率两个100%。
4.组织全矿员工参加员工培训,积极开展好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职工“一岗双述”安全工作法培训,无证 人员严禁上岗。
5.强化对员工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上岗人员严格考核。
6.强化“四违”管理,按照规定制止“四违”行为,强化对违章
•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 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 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 ,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 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 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 障措施。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 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 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7.对“五证一照”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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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保“五证一照”合法有效,依法组织生产。
二、必须 1.合理设计、优化采场布局,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在批准
区域正
规开采 2.杜绝巷道式采煤。
,严禁
超层越
界或者
巷道式 采煤、
3.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空顶作
业。
三、必须 确保通
1.优化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3.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4.按规定办理《矿长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等工 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5.按规定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6.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审核、延续、换证等工作 ,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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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 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二氧化硫SO2 0.0005硫化氢H2S 0.00066氨NH3 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效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2、各矿井通风设施(除栅栏外)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完成通风设施的建造。

3、通风设施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各矿井有相关部门对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重新砌筑,每道通风设施(除栅栏外)施工的设计、验收记录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

4、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管理部门及矿井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井下通风设施增设、拆除后,须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

5、对矿井通风安全有影响、拆除难度较大的通风设施在拆除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拆除.6、生产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班进行一次巡查,其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三天进行一次巡查,并建立通风设施巡查记录,发现有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二、栅栏:1、设置地点: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正常通风巷道两端;2)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前)3)临时停风未封闭的巷道;4)尚未封闭的盲巷;5)长度超过6米的水仓口;6)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7)密闭墙前(墙前巷道深度超过2米);8)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9)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需要设置栅栏的地点。

2、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的临时或尚未密闭的盲巷,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第一条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

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

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

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

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

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二章矿井通风经管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经管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经管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经管到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新规范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经管小组:第一条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经管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经管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经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一)矿长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

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经管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经管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煤矿建设安全规程(通风)

煤矿建设安全规程(通风)

矿井建设安全规程(通风部分)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第一百零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通风机构和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等技术业务。

每一通风队必须配齐工程技术管理、通风、瓦检、防尘等人员和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建设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建井主要通风机应设在地面,风机要设置2套,其中1套备用。

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因通风阻力大、距离长等原因,必须在井下设置辅助通风机,供给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安装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零六条在形成矿井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采区和巷道施工。

形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工作面顺槽施工。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通风设计,必须包括风量、风压计算、风机选型、通风防尘设施及瓦斯监控设备的设置等;矿井各阶段的施工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和会审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掘进工作面用风量的总和。

组织施工时必须坚持以风量确定掘进工作面个数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通风系统变更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无瓦斯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均应采用压入式。

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均不得采用混合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井下空气的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二)有害气体最工允许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矿井通风概述一、矿井通风的概念矿井通风是指将空气输入井下,以增加矿井中氧气的含量并排除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

二、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1、向井下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井下人员对氧气的需求。

2、调节井下气候,改善井下作业环境。

3、稀释并排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浮尘,保证安全生产。

三、矿井通风的重要性1、矿井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必备的前提条件。

矿井通风是“一通三防”的基础,“一通三防”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矿井通风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它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煤矿要实现安全生产,通风设备必须运行可靠,通风网络必须分布合理,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安全可靠并布臵合理,没有矿井通风,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根本无从谈起。

2、矿井通风是保护井下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保障。

矿井通风通过改善井下空气质量,使井下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有害气体的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有效保护矿工身体健康;同时矿井通风也是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提高人员和设备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3、矿井通风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手段。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复杂,环境恶劣,有毒有害气体时刻侵袭着井下矿工的生命安全,通过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可以有效的稀释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工生命安全的威胁;其次,合理的矿井通风,可以有效预防瓦斯、煤尘等导致的灾害,即使发生灾害时,利用可靠的矿井通风、通过调整矿井通风系统或采取反风措施,能为抢险救灾提供系统保障,将灾害程度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一、通风系统1、矿井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动力装臵、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三大部分。

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达到通风动力装臵(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运行可靠,通风网络及通风阻力分布合理,通风设施安全可靠且布臵合理。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范本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范本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旨在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作业安全。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随意操作。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通风设备管理1. 矿井通风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并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2. 矿井通风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通风设备安装、维修和更换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

三、通风计划编制与执行1. 矿井应编制科学合理的通风计划,明确通风所需的参数、人员配备等。

2. 通风计划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并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 执行通风计划时,必须按照计划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通风参数。

4. 通风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通风参数,必须及时向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通风检测与监控1. 矿井必须配备通风检测与监控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操作。

2. 通风检测和监控必须定期进行,检测频次和监控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 检测和监控结果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日期、检测值、监控情况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4. 通风检测和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五、作业现场通风管理1. 在矿井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保证通风畅通。

3. 作业现场通风设备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由专人负责,不得由非专业人员随意操作。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通风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应急处理措施1. 矿井必须制定通风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当发生通风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3. 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及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责任和处罚1. 矿井管理者必须对通风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对管理不力造成的事故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 内开启。

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 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第三条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

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并认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 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随时具备反风条件。

第四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

矿井必须编制巷道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风巷维修费用由集团公司大成本列支,其他巷道的维修费用由矿自行解决)。

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相邻矿井确需联合通风时,应编制专门通风设计和措施,由双方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后执行。

第六条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特别是要减少风门个数,以减少内部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

第七条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通风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准备采区,必[换行]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七必须、七严禁

七必须、七严禁
“七条规定”
7、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严禁开采或破坏防 隔水煤柱。
。 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
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 立即停产撤人, 严禁水文地质条件
不清盲目生产。
“七条规定”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 均衡生产 ,严禁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严禁事故隐患
未消除组织作业。
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
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 可靠,严禁无风、微 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 达标,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 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6、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
采不达标区域进行 采掘作业
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 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
掘突出头。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 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

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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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应遵 守下列规定: •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 2、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 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 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 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 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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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禁使用3 台以上(含3 台)局部通风 机同时向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 •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 面供风。 • (四)、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局部通 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 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 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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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 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 度室。 •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 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 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 出。 •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 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 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 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 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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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通风管理方面,采用有利于防止煤炭自 然发火的合理通风方式,实施均压通风、预防性 灌水、注浆以及建立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尽可能 减少或杜绝漏风,不给自然发火创造良好的供养 条件。 • 2、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 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 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 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 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七条规定、九个一律、七个举措

七条规定、九个一律、七个举措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九个一律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72号)明确要求,煤矿存在以下九个方面问题(简称九个一律),一律停产整顿,确保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围。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不齐全的;2.60万吨/年(含6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的;3.6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时,未开采保护层或未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并实现抽采达标的;4.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在冲击地压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5.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要求核减产能的;6.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以及至2013年6月30日紧急避险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7.兼并重组煤矿未实现“三真、三到位”以及未通过正式复工复产验收的;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技术或工艺的;9.存在其他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要在深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围绕七个方面攻坚克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实施一项,不断增强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通风管理规定

通风管理规定

目录新亚煤矿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织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第二条、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第三条、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起草,总工办审核,并严格执行;第四条、主扇主付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五条、有计划停风,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做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做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做出严肃处理;第六条、主扇一旦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第七条、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不得带病运转;第八条、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第九条、主扇得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账,做到台账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8、严格执行每月6日、16日、26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盲巷管理制度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盲巷,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科,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铁道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单位或通风科的责任;3、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在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封闭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封闭的盲巷每周应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计入台帐;4、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入口处打好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5、由于临时停电造成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6、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米的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并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或派专人看守,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指定排除积聚瓦斯的措施,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10、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科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安检科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密闭管理制度一、永久密闭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2、闭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有伪顶或软底时,要挑顶或起底;煤巷密闭两帮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岩巷要见实帮;3、密闭两面用红砖、料石、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墙厚不小于24cm,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4、密闭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黏土掺白灰捣实后,再用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密闭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5、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6、密闭前后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7、密闭前无瓦斯积存;8、密闭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9、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10、已采区密闭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或永久密闭;二、临时密闭1、密闭设在帮顶良好的巷道内,四周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2、密闭前5米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保持清洁卫生;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4、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5、密闭前后无瓦斯积聚;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第一条、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第二条、瓦斯员按巡回检查手册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1、瓦斯员按巡回检查手册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风科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第三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手册上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录牌,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第四条、规定瓦期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期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流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第五条、瓦斯手册,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第六条、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第七条、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回收等作业;第九条、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十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矿总工程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手册,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手册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科后,才准离开现场;第十五条、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瓦斯队,调度人员认真填写于汇总表上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总工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第十六条、瓦斯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手册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第十七条、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第十八条、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盲巷道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按要求适时搬开回采工作面回风和尾巷贯眼,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瓦斯排查制度为搞好瓦斯管理,有效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实行瓦斯问题分级排查管理,做到瓦斯问题有检查、有排查、有落实,把瓦斯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一、矿每月10日、25日组织瓦斯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四定”即:定问题、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处理意见;二、上级单位及领导检查的问题,要责成专人负责,限期处理,并研究分析隐患,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三、领导和瓦斯员检查汇报通风调度的问题日常问题要登记台帐,由通风调度通知有关领导和处理人员并按排处理,落实处理情况;四、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对本月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今后防治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五、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六、瓦斯问题要实行分级管理,瓦斯浓度在%以下时,由队领导组织排查;瓦斯浓度3%以下时,由区领导组织排查;瓦斯浓度在5%以上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查;七、隐患排除后,处理单位或有关人员必须将处理情况向通风科领导汇报,由通风科复查消帐,否则按未完成处罚;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并现场指挥;第二条、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时,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第三条、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及生产科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第四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局扇的管理规定1、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掘进工作面由电工管理,无人工作面由瓦斯员管理;2、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3、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第二条、风筒的管理规定:1、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接法;2、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异径风筒要上过渡节;3、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4、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米;第三条、盲巷的管理规定:1、对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任何人入内,栅栏位置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到5米处;2、对于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做永久密闭;3、凡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账填入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第四条、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第五条、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1、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2、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会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第六条、瓦斯检查的规定:1、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2、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3、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矿井反风演习制度1、主要扇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备,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2、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扇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3、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4、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反风演习计划和措施,根据当地气温情况合理确定反风时间;5、成立反风演习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对反风演习的全过程负总责;6、参与反风演习的各组队必须严格执行各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反风演习总指挥的命令,确保反风演习的安全;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停电后主扇排放矿井的瓦斯因矿井停电,检修等主扇停风,排放矿井瓦斯时:1、主扇启动前应首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保证主扇出风口瓦斯不超过2%时,短路风流的大小由出风口瓦斯浓度的大小决定,高时加大短路风流;2、排放时,瓦斯变化呈驼峰状态,先由低到高,然后逐渐降低,只有在排出的瓦斯浓度平稳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流的风门关闭;3、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员方可入井检查瓦斯情况,总回风瓦斯浓度降至%以下,其它人员方可入井;第二条、送电程序:1、瓦斯检查员检查总回风瓦斯浓度在%以下,井下配电所在%以下,由瓦斯员通知值班调度,由调度下令送电;2、经瓦斯员确认,回采面,所有掘进局扇附近瓦斯均不超限,待掘进面按规定排完瓦斯后,方可向掘进面送电;3、主扇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1、停风时间在3小时以内,由通风科长现场组织排放;2、停风时间在24小时以内,由总工现场组织排放;第三条、局扇排放巷道内积存的瓦斯制度1、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①临时停风的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瓦斯员,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②停风时间长,瓦斯浓度达到2%--3%由通风科组织瓦斯员、掘进队长、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③瓦斯浓度超过3%,由总工程师,瓦斯员,掘进队长,班长,瓦斯员,电工现场组织排放;2、排放瓦斯时,必须保证风机供风量,不得出现循环风,而且局扇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不超过%时,由电工起动局扇;3、排放瓦斯时切断工作面和回风风流流经巷道内的一切电源,严禁一风吹,排放时要控制风流逐段进行;4、排放时,要随时检查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不得继续排放;5、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由电工送电;6、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格按制度执行;7、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在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时方准送电,进行排放,依此类推,排出的风流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8、排放临时停工区域巷道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拆开风筒或安装三通控制风量,使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时进行排放;9、排放已密闭区,老空区瓦斯的排放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加风筒,控制风量,逐节排放;10、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任何地点排瓦斯,必须有排放措施;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一条、对放炮员的规定要求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第二条、工作地点炸药,雷管的管理规定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本班没使用完毕的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严禁井下乱扔乱放;第三条、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警戒距离的规定1、放炮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炸药箱内;2、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3、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放炮员亲自连接母线,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4、放炮时撤人距离,回采面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有拐弯时,人员撤到拐弯巷道内1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米;第四条、装配引药及装药时的有关规定1、装配引药时,必须严禁按规程规定执行,在顶板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1米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雷管脚线未端必须扭结,并将药卷缠住;2、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装药连线时禁止脚线,放炮母线与导体相接触,脚线必须盘曲,扭结;第五条“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1、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瓦斯手册,牌板、记录手册上;2、井下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斯员和带班长三人连锁,换牌管理,任何一人不在,不得放炮;如果瓦斯超限,顶板等存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放炮,进行处理;放炮后,由三人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人员开始工作;第六条、放炮后发现瞎炮的处理规定。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矿井的设计、建设、运营及关闭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通风安全责任制、通风设施设置与维护、通风监测与检测、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人性化原则,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障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通风安全责任制第七条矿井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和执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通风安全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十条矿井通风安全责任到人,各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通风设施设置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应符合《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设施应根据井下巷道的结构和走向进行合理设计,保证通风管道的畅通和风量的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修工作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确保维修设备的完好和维修工作的质量。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形成维护档案,以备后续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通风监测与检测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监测应加强对通风系统参数的监测,包括风量、风速、风压、风向等参数的监测。

七必须、七严禁

七必须、七严禁
“七条规定”
5、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 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 严禁无风、微风、 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 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 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 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必须掌握作业地点 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 严禁冒险作业。
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 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 “三大规程”,确保工 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必须保障身心健康,
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 的设备、设施。 。
必须履行岗位职责,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 和落实,严禁无规程、 无措施施工。
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 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 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 地压预测预警,落实 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 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不具备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放炮。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制度, 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健全和完善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确保各类设施建造、撤除符合规定标准和程序合规,严防设施损坏导致系统紊乱。

第二条矿井通风(一)矿井需风量必须大于计划需风量。

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公司《矿井通风风量计算与配备细则》的规定。

(二)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畅通。

各生产水平、采区必须分区通风;工作面、炸药库及充电碉室必须独立通风。

(三)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施钻点回风侧、局部通风机进风侧、胴室进(或回)风巷,以及其它配风巷等必须设置测风站(点),测风站(点)长度不得少于4m,前后IoIn 范围内无拐弯、分岔和障碍物。

测风员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风量测定,并如实填写测风结果。

(四)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85%,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o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1次,并有记录可查。

(五)因系统失电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范围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到进风巷道中,并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后,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及排放制度。

(六)主通风机停机10分钟以上,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电调等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到调度室指挥。

矿调度室应及时向矿长、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

(七)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分区通风(除经公司批准的特殊地点串联通风外);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扩散、采空区通风;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八)机运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抽风机司机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向分管矿领导、机运科和通风科汇报。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良好的通风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通风体系,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通风管理工作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与矿山规划、开采计划相协调,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的通风覆盖。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掌握通风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通风管理工作要做到责任明确,各参与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通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通风设备建设和运行第七条矿井通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九条通风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禁未经许可人员操作。

第十条通风设备的运行参数要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保证矿井内通风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通风工作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要建立科学、准确的参数测量和观测系统,对矿井内空气质量、风量、风速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工作的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对矿井通风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员工通报,确保他们了解通风工作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来改进。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矿井内员工的安全撤离,并尽快恢复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
是为了确保矿井内部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保障矿工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常见的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负责人责任:明确矿井通风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 通风设备维护:规定通风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使用和维护,设备运行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3. 通风系统运行监测:规定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进行实时监测,如测定风量、风速、风压等参数,对于超出安全范围的情况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 空气质量监测:规定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和频率,对存在问题的区域进行及时疏散和处理。

5. 应急预案:制定矿井通风系统故障、通风不畅或突发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安排矿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人员培训:规定矿工必须接受通风系统操作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对通风系统的操作能力。

7. 安全防护设施:规定各个作业区域、通风巷道等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风门、排风机、防毒面具等,确保矿工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下进行工作。

总之,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是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矿井内部空气质量达到标准要求,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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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应遵 守下列规定:
•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 2、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 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 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 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 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7
• 3、严禁使用3 台以上(含3 台)局部通风 机同时向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
•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 面供风。
• (四)、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局部通 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 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 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8
4
•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 门,防爆门每6 个月检查维修1 次。
• 5、至少每月检查1 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 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 责人批准。
•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 进行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
后每5 年至少进行1 次性能测定。
5
• (二)、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 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五、必须保证通风设施齐全、完好,严禁使用挡风帘进行调 风。
六、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统安 全检验,严禁无反风设施组织生产。
七、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禁无防灭火设计
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进行生产。
1
• 一、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 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 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
2
• (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 量为依据。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 (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 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 实行“三专两闭锁”。临时停工的地点, 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 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 工作面、相邻的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 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 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 次。
10
•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 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
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
•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 度室。
•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 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 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 出。
•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 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 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 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 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 (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 合理巷道。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 (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 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
•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 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开采有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 通风。
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 过1 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 立通风。
•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 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
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 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 个工作面之间串
联通风。
11
•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 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进风、 一段回风。
• 1、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高瓦斯矿井、有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 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 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 条专用回风巷。
3
•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 严禁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 (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 1、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 2、必须安装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 内开动。在建 井期间可安装1 套通风机和1 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 井现有的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 求时,可继续使用。 • 3、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 用。
• 三、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 风,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 1、分区通风指采掘面、采区和生产水平以及其他 用风地点,都有自己的进、回风巷道,其他回风 都各自排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而不进入其他 用风地点的通风布置方式。也称独立通风或并联 通风。
• 2、分区通风的优点是: • (1)、风路短、阻力小、漏风小、经济合理。 • (2)、各用风地点都能保持新鲜风流,作业环境
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目录
一、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 作业。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无计 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三、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严禁不 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 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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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一个采区、工作面或硐室发生灾变时, 不至于影响或波及其他地点,较为安全可靠。因 此,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 (4)、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串联通风进行了规定。 • 串联通风指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
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 个同一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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